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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到底谁能代表当当?

张智然 律师视野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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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导语

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人进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当当公司的几十枚公章、财务章,为瓜众上演了一曲夺权大戏。作为法律人,最关心的还是:当当发生的这一系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2.日后如何鉴别盖章行为?3.到底谁能代表当当?



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4人进入(大部分媒体称“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媒体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为瓜众上演了一曲夺权大戏。随即,李国庆发布告当当全体员工书称: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当选董事长与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俞渝仅为董事,无任何职权。


以下为网络流传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全文:


根据图片显示,《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的主要内容是:李国庆出于维护当当大局和家庭关系的维系等因素,禅让公司管理权3年;俞渝拒绝给股东分红,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的情况下从不分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当网员工确诊,六十余名员工被集中隔离观察,二百余名员工居家隔离观察;自2020年4月24日起,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李国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此后,当当网(媒体称)发布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
 
特此严正声明: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当当网业务照常进行,员工及管理团队一如既往、努力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
 
当当网宣布遗失公章明细如下:
 
公章遗失明细: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无锡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西安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当当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陕西)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眉山)有限公司
当当比特物流(眉山)有限公司
西安当当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财务章遗失明细: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无锡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西安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当当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陕西)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眉山)有限公司
当当比特物流(眉山)有限公司
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递瑞配送有限公司
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国略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科文国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当网信息技术(贵州)有限公司
咸阳银河物流有限公司
当当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读品雅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宜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博雅悦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当新视野(北京)书店有限公司
当当文学策划(眉山)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北京当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当科文学策划(眉山)有限公司
当当文创手工艺品(眉山)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6日
当当网

此外,当当网副总裁阚敏当天在电话会议上回应称,当当网从美国完成私有化后,俞渝持有当当网股权55.23%,李国庆为22.38%,二人的孩子持有18.65%(由父母持有),公司目前掌握在俞渝手中。阚敏表示,李国庆称接管当当是自私越权,是违法的,他的公告提到召开所谓的临时股东会,但公司的董事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参与,目前李国庆在当当网不担任任何职务。(转自媒体报道)

看了上述报道后,作为法律人,对这场所谓的“宫廷大戏”里面的花边部分没多大兴趣,笔者感兴趣的是,这场大戏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1.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是“取”还是“抢”?该行为是否合法?2.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其接管公司等行为是否有效?3.当当网(姑且这样称)的声明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日后如何鉴别盖章行为?4.到底谁能代表当当?是李国庆还是俞渝?

第一、李国庆的夺章行为,是“取”还是“抢”?该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这个问题,双方各执一词。笔者认为:由于公章的现有保管人并非自愿将公章交付给李国庆,故称李国庆“抢公章”并无不当,但这并不表明笔者对该行为的性质作出评判。笔者推荐的最合法的方式是:如果李国庆认为公司已作出将公章交给李国庆指定的相关人员的决议,那么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人员交还公司公章,然后有必要的话,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采取“抢”的方式夺取。笔者这样说,并不表明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当然违法,当然如果事后证明其所谓的公司决议无效,则另当别论,后文再细述。

第二、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其接管公司等行为是否有效?

李国庆称其已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那么这个问题,就得看其股东会的召开和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们要看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就要从股东会的召集人员、通知时间、参加人员、表决票数等方面来作出判断。首先,关于股东会的召集人员,《公司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当当网旗下公司很多,现仅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例,注册资料显示:这两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均为俞渝,这就表明这两家公司都不设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应由执行董事俞渝召集。


以上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截图

那么,是不是表明李国庆就无权召集股东会了呢?《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李国庆已经先后要求执行董事俞渝、监事陈立均召集临时股东会,而俞渝和陈立均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那么,李国庆作为拥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那么问题来了,李国庆有没有向执行董事俞渝、监事陈立均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要求,就成为李国庆是否符合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法定条件,对此,李国庆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李国庆已经先后向二人提出,俞渝和陈立均均不作为,那么,李国庆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就没问题,反之则不符合公司法的召集条件,从而使得之后召开的股东会及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好,我们先假使李国庆符合召集人的条件,那么是不是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就有效呢?且慢!符合召集条件只是完成了第一步,第二步是通知条件。《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没看到公司章程,所以有没有另外约定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开股东会之前得先通知股东,这一点是确定的。而根据当当网副总裁阚敏当天在电话会议上的回应:公司的董事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参与。阚敏说错了一点,参加临时股东会的人员是股东,而不是董事。还是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李国庆和俞渝,法人股东是: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实这三家公司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注册资料显示: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阚敏,而按阚敏的说法,其并未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那么李国庆所说的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就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通知条件,其之后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自然也是不成立的的。也就是说,李国庆夺取公司公章的行为以及免除俞渝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而由李国庆接管公司的等等一系列决议都是不成立或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再假设一下,如果是阚敏在说谎,李国庆确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包括俞渝在内的公司所有股东,那么其决议是否就有效呢?未必!这就要视投票表决的情况而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李国庆所称股东会决议主要是人事任免,其中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罢免现任法定代表人、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都属于修改章程的事项,因此需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按阚敏的说法,俞渝一方就持有当当网55.23%的股权,如果这一说法属实的话,那么李国庆一方无论如何都无法拿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支持意见, 故其自然是无法达成其所需要的股东会决议。其所说的“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李国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所谓股东会决议自然无效或不成立。

假使阚敏所称俞渝一方持有当当网55.23%的股权的说法不符合事实,那么情况就又不一样了。

第三、当当网(姑且这样称)的声明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日后如何鉴别盖章行为?

当当网的声明主要是就李国庆夺取公章之后的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内容有两点:1.宣布李国庆夺取的公章作废;2.夺章之后加盖上述公章的所有文书,当当网均不予确认。

该声明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李国庆主持的临时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如果决议有效,则声明无效;反之则声明有效。就目前来看,决议无效可能性很大,故当当网的声明有效的可能性也很大。尽管声明有效,但是不是意味着加盖已声明作废的公章的文书就肯定无效呢?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盖章行为是否有效,还是要看其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最终还是要视李国庆所称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而定。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如何鉴别加盖公章的时间?也就是说,如何判断加盖公章的时间是在当当网声明之前还是之后,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许你会说: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加盖公章的具体时间吗?根据我的办案实践,我可以告诉你:要确定大致时间似乎可以,但要确定具体时间,这在实践中的确很难,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误差很大,有的误差与实际时间相差1年以上。

第四、到底谁能代表当当?是李国庆还是俞渝?

前文在提到当当网的回应时,在当当网的后面加了括弧和“媒体称”的文字,之所以这样表述,是现在还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谁能代表当当。其实,还是要看所谓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果有效,则能代表当当的自然是李国庆,反之则是当当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俞渝。不管怎么说,即使决议有效,俞渝也暂时还是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要接管公司也必须是在到工商机关办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后。所以在变更登记之前,能代表当当的还是俞渝。况且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是这样,建议俞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法,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具体是无效还是不成立,得视具体情况而定),请求法院责令李国庆返还公章和财务章。

最后,表明一点,李国庆带上数人夺取公章的行为,是“闯入”也好,还是“进入”也罢,“取走”还是“抢走”,都十分不可取。这与我国的法治精神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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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咨询电话:1390296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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