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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的实践探索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

编者按

为持续跟踪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发展进展,亚洲金融智库开展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研究项目,由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亚洲金融智库首席研究员、香港交易所集团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教授担任课题主持人,并由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作为学术支持单位,由王志峰博士担任课题协调小组组长。其中,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研究助理喻奇、方堉豪、朱伟豪、赵一迪参与了课题研究和报告撰写。课题成果《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在2018年11月20日在亚洲金融智库成立大会暨首届年会上正式发布,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目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9)》课题已启动。


本文选自《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第五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的新进展”中“第二节: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的实践探索”,文末附有报告购买和征订信息。



课题主持人:巴曙松教授(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亚洲金融智库首席研究员、香港交易所集团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金融监管各具特色,有广阔的空间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多元化特点,求同存异、互相借鉴,服务于大湾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大湾区金融发展和区域一体化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的金融监管实践表明,在金融开放背景下,内地结合金融发展需求,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为外资机构进入内地金融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有序引导内地金融机构和企业“走出去”,提升综合实力、丰富资产配置渠道;香港、澳门有条件依靠有效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内地资金“走出去”。在保持“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前提下,针对三地不同关税区和货币区,在保持各自特色的基础上,相互借鉴、协同发展,促进大湾区跨境监管合作、支持跨境业务产品多元化发展、建立跨境监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强化反洗钱合作,完善区域性风险防范机制。


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的实践探索


制度体系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与保障。金融开放背景下,内地针对金融跨境监管问题,结合发展需求,对现行监管规则不断完善,出台颁布多项法规,约束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行为。相比内地,香港、澳门更是依靠有效的制度体系建设保障资本市场完全开放情况下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本小节通过对内地、香港、澳门三地跨境金融监管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旨在明确湾区目前面临的监管环境,从而为后续金融监管如何保障湾区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的制定提供研究基础。


一、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内地准入享有更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逐步放宽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形式、地域以及业务准入的相关限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内地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保留限制性措施的管理方式。同时,在CEPA框架下,中国香港及澳门享有较一般情况下外资机构更为优惠的市场准入政策,例如对于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降低至60亿美元。


目前,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市场准入及业务准入方面,各金融机构都需要满足注册资本、股东资本、营业年限等前置条件。


(一)市场准入需满足资本金及营业年限等相关要求


对于外资银行的设立,港澳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外资银行应满足一定的资本条件,针对不同市场准入形式,资本要求不尽相同。针对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国银行分行要求母行需拨付大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作为营运资金。


证券业方面,外资证券机构仅可以合资证券公司形式进入内地,外资证券公司境外股东(或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应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集团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表5-5: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准入资本及营业年限要求


(二)业务准入须满足营业年限、营运资本金等审慎性条件

1.外资证券业务范围限制相对严格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经营大部分人民币及外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不允许经营银行卡业务,同时只能受理内地公民每笔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上述三类外资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

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的经纪和自营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可经营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等人身保险业务。

2.外资银行业务准入需满足营业年限、营运资本金等要求

虽然外资银行目前可开展的业务范围方面有所放宽,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在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1年以上,且需向内地分行注入营运资金要求,在内地多家分行平均营运资金达到5亿元的前提下,单家分行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业务准入方面的年限要求一定程度上放缓了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发展。

总体来说,中国目前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准入资质、持股比例及业务准入方面,没有实现与内资机构同等待遇,例如营业年限要求、持股比例限制、证券行业业务范围、支行的布局设点等方面要求都较内资机构更为严格。

二、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渠道日趋多元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内地为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持续稳妥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通过QDII、QFII、债券通、深港通、基金互认等制度安排,满足境内外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

(一)支持境内企业赴港发债,不断完善熊猫债市场制度建设

第一,鼓励内地机构前往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相关监管事宜依照香港有关规定执行。为支持境内企业海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内地分别于2007年、2012年颁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境内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明确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进行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进行事后备案。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调回以及兑付债券本息涉及的资金划汇,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或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第二,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落地明晰相关操作要求。近年来,中国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主权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及境外金融机构均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为规范熊猫债市场发展,2018年9月25日,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四类主体,明确了各类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要求。《管理办法》针对前期包括发行人资质要求、财务规范、申报材料等相对模糊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有效提高了制度透明度及规范化,将有助于进一步释放熊猫债市场潜力。

(二)利用多项制度安排,丰富跨境资产配置渠道

第一,内地债券市场针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基本实现全面开放。2010年,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三类机构获批在备案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随后,包括《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及允许QFII及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制度及机制相继推出、发布,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了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全面开放,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另外,2017年7月,债券通(北向通)正式推出,利用基础设施连接,“一点接入”内地债券市场,有效提高了投资者入市效率。

表5-6:债券市场跨境投资制度安排


第二,境外机构参与内地股票市场主要渠道为QFII、RQFII及深港通等。但QFII及RQFII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投资主体需满足相关资质要求,主要面向中长期投资资金的放开。


第三,QDII及RQDII为目前内地机构主要的境外投资渠道。中国分别于2006年、2014年推出QDII及R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代客资金在核定额度内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境外资产配置渠道。2016年,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国务院正式批准《深港通实施方案》,内地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香港市场的上市股票。


第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丰富跨境证券投资渠道。2015年7月1日,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机制正式推出,外汇局同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对基金互认额度管理及相关操作进行明确。在该制度安排下,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可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香港基金在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在内地发行及销售,有效丰富了跨境证券投资渠道。


(三)稳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革,为投资提供自由便利的政策环境


除不断拓宽境内外跨境业务的投融资渠道外,内地适应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需要,大幅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不断创新外汇额度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交易操作及资金使用。简化外汇额度管理,对QFII、RQFII可根据其资产规模一定比例自动获取投资额度限制,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单家境外机构、债券通境外投资者不设额度。放宽对于QFII及RQFII的锁定期限制,不再对RQFII设比例与分期汇出要求,但为保证外资有序撤离,保留QFII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无须核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锁定期、汇出比例和额度限制。


表5-7:跨境业务外汇额度管理措施列举


规范简化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外汇局颁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提出针对境内企业(中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实施统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


(四)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为便利市场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积极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一方面将使用主体扩大到内资企业,针对中国内地成立的法人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法人金融机构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提高内地主体尤其是中资企业的跨境融资自主性。同时,建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和企业可在与其自身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五)多举措推动广东省跨境金融服务创新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出“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推动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推动投融资便利化”及“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相关措施。围绕《自贸区总体方案》,人民银行及广东省相关监管部门先后推出多项政策,推动广东自贸区的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CEPA框架下港澳机构享受在粤设立金融机构多项优惠措施


相较于内地其他地区,在CEPA框架下,广东省为香港及澳门金融机构准入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准入条件。市场准入方面,依据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的CEPA补充协议,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可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同时,降低了澳门在横琴设立外资银行的股东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及持股比例方面,港、澳金融机构可在广东、深圳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


表5-8:港澳机构在粤设立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2.QDIE及QFLP制度拓宽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资渠道


深圳分别于2014年及2017年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深圳QDIE试点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推出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方案及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拓宽内地机构境外投资渠道及创新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方式。


第一,QDIE在主体资质及投资范围方面享有一定优惠。


QDIE机制下,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向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在获批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内地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主体资质方面,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QDIE申请,而QDII主要针对金融机构;投资范围方面,QDII仅可进行境外证券投资,而QDIE对境外投资品种等没有特定限制,除证券类投资,还可进行股权、对冲基金等投资;QDIE境外投资主体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多种形式。


第二,QFLP新规扩大管理人范围,明确相关操作细则。


QFLP制度下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成为人民币,可投资于内地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该制度下外汇资金可在基金层面结汇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国内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多地都推出了QFLP政策,但深圳与其他试点地区相比扩大了管理企业和投资者范围,并明确了境内外投资者标准及条件、投资方向限制及合格投资者、登记备案规定与基金业协会的衔接,使QFLP更具操作性。


3.创新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资金使用管理


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正式发布,其中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创新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使用。


第一,优化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客户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时,内地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降至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同时,对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由0.5上升为1。


第二,优化跨境人民币债券发行资金使用限制,满足相关主体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在内地的使用需求。支持内地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按需回流内地使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所筹人民币资金的回流额上限暂定为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同时,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在内地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4.开放自贸区NRA账户结汇


依据2017年汇发3号文规定,开放自贸区NRA账户的结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


三、香港金融监管继续审慎监管下的充分开放


(一)执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


香港市场执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任何受规管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必须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牌照。


1.银行牌照需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


香港允许外资银行同本地银行一样,自由经营境内外一切银行业务,且外资机构与本地机构认可资质大致相同。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银行牌照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三类,三类机构经营不同的业务,统称为“认可机构”。相关牌照获取需满足相应的最低资本金(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账结余)要求。其中持牌银行为不低于3亿港元,且客户存款总额规模不得低于30亿港元及资产总额40亿港元;有限制牌照银行不低于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不低于2500万港元。


境外银行分行无须持有资本,不适用资本比率规定及大额贷款资本限制。所有在香港注册的认可机构须遵守《银行业条例》各项规定,包括维持充足流动资金和资本、向香港金管局定期提交统计报表等要求,但以分行形式在港从事业务经营的境外银行在香港无须持有资本,有关资本比率的规定和大额贷款的资本限制不适用于该等银行。


2.证券及期货等牌照需满足对持牌代表、股本及速动资金要求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主要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主管机构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牌照主要分为十类,分别可开展不同类型业务。


申请上述牌照需向香港证监会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递交后,香港证监会与申请公司进行多轮问答过程,申请人修订或补充相关材料。需满足条件主要包括,首先申请人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其次是对于持牌代表的要求,有2名以上持牌代表(RO),且拥有多年行业内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最后不同牌照类型有不同的股本及速动资金最低要求。


3.保险牌照颁发重点评估财政能力及可持续运作的关键风险


香港保险业由《保险业条例》进行监管,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为监管机构。计划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条例》到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申请授权经营,发牌审批及后续审查工作首要放在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财政能力和可持续运作的关键风险上,重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缴股本是否足够、资产素质、偿付准备金数额及再保险安排是否妥善等。其中,股本及偿付准备金要求须符合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经营综合业务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的公司,最低实缴股本2000万港元。保险公司资产须多于负债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二)营造开放稳健的金融市场投资环境


1.实施上市架构改革,扫清优质初创公司上市障碍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凭借其完备的证券市场制度、较为宽松的资本及税收政策,吸引大批公司赴港上市。香港交易所目前接纳来自包括香港、百慕大及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区及中国地区注册的公司。另外,如果拟上市公司可以证明其根据注册地法律对股东权益保护至少达到香港相关要求,也可提出上市申请。香港交易所提供主板上市及创业板上市两种方式,公司上市首先委任保荐人,并向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并接受双重监管,最终由香港交易所负责审批。在香港上市要达到香港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关于注册地、盈利要求、公司治理、司法管辖和股东持股等方面要求。


同时,自2016年起香港交易所开始进行上市架构改革,并于2018年4月宣布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及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为创投产业及生物科技行业优质的初创公司扫清上市障碍。


(1)允许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为吸引更多初创公司上市,解决生物科技公司在最初研发初创阶段资金短缺问题,香港交易所宣布接纳未盈利及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但其发行人需满足至少有一只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且公司必须以研发为主且上市前最少十二个月一直在从事核心产业的研发;资金用途为研发用途,且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长期专利。同时,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香港交易所要求拟上市公司需满足相关营运资金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并制定了管理生物科技公司相关风险的措施。


(2)引入双重股权架构


2018年4月港交所发表双重股权架构咨询意见总结,提出针对双重股权架构制度的限制与约束条件。


第一,申请人资质要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在香港上市,需具备公司为创新产业公司且业务成功、公司价值主要来自或依赖人力资源且不同投票权益人的技能对公司业务增长具有重大贡献等特点;同时,香港交易所保留权利,若申请人不同投票权架构极端不符合管制常态,可以不适合上市为由拒绝该等要求。


第二,投资者保护措施。为保障外部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香港交易所设置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不同投票权权利的限制、保障同权同股股东投票权利、加强信息披露及加强企业管制等要求。


第三,不同投票权受益人限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只限上市时发行人董事及上市后留任董事的人士。必须担任公司董事,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转让其不同投票权股份,或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再符合有关董事规定,其不同投票权即会失效。


2.港股通丰富内地企业投资港股渠道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分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市值50亿港元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分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投资者需满足香港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其中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设总额度限制,每日额度420亿元,双方可根据运营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3.简化监管流程,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香港金管局2010年2月发布《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在香港已有的政策框架下,透过简化程序和增加操作灵活性进一步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监管核心原则包括两方面:


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开展人民币业务。


四、澳门通过审慎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一)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遵循严谨准则


澳门金融业包括金融和保险两部分,其中主要的金融服务者包括银行、金融公司、金融中介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资本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服务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等。澳门对市场准入监管采取严谨准则,在金融机构牌照审批方面,对包括股东及管理人员资历及适当性审查、经营策略、目标客户、业务计划及财务预测的可行性及合理性、人力、技术及财务资源的充足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会计制度、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措施、业务持续计划等多方面进行评估。


1.金融机构设立需满足资金人员及相关审慎监管规定


依据规范法律不同,可将金融机构分为信用机构、除信用机构以外无特别法规范的金融机构,以及除信用机构以外使用特别法规定的金融机构。1)依据《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15条,信用机构包括银行、储金局、融资租赁公司及法律上归类为信用机构的其他公司,主要遵循的法律规范为《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其中,依据设立形式不同,澳门对于设立信用机构、外地机构在澳设立分行制定了不同的监管要求。2)除信用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如有特别法规范,则首先使用特别法规定,并补充适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三编规定。3)如没有特别法规范,则适用第三编的规定。


第一,申请程序。在澳设立金融机构须向澳门金管局提出申请,澳门金管局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行政长官依据申请情况批给许可。


第二,满足资金及人员资质要求。在澳门设立金融机构(除外地机构在澳设立分行),设立形式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应满足金管局对于资本金以及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表5-9:在澳设立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外地信用机构还可在澳门开设代理办事处及支行。开设代理办事处须预先获得澳门金管局许可,且仅可用于维护其代理的信用机构的利益,不能进行属于信用机构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外地信用机构开设的支行向公众提供服务,须预先取得澳门金管局许可,如不用做借贷公众,无须取得许可,但相关机构应事先将设立地点、目的及相关变更事宜通知澳门金管局。


第三,其他审慎监管要求。除上述资本及管理人员要求,澳门金融机构许可批给参考的关键因素还包括机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区政府实行的经济及金融政策,机构业务计划可行性,主要出资股东的适当性、董事会成员及/或实质管理业务人员的适当性,如属信用机构还要确保托于其款项的安全,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及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适足性,机构现在及未来所属集团的机构和特点等。


2.外地保险公司在澳设立分公司需满足营业年限要求并设有成立基金


从事保险业务须经澳门行政长官预先许可。按照《保险活动法律制度》,保险公司牌照分为在本地区设立的公司、总公司设立于外地的保险公司在澳门开设分公司、总公司设立于外地的保险公司在澳门开设的代理办事处。


在澳门设立保险分公司的母公司需设立并开业至少5年,且资本金不低于澳门本地设立保险公司资本要求。外地保险公司在澳设立分公司还需设有成立基金,成立基金必须运用于金管局以通告订定的、在澳门地区内的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同时分公司管理受托人须长期居住于澳门,且该受托人须获得澳门金管局认可。业务范围方面,分公司可从事保险业务,但仅限于母公司住所所在国家或地区获批准且实际经营的保险项目,同时须受澳门现行法例规定的约束。代理办事处不得从事保险业务。


表5-10:澳门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的设立资本金要求


另外,澳门对保险公司实施强制性公开制度,外地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每年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和两份本地报纸上公开其上一营业年度的账目资料。


(二)离岸机构享有税收优惠但业务范围受限


澳门离岸业务的核心法规为《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设立离岸金融机构须向澳门金管局提交申请,行政长官依据申请的个案情况批给许可。


拟在澳门设立离岸金融机构,应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最少51%股份必须为记名股票。如拟设立的离岸金融机构并非住所设在澳门的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澳门金管局须事先收到由本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发出的通知,其内须载明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的身份资料、拟在澳门进行的交易活动种类,以及须确认此等交易活动是包括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的许可内。开设离岸金融机构分行,申请机构须在澳门以外注册成立,且须由所属地监管当局发出通知,载明分行负责人的身份资料、拟在澳门进行的业务种类,以及确认申请机构已获许可经营此地业务。


资金要求方面,离岸金融机构所持资本不少于获许可与居民进行业务的同类机构法定资本的一半,且大多数股本应由一家金融机构持有,且该金融机构所持资本应不少于获许可与居民进行业务的同类机构的法定资本。离岸金融机构分行的申请机构所持资本不少于获许可与居民进行业务的同类机构的法定资本。另外,在澳门营运的离岸机构,还须缴纳一项设立费及每半年缴纳一次运作费,具体金额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拟定。


管理人员方面在澳设立离岸金融机构及离岸金融机构分行,其行政管理机关、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且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适当能力及经验,其中最少1名为澳门居民。


业务范围方面,可进行其所属机构类型固有的、法律没有特别禁止的、不抵触澳门本地法律的交易活动。但离岸机构不得与澳门居民进行交易活动,不得进行以澳门元为单位的交易活动。


澳门为吸引海外机构来澳门发展,从而推动澳门经济发展,规定离岸机构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豁免从事离岸业务时获得的收益的所得补充税、豁免营业税、豁免以无偿方式转移专门拨予从事离岸业务所用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继承及赠予税、豁免以有偿方式转移专门用作从事离岸业务的不动产的物业转移税及相关印花税等。


除上述要素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金管局还将对机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机构的资源配置、业务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机构所属集团机构等进行评估。申请成立离岸银行及离岸银行分行还将分别参照在澳设立信用机构、住所在外地的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对集团要求、股东及董事适当性、业务计划、财务资源、流动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

编委会


课题主持人:巴曙松

学术支持单位: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

课题协调小组:

 王志峰 (组长)  谌 鹏  宋 昕  姚 飞

课题执笔人:

 孔 颜  胡未名  白海峰  郑伟一  刘 璇

 李瑞雪  喻 奇  朱伟豪  方堉豪  钟凯扬

 唐时达  孙 旭  徐 亮  王 珂  陈 昊

 冷 冬  黄泽娟  胡文韬  赵一迪  郑嘉伟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

课题组简介


2018年7月,考虑到金融发展在全球大湾区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持续跟踪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发展进展,由巴曙松教授担任课题主持人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研究项目启动,由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作为学术支持单位,由王志峰博士担任课题协调小组组长。课题成果于2018年11月发布。其中,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研究助理喻奇、方堉豪、朱伟豪、赵一迪参与了课题研究和报告撰写。


征订信息


由巴曙松教授担任项目主持人、由亚洲金融智库隆重推出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已上市发行,这被视为第一本由金融专业人士担纲、由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组织推出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的专业研究报告。本书定价58.00元,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请有意订阅者与出版社联系订购。订阅方式如下:


1.请将书款汇至:

户 名:中国金融出版社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账 号:083518120100304006660

在银行汇款凭证用途栏上填写订购“粤港澳大湾区”字样


2.联系人:王玉莎 王雪珂

联系电话:010-63802779

     010-63820996

邮箱:137187171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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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编


前言和执行摘要


以“金融+”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连接中国与世界的纽带与沟通枢纽


执行摘要


第一章:粤港澳大湾区与全球主要湾区的金融运行对比


第一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的背景


第二节:“金融+”支撑全球湾区一流城市群建设


第三节:全球主要湾区金融市场:多层资本市场发展特征各异


第四节:对标全球主要湾区金融监管


第二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与融合的进展研究


第一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金融融合政策进展分析


第二节: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分析


第三节: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金融需求和空间分布分析


第四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中心发展及金融合作分析


第五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与融合的机遇与路径选择


第三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



第一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现状


第二节: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中的金融科技创新


第三节:粤港澳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第四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建议


第四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融合与发展


第一节:股权市场融合推动大湾区新经济产业迅速发展


第二节:债权市场融合助力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实体企业发展


第三节: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推动金融对外开放与大湾区金融市场融合


第四节:碳金融市场融合是大湾区践行绿色发展、深化金融开放的重要尝试


第五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的新进展


第一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制度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媒体报道


巴曙松领衔发布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我院提供学术支持


财经网丨巴曙松:粤港澳大湾区有助于中国居民实现资产国际化配置


大公网丨巴曙松:香港金融机构加速布局湾区,外资银行网点占比过半


大河报丨巴曙松:大湾区跨境金融融合为产业结构转型带来新机遇


央视财经丨海闻: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是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措施(含精彩视频)


财新网丨巴曙松:大湾区可作为国际与内地金融体系的转接平台


21世纪经济报道丨巴曙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模式的探索具有充分的多样性


财华社丨巴曙松:大湾区可继续发挥金融体系转换点


课题周边


北大汇丰金融圆桌会第一期丨巴曙松等五位金融专家评港珠澳大桥正式开通


巴曙松、王志峰:从粤港澳大湾区看珠海和澳门的金融融合发展


海闻院长出席第十届中国(深圳)金融科技发展论坛,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参与发起“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


巴曙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名列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类热销书籍第四名


延伸阅读


巴曙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差异化金融发展路径


北大汇丰金融前沿对话第十三期丨巴曙松主持,王健主讲:中美贸易摩擦与大湾区机遇


海闻:推动新兴人才培养,共建世界级金融科技大湾区


巴曙松: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发展新趋势


海闻: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发展面临六大挑战


巴曙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下一步关注的重点在哪里?


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创投50人交流会举行,巴曙松教授发表主题演讲(含精彩视频)


文章来源:《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等,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整理

本篇编辑:朱伟豪、黄宇宸、张琦杭、鞠諃諃、都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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