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三)(附法律条文)
(接上期)
执行实施机构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
中止执行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2.【中止执行裁定】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执行的,审查完毕后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维持的,或者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执行实施机构应恢复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变更,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部分不予执行,根据新的执行依据仍需继续执行的,执行实施机构应恢复执行。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变更,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部分不予执行,但已执行的内容相当于或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机构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需要执行回转的,依照本指引第162条办理。
(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裁定终结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需要执行回转的,依照本指引第162条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02.【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506.【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5.【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0-5-3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106.【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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