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文 | 10月1日起已施行!民航局新规,这些东西不能再发朋友圈了,否则将......

通航圈 2022-04-07
注意了!由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29 号)已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敏感信息,明确要求: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对外发布。
根据该办法,安全信息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一般安全信息)。其中,下列信息应当被确定为敏感安全信息:
(一)涉及航空器损伤的图片、视频信息。
(二)涉及人员伤亡、医疗及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
(三)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图片、视频信息。
(四)陆空通话记录的文字、音频信息。
(五)人员访谈记录相关的文字、音频、视频信息。
(六)航空器驾驶舱舱音的文字、音频信息和驾驶舱图像视频信息。
(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记录器(QA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数据的文字信息及其仿真视频信息。
(八)事件调查过程中获取的音频、视频信息。
(九)事件调查初步报告、调查续报和未发布的最终调查报告。
(十)未公布的事件调查处理意见

对于敏感安全信息,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 一) 文件资料标注“ 此件不公开” 字样或者采取等效措施。
( 二) 按照程序报送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分发。 
( 三) 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对外 发布。


百度随便搜一下关键词“坠毁”(2021年10月3日晚9点15)


办法要求,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信息保护管理细则,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明确知悉和分发范围,细化传递及披露程序,强化管控手段,妥善做好旅客提示劝阻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信息外泄,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安全信息保护宣教培训。

今后,还请圈内朋友注意,不要一不小心就被“一岗双责”处理了。


文件全文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延伸阅读


需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

关注本公众号后,

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入群。


免责声明: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文章之观点,皆为交流探讨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公众号作者也不负有更新以往文章观点之责任,一切以最新文章为准。用户根据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其他观点进行投资,须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平台综合编辑文章,转载本文请在作者处注明为通航圈,并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通航圈(微信ID:tonghangquan)”,文末放通航圈二维码,侵权必究。

⊙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

欢迎通航圈内企业约稿、圈内人士投稿

邮箱:publicvoice@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