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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4:母公司股东可否就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喻劼 邹雅凝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喻劼 邹雅凝

本文共计1786字,阅读需约5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在履行完相关前置程序后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1]在母子公司的持股关系中,如果作为股东的母公司受制于某些因素,怠于启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那么母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就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 


简要回答

在【(2018)最高法民终113号】新佰益公司与金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具备股东身份。股东公司的股东以其为实际投资人等理由主张案涉公司的股东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新佰益公司是山风公司的唯一股东。2006年,山风公司独资设立中天公司,并聘请金某、闵某等担任公司的董事,金某任总经理。2011年3月,上述人等任期届满后未获续聘,期间闵某等因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追究。新佰益公司认为,金某等在任期届满后拒不返还公司公章、违法处置中天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中天公司的利益,导致中天公司及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新佰益公司要求山风公司维权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则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山风公司作为中天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中天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而中天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中天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新佰益公司系山风公司的股东,并非中天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维护中天公司利益的股东代表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思考

现行公司法未对母公司股东能否穿透持股关系,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作出规定。在过往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已持较为明确的否定态度[2]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审稿”)第188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这一规定一但实行,将对类似本文中113号案件的结果产生较大的改变和影响。


不过,二审稿第188条仍仅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限制在全资子公司的范围内,而笔者过往代理的案件(常见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股权争议)中,子公司具有多名股东则更为常见。笔者认为,代理人不妨调整思路,在符合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将母公司的利益受损作为诉讼策略的核心,并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损害母公司利益的共同侵权方纳入追责范围。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6233号】任哲明、杜逸轩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持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任哲明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均应具有景天公司的股东身份。原审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景天公司的股东系景夷达公司,并非任哲明。任哲明系景夷达公司的股东,其主张以景天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实际股东,行使景天公司股东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
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
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
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
17.植德诉记 | 案例篇17: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
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19.《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
20.《植德诉记 |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21.《植德诉记 | 案例篇21: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能否进行撤销?》

2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2:公司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23.《植德诉记 | 案例篇23: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约定公司上市后以转让发行人股东公司的股权之方式间接实现回购目的的交易条款是否有效?》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喻劼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

021-52533520

jie.yu@meritsandtree.com


邹雅凝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投融资并购

021-52533597

yaning.zou@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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