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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五)——经验是把双刃剑,风险提示讲方法

赵宸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 律野仙综
2024-08-26

最近复盘了几个案件的代理过程,最挠头的是风险告知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怎样的“度”,才可以恰到好处得平衡客户预期与律师职责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应与结果并重,但法官思维中,后果实用主义的定势常常导致我忽略对过程的管理,疏忽客户的接受程度。在我眼中的案件结果看似通透,却增加了客户的焦虑,反增了代理和管理客户预期的难度,也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法官思维模型中,最讲究的就是边界,那么,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边界又在哪里?


经验是把双刃剑。把裁判思维强加给律师,尚且不一定买账,更何况是当事人?于是想明白,预警、风险告知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管理客户预期中不可避免且需要讲究技术和艺术的工作,若还是不行,便交给时间吧!看来,“屁股决定脑袋”这事儿,想从以往的经验和惯性中走出来,着实需要些时间。因为你眼中的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在客户这里,或许是一辈子就那么一次的经历,客户必然更紧张、小心、纠结、不安。理解之后,管理客户情绪,也便成了律师的“家常便饭”。因为,律师认为的最佳途径,往往可能会因为忽略了客户视角,原本是减少损失,却有可能演变为没有利益最大化。


法官思维模型——客户视角

损失最小化 VS 利益最大化



上图是从客户视角出发对法官思维模型的变种。如果说法官的“上帝视角”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客户的“上帝视角”必然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回到模型,相信熟悉的朋友已经知晓:点S代表诉讼请求,点A代表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点C代表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关于点C的例外情形,在课堂上已经与大家分享过,在此不再赘述)。


如果转换视角,看看会有哪些启发?


于当事人而言,往往是极致的结果导向型,这就是为什么对于稳输的案子,律师更要管理好过程的原因。我们将模型的线段AC进行详细拆解,从客户视角出发,点A是客户诉求最大化的结果,即极致的利益最大化,倘若客户视角集中在A点,势必造成——除了完胜,所有结果都是利益减损,都是“输”。但若客户抱着点C的心,去争取点A的利益,那么,任何除C之外的结果,都是向A的靠拢,都是损失的减少,都是利益的扩大,都是“赢”


由此可见,在法官思维模型中,线段AC是裁判结果的区间,但从用户视角探讨的话,线段AC应当理解为律师引导当事人认知的区间,方向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认可程度,毋庸置疑,从C到A更为有益。


了解法官思维模型的朋友一定记得,思维模型中的“以终为始”,用程序性思维和终局性思维结合的方式,选择和确定诉讼请求(点S)。反之,作为律师,只有“以终为始”,方能选择最适宜管理客户预期的点,才有可能实现双赢。


其实模型的底层逻辑不变,都是“以终为始”,一种用于说服法官,一种用于管理客户,只是角度不同。如下图所示。

像极了每次客户的提问

——律师,你有几成把握?

说服法官

说服法官,通过对线段AC的具体分析以确定最佳的点S,体现在法官思维模型的底面SAC上。

管理客户

管理客户,是通过在线段AC上选取适当的点B,以实现引导当事人“预期向好”的目的。

模型分析

在线段AC上,可以选择不同的点B,显然越靠近点A,代表把握越大(如B1),越靠近点C,代表把握越小(如B3)。


律师在管理客户时需要保守,但不能太过保守。


给最坏的结果以便于管理客户预期吗?显然不是。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中,讲到因为太过保守,风险提示太密,导致丧失客户信任的经历,尽管后来事实验证律师是对的,依然属于过程管理不够成功的典型。


过程服务不保留,结果引导有保留。

在服务过程中,要给客户良好的体验感,及时沟通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基础。

在结果引导中,应当相对保守,有所保留。因为全盘拖出,未必能换来客户的信任,有时可能适得其反。

综上,客户希望改变结果,律师需要找到原因。

变模型,方能找到边界。只有找到要去的地方,才知道该从哪里起航。
在法官思维模型中,
运用好边界,管理客户预期。




往期文章链接如下: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一|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三|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四|理工科思维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五|法官思维模型在背靠背协议中的适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六|程序性思维在起诉中的应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七|起诉状中的颗粒度问题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八|程序性思维重启诉讼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九|给你一个支点,你能撬动什么?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重建诉讼和裁判逻辑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一|上菜的艺术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二|数学建模初探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三|三段论的数学建模初探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六|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七|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二)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八|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三)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九|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二十|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一)——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

《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二)——诉讼请求的大与小

《法官思维模型》之法官思维密码的破译者

《法官思维模型》之案例——BT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法官思维模型》之案例|与未成年人谈恋爱?当心被监护人起诉

  CRS vs Modeling|企业社会责任与建模

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

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二)——成交是目标,不是目的

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三)

法官思维到律师思维的“拧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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