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导师谈形势】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合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上)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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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概览
中国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历史悠久,上可溯及公元前140年(建元元年)张骞出使西域,由此,汉夷文化交往日渐频繁,中原文明渐渐经由“丝绸之路”传播、并发扬光大。此后,到了公元1405-1433年,郑和七次下西洋,极大促进了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中华文明随之传播至世界各国,中国丝绸和瓷器大量流传到亚非各国,与此同时,各国物产及其所蕴含的文化和文明也被不断引进、带入中国。新中国成立后,中外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更是欣欣向荣、蓬勃发展,无论“领进来”还是“走出去”,不论是在音乐、舞蹈、戏剧、话剧等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领域,还是绘画、雕塑、装置、影像新媒体等美术艺术(fine arts)领域,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的文化艺术交流合作,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和繁荣。
以“一带一路”相关文化、旅游、艺术交流与合作为例,数据表明1,文化交流是中外游客最关注话题之一,“一带一路”沿线开展了形式多样、精彩纷呈的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如互办艺术节、电影节、音乐节、文物展、图书展,合作开展图书广播影视创作和互译互播,成立丝绸之路国际剧院、博物馆、艺术节、图书馆以及美术馆联盟,创建文化年等文化交流品牌,打造文化博览会、国际艺术节等文化节会,并在沿线国家设立了众多中国文化中心,签订文化遗产合作文件并且成功联合申遗。迄今,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成员远超数百家。
以艺术品交易为例,过去30年间,中国已成长为全球前三大市场,并曾于2011年跃居世界之首,占全球艺术品及古董销售总金额30%,此后10年来,始终稳居世界第二、三。根据2021年度《巴塞尔艺术展与瑞银集团环球艺术市场报告》2数据,2020年,大中华地区(含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艺术拍卖市场,含拍卖在内销售总额占全球20%,与英国并列第二,列美国之后。
而以艺术展览为例,2019年TEFAF《中国艺术市场》报告3指出,中国当时已有20家艺博会和4000多家画廊。上海市文旅局统计数据显示4,截至2019年底,全市83家美术馆全年举办展览960场、展出作品约93,000件、接待观众841万人次,比较2018年同比增加近25%,即便2020年新冠疫情严重,全市仍举办600场美术馆展览,其中超80%免费开放给公众5。上述数据仅包括美术馆展览,未包括画廊、商场等更高频次商业展览。而在这些展览中,相当比例都是中外艺术合作交流的项目或成果。
与发展迅猛、日渐繁荣的文化艺术合作交流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文化艺术领域素来监管甚少,约定俗成,全球如此,中国亦如此。即便在文化艺术产业化全球化高度发展今日,“握手成交”依然盛行。当涉外文化艺术合作交流项目越来越多、参与方越来越多元、合作架构越来越复杂、文化艺术形式越来越多样且新颖,资本参与越来越深入,所涉及法律合规挑战就越来越多。此外,线上演艺、云展览、云拍卖、云艺博会、NFT艺术交易等近年层出不穷的文化艺术商业创新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合规挑战。
与许多人的想象不同,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合规挑战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等传统法律领域,亦面临运营资质、项目审批、进出境监管、检验检疫、税收、反洗钱等合规要求,偶尔还可能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保护合规要求。囿于篇幅,同时由于表演艺术与美术艺术之间本身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以引进国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为重点、着重剖析在表演艺术和美术艺术同时存在的常见法律合规问题,并就其风险管控提出建议,以飨业界。为避免歧义,本文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合规要求阐述。
二、剖析: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合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
一个成功的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有赖于各方通力合作、专业规划,并精准细致执行,同时快速应对不时出现的挑战,有效管控风险。实践中,通常出现的法律合规挑战包括:
(一)与项目架构设计和策划相关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
1、有关项目主体
项目主体通常包括合作多方,是项目灵魂。确保主体依法合规,直接关系项目成功与否。有关主体的法律合规挑战通常包括:
(1) 不具备必要经营范围、资质和备案;
(2) 未取得必要授权(含知识产权授权);及
(3) 存在其它阻碍其组织或参与项目的情形。
以引进国外在世艺术家展览项目为例,作为展览承办方的国内主体首先应当具备与艺术展览相关的经营范围,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其次,应当事先获得所有必要授权同意,例如展览合作方如国内外机构、美术馆、艺术基金会授权,借展方如机构或个人藏家同意等,建议谨慎判断,避免简单粗暴处理、以“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为理由、武断认为无需获得艺术家同意,因此引发事端,对展览各方造成名誉上经济上重大不利影响。
201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基弗在中国”展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开幕前,艺术家基弗发表声明,称展览方从未征询其意见、亦未获得其同意,希望展览立即停止。同时基弗代理画廊高古轩、白立方和经纪人也发表声明、重申展览未经基弗认可。对此,展览国内主办方央美美术馆毫不示弱,声明“展览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展览将照常进行”,德国主办方则声称展览是藏品展,已得到藏家授权,基弗并非作品所有人,因此无须基弗同意。就该项目而言,因涉及多国多方且信息保密等原因,许多事实不为世人所知,因此案情扑簌迷离,难以判断孰是孰非,但仅就风险管控而言,从任何角度来说,如果就展览未能与在世艺术家或其代表取得共识就存在风险。此外,如展览不可避免用到艺术家或其相关方的资料、文件、照片、影像或其它物料时,则很可能会因为未获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而被投诉、指控,甚至被责令立即停止展览。例如,2018年草间弥生上海山寨展,即是被草间弥生律师小野寺良文在现场直接递送侵权警告函后当即被叫停。
此外,有关其它阻碍项目主体组织或参与项目的情形,通常与项目主体和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义务、责任及其限制相关,例如,独家排他合作造成的限制等。
与此类似,中国法律法规对表演艺术项目主体资质也有相应要求,由文化部7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组织者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就其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人数、业务资金、过往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等都有具体要求。有关必要授权(含知识产权授权)及其它阻碍其组织或参与项目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可参照上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2、有关项目主体之间的合作
合作项目成功与否的主要挑战之一在于合作各方能否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意见各异时如何统一,发生冲突甚至争议时该如何解决。除合作信任外,各方是否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是否明确、各方“责、权、利”是否清楚事关重要。然而实践中,除无协议“握手成交”风险外,合作方之间仅凭一页A4纸罗列要点、条款过于宽泛不精准、权利义务不对等之类的风险比比皆是。一旦发生分歧争议,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难以调和,问题无法解决。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最终付诸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不在多数,很多时候最终不了了之,但从另一角度而言,长久以往,这不但影响了参与者此后再参与文化艺术合作项目的积极性,未能体现公平、公正、效率等商业合作原则,并且负面影响了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进程,影响了文化艺术领域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3、有关项目
毋庸置疑,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性是重中之重,通常可能出现的挑战和风险包括:
(1) 项目、项目所涉及任何内容或物料违法违规;
(2) 项目未事先获得必要政府批文。
就此,《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明令禁止含有违宪、破坏国家统一、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恐怖活动、泄漏国家秘密、宣扬淫秽、色情、暴力、吸毒或教唆犯罪、篡改历史或严重歪曲历史等内容。
此外,项目禁止涉及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或物料,或涉及非法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材质的艺术品等内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就国际上流行、艺术表现手法独特、但不符合我民族习俗或有较大社会争议的艺术品类的引进,我国予以限制,规定此类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演出或展览,仅供国内专业人员借鉴和观摩。
同时,有关“走出去”项目,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禁止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形象、违背国家对外政策、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或违反前往国家、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内容的项目出国。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注]
数据来源:《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报告,2019年4月22日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表
2021年度《巴塞尔艺术展与瑞银集团环球艺术市场报告》
2019年TEFAF《中国艺术市场》报告
http://whlyj.sh.gov.cn/cysc/20200117/0022-34153.html
http://n.eastday.com/pnews/1611282532027945
2010年版《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202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文化部自2018年起与国家旅游局合并,成立文化和旅游部
实务导师介绍
奚敏洁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国际律协艺术与文化遗产法委员会
全球高级副主席
奚敏洁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律协艺术与文化遗产法委员会全球高级副主席。
奚敏洁律师擅长艺术法及IP授权,并在私人客户、时尚奢侈品、合规等领域经验丰富。奚律师精耕法律领域24年,曾任职通用电气、亚什兰、开云集团逾12年,任亚太区法总或合规负责人。作为艺术法领军人物,奚律师擅长以法律专长和商业经验服务艺术,助力创作、交易、收藏、表演、经纪、投资、慈善等,服务中外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基金会、政府文旅部门、艺术家及其家族、藏家、画廊、拍卖行、演艺团体及协会等。奚律师是众多法律奖项获得者,著有《艺术法》、《艺术法年度评论》、《时尚与奢侈品法》、《私人客户法》、《商标法》等(含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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