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课 | 习近平: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思政课:12·4 国家宪法日
习近平: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
◆ 今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
◆ 附延伸阅读:《从出生到年老,宪法这样影响你》
习近平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之际
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
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栗战书出席“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
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座谈会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举行“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座谈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栗战书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宪法有力保障和推动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贯彻实施宪法取得了宝贵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是按照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四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五是坚定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栗战书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把文本上的宪法变成实践中的宪法。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切实维护宪法尊严。要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安排,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宪法理论研究,使宪法深入人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并主持会议。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负责同志和2018年度法治人物候选人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万鄂湘、郝明金出席座谈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智库专家学者等参加座谈会。
延伸阅读①
从出生到年老,宪法这样影响你
来源丨@人民日报
延伸阅读②
☞ 瞭望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的时代意义
(来源:瞭望)
延伸阅读 3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部分重要论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宪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2017年12月15日)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1日)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要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人民政协要在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自身各项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1日)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希望大家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尊崇并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动广大成员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大家善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2017年12月15日)
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的指示(2014年12月),《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
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延伸阅读 4
节选自“ 宣讲家网评论”之《“宪法日”说“宪法”》(王志国 言实):
宪法是文明之“果”。宪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国家,有着几千年封建专政制度历史的国家,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要滋生“民主”意识、进而形成宪法是非常艰难的历程。近代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社会阶层、阶级条件更为复杂。腐败的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闹剧,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启示了中国近代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开始施行。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废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皖系军阀段祺瑞控制北京政府,拒绝恢复中华民国国会和临时约法。因此,1917年至1918年、1921年到1922年,孙中山联合西南军阀先后发动了两次保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护法运动,但都以失败而告终。由此可见,封建传统统治势力是多么得顽固,一部宪法的诞生和实施要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制定和实施宪法,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主、走向共和、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美好愿望和长期追求。这一愿望一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性的胜利而建立了新中国才变为了现实。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四部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八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后,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在1988年首次进行了修正,此后又分别在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5个修正案,使我国宪法在保持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新时代前进步伐,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宪法是立国之“基”。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强国之重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等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由此可见,宪法是维护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能得到切实的实施。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宪法是名义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过程的动态尚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运行。换言之,宪法规范与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我国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及1946年国民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只是一种虚假宪法,有宪法之名,无宪法之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宪法日的设立,是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标志。
宪法是护民之“伞”。宪法是公民权利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这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为其实施提供了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失去宪法的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破坏宪法,也就破坏了我们自身权利的保护伞。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而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是因为宪法是母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置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尊崇宪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为了突出宪法地位,引导公民学习和遵守宪法,世界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宪法日,美国宪法日是每年的9月17日;俄罗斯的宪法日是每年的12月12号;丹麦的宪法日6月5日;泰国宪法日是12月10日。每年的12月4日,是我们国家的宪法日,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在我国的宪法日到来之际,要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树立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深刻意识到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使人民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从而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宪法是执政的根本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执政的最高依据。这是因为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据宪法为准绳,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民和公职人员心中。特别是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予以追究和纠正。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庄严和神圣,通过看得见的仪式,培养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强化公职人员对自己行使公权力的约束和自觉遵守宪法的意识。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13亿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宪法的尊重、对人民的尊重,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能不能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立法、执法、司法等重要环节的责任人,依宪行政就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因此,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要通过政风带动民风,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依宪办事良好实施常态化。
(来源:宣讲家网站)
延伸阅读 5
我国宪法发展史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到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让我们来一起回顾一下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吧。
前身:共同纲领
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票通过。
这部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居留权等,还纳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行文上颇具建设性;同时紧扣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主原则,表现在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等等。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民自由迁徙权,罢工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
曲折历程: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因为其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其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大量删减了一般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导致中国忽视了经济建设。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破坏了原宪法中民主的原则,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不足。其中规定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提法和做法给予了肯定。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及时转向:七八宪法
1976年“文革”结束后,国家政治形势再度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宪又提上日程。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承担宪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宪法草案完成后,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修改宪法的意见。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
七八宪法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由七五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拨乱发正:八二宪法
1982年,随着“拨乱反正”的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修改原宪法,使之适应形势再度成为迫切需求。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八二宪法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革语言,理顺了党和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将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实现了党政分开,明确区分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还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八二宪法在当时被认为是新中国建国后“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20日
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总纲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为顺应形势发展,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行”的条款。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度修改了宪法。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再一次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赋予地级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从宪法层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
小结:筚路蓝缕 依宪治国
纵观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宪法有过良好的开端,但是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走了不少弯路。但是自从八二宪法及时拨乱反正以来,我国的宪法一直在朝着更完备、更齐全的方向发展。回顾整个历程,筚路蓝缕,无数法学先辈付出了毕生的努力,为宪法的诞生建言献策,终生渴盼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八二宪法是我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并且历经多次宪法修正案,始终与时俱进,是一部真正适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要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的宪法。
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宪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论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因此,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从自身做起,维护宪法的最高地位,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文案 | 史大为
排版 | 何冰杰
北京大学
法律援助协会
PKULAA
长按二维码关注
(来源:PKULAA)
已经够多了哈
就不再延伸了
不畏浮云遮望眼
只缘身在最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