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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校闹,教育部有话说!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8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92号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打击校闹,重振师道尊严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答复如下:

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不断完善。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做了规定,为处理学校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完善了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对加强学校安全做了全面部署,其中也就“校闹”治理做了原则规定。此外,教育部先后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等部门规章,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的制度规范。

实践中,教育部门与政法、检察、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深入指导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提升了校园安防综合治理水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安全面临的巨大压力。

但是,如建议所指出的,目前学校安全工作仍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矛盾,一些地方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案件解决渠道不畅,给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一状况,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身权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也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

2018年以来,教育部积极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争取支持,研究起草了《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已于2019年7月发布。该《意见》围绕依法治理“校闹”,坚持多元参与,推动第三方机构、专业组织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党委政府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合力。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一是突出“预防为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二是实现“不闹也赔”。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强调,各地要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三是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规定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限定公办中小学自主赔偿的权利。同时,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四是做到“坚决打击”对依法处置、打击“校闹”行为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校闹”行为。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校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受人委托实施违法犯罪的“职业校闹”,要依法从严惩处。五是坚持“联合治理”。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有效应对舆情,做好信息发布,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依法理性解决涉校纠纷。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规定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把治理“校闹”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整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形成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工作合力。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将《意见》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二是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分工方案,细化各部门责任。同时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推动试点,探索经验。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四是汇编案例,加强指导。搜集、遴选各地、各学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行为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五是健全机制,确保长效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推动《意见》确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地生效,让校长、老师和教育部门都切实感到不发愁、有保障。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教育部将在今后完善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借鉴。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0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9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解决家校纠纷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司法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不断完善。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做了规定,为处理学校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完善了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对加强学校安全做了全面部署,其中也就“校闹”治理做了原则规定。此外,教育部先后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等部门规章,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的制度规范。

实践中,教育部门与政法、检察、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深入指导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提升了校园安防综合治理水平。同时,一些地方建立了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化解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安全面临的巨大压力。

但是,如建议所指出的,目前学校安全工作仍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矛盾,一些地方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案件解决渠道不畅,给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一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身权益,也对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推进素质教育造成了较大影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

2018年以来,教育部把制定依法治理“校闹”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一是突出“预防为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二是实现“不闹也赔”。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强调,各地要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三是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规定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限定公办中小学自主赔偿的权利。同时,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四是做到“坚决打击”。对依法处置、打击“校闹”行为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校闹”行为。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校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受人委托实施违法犯罪的“职业校闹”,要依法从严惩处。五是坚持“联合治理”。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有效应对舆情,做好信息发布,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依法理性解决涉校纠纷。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规定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把治理“校闹”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整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形成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工作合力。

同时,有关部门表示将充分发挥现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推动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行能调尽调,切实维护家校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健全解决家校纠纷工作机制对于教育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教育部将在今后完善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借鉴。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2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9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治理‘校闹’解决涉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答复如下:

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不断完善。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做了规定,为处理学校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完善了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对加强学校安全做了全面部署,其中也就“校闹”治理做了原则规定。实践中,教育部门与政法、检察、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深入指导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提升了校园安防综合治理水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安全面临的巨大压力。

但是,如建议所指出的,实践中确有一些地方出现的“校闹”现象给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2002年,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在明确学校责任、化解事故纠纷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限于立法层级,难以全面解决学校安全面临的问题。这一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身权益,也对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推进素质教育造成了较大影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

2019年,教育部把制定依法治理“校闹”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依法治理“校闹”,坚持多元参与,推动第三方机构、专业组织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党委政府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合力。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一是突出“预防为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二是实现“不闹也赔”。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强调,各地要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三是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规定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限定公办中小学自主赔偿的权利。同时,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四是做到“坚决打击”。对依法处置、打击“校闹”行为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校闹”行为。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校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受人委托实施违法犯罪的“职业校闹”,要依法从严惩处。五是坚持“联合治理”。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有效应对舆情,做好信息发布,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依法理性解决涉校纠纷。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规定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关系利益广泛,涉及问题复杂,需要做好多个部门、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工作。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地方政府部门协调的配套措施、要求执法机关对“校闹”行为予以打击等,都需要多部门合作健全学校安全治理体系的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教育部部门规章,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因此,修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暂未纳入教育部规章立法计划。下一步,教育部将总结各地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果,以及《意见》实施中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动《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你们在提出关于立法的意见与建议对于教育部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教育部将在今后完善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借鉴。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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