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拆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20)
违章建筑的拆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陈某诉潘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例解析
【关键词】
相邻权纠纷 相邻关系 联排别墅 违章搭建 通风采光 违章建筑的拆除
【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业主对自有房屋进行的搭建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其拆除和处罚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违章建筑的拆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
【案情简介】
陈某、潘某分别系某联排别墅102房屋、101房屋的业主,陈某房屋在西,潘某房屋在东。现潘某对其自有房屋进行了搭建,主要有:1.在其房屋东侧二层挑空处浇灌混凝土搭建房屋两间;2.在其房屋北侧二楼阳台浇灌混凝土沿原二楼搭至三楼;3.在陈某房屋三楼北侧阳台(指该阳台的东侧部分)进行施工,封堵了位于该阳台东侧的下水路径(该阳台原本东西两侧分别有下水路径)。陈某认为:1.潘某的搭建行为,破坏了房屋原有的外立面;造成陈某房屋二楼北侧的卫生间采光、通风受到影响;并造成其三楼北侧阳台向正东方向的视线受到影响。2.潘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在陈某房屋三楼北侧阳台进行施工,封堵阳台东侧下水路径,造成陈某房屋二楼西面房间有渗水隐患。
为此,双方引起纠纷,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潘某拆除后搭建房屋;2、潘某恢复原建筑物外立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法院为何不支持陈某要求潘某拆除后搭建房屋、恢复原建筑物外立面的诉讼请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若潘某对自有房屋进行的搭建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其拆除和处罚系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违章建筑的拆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其次,对于潘某的上述搭建行为,其确实未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但经法院现场勘验,潘某的上述搭建行为,并未对陈某房屋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陈某要求判令潘某拆除后搭建房屋、恢复原建筑物外立面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就陈某陈述的潘某擅自封堵其房屋北侧三楼阳台下水这一事实,法院为何不予理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不告不理”的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陈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就潘某擅自封堵其房屋北侧三楼阳台下水这一事实提出相关诉请,遵循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故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理涉;若陈某认为潘某擅自封堵其房屋北侧三楼阳台下水的行为已侵害其合法权益,陈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温馨提示】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可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友好解决相关争议,如确需通过法律诉讼措施进行权利救济,请及时寻求并委托专业房产律师处理,尽量避免自以为是和病急乱投医,否则可能事倍功半,走弯路甚至错路,劳神又伤财。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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