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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行政区划名与区县旗的名称相一致,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不得含有“高架”二字!机场司发布《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航圈 2022-04-07
9月18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通知,就《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输机场的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市、州、盟、县、区、旗的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但通用机场的行政区划名则应当与机场所在地区、县、旗的名称相一致——也就是说,与运输机场相比,通用机场行政区划名不用市的行政区划名,到区县一级。此外,通用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乡、镇、村的名称,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村屯的,可使用所在地的农、林、牧、渔、港等场名称。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的名称中应当分别含有“直升”“水上”二字。位于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其专名可使用所在地建筑物或所属单位名称,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中不得含有“高架”二字。本办法拟自2021 年10 月1 日起 施行,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名称管理,我司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等法规规章,起草了《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csaqc@caac.gov.cn。
  附件: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航局机场司  2021年9月18日
附件: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根据征求意见稿,A 类通用机场的名称作为许可证载明事项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许可审批时一同进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机场命名的意见作为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之一,与使用许可申请材料一同上报。B 类通用机场名称作为通用机场备案的信息内容之一,在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中一并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机场命名的意见(位于市区的直升机场及高架直升机场除外)

更多内容,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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