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百年民法典——你的前世,我的今生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却代表了中国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进入了一个新时代!然而,回顾历史,这一天到来的是如此不易,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始到今天民法总则的通过,历史的车轮已向前行使了百年光阴。
1902年,刚刚与八国列强签订了“辛丑条约”的满清政府,由光绪皇帝颁布了一条“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表示:“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告,有裨治理”。由此,拉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自此往后,中国总共九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然生效实施的仅有一部。
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无疾而终
1907年,当时的民政部奏请光绪帝,尽快制定民律。因此,在同年9月,清朝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民律。该部民法草案总共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学者仿列强民法典草拟而成,以示变法图强;亲属、继承两编因“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注重中国传统的礼教民俗和家族传统观念,强调“固守国粹”。全稿于1911年(宣统三年)完成。然而,尚未来得及颁布施行,就因清朝灭亡,无疾而终。
第二部民法典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半途而废
1922年春,华盛顿会议召开,因中国代表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遂决定由各国派员来中国调查司法情况。为此,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进行司法改革,敦促修订法律馆积极编纂民、刑各法典。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终于在1925年,赶在法权调查会议之前完成公布。该部法典草案由总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等构成。然而,该法典编撰完成后,由于北洋政府内部矛盾,导致国会解散,使得该部法典最终未能走完立法程序,半途而废。但随后,北洋政府司法部又通令各级法院,将该民法典草案作为法理加以引用。
第三部民法典草案——搁置未行
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要法典。因为民法总则、债、物权各编暂时可以援用民间习惯及历年判例,而亲属、继承编的判例大多因袭旧有宗法制度,与世界潮流要求相距过大。因此,法制局决定先行起草民法亲属、继承二编,并且于1928年10月完成,但因彼时立法院尚未成立,该草案被搁置未行。
第四部民法典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修得正果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随后开始着手起草民法典草案。在通过民法总则立法原则草案后,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29日组织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并于同年2月1日开始正式起草民法典草案。该法典分为总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等编。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民法制订,尤其是德国和瑞士两国的民法。
该草案于1929-1930年分五次审议通过(与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审议程序神似)。从而使得该部民法典草案最终修得正果,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属于民国“六法全书”之一。然而,在1949年,随着国民政府统治政权的崩塌,作为 “六法全书”一部分的民法典,随之被废除。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波三折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也成为中共领导人的头等大事,而关乎万千民生问题的民法典更是首当其冲。然而,奈何受制于当时的国情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典进程真可谓是起起伏伏,一波三折。
第一次起草——在“风”中落下帷幕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的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老大哥”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其中,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民法传统内容均排除在民法之外。这部民法典写好以后就开始到全国各地征求意见,但这时开始了“整风运动”。因此,新中国第一次民法的起草工作就这样在“整风运动”中落下帷幕。
第二次起草——因“运动”不了了之
1962年,经过了三年困难时期,我国领导人认识到了在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发展商品经济。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当时,毛泽东主席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于是,1962年至1964年又进行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
至196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民法的第二次草案。草案共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通等三编,共计24张,262条。该法典重点对“财产的流转”作了规定,突出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将经济行政关系作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方面。它没有对家庭婚姻、继承等人身关系作出规定,没有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合同、知识产权等民法的基本内容。然而,随着“四清运动”和“文革”的到来,该草案最终不了了之,民法典的进程再次受挫。
第三次起草——由“批发”改为“零售”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3年努力,于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然而,就在此次民法典草案完成第五稿时,却再次被叫停。随后,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而制定单行法的初步步骤是:1999年完成合同法;从1998年开始到大约2003年的四五年时间中,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中国民法典。
第四次起草——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2002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从此,物权法的起草被搁置,整个立法机构和学界都将工作重心放在了起草民法典上。在只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法工委综合两位法学专家领衔提交的两个草案,拟定了新中国第五部民法典草案,并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民法典草案共有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由于法学界对此草案争议较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并于2003年重新启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第五次起草——百转千回,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2015年9月14日至16日,法工委召开了一次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了法工委内部的民法室的内部草案,并决定对该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016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草案第四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且与当天通过审议。随后,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揭开了我国民法典的新篇章,为后续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民法总则也必将助推中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结语
民法关乎着国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国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和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民法总则》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民法的灵魂所在。因此,人们才会对《民法总则》如此的期待。
然而,也正是涉及你我每个人的利益,所以民法的制定和完善一直都是慎之又慎。正是如此,民法典的出台也绝不是一夕之功。从1902到2017,中国用了百年的时间来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之路。
而未来,这条路,虽漫漫,但我们将上下而求索。
未来,关于《民法总则》,我们一起学习!
那么,您是否也有自己的法律见解?您是否也有自己的法律实务秘籍?
不如,写下来与我们一起分享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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