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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类航空器由航管中心等效管理!民航局飞标司就《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征求意见

通航圈 2022-04-07
为支持、鼓励和规范通用航空的发展,民航局飞标司根据重新调整的通航法规体系编制了管理文件《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并于8月31日发布通知征求意见。飞标司指出,该文件可能存在与现有法规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请主要从合理性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登记的运动类航空器,可基于航管中心的相关管理作如下替代:(1)持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可以替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作为维修责任人;(2)由航管中心对航空器适航状态的管理代替本文件要求的适航状态年度报告。上述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登记的航空器限于仅从事体育运动和个人娱乐飞行。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为支持、鼓励和规范通用航空的发展,我司根据重新调整的通航法规体系编制了管理文件《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现征求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及公众意见和建议。以上文件可能存在与现有法规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请主要从合理性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各单位和公众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及反馈表。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1日前反馈至邮箱maintenance@caac.gov.cn。
  特此通知。
  飞行标准司     2021年8月31日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CCAR-91部制定,目的是明确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要求,并为航空器所有人、运行人或者运营人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仅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运行人和按照CCAR-136部批准的特殊商业运营人。按照CCAR-141部获得批准的飞行学校,也同样适用。

3.撤销
备用。

4.说明
为支持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民航局从2019年开始重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其重要的改变是将针对商业和公共航空运行的要求从CCAR-91部移出到其他适用规章,因此,如仅按照CCAR-91R4的一般运行,不再需要运行审定和批准,仅有限的备案管理即可。
另外,按照CCAR-136部批准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虽然需要运行审定,但主要是因飞行运行方面特点不同于一般运行,在维修方面无特殊要求。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飞行学校,因其训练飞行视为一般运行,也同样适用按照CCAR-91部进行备案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管理改变的是原运行审定的要求,不影响按照其他民航规章要求的基本管理,如按照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按照CCAR-145部的维修单位管理,而且正是这些基本管理为CCAR-91部的备案管理建立了基础。

特殊说明的是,对于纳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管理的运动类航空器,无论从其运行的特点还是对公众的影响来说,通过行业自律是可以接受的,也有利于进一步简化管理。因此,本文还特别说明了基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等效管理的情况。

5.航空器备案
航空器备案包括初始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一般应当由航空器所有人提交,但当航空器所有人通过协议委托托管时,应当由航空器托管人提交。
任何航空器应当在获得国籍登记证后即按照本文件附录1的格式提交备案信息,并在发生变更时按照本文件附录2的格式提交变更信息备案;在注销国籍登记证后即按照本文件附录2的格式提交注销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当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 编:100621
电 话:010-64592341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 编:110043
电 话:024-88294340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邮 编:200335
电 话:021-22326123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邮 编:510405
电 话:020-86121506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 编:610200 
电 话:028-85710144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 编:710082
电 话:029-88791080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46 号 邮 编:830016
电 话:0991-3801608
注:在提交备案信息时,还应当同时提交维修责任人的备案信息。

6.维修责任人的备案
维修责任人的备案一般应当由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交,但当航空器所有人通过协议委托托管时,应当由航空器托管人提交。
注:备案的维修责任人并不是意味着所有航空器的维修工作都需要由其实施,但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负责,确保航空器所有的维修工作都按要求实施。

除运动类航空器驾驶员自己维修的情况外,维修责任人可以是任何持有CCAR-66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或者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但任何航空器应当仅有唯一的维修责任人,并符合如下要求:
(1)如果为复杂航空器,持照人员应当获得对应的机型签署;
(2)CCAR-145部维修单位至少具备对应机型的维修能力批准。
注:航空器所有人为运动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可以自己实施维修,但不能作为其他运行人的维修责任人。

维修责任人的备案信息应当按照本文件附录3的格式提交航空器初始备案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发生变化时重新提交。

7.航空器适航状态年度报告
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年度报告应当由维修责任人提交。
每年1月1日至31日,除在此期间初始备案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无论是否运行均应提交上一年度适航状态年度报告。
适航状态年度报告应当以电子文件(见本文件附录4)的方式提交民航局FSOP系统。

8.自愿报告
任何航空器所有人、托管人或者维修责任人可自愿报告涉及影响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故障、缺陷或者维修方面的差错、违章行为。
自愿报告可通过民航局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SCASS)或电子邮箱报告,具体如下:
网址:http://scass.hangankeji.com
电子邮箱:scass@cauc.edu.cn

9.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等效管理
对于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登记的运动类航空器,可基于航管中心的相关管理作如下替代:
(1)持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可以替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作为维修责任人;
(2)由航管中心对航空器适航状态的管理代替本文件要求的适航状态年度报告。
上述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登记的航空器限于仅从事体育运动和个人娱乐飞行。

10. 配合调查的责任
上述航空器所有人、运行人、运营人、托管人、维修责任人有责任配合民航局及各地区管理局开展航空器维修相关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查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事故、事件的调查;
(2)涉及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调查;
(3)涉及违反民航规章行为的调查。

附录1. 航空器基本信息


附录2. 航空器信息变更报告


附录3. 维修责任人备案表


附录4. 航空器适航状态年度报告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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