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重大判决(附判决书)
8月14日,金禾实业公告,202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Celanese(塞拉尼斯)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337调查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判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裁决结果,即公司生产的安赛蜜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公司安赛蜜产品可以正常出口至美国,本次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告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8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ITC 337调查裁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事项的公告》,CELANE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CELANESE (MALTA) COMPANY 2 LIMITED、 CELANESE SALES U.S. LTD.,(以下合称“Celanese”或“塞拉尼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 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公司及子公司JINHE USA LLC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高甜度甜味剂、制备方法及其下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进行调查,本次337调查涉及的产品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乙酰磺胺酸钾(“Ace-K”)(以下简称“安赛蜜”)。2022年1月 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事项进展的公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公司生产的安赛蜜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2022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事项终结的公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初步裁定不予复审,终止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现将公司获悉的本事项最新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202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Celanese(塞拉尼斯)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337调查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判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裁决结果,即公司生产的安赛蜜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公司安赛蜜产品可以正常出口至美国,本次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相关风险提示
Celanese(塞拉尼斯)自2024年8月12日起45天内有权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全席复审”(即由该院全体法官一起复审本案)之再审申请;同时Celanese(塞拉尼斯)还有权自2024年8月12日起90天内向美国联邦法院申请再审本案。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看到这里,你可能想知道原判决到底说了什么。因此,自称全网速度最快的小志以最快速度给各位志友找到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公开的判决书。
判决书英文预览(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判决书的下载方式):
本判决书指出,Celanese(塞拉尼斯) 试图为其被金禾实业使用的专利过程辩护,声称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早期的销售行为不应当影响其专利权。然而,法院驳回了 Celanese 的上诉,确认了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关于 Celanese 的专利权主张无效的裁决,认定 Celanese 早期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专利权的影响。这个案例明确了销售产品使用秘密过程的行为将继续触发专利无效的销售栏规定,即便在发明法案之后。
超律志注: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对专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First-Inventor-to-File:2011年,国会通过AIA,将之前的“first-to-invent”体系转变为“first-inventor-to-file”制度。这意味着专利授予给第一个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者,而不是第一个实际做出发明的人。
Grace Period for Disclosures:AIA在35 U.S.C. § 102(b)(1)中规定了一个一年的宽限期,对于发明者在申请专利前一年内公开披露的发明内容,不会被视为妨碍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On-Sale Bar:AIA并未改变先前法律中关于“on-sale bar”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明在申请专利前已经投入商业销售,那么该发明将无法获得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发明者在寻求专利保护之前过早地商业化其发明。
Infringement Liability:AIA在35 U.S.C. § 271(g)中规定,未经许可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使用美国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Patentability Provisions:AIA对专利法第102条进行了修订,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申请日前已经被授予专利、在出版物中被描述、在公众中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则该发明将不能获得专利。
如需下载塞拉尼斯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上诉判决书英文原文,请在公众号后台发送关键词“ 金禾实业”获取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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