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恶到自由意志----浅论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从罪恶到自由意志----浅论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在奥古斯丁之前,罪恶的观念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层面,而这种法律的制定标准往往来源于古代伦理学对善恶的探讨,因此,法律并不难解决自身存在的合理性的问题。在奥古斯丁之前,罪恶的根据和来源并不在伦理学探讨的体系内,当时的伦理学大多是对善恶以及道德、幸福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以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为例来看在奥古斯丁前的伦理学的研究主题:“……德性是与快乐和痛苦相关的。产生最好活动的品质,恶是与此相反的品质。……由于这种原因,德性与政治学也就必然地与快乐与痛苦相关。因为,对快乐与痛苦运用得好就使一个人成为好人,运用得不好就使一个人成为坏人。所以说,德性与快乐和痛苦相关;德性成于活动,要是做得相反,也毁于活动;同时,成就着德性也就是德性的实现活动。”①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体系中包含了很多细小的德性,譬如慷慨,大度,诚实,他也对公正、自制等主题进行研究,但并没有提到罪恶。固然,奥古斯丁前的伦理学,对于引导人们向善、将道德的生活作为自己的追求有着很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罪恶在当时仅仅是依靠建立在善恶道德基础之上法律来裁定的,而并非奥古斯丁所说的:“所以凡被定的事,若都是恶的,那么相信基督并且自认相信祂,在那时就都是恶的了。但若凡被定罪的事,并不都是恶的。”②这样,建立在道德伦理之上的法律成为了判断人是否有罪的工具,而在奥古斯丁看来,人生而是有罪的,他是站在基督教的立场的,他关于罪恶的阐述实际上就是对《圣经》中“原罪说”的理解,正如叔本华在《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所谈到的:“……尽管他首先是个神学家,其次才是哲学家。”③
因此,他将自由意志归于上帝的赋予:“若人是善的,而且除非他先愿意行善,就不能行善,他就应当有自由意志,缺此他就不能行善。……人缺少自由意志,不能过正直的生活,这就是神当给人自由意志的充分理由。”也正是通过自由意志,他对原罪说进行了很好的诠释:正是由于上帝赋予了人自由意志,即便上帝是出于让人实行善行的目的:“我们能够明白,它是为这目的赐下的,因为凡用它来犯罪的,上帝就惩罚他。若神将自由意志给人,不仅是为叫人可以过正直的生活,也是为叫他可以犯罪,惩罚就不算公道了。假若人照神所赐意志的原来目的来使用意志,他受罚怎能算公道呢?”④然而拥有了自由意志,一方面拥有了过正直的生活的可能性,但是另一方面,人也有了违背上帝意愿的可能性。这里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中借由对话的形式提出了一个质疑,那就是如果是上帝赋予了我们作恶的能力,那么是否说明上帝是不完善的存在呢:“因为自由意志是不是为善行而给的,既是可疑的,神应不应将它给了我们,也是可疑的了。如是上帝是否将自由意志给了我们,也是可疑的了。因为神应不应将它给了,若是可疑的事,它是不是由那位我们不可设想曾将任何不应给的东西赐下的上帝所给的,也是可疑的事了。”⑤对于这种质疑,奥古斯丁也作出了回应,他认为这样的质疑首先就从侧面证明了上帝的存在,这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奥古斯丁是通过基督教的视角来研究罪恶与自由意志的问题。奥古斯丁认为上帝给予人以有意志的自由选择,是要求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为了能够对有意志的行为进行赏罚,来维持公道的善,换言之,自由意志是善恶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
可以看出,奥古斯丁这里所讨论的自由意志,并非“善良意志”,而是一种“能力”。无论是善的意志还是恶的意志,都是自我决断的意志。如果将自由意志作为上帝赋予人的一种能力来看待,那么自由意志就意味着它是一种完全能够由自己决定自己的意志,同时也是唯一的原因。“如果意志不在我们的权能之下,它就不会是我们的意志;由于它在我们的权能之下,它在我们身上就是自由的。”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就是自由意志,人除了自由意志没有其他意志。
为了证明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奥古斯丁针对关于实体的缺陷,参考柏拉图的思想提出一种解释。当我们观察到不完美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在与它的完美的实体相比较。世界就其受造本性而言,本来完美。缺陷只是未完成状态。从这个观点来看待恶与罪的问题,就能知道上帝创造的世界就其本性而言是完美的,恶是善的不足,不是实体。罪是人滥用或误用自由意志的结果。既然罪不是上帝所造,而是人自主做出来的事,所以应当由人自负其责。罪是对上帝的背离。“一切罪都包含在这一类之下:即背离真正永恒的神圣之事而转向变动不居之事。这些事物原本被恰如其分地置于自身应有的位置,通过其特有之美来完成宇宙的整体;然而那堕落失调的人性却甘为奴仆而追逐这些本由神律定为受人支配的东西。”⑦
原罪的原因是人滥用自由意志。“要么意志是罪的第一因;要么罪便没有第一因。罪不可能归于别人,只能归于犯罪者;也不能归于犯罪者,除非他意愿之。”⑧既然自由意志有犯罪的可能,上帝为什么还要赐给人自由意志呢?因为人本身是一种善,当他按本性意愿时,他能够达致正确的生活;故自由意志是人完成其本性之善的必要条件,因此上帝赐给人自由意志。人犯罪必受上帝惩罚,可知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并非为使人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问题的阐述,是在确信上帝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存在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很好地理解奥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论,譬如他在《论自由意志》中说的:“我们若发现它是好的赐予,我们也就必发现,它是那将一切善事给人的上帝之赐予。然而我们若发现它不是好的赐予,我们就知道祂没有将它给人,因为指责祂,乃是奸恶的。在另一方面,若是祂确实将它给了人,我们就必须承认,不拘它是怎样给了的,它总是对他给了的。我们不可说,祂不应当将它给了我们,或说祂应当别样将它给了我们。因为祂若将它给了我们,祂的作为,我们决不能指责。”⑨这样的论述似乎又与自由意志互相矛盾,路德在《论不自由的意志》中就指出:“如果人们承认全知和全能,那么自然而然和不可辩驳的结果就是:我们不是由我们自己造出来的,不是由于我们自己而生存和做什么的,而只是由于上帝的全能。上帝的全知和全能和我们的意志的自由是直接相矛盾的。”⑩这样的矛盾来源于奥古斯丁自身在基督教对上帝的信仰的基础上对自由意志做出了阐述,因此他自身就陷入了明显的困境和摇摆不定之中,甚至达到了矛盾的地步:他并没有给自由意志那么大的空间,“以致先天的向恶,赎罪的必然性和自由的神恩选择将因此而被摒弃掉,人因而能用自己的力量成为公正和幸福的。”⑾我认为这正是奥古斯丁对于自由意志的理解的局限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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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古罗马)奥古斯丁著,成官泯译 《论自由意志》[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2】(德)叔本华著,任立、孟庆时译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 商务印书馆 1996年10月【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 《尼各马可伦理学》 [M] 商务印书馆 2003年11月【4】杨庆球著 《马丁路德神学研究》[M] 香港基道出版社 2002年【5】(古罗马)奥古斯丁著,周士良译 《忏悔录》[M] 商务印书馆, 1963【6】宋希仁主编.《方伦理学思想史》 [M] 湖南教育出版社, 2006【7】赵敦华著 《基督教哲学1500年》[M]. 人民出版社, 1994【8】车铭洲著.《西欧中世纪哲学概论》[M].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2【9】周伟驰著 《奥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10】吴天岳.试论奥古斯丁著作中的意愿(voluntas)概念——以《论自由选择》和《忏悔录》为例 [J] 现代哲学 2005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