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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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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

第一、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当事人,例如执行异议裁定只列明部分被执行人,遗漏其他被执行人(或连带责任)。我们注意到,执行依据主体“(2017)苏04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陈家友向陈华龙支付工程款786575元及利息;天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奥谷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96996.36元范围内对陈家友前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苏0481执异056号执行裁定主体“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奥谷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华龙,被执行人天腾公司。”,即遗漏被执行人陈家友,常州中院评价“在申请执行人陈华龙与被执行人天腾公司、奥谷公司、陈家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奥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溧阳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1执异056号执行裁定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对该裁定应予撤销,并发回溧阳法院重新审查。”,此种情形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当事人,本质是剥夺当事人提出复议救济的基本权利。

第二、未遗漏当事人状态下,仅遗漏权利告知事项,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00号“刘伯仁、周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院评价“江苏高院在驳回其案外人异议裁定中,直接将刘伯仁不服该裁定的救济方式限定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超越了驳回案外人异议裁定的处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参见案例最高法院: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救济途径应当完整告知案外人当事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或提审判监督再审

第三、除执行异议裁定权利告知完整之外,还需注意执行异议裁定的送达,尤其是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状态下,执行异议裁定对案外人的送达,直接影响到案外人后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送达,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处置执行标的,反之,案外人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标的应予以解除查封,因此,执行异议裁定的有效送达还直接影响执行标的查封的有效性。参见案例江苏高院:执行异议文书的送达,首先按照异议案地址确认送达,无地址确认,按执行措施相近的诉讼案确认的地址优先送达

案情介绍

一、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奥谷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华龙,被执行人天腾公司。

陈华龙与天腾公司、奥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加陈家友为被告。常州中院作出(2017)苏04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陈家友向陈华龙支付工程款786575元及利息;天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奥谷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96996.36元范围内对陈家友前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华龙申请执行,2017年6月12日,溧阳法院扣划奥谷公司银行存款407404元。

奥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奥谷公司重复支付天腾公司工程款。

二、溧阳法院执行杨建芬与天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2015年2月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天腾公司在奥谷公司的到期债权600万元,并向奥谷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天腾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奥谷公司在收到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天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5万元。溧阳法院作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奥谷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的5日内将支付给天腾公司的款项追回。因奥谷公司未能如期追回,溧阳法院作出(2014)溧执字第04218号执行裁定:追加奥谷公司为被执行人;奥谷公司在支付给天腾公司工程款205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杨建芬承担责任。

2017年5月25日,杨建芬与奥谷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奥谷公司支付杨建芬120万元,余款杨建芬放弃对奥谷公司的追偿;奥谷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前给付40万元,全部欠款在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该协议达成后,奥谷公司已向杨建芬履行了60万元。

三、溧阳法院认为,溧阳法院执行杨建芬与天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追加奥谷公司为被执行人,奥谷公司遂与申请执行人杨建芬达成支付120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向杨建芬履行了60万元。《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该60万元或120万元均是奥谷公司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性质而言,奥谷公司在该案中向杨建芬支付的上述款项并不等同于本案确认的所欠付的工程款。裁定驳回异议人奥谷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中院申请复议。

裁判要点与理由

常州中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陈华龙与被执行人天腾公司、奥谷公司、陈家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奥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溧阳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1执异056号执行裁定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对该裁定应予撤销,并发回溧阳法院重新审查。裁定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执异056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标签:标的异议丨执行复议丨到期债权丨赔偿责任丨遗漏当事人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执复67号“江苏省奥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华龙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孙慧民审判员陈倩代理审判员徐凌楠),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119)。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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