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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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86)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康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过户登记 一方婚前财产
【要点提示】
本案离婚纠纷涉及的该套房产为男方以个人财产婚前购买所得,但婚后才办理过户手续,只不过直接过户为女方一人名下,双方就该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依登记为准,且男方将该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的行为应视为其当时认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男)
被告:曹某(女)
【案情简介】
康某、曹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康某1。现康某提出离婚,曹某同意。康某于婚前花费全款购买某市某区402室楼房一栋,但当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结婚后,该楼房于2013年4月28过户到曹某名下。康某主张该楼房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曹某认为该楼房已于婚后过户到其名下,且当时过户时康某明确表示该楼房赠与曹某,该楼房应为曹某的个人财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另,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购买某市某区某号楼102室楼房一栋,康某主张该楼房留给曹某及婚生子康某1,曹某要求该楼房留给婚生子康某1。
康某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子康某1随康某生活,抚养费由康某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诉讼中,曹某主张康某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情,要求康某给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法院判决】
1. 准予离婚;2. 婚生子康某1随曹某生活,康某给付抚养费44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某市某区402室楼房一栋归康某所有,某市某区某号楼102室楼房一栋归曹某所有;4.康某给付曹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案件解析】
法院为何将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个人财产?
涉案房屋虽为康某婚前购买,但该楼房在康某、曹某婚姻存续期间过户到曹某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依登记为准,且康某将该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的行为应视为其当时认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原被告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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