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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江苏执行律师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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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实务要点

第一、执行异议之诉实施13年来,很难想象,仍然有部分裁决没有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错误作出执行裁定将执行争议导入执行异议之诉,形成一审二审诉讼资源的大量内耗。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首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原条文第204条调整为第227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江苏高院评价“连云港中院(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系因申请执行人不服该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而作出,该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许俊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即执行异议裁定系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启动,并非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启动,裁定本质不属于案外人异议裁定。

第二、我们注意到,“诚越商贸公司对(2017)苏07执438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连云港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连云港中院作出(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诚越商贸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同时告知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核心在于,执行异议并非案外人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标的),无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均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启动执行异议审查,进而作出执行裁定为前置条件,这是该法律条文的应有之义。正如江苏高院评价“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起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异议裁定为前置程序,未经案外人异议裁定,不应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首先是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为先决条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原因是驳回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这也说明执行异议裁定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启动,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执行裁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程序(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在执行标的之上存在足以排除执行或者交付的实体权利,其应当先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2)执行机构经过审查,应当在十五日作出异议裁定: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异议成立,同时中止对异议指向标的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3)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异议成立的裁定,应当在收到案外人异议裁定的十五日不变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4)执行法院经过审理,应当作出停止或者准许对争议标的执行的一审判决。(5)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范向阳主编,《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与裁判》第15-16页。

第三、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除《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之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第306条、第501条提起执行异之诉的,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已经执行法院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且对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解释是,考虑到审判程序比较复杂,如果对所有的案外人在执行中提出的异议不经审查便直接进入审判程序,不仅影响执行效率,还可能给一部分债务人拖延履行留下空间,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因此,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先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人民法院初步审查的裁定不服的才赋予案外人、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摘自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周继业主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著,《强制执行新实践》第423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换言之,无论案外人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均以不服法院做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为前提条件,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条件。

第四、考察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受理条件,除了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以外,还应考察执行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告知正确性问题(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裁定救济途径告知错误,此种情形如何处置,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处置:第一种情形是执行异议应当适用执行标的异议审查,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错误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救济途径告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此时,上一级法院执行复议中,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定,依据是《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种情形是执行异议应当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错误适用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救济途径告知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此时,应当向同级或上一级提出执行监督方式救济撤销执行裁定,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4、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与执行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3)执行裁判机构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重新进行审查,告知各当事主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予以救济。第三种情形是执行异议裁定不告知救济途径,即本案情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未交代救济权利。”当事人可以参考本案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法院复议程序撤销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作出裁定,依据是《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参考案例江苏高院:执行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异议立案且未告知救济途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撤销执行裁定

案情介绍

一、云瑞莲祥公司(更名为诚越商贸公司)与华瑞鹏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石景山法院作出(2007)石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华瑞鹏达公司于返还云瑞莲祥公司616000元等。连云港中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华瑞鹏达公司股东朱怀砚、朱松瑞、阮祥良为被执行人,上述三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及未出资范围内偿还云瑞莲祥公司的债务625800元承担责任。

朱怀砚所有的位于海州开发区房产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经连云港中院拍卖,丁一凡、孙召见以2877700元拍得该房产及所占土地。连云港中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苏07执438号之三执行裁定涉案房产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归丁一凡、孙召见共同共有。

二、2017年12月8日,案外人许俊对涉案房产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主张该房产、土地的相应拍卖价款的一半许俊提供2007年6月22日与朱怀砚的离婚协议。连云港中院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2017)苏07执438号执行通知书“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204国道东侧新农村段房产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中68.587万元归许俊所有,驳回案外人许俊其他请求”。

诚越商贸公司对(2017)苏07执438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连云港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连云港中院作出(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苏07执438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中“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204国道东侧新农村段房产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中68.587万元归许俊所有”的内容。

三、许俊不服(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许俊遂提起本案诉讼。

连云港中院认为,原告许俊的诉请请求不能成立,作出(2019)苏07民初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许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江苏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据此,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起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异议裁定为前置程序,未经案外人异议裁定,不应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本案中,因连云港中院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2017)苏07执438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连云港中院依法立案审查后作出(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许俊不服该异议裁定提起本案诉讼。连云港中院(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系因申请执行人不服该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而作出,该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许俊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3号民事判决;驳回许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50元,退还许俊;上诉人许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0元予以退还。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异议之诉丨执行标的丨案外人异议裁定丨受理条件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288号“许俊与于景云、朱怀砚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唐志容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515)。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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