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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示范文本)

爱赢法律咨询 房地产及刑事专业法律服务 2020-04-05

 法律咨询热线:138 1632 0064,138 1759 8864,187 2100 8880,微信同号;    来访请至: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2号捷运大厦9E  上海爱赢律师事务所 




(今天发表一份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及其附属文书,是2013年5月笔者代购房人起草的购房定金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笔者自2008年9月开始代理购买未上市动迁安置房的购房者审查把关、代拟买卖合同以来,已经写了三百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在2009年、2010年,笔者就发现自己制作的合同文本被全上海各区的各家房产中介公司抄袭成风,到处都抄遍了,也发现了多位律师抄袭笔者草拟的买卖合同。但是,笔者当年就撰文讲过,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单单抄袭一份合同文本毫无用处,根本不能帮购房人规避各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限制交易期内的动迁安置房买卖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帮购房人规避方方面面的法律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一份完善的合同文本就能解决的,况且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非格式合同,也不可能做成格式合同,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文本,只能根据各家各户和每一单交易的具体情况拟定不同动迁户动迁补偿安置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权属性质的土地上不同权属类型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差万别,不同地区、同一座城市的不同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同一座城市同一个区域不同时期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都千差万别,不同动迁户的家庭情况各不相同;动迁安置房买卖不仅涉及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婚姻法、继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众多专业法律知识,而且政策性很强,需要对动迁补偿安置和动迁安置房管理的地方政府政策了如指掌、非常熟悉,需要将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地方政策知识融会贯通、娴熟于胸,并结合实践经验熟练正确地运用,才能帮助购房人真正有效地规避各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对于众多全法盲半文盲的房产中介业务员和专业知识水平很差的半吊子律师来说,抄袭拷贝一份完善的合同文本毫无用处,根本起不到帮助购房人规避各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笔者见过太多太多案例,房产中介或者少数律师抄都不会抄,改动一处错一处。打个比方,你从没受过外科医学专业训练,对外科手术一窍不懂,捡到一本外科主治医师的工作手册,你就敢照着手册给你的家属开膛破肚动手术了??这本工作手册你看都看不懂。从未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根本没有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你,若捡到了一本主刀医生的工作手册,就敢走上手术台照着本本给你爹妈开膛破肚动手术,不是找死吗?!既会害死你爹妈,又会害死你自己。为图节省几千元律师费,不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审查把关,从网上或者从房产中介公司那里抄袭拷贝一份合同,让全法盲半文盲的房产中介业务员操作这种专业性很强、风险很大的房屋买卖,或者从网上或其它途径拷贝抄袭一份合同文本,自以为是自作聪明地自己操作,最终落得钱房两空、损失几百万的现实案例,笔者见过太多太多,不胜枚举。藐视专业、藐视知识,必将遭到现实的无情报复和打击。对很多人来说,只有大块割肉甚至倾家荡产的血淋淋的现实教训,才能让他们长点儿记性,学会尊重专业、尊重知识。正如某位哲人所说,人类历史的最大教训就是,人类从未从历史中吸取任何教训。^_^

       本文所涉的动迁安置房转让,是真正的预售预购,是动迁补偿利益提前打包转让。2013年5月、6月买卖双方签约,当时上家根本还没动迁、还没签订动迁协议。原预估2013年底签订动迁协议,结果一直到上个月底(2018年9月底)王晓荣才签订动迁协议。而2016年,王晓荣张雪娟已经向青浦法院起诉了购房人丁孟福等,以原告动迁与否尚不确定、动迁安置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以及购房人丁孟福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属于限购对象两条理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判决结果自然是驳回原告王晓荣、张雪娟的诉讼请求。)





                  购房定金协议

         (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

           合同编号:(2013)民非诉 沪青字第028号

 

甲方(房屋预售人):张雪娟、王晓荣  

公民身份证号码:张雪娟:310229 

               王晓荣:310229 

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号     室,邮编:

联系电话:182       (张雪娟),150      (王晓荣)  

 

乙方(房屋预购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

公民身份证号码:丁孟福:342224 1968

                     张玉芹:342224 1976

                     丁永灵:342423 1993

                     丁玲: 342224 1997

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联系电话:159        (丁孟福),136       (张玉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定金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内容)

        2013年5月,甲乙双方达成动迁补偿利益和动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甲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地址为:周浜村285号1室)的原宅基地住房(以下简称“原宅基地住房”或“周浜村281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获配的动迁补偿利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总建筑面积280平米以上的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即配套商品房、征收安置房,以下简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房型结构:一套120多平米的三室一厅(大套),一套80多平米的两室一厅(中套),一套60多平米的一室一厅(小套)。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以上,建筑类型:公寓;权属为完全产权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第二条(转让价款付款流程)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的宅基地房屋拆迁的动迁补偿利益(包括甲方获配的所有动迁安置房)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签订本合同后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签订本协议后八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其中9万元为补充定金,即双方约定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定金(购房定金)为24万元。2013年7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50万元(伍拾万元整);甲方签订动迁协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其动迁协议原件交付给乙方收存保管,乙方收到甲方的动迁协议原件后一个月内,将第三期转让价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支付给甲方;甲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交房时,甲乙双方共同前去领取,甲方领到房屋钥匙、门卡以及有关房屋资料后,当场立即转交给乙方,乙方收房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甲方家获配的全部动迁安置房产权过户给乙方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日,乙方将购房尾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家获配的所有动迁安置房过户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对包含该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在内的动迁补偿利益进行任何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为或者应当为的处分之外的处分

第三条(甲方家动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

甲方明确声明并确认承诺:其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周浜村285号1室)的原宅基地住房拆迁的被补偿安置人仅有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再无其他任何人(特别说明:甲方必须如实写明自己家本次动拆迁的所有被补偿安置人即全体安置对象名单,如不能确定甲方家原住房拆迁的所有被补偿安置人名单,交易安全没有起码保障)。可享受(拆迁人应补偿安置的)的安置面积为最低280平米,可获配动迁安置房大中小套各一套,共三套。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确认属于王晓荣一人所有,张雪娟完全放弃产权,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将来申办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时产权将登记在王晓荣一人名下,登记产权人将是王晓荣;王晓荣对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拆迁获配的所有动迁安置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明确声明并承诺保证:其原宅基地住房及其动迁补偿利益从未涉案、无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从未有任何正在进行中的或者已经结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涉及其原宅基地住房或其动迁补偿利益,其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其动迁补偿利益未曾成为任何人与本人的争议纠纷的标的物之一。

如果甲方陈述的上述关于自己家原宅基地住房权属及有关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全体被补偿安置人名单、动迁补偿安置可享受的应安置面积、分配安置房数量和其原宅基地住房或其动迁补偿利益是否涉案、是否有权属争议、权利瑕疵等信息不实或者不予提供上述信息之一部或全部,或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今后申办房产证时登记的产权人名单与现在声明承诺给乙方的不一致,属于故意隐瞒基本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而且是故意提供会根本影响交易安全的虚假信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出现前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放弃受让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以及购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同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如果乙方坚持购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甲方必须履行本协议,补正合同效力,负责督促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产权人在十五日内与乙方签订乙方委托代理人王建波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动迁补偿利益转让总价问题)

1. 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甲方家的全部动迁补偿利益(包括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购房定金20万元。该总价款包括甲方获配的所有动迁安置房屋及其室内装修、生活配套设备、附属设施和该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买卖双方约定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价款为打包价,即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额人民币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换取的是甲方家的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配的全部补偿安置利益,不因甲方家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总额超出现在甲方所预测的利益数额而变动。如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约定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总价款(双方随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4. 甲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内提出增加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总价款。若甲方要求提高转让总价、增加售房价款,构成重大违约,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自己所要求增加的价款额的50%(佰分之伍拾)给乙方。

       乙方亦不得以随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要求降低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总价、减少购房价款。若乙方要求降低转让总价、减少购房价款,承担与甲方相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定金罚则)

乙方交付的购房定金适用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如甲方提出取消交易、不出售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提出取消交易、不购买受让甲方家的动迁补偿利益,亦构成根本违约,定金由甲方没收,乙方无权要求返还。若甲方要求提高房屋总价、增加购房价款,构成重大违约,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自己所要求增加的价款额的30%给乙方,违约金可抵扣房款。甲方提出加价,乙方亦可选择解除交易,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要求降低房屋总价,亦构成重大违约,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自己所要求减少的价款额的30%给甲方。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重大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须同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第六条(甲乙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签订乙方委托代理人王建波起草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该买卖合同全部条款将与甲方进行平等充分的沟通协商,并由乙方委托代理人对该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作出解释。经沟通协商后,若甲方以任何理由拒不签订乙方委托代理人起草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须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同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若甲方拖延签订,每拖延一日,向乙方支付500元(伍佰元整)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乙方拒绝签订其委托代理人起草的《房屋买卖合同》,承担与甲方相同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本定金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和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有关约定)

本协议中所称“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是指乙方为保障购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交易安全、顺利签订买卖合同所支付和承担的咨询费、法律服务费、查档调档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直接成本。“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含义与此相同。

本协议中所涉钱款数额,皆以人民币为币种。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见证人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按指印)                            (按指印)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13年5月22日           签约日期:2013年5月22日



 

         房屋买卖合同

(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

                          (2013)民非诉 沪青字第028号

 

甲方(房屋预售人):张雪娟、王晓荣  

公民身份证号码:张雪娟:310229 

               王晓荣:310229 

 

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号   室,邮编:201708

电话: 182   (张雪娟),150   (王晓荣)

  

 

乙方(房屋预购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

公民身份证号码:丁孟福:342224 1968

                   张玉芹:342224 1976

                   丁永灵:342423 1993

                   丁玲: 342224 1997

 

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世纪花苑四村47号101室,邮编:201609          

电话:159     (丁孟福),136     (张玉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   交易基本内容

 

第一条(交易内容)

2013年5月,甲乙双方达成动迁补偿利益和动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杜北村民小组)281号原宅基地住房(以下简称“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周浜村281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获配的动迁补偿利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总建筑面积280平米以上的三套或以上的动迁安置房(即配套商品房、动迁配套商品房、征收安置房,以下简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房屋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甲方家即将被拆迁的原宅基地住房现在的门牌号为:周浜村281号,在甲方二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地址为:周浜村285号1室。周浜村285号1室与周浜村281号是同一处房屋,以下本合同统一使用现门牌号“周浜村281号”。

甲方所有的周浜村281号原宅基地住房现在尚未拆迁,甲方尚未与动迁办签订动迁协议,今年将会拆迁。甲方将该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整体打包转让给乙方,届时如果甲方家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总额超过现在甲方的预期,以动迁安置价所享受的应安置面积超过280平米,双方约定的转让总价款不变,仍为120万元。即甲方家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无论是总建筑面积280平米的三套,还是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米的三套,还是四套或者四套以上,全部转让给乙方、皆将过户给乙方,且双方约定的转让总价款确定不变,仍为120万元。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房型结构:一套129平米的三室两厅(大套),一套80多平米的两室一厅(中套),一套60多平米的一室一厅(小套)。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以上,建筑类型:公寓;权属为完全产权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和有关费用的交割)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和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向甲方支付了首期转让价款30万元(叁拾万元整),其中20万元(贰拾万元整)为购房定金。甲方确认: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收到了乙方支付的上述首期购房款30万元2013年7月30日之前,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50万元(伍拾万元整);甲方签订动迁协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其动迁协议原件交付给乙方收存保管,乙方收到甲方的动迁协议原件后三十日内,将第三期转让价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支付给甲方;有关单位向甲方交付安置房时,甲乙双方共同前去领取,甲方领到房屋钥匙、门卡以及有关房屋资料后,当场立即转交给乙方,乙方收房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全部购房款。

甲方向乙方交房时,甲方交纳的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开通费初装费等包含在甲乙双方之间的转让总价款内,不再单独结算。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家获配的所有动迁安置房过户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对包含该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在内的动迁补偿利益进行任何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为或者应当为的处分之外的处分

第三条(房屋转让总价问题)

1.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甲方家的原宅基地住房拆迁的动迁补偿利益(包括三套动迁安置房)转让总价款为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购房定金20万元。该总价款包括甲方户获配的所有动迁安置房屋、生活配套设备、附属设施和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买卖双方约定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价款为打包价,即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额人民币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换取的是甲方家的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配的全部补偿安置利益,不因甲方家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总额超出现在甲方所预测的利益数额而变动。如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约定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总价款(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签订动迁协议”约定的情形除外)。

4.甲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内提出增加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总价款。若甲方要求提高转让总价、增加售房价款,构成重大违约,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自己所要求增加的价款额的50%(佰分之伍拾)给乙方。

    乙方亦不得以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以外的任何理由要求降低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总价、减少购房价款。若乙方要求降低转让总价、减少购房价款,承担与甲方相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   甲方的前期合同义务

 

第四条(交付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签订本合同后当日,甲方将与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交付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张雪娟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财产协议书,王晓荣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王晓荣与生父王金兴签订的协议书,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的《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住房的租赁合同等。以上证明文件和资料中,甲方应将其原住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给乙方,其它证明文件只需交付复印件。

甲方拒绝交付部分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除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外,须视具体情形赔偿乙方转让价款总额5%-10%的违约金;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0.2%(仟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   

第五条(签订动迁协议)

第一款  甲方每次与动迁办谈判之前都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全程参与甲方与动迁办关于甲方张雪娟户原宅基地住房征收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争取实现动迁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操作方式、谈判策略、补偿安置要求等方面如甲乙双方产生分歧,以乙方的意见为准,乙方享有最后决定权。

      如果甲方不尽心尽力,导致最后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甲方声明承诺给乙方的可享受的应安置面积280平米,则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款 因王晓荣现在北京工作,往返上海办事成本较高,故授权委托其母亲张雪娟代理与动迁办谈判动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动迁协议。王晓荣签订委托其母亲张雪娟代为与动迁办达成和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代为领房收房并办理入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给母亲张雪娟。申办动迁户的小产证即甲方的房产证时,如果可以授权委托给乙方的亲友并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则授权委托给乙方的亲友,并到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承担;如果王晓荣不可以授权委托给乙方的亲友,则授权委托给母亲张雪娟。   

第三款  如果签订动迁协议时,甲方以动迁安置价享受的安置面积超过280平米,甲方最终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数额大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预估的数额,甲乙双方之间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总价款不变,仍为120万元;如果动迁协议及相关的动迁补偿安置文件材料上确定的甲方享受的应安置面积低于280平米,则低出的部分按照每平米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的标准,甲方赔偿违约金给乙方。即,如果确定甲方享受的安置面积为270平米,比甲方承诺的最低280平米少了10平米,则甲方赔偿给乙方15万元。甲方因此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可从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购房尾款中扣除。

第四款  如果动迁协议或者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材料文件上确定的甲方以动迁安置价享受的安置面积低于280平米,但是拿房时甲方拿到的几套安置房总建筑面积高于280平米,甲方不得以获配的安置房实际总建筑面积已经达到280平米为由拒不承担前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只要动迁时确定的甲方享受的安置面积低于280平米,甲方即应按每平米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款  甲方原宅基地住房拆迁时,如果甲方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总额不足以置换(购买)建筑面积280平米的安置房,则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甲方补足给开发商或者镇政府动迁办。

如果甲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过甲方承诺可享受的应安置面积280平米,甲方需要向开发商或者镇政府动迁办缴纳拆迁补偿安置差价款,该差价款由乙方承担。

第六款甲方的动迁协议签订后,该动迁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购房合同、入户通知书(进户单)、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手册(物业管理手册)、房屋维修基金收据/发票、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收据/发票、垃圾清运费收据、购房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等文件资料(以上资料如有动迁办、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尚未交付给甲方的,则甲方免除向乙方立即交付的义务,将在动迁办、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有关动迁补偿安置材料和房屋资料交付给自己后,立即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收房和动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移交)

第一款  有关单位向动迁户交房时,甲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前去收房,验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乙方不到场,甲方不得单独领取任何一套动迁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乙方可立即收房,并立即开始装修。

第二款  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自行前去领取了获配动迁安置房的钥匙,或者让任何第三人领走了动迁安置房的钥匙,甲方构成根本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如果逾期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加付应付而未付违约金的0.2%(仟分之贰)的滞纳金。

第三款  如甲乙双方收房时发现有建筑质量问题,甲方应无条件无偿配合乙方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调解决。如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动拆迁公司对房屋所有权人做出赔偿、补偿,赔偿金、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收到后五日内全部转交给乙方。

第四款 抵扣购买动迁安置房购房价款的动迁补偿款之外,动迁办给予甲方的动迁补偿安置费用、动迁补贴补助费、过渡费、奖励费等,如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到动迁办当面领取,则共同前去领取,甲方领到后当场全部转交给乙方;如果不能共同前去当面领取,则甲方在收到后五日内全部转交给乙方。如甲方迟延转交,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时必须在乙方告知甲方其已违约后五日内将上述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部交付给乙方;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转交或者未全部转交给乙方,则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甲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规定,加付应转交而未转交款项的30%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产证的办理和收存)

甲方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一致确认: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都分配给王晓荣所有,张雪娟完全放弃产权,三套安置房产权都将登记在王晓荣一人名下,产权人确认为王晓荣一人。三套动迁安置房拿房后,有关单位通知办理小产证——动迁户的房产证时,甲方将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动迁办、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报送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申办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王晓荣一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王晓荣名下的房产证做出后,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甲方拿到后当场立即转交给乙方,房产证原件及其密码由乙方收存保管。乙方须妥善保管该三套安置房的房产证,不得遗失或有任何损毁。

 

     第三章  对转让标的物权属的确认承诺及对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八条(动迁安置房产权和出卖人处分权)

第一款  甲方明确声明并承诺对转让的动迁补偿利益(包括三套动迁安置房)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对该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对其中任何部分主张任何权利

  甲方明确声明并承诺:其原宅基地住房及其动迁补偿利益未曾涉及任何民事纠纷、法律纠纷,未曾涉及任何司法案件,今后也不会发生任何产权权属争议和法律纠纷;出售给乙方时,未曾有任何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其原宅基地住房及其动迁补偿利益作出任何权利处分。

第二款 若甲方隐瞒其对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的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如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补偿利益及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事实上不属于张雪娟、王晓荣所有而属于甲方的其他家庭成员、前家庭成员、亲属所有或者其他被拆迁安置人所有,或者甲方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享受补偿安置的被补偿安置人不止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亦是甲方的原宅基地住房拆迁的被补偿安置人、亦是甲方家动迁的动迁补偿利益的权利人,亦有权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主张权利,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有隐性共有人而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或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已设定担保、已经约定抵债给他人,或者甲方家的原宅基地住房已经涉案或者其权利已经被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所处分,或者甲方家的动迁补偿利益已经被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所处分等,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甲方即构成根本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如迟延支付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加付滞纳金。

第三款 如甲方家的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其动迁补偿利益发生产权争议、权属纠纷,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该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其动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而引发法律纠纷,该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其动迁补偿利益成为诉讼请求标的物之一,甲方构成重大违约,须自收到法院传票(或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转让总价款的30%(佰分之叁拾)的违约金;乙方之外的任何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该原宅基地住房被法院查封或监管的,甲方构成重大违约,须自乙方发现该原宅基地住房被法院查封并通知甲方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转让总价款的50%(佰分之伍拾)的违约金;甲方迟延支付违约金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加付滞纳金。诉讼导致最后该原宅基地住房所有权或其动迁补偿利益所有权由任何第三人与甲方共有而不能完全属于甲方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须自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九条(基本约定)

1.(甲方最基本义务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进行任何权利处分和事实处分(除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为的处分外),不得进行任何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为或者可以为的处分之外的处分

2.(实际交易总价问题

本合同约定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总价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乃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转让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实际履行的真实转让总价。在甲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拿房后,甲乙双方将就每套安置房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套房屋的转让单价和总价,甲方家获配的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的转让总价仍然为120万元不变。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交易限制期届满可以过户后,如果过户时需要签订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之格式合同/房地产登记机构网上备案合同上不得不约定超过现在的实际转让总价120万元的交易价格,甲方不得以该网上备案合同上约定的购房价格为由要求乙方追加购房价款。若甲方要求追加房价款,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自己所要求增加的价款额的50%(佰分之伍拾)给乙方。

3.(有关税费的承担

甲方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拿房进户时需要交纳的进户费、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以及燃气开通费、分时电表装置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开通费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所有获配的动迁安置房屋交付给乙方后,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使用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该三套安置房办理动迁户的小产证即甲方王晓荣名下的房地产权证时,所需缴纳的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负;产权过户给乙方时产生的交易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过渡期内,如果政府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征收房产税,亦全部由乙方负担。

4.(房屋收益和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

自甲方的拆迁补偿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自动拆迁单位开始给付动迁补偿利益之时起,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及其所有增值利益、所有孳息即归乙方完全享有,甲方不得主张分享

甲方将其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之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房屋内的风险责任即随之转移给乙方,由乙方承受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权益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对房屋的管理责任和房屋内的一切风险责任。

5.(变更联系方式和住址及时告知对方的义务

过渡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主要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或者住址的,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以电话告知对方,同时在变更后七日内以书面快递通知对方,准确详细地告知自己新的电话号码和/或新的住址。电话通知,以对方本人接听电话视为通知到;快递通知,以快递寄出四日后视为通知到。

一方变更电话号码或住址满七日后仍未通知对方的,构成逾期违约,开始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变更电话号码或住址满三个月后仍未通知对方的,构成重大违约,向对方承担重大违约责任。

第十条(户口)

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友的户口迁入其获配的任何一套动迁安置房内。如甲方将本人或者任何家属、亲戚好友或任何其他人的户口迁入其获配的任何一套动迁安置房屋,构成重大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向乙方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同时必须在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一个月内迁出;如果逾期迁出,构成迟延履行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如果迟延支付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加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婚姻状况的变动)

过渡期内,若甲方张雪娟离婚再婚,或者王晓荣登记结婚,不得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进行任何产权转移登记或者产权变更登记,不得增加张雪娟的新丈夫或者王晓荣的妻子为产权人或共有人,亦不得增加其他任何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人,必须仍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到王晓荣一人名下,必须维持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登记产权人仍为王晓荣一人。若甲方因其婚姻状况的变动而对其动迁补偿利益作出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处分,或者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进行任何产权转移登记或产权变更登记,构成根本违约。

过渡期内,乙方亦不得因自己婚姻状况的变动而主张解除合同、取消交易。若乙方因自己婚姻状况的变动而要求解除本合同、收回转让价款,最后双方解除了本合同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标准与甲方相同。

第十二条(甲方的继承问题)

第一款 过渡期内,若甲方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中的一人不幸身故,在世的另一人将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将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配的全部动迁补偿安置利益转让给乙方,履行与动迁办协商谈判签订动迁协议,领取动迁安置房屋交给乙方并办理房屋入户手续、申办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证然后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以及其他的合同义务;若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都不幸身故,如二人对其原宅基地住房及其动迁补偿利益立有遗嘱,其遗嘱继承人将履行本合同甲方的全部义务;若二人未对其原宅基地住房及其动迁补偿利益留下任何遗嘱,则张雪娟、王晓荣的法定继承人将履行本合同甲方的全部义务。

第二款 甲方的继承人不得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做任何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之外的处分。继承问题发生后,继承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产权的继承人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全部义务,本合同为甲方设定的全部义务由甲方的继承人自动承继。若甲方的继承人对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作出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之外的任何处分,或者甲方的继承人将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赠与、转让、抵债、交换给任何人,或者作价入股、用于投资出资,导致最后未能过户给乙方的,构成根本违约。

    若甲方的继承人在甲方身故后对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作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处分,导致最后未由乙方全部受让,动迁安置房不能过户或者不能全部过户给乙方的,甲方的继承人构成根本违约。

第三款 若甲方的继承人因继承纠纷或者其它家庭内部纷争陷入诉讼,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及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涉案成为甲方的继承人家庭内部争议纠纷的系争标的物之一,或者任何利害关系人与甲方的继承人的争议纠纷导致诉讼,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成为诉讼请求标的物之一,甲方或其继承人应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继承问题发生后,获配动迁安置房产权转移登记或者产权变更登记所需费用全部由甲方的继承人自行负担,不得要求乙方分担。

第四款 若甲方的继承人自其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限制交易期届满可以过户且乙方亦要求过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协助配合乙方过户的义务,视为不能或者不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对乙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第五款 甲方的继承人违反本条各款约定并未导致动迁安置房最后没有过户给乙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在限制交易期届满后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过户给乙方了,甲方的继承人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诉讼成本(包括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第六款 甲方的继承人违反本条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重大违约的,除本条已有专门约定之外,违约金标准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

甲方的继承人迟延履行本条合同义务,或者迟延支付应付的违约金的,构成迟延履行违约,违约金标准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七款 本条所称“甲方的继承人”,合同义务主体包括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三条(乙方的继承问题)

第一款  过渡期内,若乙方丁孟福、张玉芹夫妇及其女儿丁永灵、丁玲等四人中的一人或者两人或者三人不幸身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将过户给在世的另外三人或者两人或者一人;如丁孟福、张玉芹二人都不幸身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将过户给其女儿丁永灵、丁玲;如乙方四人都不幸身故,如丁孟福、张玉芹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处分立有遗嘱,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将过户给其遗嘱继承人;如丁孟福、张玉芹未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权属和继承订立任何遗嘱,则过户给四人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款 乙方的继承问题发生后,乙方的继承人自动承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本合同为乙方设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的继承人自动承继。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限制交易期届满后,乙方的继承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与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一起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款  若乙方的继承人要求解约、拒绝接受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过户,构成重大违约;如果乙方的继承人拒绝接受过户的行为导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最后未能过户给乙方的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人,构成根本违约。若非因不可抗力,乙方的继承人迟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迟延支付违约金,构成逾期违约。乙方的继承人构成重大违约、根本违约或者逾期违约的,违约金标准同于甲方的继承人。

第四款 本条所称“乙方的继承人”,合同义务主体包括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四章 双方的基本义务及违约责任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的基本义务)

1.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人签订约定将其拆迁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抵债或者抵押给其的任何书面文件;

2. 甲方不得因今后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主张解除合同、不过户给乙方;

3. 甲方不得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抵押给任何人,或者以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为任何人借贷、申请财产保全等提供保证担保;

4.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出卖、赠与、转让给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也不得以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与任何人进行房屋交换置换;

5. 甲方不得因自身债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其它财务危机而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抵债给任何债权人,或者变卖拍卖;

6. 甲方须保证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不会成为诉讼标的,不会因甲方陷入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导致被司法机关查封、没收或者拍卖变卖,亦不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被行政机关查封、监管、没收或者拍卖变卖;

7.甲方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作价入股、投资出资,同时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作价入股、投资出资。

如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甲方即构成根本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乙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如果逾期过户给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如果迟延支付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加付滞纳金。

第十五条(甲方的特别义务)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房产证由乙方收存后,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挂失。除乙方书面提出挂失补办房产证请求外,甲方的任何申报挂失或者声明遗失房产证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违约,除应立即撤销挂失申报和遗失声明外,须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重大违约责任;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加付滞纳金。

若房产证在乙方收存期间不慎遗失、损毁,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申报挂失和补办房产证的书面请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说明和请求之后五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挂失、申请补办房产证,并在房产证补办好之后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前去领取,当场立即交付给乙方,或者甲方签署由乙方代为领取房产证的授权委托书、交付身份证复印件给乙方,由乙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领取。补办房产证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预期违约)

   过渡期内任何一方构成预期违约的,对应参照本合同规定的各种现实违约(届期违约)情形,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兜底条款)

因前述所有情形及任何其它未列举的情形造成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未能过户或者未能全部过户给乙方,或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所有权被任何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取得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如果出现任何事由(如出现任何第三人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或者其中的一套或两套主张权利)危及到本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出现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不能过户或者不能全部过户给乙方的可能性,但是通过诉讼最终有效过户给乙方了,甲方构成根本违约;如果出现任何事由或者甲方的任何行为损害了乙方的期待权(影响到乙方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届时必定会按期全部过户给自己的心理预期),甲方构成重大违约。若非经乙方要求,甲方迟延过户,构成逾期违约。

第十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标准)

1. 甲方构成根本违约和重大违约时的违约金标准: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最终没有过户给乙方而由甲方收回或者被任何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130%(佰分之壹佰叁拾)的违约金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的全部装修费,同时不得要求乙方支付任何房屋占用费;构成根本违约但是最终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全部有效过户给乙方了,赔偿乙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30%(佰分之叁拾)构成重大违约赔偿乙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20%(佰分之贰拾)。在以上三种违约情形中,甲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须同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且不得对过渡期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收益提出任何主张。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限制交易期届满可以过户之日起满三个月仍未过户给乙方,视为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最终没有过户给乙方,甲方构成根本违约。

2.甲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时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

甲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0.2%(仟分之贰)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3. 甲方拖延支付违约金时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标准:

甲方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日,加付应付违约金款项额的0.2%(仟分之贰)给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标准)

1. 逾期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应付而未付款项0.2%(仟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

2. 限制交易期届满后,因当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低于现在的购买价,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接受过户,最后甲方收回了房屋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须在双方各自财产返还后,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乙方购买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额赔偿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承担乙方购买价的30%(佰分之叁拾)的违约金,并结算过渡期内的房租给甲方。

3. 因其它非不可抗力的原因,在可以过户时或者过渡期内乙方不愿过户而要求退还房屋、收回转让价款,最后甲方收回了房屋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须在双方各自财产返还后,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30%或者乙方购买价的30%(佰分之叁拾)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并同时支付过渡期内的房租给甲方。

4. 因当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低于现在的购买价,或者其它任何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主张解除合同不接受过户,最后通过诉讼,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确认本合同继续履行、房屋须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构成重大违约,须赔偿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乙方购买价的20%(佰分之贰拾)和甲方的办案成本费给甲方。

5. 因可以过户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低于现在的购买价,乙方迟延过户的,每迟延一天,按照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0.2%(仟分之贰)计算逾期违约金给甲方。

6. 因乙方自身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损失的,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乙方的注意义务)

1.动迁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之后,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一切管理责任和房屋的一切风险责任即随之转移给乙方。若乙方出租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中的一套或两套或三套,由乙方承担对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一切注意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包括尽到对承租人和住户的安全保障义务、监督约束承租人和住户不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任何犯罪活动的义务等。如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住户管理房屋及其外墙附着物、悬挂物、阳台搁置物等不善,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引起民事纠纷、导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住户利用该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房主未尽到监管报告义务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由乙方自行处理法律纠纷,承担房主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勒令房主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主张由甲方承担或分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若乙方接收动迁安置房后自住,乙方与邻居、物业公司等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管理房屋及其外墙附着物、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不善,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引起民事纠纷、导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引起的法律纠纷,承担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装修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时,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不得破坏房屋基本结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违章装修,同时须妥善处理与小区物业公司和邻里的关系。如因乙方装修房屋的行为失当引致与物业公司和邻里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一概与甲方无涉,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的配合义务)

1.过渡期内,若乙方与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所在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发生任何纠纷,需要由甲方出面参与调解、诉讼的,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调解、诉讼解决,同时甲方须与乙方充分协商,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行为。

2. 过渡期内,若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物业公司向业主征求意见,由乙方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行为时,甲方应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行为。如甲方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外行为,单方所表达的意见或者所为的行为无效。

3.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报停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内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设施。若甲方报停,导致其中一套房屋内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宽带等每停用一天,分别赔偿乙方500元、900元、400元、300元、400元、300元;若报停两套或者三套房屋内的前述公用事业设施,赔偿给乙方的赔偿金相应增加为前述标准的两倍或者三倍。

4. 限制交易期届满后,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过户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名下,属于乙方的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涉。如乙方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的受让人名下,甲方须予以无偿配合签订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网上备案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若甲方拒绝配合,构成重大违约,导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最后没有过户或者没有全部过户到乙方指定的受让人名下的,构成根本违约。

5. 过渡期内,或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可以过户时,如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导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不能过户给乙方,或者乙方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转售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或者其中的一套或两套,甲方须无条件无偿配合乙方转售,无偿配合乙方签订有关的转售协议,与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文书、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可以过户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后买受人。

 

                  第五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之一)

如果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即至2018年6月15日,甲方仍未与动迁办签订动迁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出现了其它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形,乙方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亦可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乙方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本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转化为借款合同,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转化为借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甲方一次性归还本息给乙方。

利息的计算,以合同价款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为本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至甲方实际向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为止。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归还借款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将全部借款本息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如果甲方迟延偿付借款本息,每迟延一日,加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0.2%(仟分之贰)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清借款本息,则加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30%(佰分之叁拾)的逾期违约金;如果逾期一年仍未还清借款本息,则加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100%(佰分之壹佰)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之二) 

如果张雪娟的前夫暨王晓荣的生父王金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640114 101X)、张雪娟的现任丈夫毛建德(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621126 123X)、毛建德与前妻生的儿子毛伟清(公民身份证号码:                   )等利害相关人员对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由甲方负责解决,无条件负责说服王金兴、毛建德等利害关系人完全放弃对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的任何主张或诉求,或者说服其无条件补签追认本合同以及甲乙双方就转让动迁补偿利益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书,不得对乙方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如果甲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做通王金兴、毛建德等利害关系人的工作,未能说服其完全放弃对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的诉求或主张,亦未能说服其无条件无偿追认本合同,构成重大违约;如果甲方未能在三个月内解决问题(即或者说服前述利害关系人完全放弃对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提出任何诉求,或者说服其无条件无偿追认本合同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其它文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迟延支付违约金给乙方,构成迟延履行违约。甲方因未能解决其家庭内前家庭成员或者现家庭成员等利害相关人对动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的问题构成违约的,一律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别约定之三) 

过渡期内,如果王晓荣登记结婚,应在七日内说服妻子补签本合同,对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转让出售其动迁补偿利益给乙方一事予以追认。如王晓荣未能在一个月内说服其妻子补签追认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其它文书,构成重大违约;如王晓荣未能在三个月内说服其妻子补签追认本合同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其它文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迟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构成迟延履行违约。因王晓荣未能解决其妻子追认本合同的问题构成违约的,一律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别约定之四)

王晓荣授权委托其母亲张雪娟全权与动迁办协商谈判、签订动迁协议,收房并办理入户手续,代为收取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后期房款;代办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王晓荣名下的房产证等。如代办房产证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做公证,如果代理人是张雪娟,则所需公证费由甲方自负;如果代理人是乙方指定的其亲友,则公证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特别约定之五)

  甲方签订动迁协议时,如果动迁协议上已经载明了甲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的具体坐落地址、房号与建筑面积,则甲乙双方在甲方签订了动迁协议后五日内就每套动迁安置房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甲方签订动迁协议时获配安置房的房号尚未确定,则在有关的动迁补偿安置材料确定了获配安置房的房号后五日内,甲乙双方就每套动迁安置房分别签订买卖合同。

  获配安置房的房号确定后,如果甲方拖延与乙方就每套房屋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承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0.2%(仟分之贰)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甲方拒绝与乙方就每套房屋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构成根本违约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情势变更)

(再动迁)过渡期内,如果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域再动拆迁,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得主张分享。若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将拆迁补偿款和其它补偿安置利益给付甲方,甲方须在三十日内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被征收的所有补偿安置利益转付给乙方。甲方与征收人、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动迁协议),应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乙方全程参与甲方与征收人、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协商谈判,在乙方全部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动迁协议)。

若甲方拒绝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转付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若迟延转付,构成逾期违约。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损毁的,在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由甲方承担,房屋完全交付给乙方后,转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飓风、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2)火灾、战争、动乱、暴乱、大罢工等人为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3)征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因房屋居住者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导致的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

房屋完全交付给乙方后,如遭遇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灭失,政府或军方的补偿金和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赔偿、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赔偿、加害人的赔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若有关机构和个人将赔偿金和补偿金支付给了甲方,甲方须在十日内全额转付给乙方。若甲方拒绝转付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若迟延转付,构成逾期违约。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标准)

过渡期内,假如在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低于现在乙方购买价的情况下甲方违约,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协助过户,导致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最后未能过户或者未能全部过户给乙方的,构成根本违约,须在双方各自财产返还后,赔偿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乙方购买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额及乙方全部装修费给乙方,同时赔偿乙方购买价的30%(佰分之叁拾)的违约金,并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房租、不得对此前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收益提出任何主张;甲方拒绝协助过户,乙方通过诉讼最终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赔偿乙方购买价的30%(佰分之叁拾)的违约金;若甲方要求追加购房价款,构成重大违约;若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支付违约金,构成逾期违约。违约金标准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过渡期内,如果在届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高于现在乙方购买价的情况下乙方坚持取消合同退还房屋,承担与甲方相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对合同本身的界定

 

第三十条(合同用语的释义和规定)

1.本合同所称“三套动迁安置房”,包括三套以上因本合同签订前,甲方预估其将能够获配三套动迁安置房,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主要的动迁补偿利益为三套动迁安置房,可享受的安置面积为280平米;届时如果甲方实际拿到的动迁安置房不止三套,为四套以上,同样全部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之间的转让总价款不变。为表述简便,本合同中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或者“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或者“动迁安置房”。

2.甲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拿房后,如果甲乙双方因其中一套或者两套安置房发生争议纠纷、因其中部分动迁补偿利益发生争议纠纷,一方针对其中一套或者两套安置房违约、针对其中部分动迁补偿利益违约,同样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所有条款全部适用于甲方的动迁补偿利益中的任何一部分、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中的任何一套或两套。

    如果一方针对其中一套或者两套动迁安置房违约,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总价乘以违约标的的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占甲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 本合同所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可以过户时)市场价乙方购买价转让价款,都是指房屋的总价款

本合同所称“当时”,是指一方违约导致争议纠纷发生、该争议纠纷解决时(即双方协商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时,或者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等结案法律文书生效时),或者任何第三人与房屋出卖人或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纠纷、该争议纠纷解决时(即法院作出的结案法律文书生效时)。

本合同所称“过户”“房屋过户”,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4. 本合同中所涉钱款数额,币种皆为人民币。

5. 本合同所称“限制交易期”,是指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动迁安置房所有权人取得房产证后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可以过户时”,是指该动迁安置房限制交易期届满可以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或者法院判决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过户给乙方的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

动迁安置房限制交易期的规定仅仅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和市场管理政策而非任何法律法规,不具有稳定性,将随着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随时调整。因此,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产权过户将遵循届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按照届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可以交易过户时过户,通过诉讼过户除外。

6.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三个月(超过可以过户时满三个月)未过户,视为不能过户或者一方不予过户。

7.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的市场价,以当时同地段、同类型、基本同等条件的二手商品房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挂牌价均价为准。

房租的计算标准,亦以当时同地段、同类型、基本同等条件的二手商品房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出租租金挂牌价均价为准。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届时)的市场价和房租,亦可以安居客、房价网等房地产网站的估价系统所给出的网上估价为准。

8. 本合同所称“动迁补偿利益”,系指甲方家的原宅基地住房拆迁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动迁补偿款及其置换的可享受安置面积为280平米以上的三套以上动迁安置房,及搬迁费、速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费、帮困补贴、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等动迁补偿款之外的动拆迁补贴补助费和奖励费等。前述动迁补偿款之外的动迁补贴补助费、奖励费等也一并转让给乙方,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主张前述在获配动迁安置房之外的动迁补贴补助费、奖励费等归自己所有。甲乙双方之间的转让总价款120万元已经包含了甲方家原宅基地住房动迁所获得的一切利益。

9. 本合同所称法院,一律包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所称诉讼,一律包括仲裁;所称“判决”,一律包括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作出裁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者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所称“判决书”、“结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一律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

10. 本合同所称“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是指乙方为保障购房交易安全、顺利签订买卖合同所支付和承担的咨询费、法律服务费、查档调档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直接成本。“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含义与此相同。

11. 本合同所称“双方各自财产返还”,是指甲方收回交易房屋,将已收取的乙方全部转让价款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返还给乙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

乙方装修房屋的装修费数额以其出具的装修款发票、收据为准。

12. 本合同中所称“赔偿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30%(20%,10%···)或者乙方购买价的30%(20%,10%···)”、“赔偿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130%或者乙方购买价的130%”,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和“乙方购买价”的选择一律就高不就低,即如果争议纠纷发生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购买价,即以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作为计算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的基数;如果争议纠纷发生时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市场价低于乙方购买价,即以乙方购买价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一方违约,相对方有权主张以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曾经历过的市场最高价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13. 本合同所称“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合同主要目的的违反和背离,导致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乙方以相应的对价(转让价款)换取甲方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配的动迁安置房屋及其所有权。凡一方的行为造成对本合同主要目的的根本损害、导致本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

本合同所称“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虽然没有构成对合同主要目的的根本违反,没有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已经危及到了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焦虑或者心理恐慌,在此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

本合同所称“逾期违约责任”、“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甲方迟延交付应交付的物品、证明文件、资料,拖延与乙方一起去拿房,迟延申办房产证、拖延移交房产证给乙方,或者迟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等。在一方超过约定期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给相对方当事人。

     本合同各条款所称构成根本违约构成重大违约,除该条款已有专门约定之外,违约方一律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标准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各条款所称构成逾期违约(迟延履行违约)违约方一律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一律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14. 本合同所称“过户给乙方”、“赔偿给乙方”等乙方的权利,权利人包括乙方本人、乙方指定的受让人、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乙方的继承人。涉及甲方的合同权利,权利人同样包括甲方本人、甲方指定的受让人、甲方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甲方的继承人。

涉及甲乙双方的义务时,根据合同条款语境和届时的具体现实情况,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人(履行义务人)包括本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继承人。

15.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语句的理解产生歧异、对其含义的解释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现代汉语的一般语义解释;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现代汉语的一般语义解释仍有分歧争议的,由本合同起草人王建波负责解释,本合同所有条款和语句的最终解释权归起草人王建波。

第三十一条(基本约定)

1、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一方违约,相对方有权主张以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曾经经历过的市场最高价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2、过渡期内,因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同)的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和负担,由甲乙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3、本合同对房屋产权过户时交易税费承担的约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府的政策规定、行政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行政管理规定为准,按照届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府的政策、行政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4、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甲方皆无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议的效力

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签订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之格式合同/房地产登记机构网上备案合同与本合同(包括附属文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对本合同的约定作出变更。

第三十三条(附件与正文的关系)

    本合同的附属法律文书(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表述不一致的,以附件、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皆应全面严格履行本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各项合同义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和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可撤销地确认: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本合同向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文本有关约定)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该三套动迁安置房过户给乙方后,如甲乙双方就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或者其中任一套或两套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者任何第三人与甲乙双方就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或者其中任一套或两套发生争议纠纷,仍然依据本合同解决。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乙方委托代理人收存两份备案作证,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文至此结束,以下为附属法律文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2013年6月  日                      2013年6月   日

 

 

 

附件一:关于动迁补偿安置基本事项的声明承诺 

       动迁补偿基本事项声明承诺书

 

本人张雪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651210 1029)、王晓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860819 103X),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居民,系母子,王晓荣是张雪娟的儿子。我们家的原宅基地住房——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房屋(以下简称“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周浜村281号住房”)今年将拆迁,我们已经与镇政府动迁办签订了动迁协议的预协议。本次动拆迁的被补偿安置人是张雪娟、王晓荣二人,我们家动迁所有享受补偿安置的被补偿安置人只有我们母子二人,无任何其他被补偿安置人;将获配坐落于青浦区华新镇的三套动迁安置房,可享受的应安置面积为280平米。该三套安置房产权属于我们母子二人所有,无任何其他共有人。经我们全家所有人协商一致,确定我们家原宅基地住房拆迁获配的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都分配给王晓荣、都属于王晓荣一人所有,将来申办房产证时产权将登记在王晓荣一人名下,三套安置房的产权人都确认为王晓荣一人。

如果拆迁时镇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确定的具体的动迁补偿政策中,人头补偿占比重较大,多拉进被安置人来能够显著增加张雪娟户的动迁补偿利益,使本户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总额大大增加,则我们将尽可能多拉进几个被安置人,并且说服所有的被安置人对我们与丁孟福、张玉芹等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合同予以无条件追认;如果人头补偿占比重很小,多拉进被安置人对于张雪娟户的动迁补偿利益总额并无多大影响,则不拉进其他的被安置人,仍然维持所有享受补偿安置的被安置人只有我们母子二人是否拉进、增加我们母子二人之外的其他被安置人,届时与买受人丁孟福等协商,最终决定权在买受人丁孟福。    (以下无正文)

                       确认承诺人: 

 

                                          2013年6月   日 

 

 

 

附件二:房屋出卖人产权声明承诺书(房屋产权权属确认书)

        房屋出卖人产权声明承诺书

   (房屋权属确认书)

 

本人张雪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651210 1029)、王晓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860819 103X),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居民,系母子,王晓荣是张雪娟的儿子。我们家的原宅基地住房——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房屋(以下简称“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周浜村281号住房”)今年将拆迁,我们已经与镇政府动迁办签订了动迁协议的预协议。本次动拆迁的被补偿安置人是张雪娟、王晓荣二人,我们家动迁所有享受补偿安置的被补偿安置人只有我们母子二人,无任何其他被补偿安置人;将获配坐落于青浦区华新镇的三套动迁安置房,可享受的安置面积为280平米。该三套安置房产权属于我们母子二人所有,无任何其他共有人。现经我们全家所有人协商一致,将包含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在内的动迁补偿利益以总价人民币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整体转让出售给了丁孟福、张玉芹夫妇及其女儿丁永灵、丁玲。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人全部确认为王晓荣一人,无任何产权争议或权属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无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利限制状况,张雪娟完全放弃产权,张雪娟的前夫暨王晓荣的生父王金兴、张雪娟的现任丈夫毛建德等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不享有任何权利,王晓荣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

如果我们关于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声明不实,本次房屋拆迁享受补偿安置的被安置人、动迁安置补偿利益的权利人不止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还有其他人,且我们未能说服其他被安置人完全放弃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则获配的动迁安置房还有隐性共有人,将影响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顺利过户给买受人,我们作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根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的产权权属状况声明不实,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真正所有权人不是张雪娟、王晓荣(张雪娟全部放弃产权后,属于王晓荣一人所有)而是其他人,或者有任何其他共有人,将影响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顺利过户给买受人,我们作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根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在动迁安置房全部过户给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之前离婚再婚(张雪娟)、登记结婚(王晓荣),我们承诺不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权属作任何变更,仍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全部登记到王晓荣一人名下;小产证做出后,不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做任何产权转移登记或者产权变更登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登记的产权人仍将是王晓荣一人。如果我们违反该承诺,构成重大过错,将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根本违约责任。

在以上三种我们违背诚信原则须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和根本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如果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接受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我们负责督促担保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产权人在十五日内与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重新签订完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补正合同效力,并消除买卖合同实际履行、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全部过户给买受人的一切障碍,在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可以过户时,将房屋产权及时过户给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因此给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人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我们全部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我们全部赔偿,并且同时按照我们与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 如果买受人不愿意接受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我们将按照我们与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甲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本声明承诺书中所称“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是指买受人为保障购房交易安全、保证房屋产权顺利过户所支付和承担的咨询费、法律服务费、诉讼费、查档调档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成本。

   (以下无正文)                                    

确认承诺人:

 

2013年6月    日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签约日期:2013年6月  日      签约日期:2013年6月  日





                       确认承诺书

 

本人张雪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651210 1029)、王晓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 19860819 103X),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居民,系母子,王晓荣是张雪娟的儿子。我们家的原宅基地住房——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房屋(以下简称“原宅基地住房”或者“周浜村281号住房”)今年将拆迁,我们已经与村委会、镇政府动迁办签订了动迁协议的预协议。本次动拆迁的被补偿安置人是张雪娟、王晓荣二人,我们家动迁所有享受补偿安置的被补偿安置人只有我们母子二人,无任何其他被补偿安置人;将获配坐落于青浦区华新镇的三套动迁安置房,可享受的安置面积为280平米。该三套安置房产权属于我们母子二人所有,无任何其他共有人。现经我们全家所有人协商一致,将包含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在内的动迁补偿利益以总价人民币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整体转让出售给了丁孟福、张玉芹夫妇及其女儿丁永灵、丁玲。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人全部确认为王晓荣一人,无任何产权争议或权属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无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利限制状况;张雪娟完全放弃产权,张雪娟的前夫暨王晓荣的生父王金兴、张雪娟的现任丈夫毛建德等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不享有任何权利,王晓荣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

如果我们关于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声明不实,本次房屋拆迁享受补偿安置的被安置人、动迁安置补偿利益的权利人不止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还有其他人,且我们未能说服其他被安置人完全放弃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则获配的动迁安置房还有隐性共有人,将影响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顺利过户给买受人,我们作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根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对获配的动迁安置房的产权权属状况声明不实,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真正所有权人不是张雪娟、王晓荣(张雪娟全部放弃产权后,属于王晓荣一人所有)而是其他人,或者有任何其他共有人,将影响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顺利过户给买受人,我们作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根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在动迁安置房全部过户给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之前离婚再婚(张雪娟)、登记结婚(王晓荣),我们承诺不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权属作任何变更,仍将该三套动迁安置房产权全部登记到王晓荣一人名下;小产证做出后,不对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做任何产权转移登记或者产权变更登记,该三套动迁安置房登记的产权人仍将是王晓荣一人。如果我们违反该承诺,构成重大过错,将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根本违约责任。

在以上三种我们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须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我们与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合同书编号:(2013)民非诉 沪青字第028号,以下简称“该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如果该合同签订后五年,即至2018年6月15日,我们仍未与动迁办签订动迁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出现了其它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形,买受人丁孟福等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亦可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丁孟福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丁孟福等已经向我们支付的购房款转化为借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的3.5倍计算利息,我们一次性归还本息给丁孟福等。利息的计算,以合同价款120万元为本金,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至我们实际向丁孟福等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为止。我们应于收到买受人丁孟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归还借款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将全部借款本息一次性付清给丁孟福。如果我们迟延偿付借款本息,每迟延一日,加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0.2%(仟分之贰)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清借款本息,则加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30%(佰分之叁拾)的逾期违约金;如果逾期一年仍未还清借款本息,则加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100%(佰分之壹佰)的违约金。

如果张雪娟的前夫暨王晓荣的生父王金兴、张雪娟的现任丈夫毛建德、毛建德与前妻生的儿子/女儿      等利害相关人员对我们的动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由我们负责解决,无条件负责说服王金兴、毛建德等利害关系人完全放弃对我们的动迁补偿利益的任何主张或诉求,或者说服其无条件补签、追认我们与丁孟福、张玉芹等就转让动迁补偿利益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书,不得对买受人丁孟福等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如果我们未能在一个月内做通王金兴、毛建德等利害关系人的工作,未能说服其完全放弃对我们的动迁补偿利益的诉求或主张,亦未能说服其无条件无偿追认该合同,构成重大违约;如果我们未能在三个月内解决问题(即或者说服前述利害关系人完全放弃对我们的动迁补偿利益提出任何诉求,或者说服其无条件无偿追认本次交易),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迟延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丁孟福等,构成迟延履行违约。我们因未能解决其家庭内前家庭成员或者现家庭成员等利害相关人对动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的问题构成违约的,一律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过渡期内,如果王晓荣登记结婚,应在七日内说服妻子补签该合同,对张雪娟、王晓荣母子二人转让出售其动迁补偿利益给买受人丁孟福等一事予以追认。如王晓荣未能在一个月内说服其妻子补签追认该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其它文书,构成重大违约;如王晓荣未能在三个月内说服其妻子补签追认该合同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其它文书,构成根本违约。          

  我们将在获配动迁安置房的房号确定后五日内就每套动迁安置房分别与买受人丁孟福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我们拖延与买受人丁孟福等就每套房屋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每迟延一日,向买受人丁孟福等承担该三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市场价的0.2%(仟分之贰)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我们拒绝与买受人丁孟福等就每套房屋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构成根本违约的规定向买受人丁孟福等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仔细阅读过买受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律师撰写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全文,并且对该合同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已经被纳入合同文本。我们对经三方充分协商沟通、认真修改补充后达成的该合同全部条款、所有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王建波给我们讲解了该合同,特别对主要条款和重要关键条款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解释说明,对该合同所有条款我们都已经清楚明白。该合同是在平等、公平的情况下我们完全自愿签订的,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协商和签订过程中无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我们对该合同内容也没有重大误解。该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们自愿签名的,特此确认。

同时,王建波撰写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是包含和凝聚了王建波大量的艰苦脑力劳动和专业知识的作品,是其智力劳动成果和智慧的结晶,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专业文字作品,其版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我们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以任何形式公布、散布该合同文本,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将该合同文本给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购房者或其他任何个人,也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给任何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务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但是王建波授权我们可以将该合同文本给不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高校民商法专业法学教师法律法学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审读阅评,同时本次房屋转让的当事人出于诉讼之必需亦可使用该合同。如果我们将该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散布、公布,或者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给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任何律师、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务等,一经发现,须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侵权、消除影响、尽力缩小散布范围、减少王建波的损失,同时视具体情形赔偿王建波的全部损失,该损失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

  (以下无正文)                  

确认承诺人:  

  

2013年6月   日



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补充协议                       2013)民非诉 沪青字第036

 

甲方(房屋预售人):张雪娟、王晓荣  

公民身份证号码:张雪娟:310229 

       王晓荣:310229  

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号   室,邮编:201708

联系电话: 182    (张雪娟),150    (王晓荣) 

 

乙方(房屋预购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

公民身份证号码:丁孟福:342224 

        张玉芹:342224 

        丁永灵:342423 

        丁玲: 342224  

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      

联系电话:159       (丁孟福),136      (张玉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简称“原宅基地住房”),2009年3月13日王晓荣与张庆洪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将该原宅基地住房出租给张庆洪居住和加工经营木箱之用,租赁合同期为五年,将于2014年3月底到期。如果甲方与承租人张庆洪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开始拆迁,则甲方负责督促承租人张庆洪及时搬迁,不得因此影响甲乙双方之间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的履行;如果甲方与承租人张庆洪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仍未拆迁,则到期后甲方将该原宅基地住房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占有使用。

第二条 如果甲方的动迁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其它的动迁补偿安置材料上确定的甲方以动迁安置价享受的安置面积低于280平米(同时高于240平米),则低出部分按照每平米4300元(肆仟叁佰元整)的标准,甲方赔偿违约金给乙方;如果动迁补偿时确定的甲方享受的安置面积低于240平米,则不足240平米的部分,甲方按照每平米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的标准赔偿违约金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与动迁办签订动迁协议后,甲乙双方共同选取动迁安置房,选房的决定权在乙方。如因乙方选取了楼层和朝向较好的安置房,导致甲方获得的全部动迁补偿款(包括速迁奖励费、各种奖励费、补贴补助费、过渡费等)不足以置换三套总建筑面积280平米以上的安置房,向动迁办或开发商交纳的购房差价款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有关单位向动迁户交付安置房时,拿房所需要缴纳的进户费、房屋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公用事业初装费开通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获配的三套动迁安置房办理甲方王晓荣名下房产证时所需的费用亦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再次确认并承诺: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宅基地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只有张雪娟、王晓荣二人,王金兴对该宅基地住房已经不享有任何权利,该原宅基地住房拆迁时,王金兴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属于被补偿安置人。如果王金兴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动迁时对该原宅基住房的拆迁补偿利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由甲方负责在一个月(叁拾日)内解决,不得因王金兴或者其他任何人对该原宅基地住房的拆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而影响到甲方获配动迁补偿利益的进程。如果甲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彻底解决王金兴或者其他任何人对该原宅基地住房的拆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给甲方获配动迁补偿利益以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合同的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问题,则甲方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违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王金兴或者其他任何人对该原宅基地住房的拆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后三个月,甲方仍未解决其对甲乙双方之间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造成的不利影响问题,则甲方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甲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规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流程变更如下:

  2013年8月31日之前,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50万元(伍拾万元整),且在此之前,甲方应当已经解决了王金兴以及其他任何人可能对甲方所有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的拆迁补偿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的问题,即甲乙双方一起到周浜村村委会和华新镇政府动迁办公室取得了村委会和镇动迁办确认王金兴以及其他任何人不是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拆迁的被补偿安置人、不属于该原宅基地住房拆迁的动迁补偿利益的权利人之一的书面确认文件后,乙方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50万元如果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即取得了该书面确认文件,则乙方可提前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对甲乙双方之间动迁补偿利益的转让条件作出新的变更。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未做变更的部分,仍然全部遵照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所涉钱款数额,币种皆为人民币。

本协议本身的有关界定和约定,与双方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完全相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动迁补偿利益出让人):   乙方(动迁补偿利益受让人): 

  

 

签约日期:2013年6月13日    签约日期:2013年6月13日




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补充协议(二)

              (2013)民非诉 沪青字第045

 

甲方(房屋预售人):张雪娟、王晓荣  

公民身份证号码:张雪娟:310229 

         王晓荣:310229 

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号   室,邮编:201708

联系电话: 182  (张雪娟),150   (王晓荣) 

 

乙方(房屋预购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

公民身份证号码:丁孟福:342224 

            张玉芹:342224 

           丁永灵:342423 

           丁玲: 342224  

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 

联系电话:159            (丁孟福),136             (张玉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 原约定2013年8月底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购房款50万元(伍拾万元整),因甲方无法开出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人仅有张雪娟和王晓荣二人、王金兴对周浜村281号宅基地住房拆迁不享有任何补偿安置利益,也暂时无法让王金兴签字确认其对周浜村281号房屋拆迁不主张任何权利、不主张任何动迁补偿利益,因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2013年9月8日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购房款40万元(肆拾万元整),留10万元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承诺,将于签订本补充协议后一个月内开出证明周浜村281号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享受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人只有张雪娟和王晓荣二人、没有王金兴和其他任何人的证明文件(由周浜村村委会和华新镇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盖公章出具),并让王金兴在完全放弃对周浜村281号房屋拆迁主张任何权利、不对周浜村28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确认承诺书上签字。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开出、王金兴在确认承诺书上签字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万元。

  如果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开出上述证明文件或者未能让王金兴在上述确认承诺书上签字,则上述1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不再作为双方的动迁补偿利益转让价款(乙方购房款)的一部分。待甲方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的全部义务、将获配的三套或以上动迁安置房全部过户给乙方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于2013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本条第四款”、第三款中的“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中的“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为起草人笔误,全部改为“本合同第五条”。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未做变更的部分,仍然全部遵照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

第四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所涉钱款数额,币种皆为人民币。

  本协议本身的有关界定和约定,与双方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完全相同。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起草人收存两份存档备案,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动迁补偿利益出让人):    乙方(动迁补偿利益受让人):

 

 

 

签约日期:2013年9月  日     签约日期:2013年9月  日





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补充协议(三)

        2014)民非诉 沪青字第01003

 

甲方(房屋预售人):张雪娟、王晓荣  

公民身份证号码:张雪娟:310229 

               王晓荣:310229 

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     号,邮编:201708

联系电话:182   (张雪娟),150   (王晓荣) 

 

乙方(房屋预购人):丁孟福、张玉芹、丁永灵、丁玲

公民身份证号码:丁孟福:342224 

             张玉芹:342224 

             丁永灵:342423 

             丁玲: 342224  

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 

联系电话:159  (丁孟福),136 (张玉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达成第三份补充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了购房款70万元(柒拾万元整),其中包括购房定金24万元甲乙双方将乙方的付款方式变更如下:签订本协议后当日,即2014年1月18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购房款8万元(捌万元整);甲方签订动迁协议(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动迁协议原件交付给乙方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购房款22万元(贰拾贰万元整);有关部门向动迁户交付动迁安置房时,甲方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立即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前去领房,甲方将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所有钥匙、门卡和房屋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收房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五期购房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付清乙方向甲方预购三套动迁安置房的全部购房款尾款20万元中,包括甲方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   

第二条 甲乙双方于2013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本条第四款”、第三款中的“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中的“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为起草人笔误,全部改为“本合同第五条”。

第三条(补充的基本约定)

1.合同双方无解约权)

在任何情形、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均不得解除本合同。

2.(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自担)

过渡期内,因政府的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和负担,由甲乙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3.(乙方的预期可得利益)

  甲乙双方已经一致预见到,双方转让的三套动迁安置房的房价在交房时将达到单价每平米2万元以上。因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不得不解约,以转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280平米、每平米2万元作为计算甲方向乙方赔偿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基数。

4.(不得请求调低违约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放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权利。在涉及该房屋的争议纠纷发生时,任何一方不得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或者减少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未做变更的部分,仍然全部遵照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所涉钱款数额,币种皆为人民币。

  本协议本身的有关界定和约定,与双方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预售预购合同)》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完全相同。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起草人收存两份存档备案,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动迁补偿利益出让人/售房人): 

 

乙方(动迁补偿利益受让人/购房人):

 

 

签约日期:2014年1月   日    签约日期:2014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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