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64条指导意见

【往期回顾】:

全国法院:关于营养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疑难纠纷的52条裁判观点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65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关于医疗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130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159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166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纠纷的130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163条司法实务)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64条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2、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03、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04、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X器具配置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X年维修费率X(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

05、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x器具数量x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06、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07、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杉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08、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

0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10、以湖南省民政厅进行资格认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参考确认,但 最高 不超过《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付等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限额标准》中普通适用型中价格。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12、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13、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14、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赔偿权利人或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就残疾辅助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问题向残疾辅助具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该意见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15、残疾辅助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受害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具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 5-10年。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赔偿范围)的认定》

16、残疾辅助器具费审查要点

在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或使用的辅助器具,可依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对于尚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向配制机构询价,作为确定赔偿依据。    

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1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8、受害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轮椅等必要辅助器具,其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19、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护理依赖程度应当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生活自理情况重新确定。

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

20、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2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22、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

23、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2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5、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号)

2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7、单证标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或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器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内容),第一次使用的应提供购置发票。

28、计算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原则上应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需与残疾部位功能一致。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具体参照《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口器具差额部分需事故当事双方协商自行负担。

29、一次性安装可终生使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安装后凭医学证明及费用票据按普通适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换的,参照司法鉴定书或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证明计算。    

十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30、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3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33、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3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0〕45号)

35、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36、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3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可以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计算。

十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3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39、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40、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41、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购买发票、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等证据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4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受害人的实际配制情况结合配制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配制机构与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4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年限不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五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44、赔偿义务人请求待器具达到更换年限后,以受害人实际更换器具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进行赔付的,应予支持。

二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45、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x更换次数

46、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二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0〕18号)

47、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48、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二十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大中法明传〔2021〕53号)

4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0、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二十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51、残疾辅助具费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最长计算至受害人75周岁。

二十四、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5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价格、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及相关衍生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即受害人伤情有异于常人,普通器具达不到安全性或者稳定性的要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及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

二十五、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5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54、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在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的情况下,可酌情支持给付一定年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55、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由于其未来成长年限较长,赔偿义务人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以结合侵权人的履行能力,按人均寿命一次性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    

二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试行)》(黄中法【2019】82号)(2019年8月29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 )

5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加以确定,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未明确赔偿期限的,计算至75周岁,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十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疑难问题》

57、道路交通事故中,原告因伤残经法医鉴定需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每年的维修费用、适用年限由主治医师出具评估报告,被告认为明显偏高,重新评定又无法评定,对于其价格认定更换次数、更换年限,如何确定?

《人身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该规定有三点需要把握:

Ⅰ、残疾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是普通适用型,排斥奢侈型、豪华型;

Ⅱ、受害人伤情异于常人,辅助器具个别化处理,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Ⅲ、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实践中原告通常提供的多是社会假肢矫形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因假肢矫形中心为赢利企业,其价格往往明显偏高,且不同的单位出具的价格不一样,2011年指导意见曾规定价格参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13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因考虑该规定时间过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因此对价格、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可参照本地民政部门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处理。

二十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二)》(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2021)第1号)

5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及年限如何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该按照“普通适用”标准确定,结合赔偿期限和更换周期计算。赔偿期限和更换周期可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使用年限、更换周期等专业意见,最长不超过20年。

安装、更换假眼、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

二十九、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一)》(晋中中法发〔2018〕25号)

59、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支付,还是实际发生后给付,如一次性赔付,期限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条结合理解,应当是一次性赔付,一般以死亡伤残赔偿年限的二十年为限。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实际发生后还要支付。如果定期支付,责任人应提供担保。

三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7月6日)

60、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

三十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6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

安装、更换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十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

62、基本书证:

(1)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

(2)合格配制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

63、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64、操作流程:由保险公司采用招标方式或者联系供货商协助受害人进行配置安装。


【参考依据】:(点击可查看文件内容)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三、北京法院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
北京高院: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8年)
北京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
北京高院:关于北京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四、天津法院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天津三中院:2019—2022年人身侵权纠纷司法观点与案例要旨
天津高院:发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五、上海法院
上海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法院:《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研讨纪要
六、重庆法院
重庆高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五中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27个司法实务)
重庆一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答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七、江苏法院
江苏高院: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48个司法实务)
江苏高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高院民一庭: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费用标准(2023年度适用)
江苏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高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高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
盐城中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常州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州中院: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宿迁中院民三庭: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问题的解答
八、浙江法院
浙江高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2017年)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类型关于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号)
杭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
杭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二)
宁波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
宁波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解答
衢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九、四川法院
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2018)
四川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2020年)
成都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成都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会议纪要
广安中院: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
十、河南法院
河南高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高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河南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节选)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医患纠纷的指导意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35个司法实务)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十一、山东法院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3个司法实务)
山东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2008年)
济南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解答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四)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临沂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疑难问题
临沂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81个司法实务)
潍坊中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二、湖北法院
湖北高院:关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汉江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黄冈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一)
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17年)
鄂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三、湖南法院
湖南高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湖南高院:公布2023年湖南省人身损害各项赔偿标准
湖南高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2021年)
长沙中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共识
长沙中院民一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十五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长沙中院:民事审判裁判疑难解答(67条司法实务)
十四、江西法院
江西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7年)
江西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西高院立案二庭:14个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观点摘编
江西高院审监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五个疑难问题研究
江西高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2021年)
江西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南昌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
赣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江西高院:二审改判案件裁判要点汇编(上)
江西高院:二审改判案件裁判要点汇编(下)
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
雇员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返还主体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责任
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形的交通事故处理
带驾驶员租赁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运输行业机动车融资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十五、广东法院
广东高院: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2018年)
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会议纪要(2012年)
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会议纪要(2012年)
广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年)
广州中院: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工作指引(2020年)
惠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
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广东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
十六、海南法院
海南高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
十七、黑龙江法院
黑龙江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十八、陕西法院
陕西高院:陕西省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2020年)
汉中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
十九、山西法院
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2020年)
山西高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2021)
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2019年)
二十、河北法院
河北高院: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0年)
唐山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年)

二十一、贵州法院
贵州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贵州高院: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
二十二、甘肃法院
甘肃高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2020年)
二十三、安徽法院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3年)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亳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2020年)
阜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
滁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合肥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肥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2018)
淮南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淮北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黄山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安庆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意见(2019年)
宿州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之民事侵权赔偿问题的规定
池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安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蚌埠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宣城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54条)
二十四、辽宁法院
辽宁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辽高法〔2020〕167号)
沈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二十五、宁夏法院
宁夏鉴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2019)
二十六、福建法院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59条司法实务)
福建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十七、内蒙古法院
内蒙古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包头中院民三庭:关于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
二十八、云南高院
云南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59条司法实务)
云南高院:关于审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
二十九、广西法院
广西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2020年)
广西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三十、其它参考资料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2018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52个裁判观点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36个最新裁判观点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2021年修订)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上)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中)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一)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三)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四)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