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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暨最新QFLP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资格申请等实操分析

西政财富 西政财富 2022-05-06

目录


一、《征求意见稿》对原QFLP政策的细化与完善

二、《征求意见稿》下QFLP基金发行的基本要求

三、QFLP基金产品基本架构

四、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格申请及QFLP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格申请及QFLP产品备案)简要流程

笔者按:

2020年10月26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了“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征求意见稿”)。该QFLP《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深金规〔2017〕1号,下称“原QFLP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下特别是深圳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等宏观背景,对原QFLP政策进行了修订与完善。我们结合近期与外资合作的相关经验,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并便于同业人士对日后深圳QFL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便于理解,本文简单表述为QFLP基金管理人及QFLP基金产品)的业务操作。

一、《征求意见稿》对原QFLP政策的细化与完善

(一)以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为基调,放宽并完善了QFLP基金管理人以及QFLP基金产品的准入条件

1.《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明确制定的政策背景

一方面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深化深港澳合作的政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另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为行业监管支撑。

2. 放宽并完善了QFLP基金管理人以及QFLP基金产品的准入条件

(1)更加细化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而非仅指旧的QFLP政策中提及的外国企业或个人。

(2)延长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人)剩余实缴资本缴付期限至3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需满足:

①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②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③实缴资本要求:首次实缴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25%(与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相契合);剩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即剩余部分实缴年限由原QFLP政策要求的2年内缴足延长至3年内缴足,更加有利于吸引外资。

(3)放宽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人)投资人部分准入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人)可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成立,原QFLP政策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股东(不区分是否为控股股东)的做了严格的准入限制,而《征求意见稿》则对“控股股东”进行了准入要求限制。此外,在满足审慎监管条件下,《征求意见稿》允许高管出资不超过20%。

(4)降低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基金)的规模至600万美金

原QFLP政策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征求意见稿》则结合了先前QFLP基金的发展实际,将QFLP基金的出资规模降低至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并明确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更加有利于相关企业发行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外资。

(二)《征求意见稿》更加契合境内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实践,并以此完善、细化相应内容

《征求意见稿》结合了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要求。比如:

1.前文提到的,对于QFLP基金管理人,要求首期出资不低于25%;

2.修改了原QFLP政策对高管的范围的界定,并与目前中基协监管对高管范围的认定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3.对于QFLP基金产品的投资人的准入条件亦适用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值货币等;

4.对QFLP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提出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QFLP基金管理人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股权投资咨询。

5.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要求

信息披露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确保投资人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结合证监会、中基协关于私募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的相关内容中,明确了QFLP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拿到试点批复函之日起18个月内)、QFLP基金产品备案(拿到试点批复函之日起9个月内)、事项变更、解散、清算或破产等,以及对试点企业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报送半年报、财务报告、托管银行报送信息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下QFLP基金发行的基本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

QFLP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可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或由境内满足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

1.基金管理人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可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时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3)实缴出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尾25%以上,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到位;

(4)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人要求

(5)对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的要求(至少2名同时满足)

2.基金管理人由内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时

若QFLP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时,该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二)基金投资方向(放开部分FOF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再下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4.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5.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6.可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但应确保所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业,并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新增)。

(三)基金产品规模

产品认缴出资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四)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其中:1.外国投资者需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2.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五)对境内外基金投资人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备注:我们认为此处存在模糊之处,如果QFLP基金投资人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其投资的金额是否也需要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还是适用境内100万人民币?QFLP基金外方投资者中如果是有外籍自然人,是否也是投资至少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六)基金产品托管要求

委托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分行级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七)基金产品注册地址要求

注册在深圳。

三、QFLP基金产品基本架构

QFLP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内外资性质不同以及资金来源不同,包括“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以及“内资管外资”三种形式。

(一)“外资管外资”模式

“外资管外资”模式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外国投资者为主体的QFLP基金,其基本架构如下:

(二)“外资管内资”模式

“外资管内资”模式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境内外投资者为主体的QFLP基金,其基本架构如下:

(三)“内资管外资”模式

“内资管外资”模式即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境内外投资者为主体的QFLP基金,其基本架构如下:

四、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格申请及QFLP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格申请及QFLP产品备案)简要流程

(一)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及管理人登记简要流程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提交试点申请资料——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凭业务资格文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手续——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18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资格及基金产品备案简要流程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提交试点申请资料——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批复函——凭业务资格文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落实托管——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批复函9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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