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创新|5G时代对中国律师业态的影响
【第十二章 职业创新论】
中国律师,在历史的转折点上!
律师职业不可能成为互联网风口上的职业,律师不要总期待成为那头幸运的猪。
移动互联是人人有手机可随处记录的“移动时代”;是处处有网络可随时上传的“互联时代”;是线上线下随时可能互动的“O2O时代”;是信息时时汇集、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
——题记
导语:“移动互联”时代与律师社会影响力
移动互联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5G技术的革命性发展则深化了这种影响:互联网打破POWER对信息的垄断,使人们得以了解史实与真相;互联网打破POWER对常识的垄断,使人们得以以正常的逻辑审视历史与社会;互联网打破POWER对声音的垄断,使分散、弱小的个体声音可以凝聚成相对强大的“公共意志”从而有效地制约权力滥用甚至改变社会规则。互联网正有力地推动着中国社会从权政力治(威时权代)向权利治政(民时主代)的深刻转型。
移动互联是“人人有手机可随手记录”的“移动时代”;“处处有网络可随时上传”的“互联时代”;“线上线下随时可能互动”的“O2O时代”;信息“时时汇集、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促进着从“+互联网”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会资源配置、社会经济运行、社会财富分配都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网络交流、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网络订票、网络查询......则全方位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一言以蔽之:移动互联是全民可共同参与的、“更具行动力”的互联网时代,是促进中国社会全面深刻转型的历史时代。
移动互联时代,律师执业行为的点点滴滴都更易于被传播,也时时塑造着律师的专业品牌和社会影响力。以刑事辩护为例:
首先,律师法律服务尤其庭审掌控能力,都有赖于其专业功底、法律技术,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
其次,律师的有效辩护,使民众更加关注司法权力是否被滥用,当事人是否被冤枉,纪反检贪办案是否违规——这,显然具有强烈的法治与政治意味。
第三,不同律师的辩护,彰显出律师不同的文化品味与底蕴,有赖于其多年的文化积累。
第四,显而易见的是,律师通过有效辩护往往“名气”大了,希望找他提供辩护的业务(商业)机会多了,律师能要到的律师费也大额提升了。反之亦然。可见,律师执业行为的商业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律师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律师职业品牌亦同样由法律专业、政治智慧、商业才能与文化品味等多元因素构成——四者兼备堪称大师,得其一二亦足够成功。
第一个问题:移动互联对律师业态的商业性影响
法律首先是规范参与者权利义务以搭建商业模式帮人赚钱的;互联网技术与规则杠杆的“双重放大”之下完全可以实现“小钱赚大钱”的目的。移动互联带给律师商业性的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类:
第一,新技术必然催生新生事务、新的商业模式、产业形态等等,这提供了律师法律服务新市场、提出了新要求
4G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移动支付的普及、滴滴打车等网络出行、二维码的广泛运用、微信等各种即时交流互动方式、各种准确的导航定位服务、网络购物尤其外卖服务的便捷……近年来,律师法律互联网化程度明显深入,例如法律服务电商绿狗网与融资平 积木盒子的合作,提供了一种第三方证据保管、电子签名认证等法律服务产品;而基于互联网的金融衍生品及全析业态也给律师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商业机会。众筹、P2P、第三方驸、互联网小贷、数字代币及区块链技术的运用......都给律师创造了很大的市场空间。而律师通过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外部董事或是兼职教授、仲裁员之类角色,也可以更多元地融入全新的经济事务之中。
而5G技术的发展必将大大促进人工智能、万物互联等诸多领域革命性的变革,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总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无论是实体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将涌现众多“奇妙”的变化。这些无限可能性的社会、经济生态变化,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规则、法律、制度去约束和调整,必然需要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提供全新的法律产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服务大数据和云服务领域大有可为,不仅极大地造福律师行业,也将为社会提供巨大的服务空间。
第二,移动互联时代律师营销模式的变化
总结4G时代,律师营销模式依然是“+互联网”模式,即常规营销模式借助移动互联平台的整体提升:
典型者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其以最高法院民商事再审业务为专业领域和商业旗帜,以微信、微博得互联网营销为重要手段,以诉讼可视化等技术性主题现场培训为抓手,拓展律师的“业内市场”——据称,其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源自全国律师同行主动上门与其进行的合作。
此外,以“李庄案”而声名鹊起且“一发不可收”的诸位律师、自封“死磕第一人”而在相当程度上“名利双收”的所谓“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乃至以“类芙蓉姐姐”方式折腾以博人气的某些同行等等,其实也都是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律师业务“+互联网”的媒体造势与有效营销。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的普及可以使律师越来越自由地摆脱所谓“关系网”的约束,可以通过设计、生产公众需要的“法律产品”直接满足市场需求。如相对简单的遗嘱公证、执行事项的法律服务产品,如相对复杂的家族理财、家族避税、家族传承,等等。
未来随着以5G等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发达,互联网平台本身亦会凝聚和产生许多全新的业务机会和选任律师的机制,在传统“+互联网”的营销模式基础之上,“互联网+”可能带来的从营销模式到作业方式乃至更多方面的变革恐将超出现在人的相像。
第三,移动互联时代律师运营模式和作业模式的变化
首先,移动互联时代律师事务所非常可能实现由单纯的服务平台向综合商业平台逐步转变;律师由单纯“挣钱”也相应实现“挣钱”与“赚钱”相结合的逐步转变。
目前,包括大成、金杜、君合、中伦等中国最著名律所在内的绝多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变革,都还没有突破“服务体”的范畴。而“盈科”旗下,律所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最主要部分。金融、投资乃至实业,都可以涉及。而且,利润可以实现共享与互哺。德衡律师集团,则在“金融省长”主导的山东甚至成功登陆“四板市场”进行融资。虽然,这种“上市”与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上市”还是有区别,虽然律师持有律所份额的“变现”与“转让”还只在概念意义上。与之相适应,律师业务亦当实现由“挣钱”向“挣钱与赚钱”相结合的理念变革。传统理念中,律师无论做到何种规模也都还是“凭手艺吃饭”的服务者,主要是靠律师的“劳动”、“劳务”去“挣钱”;而以“盈科”、“德和衡”为代表的律所,已经开始通过投资、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来“赚钱”——“挣”钱,以手争之;“赚钱,以贝兼之——律师既要能“站着把钱挣了”,也要有本事通过财产性的投资“体面地把钱赚了”。(当下中国,律师费如果不构成一个律师居家生活的主要来源时包括,律师的职业独立性、坚强性无疑都将要好得多。)
未来律师事务所或许可以实现法律服务、投资理财等多元化经营的模式。而蒋勇的“无讼”以其长期以来的投入与拓展,一轮融资即赢得了一个亿的投资。“无讼”的商业模式并不十分明晰,总体而言是以大数据为支撑,为律师培训和业务运行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技术、数据支持。
此外,还有以律金所、律师发行基金等为代表的律师通过移动互联尝试金融业务的新探索。应该说,此类业务已经不属于传统的“法律服务”范畴,更多的是由法律人或法律平台上运作的互联网与金融、投资的融合。
其次,移动互联时代,围绕律师服务衍生出诸多服务性产业。这类服务性产业大体包括三个方面:
1、针对市场与客户的服务。如无讼开发出针对客户的类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平台与产品,客户缴纳一定相对低廉的会费即可享受相关的服务。目前这类服务主要走量,如果向更具针对性、量身定做的方向发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经受进一步提升与考量。此外,“绿狗”开发出的代为注册、证据第三方托管等业务,也属此类。此类产品在5G时代亦肯定会有一个升级与更新换代。
2、针对律师本身的服务,此类服务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工具类。例如无讼基于诉讼文书大数据而对律师在各级法院诉讼的情况有一个统计——遗憾的是这项工程随着法律文书上网成为烂尾工程也难有作为。例如相关机构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查询服务等。5G时代,这种信息查询和传输显然要便捷得多。
一是培训类。例如点睛政法网络学堂、ICOURT等,这样一些培训完全契合移动互联时代的特色:学习培训随时随地随身而个性化;交流随时随处无障碍化;培训内容及方式随时更新大数据化;活动内容线上线下O2O化。值得关注的是:以商业咨询、培养商业人才、搭建人才库为主要目标的“和君商学院”已于今年(2015)三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了,类似的培训机构在与大成谈上市的也还有。希望在不远的将来,也能够看到点睛、看到ICOURT乃至看到今天“搜名律”的挂牌上市。5G时代,网络传输的革命性提升必然是信息摄入互动交流达到一个全新的境界,远程即时共同参与性要强得多。
一是以各种方式促进不同律所、不同地区律师进行有效合作的平台。微信群常常便具备此类功能。
一是各类服务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机构的兴起,例如律新社之类的第三方宣传营销机构。
3、一类是以“绿狗”网等为代表的“搭建法律服务平台”的“类律师经纪人”模式:
早期“绿狗”网上线之时,我曾经对它和类似网站“律云”的商业模式进行过某种期待式的描绘:一是参考“天猫”、“淘宝”模式,进行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为当事人“匹配”相关地域、适当领域的“合适律师”;二是参考“国美”、“苏宁”模式,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可能为当事人寻求一个合理的律师费价格水平;三是参考“支付宝”模式,为互不信任(当事人担心付了费而律师不干活、律师担心干了活当事人不付费)的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类保证”机制。而此后“滴滴模式”的兴起,则给前述方式提供了一个范本,也迫使这种“法律服务的平台搭建”模式必须要有新的进步,否则很快会被市场所淘汰。我的同事王杰律师主导推出的“绿石开门APP”以及“搜名律”等,都是使律师、律所与客户成为其注册成员,在彼此之间搭起这种桥梁。
第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国际化、协同化发展
移动互联不仅宏观上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更使个体间的沟通、协作变得便捷。多方、远程交流便得格外容易,异地办公根本不是问题,业务协作日益多元、丰富与频繁。在此前提下,律师事务所呈现出某种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规模化为例,即包括以下几类不同类型:
一是相对紧密的总所与全国、全球性分支机构,如金杜,如中伦。
一是相对规范并日益紧密的全国、全球网络体系,如大成。
一是正在扩充规模之中的全国、全球性体系,如盈科,如京师。
一是以各种形式的联盟体出现的各种律师事务所联盟。
此外,通过移动互联的各种宣传、交流、互动,对律师的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乃至国际化提升,都是大有帮助的。譬如曾经“不可一世”的杨怪侠(我只敢举杨怪侠为例哈,因为他非常典型,而且我调侃了他他也不好意思跟我翻脸),互联网助其成名,也教育其规范。互联网造就了某些所谓英雄,也使人们更深刻而真切地认清了各路“英雄”。这都是互联网对于每个个体的监督与规范。
第二个问题:移动互联对于律师业态的法律性影响
一是移动互联时代,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中国律师在制约公权、保护私权的过程中面临着三种基本博弈:
一曰“法律博弈”:指依法定程序与规则所进行之博弈,包括法治环境下法律受到尊重与遵守时的一切司法活动,当下主要表现为公开、有序的法庭审理,如“李庄案”、“北海案”以及“薄案”之庭审;
二曰“法治博弈”:指为确保法律之实施而以媒体、网络自媒体之方式,集合公民私权形成“公众意志”,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之博弈,如李庄案之媒体尤其是网络宣传与社会关注,如“小河案”之律师微博造势——从实质上说,律师的所谓“死磕”,乃是通过一定程度“夸张”的辩护行为艺术与媒体、网络自媒体造势相结合的方式,去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庭习惯了“不讲理”。
三曰“政治博弈”:指各种政治力量利用权力之间、公权与私权之间以及私权之间的冲突所进行的博弈,如李庄案背后的“重模庆式”之争乃至引发“官场地震”,甚至影响到中国最高领导层的构成以及中国基本前进道路的特色与模式。法律人要推动社会进步,要充分重视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作用。
二是移动互联时代,律师执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发生巨大变化
一是在诸如“李庄案”、“小河案”、“北海案”、“聂树斌案”等影响性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移动互联更有效地抱团取暖,共同追求光明,相互温暖,共同安全。律师可以团结自由之学者、独立之媒体,共同推进社会之进步。律师可以通过移动互联了解和普及常识;可以通过移动互联获取与传播事实——无论当下的现实,还是曾经的史实;可以通过互联网凝聚公众的声音形成公众意志,从而对权力形成相对有效的制约;移动互联时代,网络技术的发达俣庭审直播处以大范围实施,对于公众客观、真实地了解法庭审理的相关情况,约束权力滥用和真实了解法官、律师、检察官的真实状态与水平,都是大有帮助的。(参见《律师如何利用庭审直播》)
二是在IPO、并购、PE等新型业务以及跨地执业、规模化执业过程中,律师已经越来越超越个体执业、单打独斗,而移动互联则将律师跨所、跨区域、跨领域地联合起来,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是基于移动互联,新的商业模式与经济领域不断产生,为律师提供更加广阔的服务领域;移动互联拉近空间、缩短时间,使律师的工作方法和服务模式发生变化。
随着5G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即时网络交流的便捷性,使远程网络会见、网络庭审等变得更加便捷。理论上律师任何的诉讼、非诉讼业务都可以通过远程共同参与实现存国界、跨地域、跨人种、跨法域、跨语言、跨传统与知识背景的合作。
三是移动互联时代,律师执业行为更加透明化
移动互联时代,打破声音垄断的“副产品”之一便是各种声音和信息的交汇,使局面变得更加复杂,让事务真相似乎更难辨识。所幸互联网本身即具备某种“自我净化”功能,公众广泛的参与与表达,最终会使一切更透明、更直接、更“去面纱化”。
移动互联时代,社会完成初步启蒙后,更具行动力的“知行合一”的律师、记者便取代学者、作家成为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主导力量。律师以民权代言人的身份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一种必然。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中国律师当摒弃“货与帝王家”的“招安式”政治梦想,彻底摆脱成为权力点缀的“奢望”,引导和集合公民意志形成相对强大的“公众意志”从而有效而安全地防范与制止权力的滥用,同时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间建构起“理性防火墙”。
第三个问题:移动互联对于律师业态的文化性影响
一是移动互联极大地帮助律师个体成长与整体品味
5G时代移动互联对于律师摄入信息、学习交流、调研研讨、实战推演都会有一个全新的提升。当下微信使律师之间、律师对于公众的交流与表达变得日益紧密与丰富,将来的技术平台及在此基础之上人的提升更值得期待。在此过程中,表达可以更多元,更人性化。律师的表达要有高度、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还应有温度。
二是移动互联极大促进律师职业文化形成
5G时代移动互联对于律师之间共同意识的形成,相关律师的心得体会,遭遇不公与风险的求助,法律问题的研讨与共识,较之当下以微信为代表的4G时代的交流,还将有新的突破,这种律师之间通过移动互联直接的交流非常有效地促进了律师职业文化的形成。例如,当下不少的律师微信群有三五百律师成员,经常性地邀请全国各地的优秀律师进行讲课,律师可以在车上、在床上、在饭桌上、在办公室里自由参与,自由表达,自由交流。未来则理当更为便捷与高效。
三是移动互联极大拓展了律师对社会的影响力
回过头来看:过去这几年、十几年,律师在社会事件上的专业评判、具体案件上的专业见解、实务操作中的“死磕”折腾,对于社会的深刻影响,我不必多说。对于社会的启蒙,律师的努力“功不可没”。5G时代传播技术的提升,但信息垄断、常识垄断和声音垄断更加困难,律师依法表达的空间更为广阔,方式更为多元有效。
结语:移动互联的风口与律师的职业前景
第一,成长不能超越过程
无论律师个体、律所群体还是中国律师行业整体,律师的成长过程也就是其社会影响力的累积过程,也就是其人力资源、人气资源与人脉资源的积累。脱离专业能力与智慧乃至实力的单纯律师营销梦想着做幸运的“风口之猪”,只可能自己丢丑也连累大家。——当下,除却“搭建法律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相关专业、资讯服务”、“律师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各类资源走多元化发展道路”等基本路径之外,最最重要的是“打造和应用法律服务大数据”——真实翔实的法律服务大数据,是互联网促进一切业务发展的基本支撑。
第二,律师的变革与坚守
无论传统还是现代,律师总有些东西是不会变的。我注意到移动互联时代,有三类律师在公共媒体及网络上比较活跃:一是以《中国律师》等官办主流媒体为阵地、以律协“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代表的“正统派”;一是以《律师文摘》及部分“死磕”律师为代表的“高尚派”;一是以ALB、钱伯斯评选为代表的“高大上”派。这三类群体,或主张服从、服务于社会大局,或着力于“人权、宪政”类,或致力于“商业、专业”型。——我想说的是,“仰望星空”与“承接地气”,其实是中国律师业所不可回避的两个问题。三者理应,也完全可以统一。
第三,律师做不了那风口上的猪
律师职业本身归根到底是“靠手艺、凭本事”吃饭的,这类职业本身不可能成为“风口之猪”。——“风口之猪”只可能产生于能够通过资本、技术迅速凝聚公众资源的行业。律师事务所由服务体向经营体的转化,多元投资管理业务的拓展,以及为社会提供大数据服务等商业化项目之类,均可能通过公司制进行运营,亦可能成功实现IPO——做律师需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甚至趁势而上,但同样需要坚守,需要我们拿得起、放得下、想得开、HOLD得住。虽然,全民“中国梦”时代,梦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但,我还是要说:
律师要给自己插上专业与实力的翅膀,莫要总想着成为互联网风口上的幸运之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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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5月29日,由北京国际交流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搜名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移动互联时代律师品牌与营销公益北京论坛”在京举办。论坛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律师营销”主题展开,就律师通过移动互联网,随时随地为用户解决法律问题,承接案件,案源拓展,客户关系管理及品牌推广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笔者与《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先生等嘉宾应邀出席论坛并演讲。随着近年来的不断观察与思考,对相关文章进行了不断修正。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第三章 职业精神论
第四章 职业伦理论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上)——法官当如何怼律师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下)——律师该怎样怼法官
第五章 职业素养论
第六章 职业心态论
第三编 律师职业博弈论
第七章 职业营销论
职业营销|什么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诉讼与非诉业务关系辨析
第八章 职业能量论
第四编 职业治理论
第十章 律师职业保障论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管理论
文化建设|律所党建问题研究——律师学习十九大有助于解决生存与尊严的三个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