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吕良彪:毕竟是在前行
★在中国,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中国人有着很深的变法情结,历史上有过多次变法,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但不管如何变法,有一点是不可变的,即国家只有一个权力核心,而且权力是不可分的。
★任何一种法制理念、模式都植根于当地文化传统的土壤。服装,仅仅是形式上的移植,尚要半个世纪的功夫,理念上的输入与融合,那就更难。
吕良彪: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就像一条长河流过来:在原始社会是同态复仇,你打瞎我的眼,我就打瞎你的眼,你打掉我的牙,我也要打掉你的牙,然后动用氏族的力量进行复仇,引发氏族部落冲突,当时认为这是非常正义的。奴隶社会后,开始出现国家,有了社会公共力量。奴隶制社会的刑罚是非常残忍的,像《封神榜》中提到的炮烙、挖心等刑罚,还把人大卸八块(近期发生在沙特驻土耳其使馆的以特制电锯残杀肢解沙特籍异见人士、《纽约时报》撰稿人,也格外凶残——笔者注),刑法的残酷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征。还有一个特征就是“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所有的法律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奴隶不知道奴隶主到底有什么手段,所以就怕他们,奴隶必须依附于奴隶主,如果你不听话,就用很残酷的手段惩罚你,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到了战国时期,中国进入分邦列土的封建社会,开始颁布法典,将统治阶级的特权告之天下,这比奴隶社会前进了一步。战国时期的李悝在魏国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都是把律令制定出来,公布于众。在中国,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中国人有着很深的变法情结,历史上有过多次变法,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但不管如何变法,有一点是不可变的,即国家只有一个权力核心,而且权力是不可分的。世世代代的中国人为了争夺这个权力核心,不断产生政治斗争,上演了很多人间悲剧,而且一幕又一幕地重演。
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开始走向政治舞台,出现了第三阶层。卢梭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这种思想慢慢深入整个社会,也深入资本主义法律的骨髓之中。日本从1868年的明治维新开始,传播西方启蒙思想。这场新文化运动的推动者和指导者,首推福泽谕吉,他的《劝学篇》、《文明论概略》,是当时文明开化论的经典,影响巨大,蜚声全国。他在书中说,文明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在文明”,二是“内在文明”。“外在文明”是衣、食、住、行以至政令法律等有形的东西,容易学到手;“内在文明”是民众的思想、风气等无形的“文明精神”,最难学到手。关于学习的方法,他认为“必须先(学)其难者后(学)其易者,”首先变革人心,然后改革政令,采取这样的程序和途径才是吸收西方先进文明的最佳方式。在书中,福泽谕吉还宣传了“自由”、“平等”、“自由独立”等思想,《劝学篇》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天不生人上人,也不生人下人”。此书深受一般民众欢迎,当时的销售量就达20万册以上。因此,福泽谕吉被誉为“日本的伏尔泰”,他的头像被印在当今一万日元的纸币上。
作为一种“治民之器”的法律在中国一向是发达的,然而中国却从来没有产生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清末沈家本等人把西方国家的法学思想、法律规范大抵引进中国,中国法律开始受西方影响。戊戌变法后中国才开始提出立宪思想,晚清政府为平息社会矛盾,派出五大臣考察西欧,并于1908年8月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拟建立近代三权分立雏型的立宪政体,在全国范围推行地方自治制度。清政府还制订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制度,且这一政治架构,基本上被民国所接受。后来孙中山提出五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教育权、监察权)分立,发韧出民权思想。到了国民党时期,有了六法全书,这时候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了,但基本上是受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的影响。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呢?
简单地说,前者是通过改良不断地完善,后者是通过不断地革命建立。欧洲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文明的基础上形成,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其最大的特征是成文法,即认为法是一种规则,解决矛盾首先得要制定一套规则,然后大家遵照规则执行。英美法系则有所不同,英国原来在全球都拥有殖民地,美国也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受殖民文化影响,其法律特征是判例法,即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还是规则与人的行为相结合,处于变化之中,法律不能固定为经卷。美国宪法不过九条,在判决过程中要“遵循先例”,以前碰到这种案件怎么判决,那现在也怎么判决,如果没有先例,便根据法律的精神,由法官创造性地解决矛盾,这种有约束力的案例在美国可以用仓库来装。
两大法系的审判方式也不同。人们说,中国的法庭审理没有英美的好看,为什么呢?英美国家的法庭充满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不乏机锋和悬念,其法官只是一个端坐其上的裁判者,他倾听双方发言,很少说话,等双方都把道理与诉求充分表达以后,再进行综合判断。英美法系还有陪审团,大陪审团一般是12人,陪审团成员随机抽取,只要是成年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具有基本的社会良知,就有权利和义务参加陪审团。法庭有义务对陪审团进行适当培训,事先告之哪些证据可以采纳,哪些证据不予采纳。然后由陪审团根据社会的良知进行裁定,法官根据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定再适用法律。涉及刑事犯罪的认定须经陪审团全体通过,法官才能判定有罪。这样做的好处是,因为陪审团事先是保密的,你不知道是谁审判这个案件,想拉关系没有门路,这就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社会矛盾更多地由社会正义的方式来解决,而且也化解了人们对法庭的不满乃至憎恨。在中国,为什么社会上老是有一些对法院的非议?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就一直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其流于摆设,案件的审理基本是由法院一家完成,因此所有的不满情绪也必然集中到法院……大陆法系则是根据成文法典组成合议庭,不存在陪审团。合议庭不是由一位法官说了算,一般是由三至七位法官组成,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成文法与判例法各有优劣。成文法使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预期,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成文法的制定者们看来,如果没有事先告知,是不能定罪的,如果因事设法,那很有可能导致立法暴政。因此,成文法不可能事先预设所有的规则来判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判例法可以对浩如烟海的案件进行裁决,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充分显示了对人的尊重,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也体现了司法的发展与进步。但判例法的不足正是成文法的长处。现在大陆法系遵从判例指导的成分越来越多,英美法系的立法亦日趋完备,按已成文法律制处的成分明显增加,这说明两者在互相取长补短、互相融合。
“建国”以来,我国司法体制与理念的变更,从法官制服的演变上可见一斑:
刚解放的时候,法官是没有制服的,法官与其它干部的装束没有什么区别,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法律虚无论的一个体现。毛泽东说我们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他还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不能靠法律来治大多数人。中国有中国的一套管理方法——“红头文件”在很长时期内“有效”地治理着国家,一切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文革”更是彻底砸烂公检法。甚至直到建国三十年后的1979年,我们才有了第一部刑法。
粉碎“四人帮”以后,法官开始有制服,那时法官的制服是大盖帽两头翘,大肩盖两边挂,怎么看怎么像解放军。某种意义上这也正是当时法律工具论的典型体现。法律被认为是“武器”,法院被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既是工具,则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服从,下级服从上级,权大于法。
后来法官制服换成了西装,开始体现法院、法官的中立性、独立性、科学性、权威性,法律作为社会综合调节器的功能和作用渐渐被各方面所接受和认可。现在法官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认可,中国的法官们有了一套正义的“行头”。法官穿长袍也是从西方引进的。在古代西方只有两种人穿深色长袍,一是牧师,上帝说人都是迷途的羔羊,要拯救人们的灵魂,要放牧人们的灵魂,人们可以向牧师忏悔。二是法官,他们穿黑色长袍,黑色有一种肃穆感和神秘感,他们穿在身上显得与众不同,体现了法律的庄重性与独立性。曾经有人问过我,为什么英国、香港的法官还要戴假发?起始的原因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文明开始用法律制裁罪犯的时候,肯定谁也不愿意当这个恶人,尤其是去宣判某人的死刑,所以戴面具和假发把自己包装起来,罪犯不知道是谁作出了最后的裁决,这表示法官本人与罪犯并没有仇,而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后来变成只戴假发,当时贵族在正式公共场合一般戴假发,法官戴假发则是为了以示庄重,说明司法行为是一种正式行为,仪式性非常强,不是街头、炕头的随意行为。再一点,戴白色、灰色假发使人显得年长,所谓世事洞明、人情练达,裁决容易让人信服。
任何一种法制理念、模式都植根于当地文化传统的土壤。服装,仅仅是形式上的移植,尚要半个世纪的功夫,理念上的输入与融合,那就更难。仅举一个例子,一直以来,我们把lawyer翻译成“律师”,其实按英文原意是“法师”,这一名称的翻译便与中国的专制文化有关系。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法的含义。法体现一种平等、正义的契约精神,律是自上而下要求你如何遵守。法与律还有一个区别,法是原理性、形而上状态的东西,律是现实性、工具化的东西。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规范准则来使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精神、一种文化、一种理想的追求方向。
胡平:中国社会4000年来,始终存在着一种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西方人讲“私产保护”,中国人却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西方人讲公民的“自由平等”,中国人却习惯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西方人认为法的本质是“公平正义”,而中国古代的法学家、政治家们只知道“法即是刑”……建国以后,国人对于法律的认识,大多源于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它的基本内容首先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是阶级斗争的武器,法律是政治控制的工具……“工具”的比喻,总令人联想起李逵那杀气腾腾的板斧。其实法律是社会文明的一种公器,是“文器”,而不是“武器”。在讲求法治文明的社会里,诉诸法律的对立双方,许多时候虽然立场不同、利益诉求冲突,但不同并非敌对,用不着搞得这么浓的火药味。而且,法律也不是单纯用来保护弱者、保护无产阶层的,她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所有弱者、强者,无产、有产者的权利。
★虽然对中国政治文明、司法文明的进程,不能抱着过于乐观的态度,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在越来越汹涌的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包括司法权力将会越来越公正,司法理念将会越来越科学,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
★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以宪法和法律规制权力的运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伤害。······中国司法的进步,更重要表现在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开始建立。上世纪八十年代,曾经有过一次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现在上上下下对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形成了很多共识,并写入了宪法,但在今后实施的过程中还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吕良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了。同时,中国越来越深刻地融入全球化----全球化绝对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包括政治、文化、法律在内的各个领域都要受到影响。虽然对中国政治文明、司法文明的进程,不能抱着过于乐观的态度,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在越来越汹涌的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包括司法权力将会越来越公正,司法理念将会越来越科学,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
仅仅在几年前,中国还忌讳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权观念,只着意于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因此,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首先表现在近年来对“人权”的正视和承认,特别是十六大以后的修宪,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范畴内,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人们如果没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财产权同样决定着自由权。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在宪政之下,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财产(权)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理论界这一普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次修宪,也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写进宪法。
宪法原则的修改是重要的,但它更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套与落实。中国司法的进步,有不少便体现在刑法上。比如死刑适用问题,中国适用死刑的刑种之多、被执行死刑人数之巨都是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当然中国人口基数大,社会转型期矛盾也比较复杂,但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对此亦起了重要作用。现在一般是对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等暴力罪行适用死刑。。过去个人盗窃三万块钱以上,就可以判死刑。据说曾经有外国驻华机构被盗以后不去报案,他们认为偷了三万块钱就把一个人给枪毙,这太极端了。现在刑法对盗窃基本上取消死刑,只有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和国家金融机构的才可能适用死刑。所有的死刑案件一审都是在中级以上法院,判决生效后还有一个死刑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考虑到暴力犯罪的数量比较多,工作量比较大,后来部分授权给省高院核准,像云南等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贩毒罪核准死刑,其它犯罪的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除了在立法中慎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也是从严把关,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像出于义愤杀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等,一般可以不判立即执行死刑。列宁说过一句讲到了根子上的话,他说刑罚的威力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你只要犯了罪,就必然受到惩罚,这才是最可怕的。而且,滥用死刑对整个社会肌体非常有害,调节社会矛盾有很多种手段,如果动不动用死刑,那么其它社会调节功能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就好比一个人患感冒,本来吃些板蓝根就可以,但如果老用先锋霉素,病菌的抗药性会越来越强,人的抵抗力也就越来越差。社会也同样如此,如果老是用死刑,久而久之,罪犯们不害怕了,法律也就失去应有的威慑力。再如绑架罪本来是很严重的罪行,但现在只要你不伤害人质,原则上不判死刑。如果从重惩治绑架罪,犯罪嫌疑人一想反正横竖都是死,干脆把人质也杀了,这对于保证人质安全是不利的,所以有些罪行不是判刑越重越好。
现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也越来越人道,过去就是枪毙,现在还有注射。很多地方有专门的注射室和专门执行死刑的执行车。现在完全取消枪决的条件还不具备,南昌目前还只是对个别伏法者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有人说现在执行死刑的方式还是不平等,贪官污吏大多是注射,其它的暴力犯罪分子还是枪决。对此,我的理解是,执行死刑不仅是惩罚,还有一个报复的实施,对暴力犯罪执行枪决,似乎可以让受害人及社会可以倾泄某种情感……
即使在西方国家取得这样的进步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国大革命时期杀人如麻,血流成河,像雅各宾派实行议行合一制度,很轻易地就把一个人给杀了,断头台下人头贱如猪头。仅仅几十年前,中国在“文革”期间也是保卫部门既抓案又判案,多少冤魂睁不瞑之目于九泉之下……凭心而论,中国能在十几年的时间当中取得今天这样的认识是非常不容易的。
司法的进步还表现在对收容审查的处理上。过去在大街上如果觉得一个人鬼鬼祟祟,看他不顺眼,即可以对其收容审查,而且这种收容审查往往没有期限。警察机构不受任何监督,也不给对方任何有效申辩的权利,就可以随意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孙志刚案发生以后,在网上网下引起了广泛而又强烈的舆论反响,收容审查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而代之以相应的困难人员救助制度,这不仅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而是司法理念上的革命性变化。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以法律规制权力的运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伤害。以前过分强调公共安全,无视个体的权利自由,屡屡导致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侵害。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进行无序、无端、不合法地侵害,这就是不人道。不人道不仅是残酷才叫不人道,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层面都可以表现出不人道。现在剥夺人身自由,必须要有几个前提,一是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二是犯罪证据确凿;三是有重大犯罪嫌疑,并有可能潜逃、毁灭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的。这既是对个体权利自由的一种尊重,也是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现在也是公众一个感兴趣的话题。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经这样描绘:“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行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辩,冤也伸了,大呼青天。······”现在绝对不能这样干了,任何人在法院判定之前,应该推定是无罪的,社会各界不能凭自己的臆断认定谁有罪。唯有法院凭着足够的证据,并达到某个标准,才能认定其犯罪。现在社会上对此还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的记者在报道时尤其要慎重。西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戴头套出庭,即使登报也是以漫画的形式,因为法庭上禁止拍照、摄像,这是对人权的尊重。现在有些记者经常在报上说某某犯罪嫌疑人落网,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有的还把当事人的照片登出来,非要生生造出一种轰动效应,这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社会舆论导向来讲,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马加爵案件属于一种特例,他的照片在全国媒体铺天盖地出现,那是因为公安部门已经发出了A级通缉令,至于有媒体将马加爵的家信全文刊登我认为很值得商榷,即使是死刑犯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少案件是在主要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媒体却把社会影响制造出来,把群众的义愤调动起来了。前些年有过一本《第一种危险》的书,结合河南张金柱案对此类现象进行过一些反思,很值得人们深思。现实生活中,在证据未必扎实的情况下,公众的情感被媒体煽动起来,一旦形成一种法院审判之外的审判,那将是很可怕的。
过去司法领域在不尊重人权方面还有一个超期羁押的现象,有的人既不判也没有起诉,有的人因为证据不足被关押五六年,甚至十几年的都有;还有的因为制度上的缺陷,甚至承办人调走了,不记得这回事了,人就一直被关在里面。超期羁压就是坐牢,与判了刑没有什么区别。不久前,全国法院本着“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基本理念,清理了一大批积案,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人们希望这种现象越来越少,更不能出现前清后积的事情。
现在司法领域在尊重人权方面有一个司法援助的措施,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如果某人可能被判死刑,但又没有钱请律师,法院会指定一名律师替他辩护。并不是任何案件都需要委托律师辩护,但死刑案件必须有律师。此外,一般像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委托律师,其监护人也必须到场,还有像聋哑人或表达有缺陷、智商有问题的人也必须请律师辩护。同样,被告如果没有财力,法院也会指定律师为其作无偿辩护。不要以为司法援助只是一种形式,任何内容都是通过某种形式来表现的,这项措施本身的内涵是深刻的。
中国司法的进步,更重要表现在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开始建立。上世纪八十年代,曾经有过一次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现在上上下下对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形成了很多共识,并写入了宪法,但在今后实施的过程中还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现在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根本不“作兴”,仅当成一张纸而已,有些领导一个批示就可以置法院的判决于不顾——这与我国的现行体制有关——法院系统虽然在形式上独立了,但各级法院的经费都由同级政府的财政负担,人员调配得听党委的,工作得看人大的,上级法院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影响下级法院的判决。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的深入发展,我相信,法院应独立于党委、政府、人大、媒体、民众以及上下级法院,唯法至上地行使审判权,今后的发展规律肯定是这样。我本人在被任命为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时曾在人大常委会面对国徽庄严立誓,这种做法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这不但是为着彰显法官的荣誉感,更是为了呈现法院的权威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政府对社会的调控应当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运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社会。······对官员们来说,掌握法律知识是次要的,不懂法律知识可以找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树立法治意识是最重要的,作为一个决策者尤其如此。
★十六大以来,上上下下对政治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已有了深刻的认识,看来,普法运动也该到了转型的时候——即从“义务普法”转型为“权利普法”。倘若我们不努力在中国唤起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政治文明建设便只能是茫茫流沙上的一部宏大叙事。
吕良彪:孟建住书记来江西以后提出一个观点,说法制环境是第一经济环境,我觉得这个观点很高明。参加《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立法论证时我曾举了两个例子:一是我在美国访问时,纽约市长对我讲,纽约是全美珠宝店最多的地方。我问为什么呢?是不是你们给了珠宝商特别优惠的政策?他说不是,我们对珠宝商和其他商人一视同仁,之所以珠宝店多,珠宝业经济发达,主要是因为政府提供了最安全、最有效的安全环境。纽约的刑事犯罪率非常低,入户抢劫率在全美也很低,因此珠宝商到纽约来开店很放心。第二个例子是史美仑女士介绍她在香港证监会工作时,曾有一家在整个行业中占有市场份额达12%—15%的公司以这个市场份额向香港证监会提出要获得特殊的优惠政策。香港证监会感到很为难,不给优惠政策,这家公司可能就会走,这对当时正处困难时期的香港经济打击非常大,对这些官员的仕途影响也不小。但官员们经过再三权衡,最后还是决定不给,因为给了这家公司,其它公司肯定会产生连锁反应。他们认为坚持统一的、平等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环境才是最重要的。最后那家公司确实撤走了,但香港正因为有如此平等、稳定的法制环境,经济很快得以复苏。南昌应该很好地借鉴这些做法,有些官员动不动讲要对哪些企业进行特殊保护,似乎不这样做,不足以表明招商的诚意。我觉得“四最”环境对任何企业都是平等的,对所有企业都应该平等保护,这种法制理念对南昌的发展极其重要。
政府对社会的调控应当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运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社会。官要讲法,但现实是官员们最有可能不讲法。在目前还相当脆弱的法制环境下,法院作为法律的代言人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不容易。比如欠债不还执行难的问题,可能领导批给你“变通”执行的条子,远远比要求你认真执行的条子多。他们在手法上越来越无懈可击,表达的意思却再明白不过。对官员们来说,掌握法律知识是次要的,不懂法律知识可以找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树立法治意识是最重要的,这就好比一个人懂得如何具体治病是次要的,但知道有病上正规医院找大夫是最重要的,作为一个决策者尤其如此。
政府的运转及各项政令的出台,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制程序。民间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官员的个人收入不多,但可以花的钱很多。据报纸上披露,某地的副市长邀请美国友好城市的市长来访。人家说明年才能去,今年议会没有给这笔预算。结果中国的副市长“一诺千金”,说所有的费用由我们包了。两者一对比便很鲜明,在中国,公共权力的使用,常常没有公众的监督,更缺少程序的制约,结果成了官员个人可以任意支配的资源。许多城市现在的房地产价格其涨势之猛令人咋舌,房价究竟涨在哪里?刨去建筑成本和开发商应得的利润甚至暴利,最主要的是涨在土地价格。地价上涨却主要不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而往往是由政府“经营”的结果。这种“经营”之道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情、体察了民意,并符合当前提倡的科学的发展观呢?近些年来,经济上很多过热、过滥问题根子上都与决策失误有关,所以必须要从法制上确立一套程序,以保障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的决策前后能有民意表达的途径、反馈的途径,并实现这一途径的制度化,使其能够具体操作。
老百姓也要讲法。现实生活里,老百姓不讲法、不懂法的现象比比皆是。小到家庭里的拳脚交加,邻里间的鹅争狗斗,大至有些受害人家属,在法院开庭审判时,一家人甚至雇上几十号人披麻戴孝,开着汽车跑到法院门口静坐,给法院施加压力,扬言不按他们的意思判决,就要到处上访……法理精神的普遍匮缺,使得法制感很可能成了中国国民素养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板子。法制意识首先是一种规则。人与人交往要有规则,有人群的地方就要有规则,大家都要按照同一规则来做事。法制意识又是一种权利意识。在现代社会里大家共有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为了大家共同的需要又必须让出一部分权利来。这就像冬天一大群刺猬生活在一起,必须靠近才能互相取暖,但靠得太近,又会刺伤对方,所以必须保留一定的空间。法制意识还是一种秩序意识。现代法制建设其实就是在寻求一种新秩序。前些年我在美国学习的时候,看到人们在时代广场排队买百老汇的打折票,排队的人很多,但一点都不乱,谁也不会插队,人们自觉地把长队伍折叠弯曲,使有限的空间能够站下更多的人,如果中途你内急暂时离开一会儿,回来以后那个位置还给你留着,没有谁会趁机钻进过去,你的权利充分得到尊重。法制意识正是整个社会能够以最低成本规范运行的核心保证。
胡平:中国的普法运动已走过了四个“五年计划”,也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许多学者认为,目前这种普法仍基本上停留在“你不准干什么什么,否则,法律便将会对你如何如何”的公民义务宣传的初级层面,而对广大公民“你有权干什么什么,如果谁侵犯了你的权利,那么你依法可对他如何如何”的“权利普法”,仍乏善可陈。百姓们也很少能自觉运用法定的权利来保护自己,这不能不说是目前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实状况。十六大以来,上上下下对政治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已有了深刻的认识,看来,普法运动也该到了转型的时候——即从“义务普法”转型为“权利普法”。倘若我们不努力在中国唤起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政治文明建设便只能是茫茫流沙上的一部宏大叙事。
主持人的话
我感觉,在一个既热烈尊奉又强力抗拒西方文明的国家,每一个貌似突然出现的仿西方民主情节的事件,都不是偶然的,它们的到来,及在这块土地上的发展,对我们这个民族深意大焉——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几句我们常常能够从西方影片和电视剧里听到的话,现在我们能够从国内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听到它们了。
当今四十多岁以上的中国人,谁不记得以前历次政治运动中无不奉为圭臬的一句经典名言呢:“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它就不倒。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虽说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很长的一个时期内,一向习惯于先认定其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而现在,“疑罪从无”的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确立。肯定有来自杞国的同志对此忧心忡忡。但法学界的学者、专家们正使着一件件大号扳手,汗气腾腾地旋紧地脚螺丝,要把这原则耸得牢牢的。他们认为: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虽然错放使有罪者又混迹于社会,可能再度作恶;但错判,在惩处了无辜者的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还令人瞩目的是,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2000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批准该条约的决定,中国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第142个加入这项公约的国家。
该公约的序言中说:“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的理想”,由此可以预期,一种有尊严、有自由、有保障的生活在中国将成为可能。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1952年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的第二个最具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与前一个公约一起,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两个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权文件。
该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的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被无理逮捕或予以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通过相应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
在粗读了这两个国际公约后,我的印象是,如果说前一个公约,着重追求的是人民的生活富足;那么,后一个公约,则努力倡导的是社会的政治民主。在中国古代圣人那里,它们都可以笼统地包容于“仁义”一词之中;而在现代人类普世价值里,二者不容置疑地构成了不可缺一的“人权”。
2004年3月,本届全国人大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四次修宪,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据《瞭望东方周刊》第22期报道,以张福森部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代表团一行9人,从4月9日开始,对日本和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情况进行了为期13天的考察。考察结果以报告形式上报国务院。
5月14日,司法部外事司司长宫晓冰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张部长之所以要选择日俄两国作为考察对象,首先因为两国近几年司法制度改革力度都很大,正好中央要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两国经验对中国有借鉴意义。”
2004年被媒体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繁忙的一年。”据悉,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为首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正在积极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
昔日忌讳的,变得理所当然;
过去敏感的,变得一清二楚;
昨日欲说难说、举棋不定的,化作了今日回眸时自嘲式的会心一笑……
或许,有人认为,“人权”这个词的内涵,在实际生活中离国人还很遥远,在中国,它的装饰效果远远大于它的实用价值。可WTO在十几年前,离中国不也遥远得像在南极圈里住着的爱斯基摩人么?
政治家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法治一词,理论界也越来越深入地讨论宪法、宪政一类术语,这便日渐清晰显示:中国正朝着法治或宪政的道路上走。尽管这条路荆棘丛生,湿滑泥泞,不时划过烛影斧声。为此,整整折腾、徘徊了大约一个世纪,但我们毕竟是在前行而不是后退,而且,今天我们必须走下去。
实际上,中华民族没有别的道路可以选择,这是一条活路,其余的全都是死路。
注:中国法治从萌芽到艰难前行,其过程虽然曲折,但毕竟是在前行。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长河回顾,两大法系的宏观比较,人权与法治在中国的启蒙与实践,宪政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当年离开法官队伍、离开江西赴京重新做律师之际,著名报告文学作家胡平先生担纲主持的“江铃都市新观察”周刊,就中国法治进程、人权保护、市场经济环境等话题对吕良彪律师进行了长篇专访。访谈全文发表于2004年6月28日《江南都市报》。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第三章 职业精神论
第四章 职业伦理论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上)——法官当如何怼律师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下)——律师该怎样怼法官
第五章 职业素养论
第六章 职业心态论
第三编 律师职业博弈论
第七章 职业营销论
职业营销|什么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诉讼与非诉业务关系辨析
第八章 职业能量论
第四编 职业治理论
第十章 律师职业保障论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管理论
文化建设|律所党建问题研究——律师学习十九大有助于解决生存与尊严的三个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