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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粹|赫尔穆特·查致格 著 唐志威 译:评注项目筹备面临的九个基本问题

赫尔穆特·查致格 法理杂志 2022-10-14



来源

《法理》第9卷(2021年第1期)

作者简介

# 赫尔穆特·查致格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兼任巴伐利亚-法国大学中心副主席,欧盟欧洲刑事政策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德国刑法教师协会管理成员等。代表著作有《国际和欧洲刑法》《刑法的欧洲化》《招标诈骗》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的欧洲化、国际刑法、刑事诉讼法改革、气候刑法、白领犯罪等。

译者简介

# 唐志威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先后在《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事诉讼法、体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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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注项目的筹备是一项庞大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问题,并需要作出合理完备的安排。具体而言,有九个基本问题是不能忽视的:比较已有作品,为评注找到独特定位;确定所评注的法律条文;确定主编与受众;确定评注的篇幅;选任评注撰写者;提出撰写指南,对评注的内容与格式作出统一规定;确定评注的再版频率。


引 言
本文的任务是提供一个关于德国评注的新奇有趣的视角。2006年《Satzger/Schluckebier/Widmaier刑法典评注》与《Satzger/Schluckebier/Widmaier刑事诉讼法典评注》(以下简称“《SSW评注》”)创立。这套在卡尔·海曼斯出版社(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的,现在属于国际出版集团沃尔特斯·克鲁维尔(Wolters Kluwer)的两卷本评注,一本涉及《德国刑法典》,另一本则涉及《德国刑事诉讼法》与附属法律。
“SWW”是三位主编姓氏的缩写,即查致格(Satzger)、施卢克比尔(Schluckebier)与维德迈尔(Widmaier)。在德国,用创立评注的主编姓氏对评注进行命名并非是什么新鲜事,在实体刑法中大家可以想到“Schönke/Schröder”或“Fischer”,在程序法中则可以想到“Löwe-Rosenberg”或者“Meyer-Goßner/Schmitt”。在德国评注中,另一种替代性方案是使用地名,大多数是用出版社所在地进行命名,例如慕尼黑评注、莱比锡评注等。无论如何,新评注的名字都应该易于与其他评注相区分、好记且易于缩写,也能易于引注。后文中还会回到评注命名的问题。
2006年,我与现已不幸离世的知名(法律)上诉审律师维德迈尔博士以及当时还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不久后晋升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施卢克比尔博士一起制定了计划,我们并非意在续写一本已经坊间知名、成功推广的作品,而是设计并构思一本全新的评注。二者本质性的区别在于,我们希望在一个“评注”类别已经广为熟识的市场内建立一套新的评注。当时我们面对十分复杂的问题和不小的风险,因为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还需要一本新的评注?多一本竞争产品的价值是什么?是否市场上已经有了这样一本评注?我们能找到足够多有能力的作者来完成质量上吸引人的作品吗?以及还必须回答:出版社是否准备好接受这样一本评注作品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在《SSW评注》筹备期间,最后一个问题成功解决。因为在项目初始,当时沃尔特斯·克鲁维尔出版社的总编辑,现在极为成功的刑事辩护人,同时在此期间还成为了慕尼黑大学名誉教授的克瑙尔(Knauer)博士就紧密参与了筹备,并积极推动项目向前推进。
但是,对于筹备一项如此耗费甚多的项目,仍会面临非常多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也展示了如何完成这样一本评注所须经历的步骤。尽管中国的情况会有不同,我也希望本文能为中国法评注项目提供有价值的经验。
筹备评注项目所面临的9个基本问题:
在一个评注项目得以落实之前,应当能够回答以下9个问题:
1. 对哪些法律(条文)进行评注?2. 评注的受众是谁?3. 评注的篇幅应该是多少?4. 应如何安排内容、形式上的(写作)指南?5. 谁适合担任评注的主编?6. 评注应该叫什么名字?7. 作者应当来自于哪些(职业)领域?8. 应以何种频率出版新版?9. 新评注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相似作品之间有什么特别之处,其独有的特征体现在哪里?
上述所有问题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问题的回答部分也以不同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为前提。所有想要创立一本新评注的人都必须处理以上所有问题。我认为,这不仅适用于德国的评注项目,也同样适用于中国的评注项目。

一、对哪些法律(条文)进行评注?

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应对哪些条文进行评注。有时许多法律在内容上紧密联系,因此也就存在可能性甚至是必要性,将相关法律也一同纳入到评注中,并且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参见引用其他相应法律中的条文(及其评注)。这样的法律可能是施行法或实施法;还可能是有内容上直接关联但其他完全不同的法律。但是,例如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如果没有对《德国法院组织法》法条以及《欧洲人权条约》中的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评注,那么这部刑事诉讼法评注将一定是不完整的。
除此之外,在欧洲,有选择性地加入欧盟法律文件也是明智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评注的领域内加入《实施申根协定公约》与《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中有关欧洲范围内“一事不二罚”的条文。我们在《SSW刑事诉讼法典评注》中采取了同样的做法,这与其他的评注不同,同时也展现了《SSW评注》的特殊之处及其国际性。

二、评注的受众是谁?其贡献为何?谁应当履行主编的职责?

一个非常重要的分岔路口出现在确定评注的受众是谁这个问题上。有关德国评注文献的介绍中显示出,在幅员辽阔的德国评注版图中存在众多非常不同的类别。
在此简要介绍最重要的区别:所谓的短评注(Kurzkommen tar),实际上并非必须像其名字所显示的那么短。但是通常来说,它是一本便携式的、从规格上看较小的书,并且适合于快速检索。在短评注中,能够找到的提示信息通常限于最重要的判例与少量判例评述或者一些最新的文献。由于通常能够达到大量的出版印刷数,因此该书在价格上较为优惠。短评注的传播也较为广泛,因此不仅限于在图书馆,而是在实践中所有律所,以及许多法律人的工作台前都可以见到短评注的身影。一个德国刑法领域著名的例子便是Fischer的《刑法典评注》或者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Meyer-Goßner/Schmitt评注》。
在评注光谱的另外一端是所谓的大评注(Großkommentare),即以不同篇幅对法律条文进行最为详细说明的多卷本作品。大评注中的叙述非常深入,它从一开始就提出了高度的学术要求,并通常会发展出作者自己的理论与构想。此外,它还会包含很多对特殊二手文献的详细提示。部分大评注的学术要求有时甚至与一部专著相当,例如与一部基础性的博士论文相一致。有时因为其语言复杂,它并不适合于快速找到指引,例如刑法典领域中的《莱比锡评注》和《慕尼黑评注》。
还有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类型的所谓学习评注(Studienkommentar),即在教学法上构建的,其叙述与语言风格以学生群体为中心的评注。该类型评注将重点放在了考试相关的定义与问题领域中,也适合作为将评注条文适用于案例中的辅助工具。因此,涵摄方法在此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最后,还有致力于专攻日常实践所需而没有较高学术要求的实务人士评注(Praktikerkommentar)。在其命名中通常已经显示了该种类型评注的专攻领域,例如“实践评注”或“律师评注”等。
创办《SSW评注》的原因在于此前的评注文献存在一项空白。虽然它首先应当是一本能够胜任实践的评注。但与此同时,我们从一开始就意图使其具有较高的学术追求。即我们想要填补介于不同真正短评注之间的空白。当时,部分短评注越来越缺乏直观性,且较少地提供学术背景的展示。同时,我们的评注还应具备便捷性,使读者可以在不用翻阅厚厚几卷本评注的前提下就快速且清楚地找到常见问题的答案。其中,还应始终强调那些与最高法院判例立场保持一致的解决方案,对此应清楚且明显地反映和论证最新的最高法院判例。但是,在有限篇幅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或者甚至还期待文献中具有与判例路径不同的解决方案、批判性观点以及在必要情形下对本人的解决方案进行展示。因此,在有限篇幅的范围内,应该尽可能进行详细、深入的文献参引。
简言之,《SSW评注》是一部特别关注最高法院判例的学术上深化的紧凑型评注。在此方面,可以发现评注文献领域内确实存在空白,通过内容上一体并相互之间补充的两卷本《SSW评注》则可以填补该缺口。
因此,本评注不是只有某个特定的受众,而是同时具有多个同样重要的受众群体。《SSW评注》一方面面向那些不仅需要为其日常在法庭中出现问题寻找快速解决方案的实践人士,还可以特别为其提供所需理由上的支持以及学术文献中的相反观点,用以作为其准备有说服力立场的背景。《SSW评注》同时当然还面向那些不想忽视判例以及在法庭现实中能够确保成功观点的学术人员以及对学术感兴趣的读者。
最后,由于《SSW评注》特别融合了判例指引与学术性,还完美地契合了教学目的,适合那些希望深入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学生、博士生和年轻学者。
这样的定位,同时也是《SSW评注》的规划决定了评注的内部设计以及外部呈现。此外,也因此明确了对主编的选择以及特别强调的重点。如前文所示,在《SSW评注》中,主编的选择并非是偶然挑选了三个知名的编者,而是有意从三个领域,即最高司法机关、刑事辩护领域以及科研和学术领域各挑选一名代表。这也高度覆盖了受众群体的整个带宽,通过选取三位主编的姓名作为评注的名称可以突出表达《SSW评注》的规划:其涉及的是一本同时面向学术、教学、法院和律师的全新评注!此外,三个名字还能很好地缩写为“SSW”评注,并且不会产生与其他著作混淆的风险。即使在维德迈尔先生过世后,我们还是将得到了很好推广的原有名称及缩写保留了下来,这也是为了纪念维德迈尔先生对于本评注诞生的卓越贡献。当提到“Schönke/Schröder”或者“Löwe-Rosenberg”时,便知在德国,这种评注名称在主编过世后仍得以延续的情形并非罕见。

三、评注的篇幅应该是多少?谁应成为评注的作者?

在找到合适的主编后,就必须考虑作品的篇幅以及相应作者的数量、类型。任何能够为判例和学术进行一定程度快速引导的评注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便携性和条理性。然而,德国法律规范的篇幅、大量的法律修正、判例与文献都为条理性的要求提出了一项似乎基本不能完成的任务。大评注在此方面可以做得更好:它并不对紧凑性和条理性作相同程度的(强制性)要求;因为通常大评注的读者会投入非常多的时间来研究内容,并选取出对其重要的信息。
但是,与其设计相对应,《SSW评注》的目标设定是一本概览式、紧凑型的评注,所有进行评注的法律都应能在相应一卷本的评注中进行处理。因此,在设计两卷本《SSW评注》时就已勾画出一本《刑法典》、一本《刑事诉讼法典》(及附属法律)的轮廓,两卷本都使用相同包装、相同主编,并以“姐妹著作”的形式呈现。这样做还具备一个不可低估的优势,我们也将其视作《SSW评注》的另外一项独有特征:《SSW刑法典评注》的作者可以没有困难地参引并提示《SSW刑事诉讼法典评注》中的程序性问题,反之亦然。《SSW刑法典评注》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姐妹作品中查询到有关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尽管只有紧凑的两卷本,我们却可以为读者提供一个有关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在内容与体系上的一体化作品。
每卷《SSW评注》有大约2500页的篇幅,每卷都有30名作者。从主编和出版社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这带来了挑战:主编和出版社必须保证遵守提交文稿的时间截点;使评注的各个部分在内容和形式上一致;以及在例如评注内容存在冲突的场合与作者沟通。另一方面,数量较多的作者又能够提供一个短评注所不能享有的巨大优势:在选择作者时可以倾向于挑选该问题领域专业的学者和实践人士,他们不仅对于相应条文具备特别充分的认识,还对其适用有大量经验,因此尤其适合于评注的撰写。
当主编在寻找作者时,这样的专业性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选择标准。例如,当某一人选在其学术性的博士论文或教授资格论文中对某一条文或某一规范领域进行过充分的研究,也掌握有全面的背景知识,因此可以十分确定他能够撰写质量上乘的评注。但是,当涉及法庭费用法的领域时,只有很少的学者对此通晓。相反,存在更多实务人员,他们的日常工作与此相关,且能根据其经验,使用简单的句子就清楚阐述其基础知识。
与评注撰写者专业性一样重要的是所谓的“品质保证”,即不仅要在主编中,还要在作者队伍中囊括一系列“大人物”。他们的名气能为新评注的声望提供积极的“影响”。但在我看来,只聘用有经验、年长的作者的做法是错误的。主编必须具有长远的目光,任何评注都不应只着眼于一版。《SSW刑法典评注》已经出版到第5版,而《SSW刑事诉讼法典评注》也已经出版到第4版,当然我们还希望能够持续出版多个版次。从我们挑选第一版作者起已经过去了14年,一名原先的主编已经过世,当时的一些作者也以不同理由离开。主编必须放眼未来,尽管名气具有重要性,也必须特别考虑新生代学者的加入。这是我认为主编在规划一本新评注时最重要的任务:必须尝试确认有哪些年轻学者和实务人员在几年后会成长为其同时代人中的“明星”。这部分可以尝试通过考察其出版作品进行预测,而更重要甚至绝对必要的是,通过与其同事及领导进行直接沟通来了解潜在年轻候选人能力。因此,主编必须要与学术和实践都保持良好联系,以获得最终可信的评估。
即使当主编找到了看上去理想的候选人,也并非意味着对方一定能允诺撰写,因为评注撰写对每个撰写者而言当然都意味着时间上额外的沉重负担。遗憾的是,除了个别例外的场合,在德国不可能通过撰写评注的业务变得富裕,因此金钱并不能成为这项文字工作的动机。通常是为了促进职业发展,尤其是对于年轻学者而言。值得庆幸的是,有学术追求的实务人士也并非罕见。评注这种形式的发表能够帮助实务人士成为大学兼职讲师,有时甚至能被提名为名誉教授。

四、如何安排内容与形式上的(写作)指南?

为评注撰写找到了足够数量的作者之后,还存在每个作者都选择不同风格、方法进行评注撰写的风险。为了保障作品外在的统一性并达成格式、内容上的连贯性,主编必须在最初起草一份指南。之后的作者将对照这份指南进行撰写,它也会成为需作者签字的出版合同的内容。
指南必须提出一个形式上具有说服力的提纲。但绝大多数情况主编下会陷入以下矛盾:一方面囿于评注的有限篇幅,另一方面是对结构和条理性的需求。具体需要回答例如这些问题:是使用脚注,还是将所有对判例与文献的引注以添加括号的形式放在评注正文中;是否要预先规定子标题的数量或者允许多少子标题的数量等等。在我看来,在每个刑法典构成要件的评注撰写中,无论如何都无法省略:
总论(包括立法史和历史基础)
构成要件要素、尤其在下位区分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当然每个单个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可以单独成为一项下位子标题。
与总论问题的关系,在此尤其可列一个正犯与共犯的子标题,必要情形下还可以添加未遂和既遂的子标题。
最后,竞合的认定以及量刑中的特殊问题(例如规则范例)也应在目录中进行明确的强调。
除此之外,许多内容还取决于评注的具体方案、刑法条文的结构以及重点的选择。在德国的做法是,即使可能不利于论述的长度,但还是优先将条理性作为重点。
对引注方式的约定有利于全书的统一性。指南中必须澄清哪些类型的文献允许并应当得到引注,哪些尤其不应当得到引注;如何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引注。指南还必须包含一个在整部评注中经常引用文献的缩写列表。我们还特别对判例,其中又特别对最新的判例进行了规定。因为在德国,判决可能会刊登于不同的杂志中,因此,从引注来源中无法判断是涉及到同一个判决还是不同的判决,所以我们确定了一个可引注杂志的顺序。在判例之后还应该在有限的范围内,留出版面挑选重要的文献来源。对于《SSW评注》这样紧凑型的评注而言,大致的规则是,除了基础、特殊的著作外,近期的、易获取的文献要比老旧的文献更为重要。
指南制定好之后,它就对作者具有统一的约束力。因为之后几乎不可能就指南的修正和所有作者进行沟通并对此进行落实,根据条文不同而进行的个别的调整须由作者直接与主编沟通,并以个案的形式解决。
在内容上,或许所有德国的评注实践都不会对作者作出预先规定或者要求其采用某种学说。这不仅符合学术自由的要求,并且还能够展现出解释潜在的多样性。主编可以在与作者沟通之前就决定好评注内容的方向并判断作者是否符合评注的整体设想。但无论如何,在评注中都不应当缺少对最高法院判例的展示。以及在特别具有争议的问题场合标定何为“学界通说”和“通说”,这对于使用者而言十分重要。
对于单个作者的内容叙述而言,起决定性影响的还有允许作者对其条文撰写的页数。这将是主编所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为主编必须在一开始就权衡各个条文对于整个评注撰写的重要性,并相应地为各作者指定十分确定的页数。对此在《SSW评注》的筹备中,我们首先将既有评注作为大致参照。之后,只有在在理由充分的例外情形(例如出现新判决等)并且相应作者与主编商议后,才允许对一开始约定的页数进行调整。否则预期规定的总页数将不能得到遵守。

五、再版的频率

最后还会面临后续再版的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为不仅需要根据再版的频率来计算作者的时间投入,还要据此计算主编的时间投入。那么应以何种频率更新新版?更新频率越高,评注的内容也就越新;同样对作者的约束也就更强、更长期,因此通常作者修订其撰写评注的意愿也就越弱。在其中需要找到一个平衡。
最为重要的是保证再版频率的透明度。最初应该公开提出一个确定的频率,据此作者可以做好思想准备,这通常也符合出版社的利益。在《SSW评注》中,我们找到了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两卷本都以两年的频率进行再版,而且相互交替进行。例如今年年底出版《SSW刑法典评注》第5版,明年年底出版第5版《SSW刑事诉讼法典评注》。该方案考虑到了许多作者既参与《SSW刑法典评注》,又参与《SSW刑事诉讼法典评注》的情形,因此可以进一步避免作者的双重负担。但不能否认,一本评注无论对于主编、作者,还是对于出版社而言都要求其付出巨大的努力。
正如前文所简要提及的,遗憾的是,评注对于任何参与者而言都并非是经济上具有吸引力的工作。但是,从德国的视角来看,评注文献却对所有的法学职业都是一项极其富有助益的辅助工具。学生在求学阶段就已经通过阅读评注“成长”,并已经开始重视其价值。因此,参与一本评注项目是一项重要且崇高的工作,我们所有从事法学领域工作的人都应对此怀有责任感,大多数人也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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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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