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选登|一起涉黑案件的成功辩护
侦查机关指控:以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嫌疑人周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张智然律师接受该团伙嫌疑人周某(在起诉意见书的16名嫌疑人中排名第二)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张律师与本案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即:本文),张律师认为:以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因而该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周某也就当然地不构成参加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令人欣慰的是:检察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以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仅以组织卖淫罪起诉周某等人。本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在当今严打涉黑组织犯罪的形势下,能客观认定本案各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其职业精神,着实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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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咨询电话:1390296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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