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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评论 | 从金融责任险角度谈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

01案件回顾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个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让我们快速回顾一下此案件的来龙去脉。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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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责任险CGL保单的前世今生

03”代表修订时间2003年12月,“01”代表事故发生制,“02”代表索赔提出制。下面,我把几次修订的标准保单(不包括批单)的重要变化归纳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2001版本Coverage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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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使 | 从董责险角度看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事件

据上交所11月3日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如下图):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原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近日,发生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等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暂缓上市。你公司及保荐人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你公司将暂缓上市。本所将与你公司及保荐人保持沟通。蚂蚁集团立即作出反应,当晚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因为同一原因暂缓H股上市。(如下图)另据中国证监会消息,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对此,蚂蚁集团回应表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管理层接受了各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与此同时,11月3日,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11月3日晚,注定成为一个可以被写入中国资本市场史册的夜晚!蚂蚁集团实控人、董事长与总裁被监管约谈以及被暂缓两地上市,从董监高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角度,这两天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监管约谈是否构成董责险保单中的“赔偿请求”?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监管约谈”?在银行业、保险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和《保险法》,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证券业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被约谈”对象进行了定义。该《通知》明确,被约谈告诫的发生重大案件(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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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带你了解高速增长的董责险:市场、法律、条款、核保、理赔

今年上半年大火的董责险,在第三季度依然获得了不少上市公司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7月至9月,有超过3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购买董责险。今年前三季度,公开披露采购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20家,同比翻倍增长。自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较多A股企业的风险认知和防控意识得以提升,也密集地通过5-6月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完成采购审议,董责险随之出现了一波采购高峰。今年第三季度,董责险的采购也仍维持高位。(来源|澎湃新闻)董责险是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下重要的子险种之一,为让行业从业人员全面了解董责险的发展、市场需求和法律基础等内容,中国保险网络大学拟于近期推出相关直播课程。一、培训时间及主题本次培训共分四次完成,具体直播时间及主题安排如下:第一次:11月2日,晚八点主题:董责险的发展与市场需求分析第二次:11月3日,晚八点主题:董责险的法律基础与条款解析第三次:11月4日,晚八点主题:董责险核保分析与风控第四次:11月5日,晚八点主题:董责险理赔分析与案例二、培训师资本次培训拟邀请讲师王民,王老师目前为某国际再保险公司中国区非寿险负责人,兼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专业研究生校外导师;曾供职于多家国际保险集团,具有十五年以上责任险承保、理赔、再保及业务管理经验。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北美特许财产责任险核保师(CPCU)、北美注册职业责任核保师(RPLU)、美国保险学会再保险管理师(ARe)与风险管理师(ARM)、澳大利亚新西兰保险金融学会最高会员(ANZIIF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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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踏准市场节奏,把握责任险发展的新机遇

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快速发展,其在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同时,《民法典》明年初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高民事主体的法律意识与风险转移需求,这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基础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日前,监管机关对外发布《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进一步落实好责任险高质量发展的精准“落地”,推动金融机构在高质量发展中防范风险,提高相关机构责任险管理水平,由中国银行保险报主办的“2020年责任险管理实务远程培训班”计划于11月10日-14日重磅呈现。力邀业内资深人士分享责任险核保理赔复杂争议问题处理经验,传授全周期保险风控服务能力提升之道,干货满满!培训时间11月10日-14日每晚19:30-21:00课程师资王民,某国际再保险公司中国区非寿险负责人,主要负责中国区非寿险业务市场拓展与亚洲区责任险合约承保工作。曾供职于多家国际保险集团,具有十五年以上责任险承保、理赔、再保及业务管理经验。他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北美特许财产责任险核保师(CPCU)、北美注册职业责任险、核保师(RPLU)、美国保险学会再保险管理师(ARe)与风险管理师(ARM)、澳大利亚新西兰保险金融学会会士(ANZIIF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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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责险角度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意见》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举措:一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三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四是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五是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六是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本人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于目前日益升温的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业务无疑又打了一剂强心针,因为《意见》中提到的很多重点举措会进一步激发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需求。同时,《意见》要求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也将为董责险业务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以下,本人从董责险的角度对《意见》中的有关举措做简要点评,供大家参考。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王大使: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通病,实践中控股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意见》要求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要求控股股东与实控人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划清董责险中各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董责险保险人需要注意保单中被保险人的定义是否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敞口。(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王大使:信息披露不实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常见问题,也容易引起针对上市公司及有关高管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索赔,《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升信披质量,并且对信息内容要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为认定信披是否充分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标准,对有关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同时,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也会降低因信披问题引起的董责险索赔可能性。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七)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八)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王大使:很长时间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能上不能下”问题比较突出,从2016年ST博元成为因重大违法退市第一股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摸索建立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意见》提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这将进一步促发“退市保险”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中的积极作用,购买退市保险将成为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转移其因在公司退市前的不当行为而在退市后被投资者索赔的长尾责任风险的标准动作。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证监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三)推动增加法制供给。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王大使:今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建立了“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证券集体诉讼风险,《意见》提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违法违规成本,这是落实实施新《证券法》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我们很快将看到越来越多的证券民事诉讼,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需求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被进一步激发。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意见》要求有关机关在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这对于应用董责险中有关多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中的“可分性条款”有着重大指导价值。(详细了解董责险的“可分性”,可参见本人之前文章:大使观点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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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应姓责”——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浅议民法典对中国责任保险的影响欢迎关注大使学院直播间,收看更多包括责任险在内的精彩课程。加入大使学院知识星球,下载各类保险干货资料,每天与王大使一起打卡学习!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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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险风险控制指南之保前篇

引言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新兴的险种,主要包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和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又称为知识产权防御保险,主要针对被保险人适当地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的风险进行保护。目前我国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主要有: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又称为知识产权进攻保险,其承保范围是投保人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主动提起诉讼时所需的诉讼费用,旨在保证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提起诉讼并有效指控,还有一部分保险产品甚至可以直接赔付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国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主要有:专利执行保险与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险虽然被政府大力推广,但发展较缓慢。《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构建初探》一文中,已就知识产权保险的现状、如何从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资源、专业服务和业务模式等合作结合点来构建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作了介绍。知识产权保险法律服务涉及技术、专利和评估等方面。对保险人而言,面对一个高增长率的新型保险产品,需要从行业背景、投保人主体和产品本身等角度做好风险控制,尽量减少带病投保、高风险投保的案例发生。本文就知识产权保险中的专利保险,先来初步探讨专利保险的保前风险控制方法,后续我们将会继续探讨“保中”与“保后”风险控制方法,从而形成系统的专利保险风险控制指南,供知识产权保险从业人员参考。一、技术领域、投保产品的风险审查1、“大环境”调查在专利保险的保前风险筛查中,对被保险人所处的“大环境”——技术领域竞争情况的调查很重要。通常新兴的领域,如计算机、通信、生物医药,新技术处于持续不断研发状态,因而圈地运动较为活跃,从业者之间可能同时研发某项技术、推出类似产品,其专利侵权、被侵权的可能性较高;而很多传统领域中从业者的格局分明,所存在的现有的成熟技术较多,侵权风险较少。新兴领域中的主体投保意愿较高、但被诉侵权概率大;成熟市场中的主体则相对较少有投保意愿。在保前风险筛查中,可以通过技术领域中的维权案例数量、判赔金额、专利申请量等数据着手,从宏观上结合被保险人产品、研发的情况来作出初步判断。2、“小环境”研究在认知了“大环境”之后,则需要深入研究“小环境”——被保险人投保的产品本身,需要对投保产品的侵权可能性作审查。对投保产品的审查工作类似自由实施报告(FTO),即通过对产品技术特征、产品投入地区的有效专利权情况来分析其侵权的可能性;只是研究目的转变为评估理赔风险、决定是否承保,而不是分析是否投入市场、避免惩罚性赔偿。在这部分审查中,需要同时通晓产品技术与专利法律的人员(例如,专利律师)来完成,提出专业意见,来帮助保险人作出决策。3、“难易度”分析在完成“大环境”调查、“小环境”研究后,还要结合分析投保产品的反向工程的难易度、仿冒制造的难易度和维权中调查取证的难易度。反向工程和仿冒较为容易的专利产品,如日用品、机械部件等,被侵权的风险较高,而调查取证的难度则偏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会比较容易得到维护,但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也会比较大;而反之,如产品配方、工艺方法、生物医药等专利,调查取证的难度较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判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也相对比较小。二、被保险人的主体、专利权的审查1、主体审查专利保险中,带病投保的筛查会遇到很多不确定性。对于侵权类保险,能够完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检索分析已属不易;而对于被侵权类保险,是否会存在不确定、不知晓的第三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更是无从判断。因而管中窥豹,审查被保险人在专利方面的基本情况,可以获悉投保人的主体背景情况。2、专利权审查被保险人的专利权情况很容易从专利数据库中获得,这些信息能够反映投保人的专利保护意识、技术特点和研发路线。投保人是否具有专利布局意识(零散地申请专利或是有合理规划)、专利权获得的方式(自主申请或是受让取得等)、以及申请人、发明人信息(可判断是自主研发,或是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等),都能反映投保人自身客观创新实力、主观上研发投入以及未来的技术创新潜质等。同时也可以直接排除一些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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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构建初探

前言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企业创新能力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性财产定性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巨大商业利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高昂,让很多企业难以负担,甚至因此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为了分担企业在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中的风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应运而生。一、知识产权保险简介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新兴的险种。1994年才在美国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张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的保单。随后,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知识产权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相继推出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目前世界上维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含两大类,即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和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I)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又称为知识产权防御保险,是最为普遍的一个保险类型。主要针对被保险人适当地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的风险进行保护。保险标的为保险人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涉诉时的诉讼费用及被判定侵权后的损害赔偿费用。目前我国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主要有: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II)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又称为知识产权进攻保险,其承保范围是为投保人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主动提起诉讼时所需的诉讼费用,旨在保证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提起诉讼并有效指控,还有一部分保险产品甚至可以直接赔付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国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主要有:专利执行保险与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我国2012年第一批试点知识产权保险,也是以上述两个险种为主。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现状知识产权保险作为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金融内容,在最近几年一直被政府大力推广。但目前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窘境,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五点:第一,保险产品数量少、品种单一;第二,价值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保费设定不合理;第三,企业对于专利保险的认识不足,维权参保意识不足,购买意愿不强烈;第四,部分参保企业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保险出险率较高,保险公司推广时比较慎重;第五,保险公司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能力较弱,事先调查成本高。显然,解决以上困境光靠保险行业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构建“政府+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多方发力突破困境,成为了业内的共识。三、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建立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其中特别提到,“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在《意见》的精神指引下,各地政府也在知识产权保险鼓励政策上频频发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给予部分风险补偿。为构建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可行性提供了宏观政策上的基础。而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健康发展,则需要每个主体各自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优势,从而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中,政府起到引导作用,确定项目的方向、计划和目标,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支持。同时总揽全局,监督项目运作,协调各方关系,并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协调的行政服务。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己金融领域专长,研发与市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利用资本和影响力优势,进行市场推广及宣传,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同时知识产权行业与保险行业也存在资源整合的需求,即知识产权代理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组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保险+再保险”生态圈。知识产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从技术角度和法律角度为保险公司和参保人提供双保险,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保险+再保险”生态圈的闭合填补重要的环节。笔者认为,将这些相对独立的主体组建成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这个有机整体,尤其是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如何实现互利共赢,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关键的合作结合点来实现。首先是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险往往涉及技术查询、专利检索、价值评估法律合规等方方面面。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后,再具体设计保单赔偿限额与费率等关键保险条款,这就势必需要整合保险公司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对专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知识产权风险做好控制,减少甚至杜绝“带病投保”的现象发生。汇业律师事务所是为数不多的双证律所(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法律上的双保险风控服务,汇业知识产权团队中数十位律师有双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和律师资格),具有技术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可以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风控服务。其次是产品开发。任何保险产品,首先必须遵循市场性原则,也就是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而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律所共同探索。第三方律所可以向客户提供“专利布局,到专利申请,再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一站式服务。既能用诉讼的视角做专利申请,确保专利质量,另一方面,参与到客户的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建立和保护的流程中,又能最准确的知悉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同时,在保险产品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问题上,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律所无疑会有紧密的结合。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第三方律所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一起开发新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对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法律审核。第三是客户资源。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企业客户中,一般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尤其有两类企业对知识产权保险有较大的潜在需求,一类是轻资产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转化,帮助其自身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同时也希望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免遭侵害,因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希望能通过参保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来降低维权成本。另一类则是大型企业,对侵权类、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都有需求。特别是涉外企业、贸易出口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需求较强;还有拟上市企业,对于专利侵权责任险的需求较大。而保险公司为客户从律师库中选取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既为律所提供了稳定的业务,也为客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法律资源。第三方律所可以与直保公司实现客户资源共享。第三方律所与再保公司的合作也能实现客户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合作的直保公司是第三方律所和再保险公司共同的客户。再保险公司对于规范业内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有一定促进作用,其不仅能提供承保能力以平衡知识产权保险作为新产品对保险公司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国际再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其全球网络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技术支持。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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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使:A股董责险的春天到来了吗?

月,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包括“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02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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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观点 | 浅议民法典对中国责任保险的影响

前言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对保险业的影响深远。今天,我先简单谈谈民法典对于中国责任保险的影响,观点还不成熟,以期抛砖引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大变化众所周知,责任保险是主要以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研究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与侵权责任法的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共有12章、92条,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共有10章、95条,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应法条对比,我认为以下几点重大变化,值得责任保险人注意:1.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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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观点 | 从瑞幸咖啡被退市谈“退市保险”安排

1瑞幸咖啡被通知退市5月19日,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公司在5月15日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书面通知,纳斯达克决定将公司摘牌。投资者纷纷再度开启抛售狂潮,5月20日复牌的瑞幸咖啡,盘前一度大跌50%,当日最终收跌35.76%。5月23日消息,瑞幸咖啡复盘第三日,收盘股价再度大跌30.85%,复牌后连跌三日,累计下跌68.34%。周五收盘,瑞幸咖啡收报1.39美元,总市值仅为3.5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瑞幸咖啡股价曾在1月最高上涨至51.38美元,市值最高一度超过120亿美元。瑞幸咖啡成立仅18个月完成上市,成为纳斯达克速度最快的上市公司。但万万没想到,仅仅12个月之后就被纳斯达克劝退,这很有可能也是纳斯达克上市之后最快的退市纪录。一切如梦幻泡影,往日辉煌像在昨天!针对瑞幸咖啡的证券集体诉讼早日开始,并不会因为瑞幸咖啡退市而结束,有律师推算瑞幸咖啡及其董监高可能面临着高达112亿美元的巨额索赔。据了解,瑞幸咖啡有购买总保单限额2500万美金的董监高责任保险(下文简称“董责险”),面对巨额索赔,瑞幸董责险的保额显得杯水车薪,后续很大一部分赔偿责任很有可能需要瑞幸咖啡及其董监高个人资产来承担。如果瑞幸咖啡退市后,其董监高因为被发现在退市前有任何不当行为而被提起新的索赔,有没有保险产品可以承保这一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以往中概股在美国退市之前,一般都会购买一份“退市保险”以保障董监高在退市之前的不当行为在退市后引起的索赔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什么是退市保险?退市保险,海外市场简称为“Run-Off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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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股董责险的机遇与挑战

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谈董责险的“可分割性”欢迎加入大使学院保险研究中心知识星球,下载包括董责险在内的保险干货资料。关注大使学院千聊直播间,收看包括董责险在内的各类精彩课程。
2020年5月2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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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A股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大数据分析

上市版块分布深圳中小板占据着投保率最高的版块,其次是深圳创业板,然后才是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科创板目前占比不高,但从单个版块来看,目前科创板由于实施注册制度的缘故,投保率反而是各大版块中最高的。2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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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壳公寓:首家因新冠疫情而遭遇美国集体诉讼的中概股公司

时,由于冠状病毒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包括租户投诉与负面报道的大量增加以及租户可能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公司正面临在中国的极度不利发展形势。”据诉状,有关租户投诉和冠状病毒不利影响的信息“在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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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观点 | 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谈董责险的“可分割性”

事件背景北京时间4月2日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二季度起,公司的COO、董事刘剑,以及下属几名向其汇报的员工,参与进行了某些违规行为,包括伪造某些虚假交易。该内部调查的初步调查发现,和这些虚增交易相关的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的总销售额约为22亿人民币,与这些虚增交易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也被大量虚增。消息发布后,瑞幸咖啡在美股盘前询价即狂跌84%,开盘后股价六次熔断,最终收于6.4美元,较前一日跌去75.57%。据悉,早在今年2月份美国著名做空机构浑水就发布了详细的针对瑞幸的做空报告,针对瑞幸的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早已开始。4月2日晚瑞幸公告发布后,可以预计针对瑞幸发起的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会愈演愈烈。董责险安排瑞幸咖啡和其他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一样购买了董监事高管责任保险(英文名字为Directors'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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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视角 | 董责险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中的保障范围和要点

刘剑的欺诈行为会被推定为其他可能是无辜清白高管也采取的相同行为吗?一个人的欺诈行为会让公司和其他所有高管都会被保单保障所除外吗?绝大部分的董责险保单都有“责任可分性”(Severability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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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董监高责任保险人的影响

《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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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观点 | 新冠疫情下捐赠物品的产品责任问题

今天一早,我打开微信,无意中发现我上个月写的一篇文章(十年诉讼终和解,中国石膏板厂商在美赔偿2.48亿美金!)突然火了,阅读量目前已突破4万,这不禁让我又惊又喜。惊喜之余,就想搞明白为什么上个月发完阅读量不过千余的文章,为何突然就火了?早上没过多久,我收到了多个朋友转来的微博截屏(如下图),原来我的文章有幸被微博大V吴法天老师引用。然后,吴老师的微博又被著名自媒体“占豪”微信公众号转发,结果让我这个保险自媒体小号难得的火了一把,感受了一下互联网大V的带粉能力。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北新建材当年是出口石膏板到美国,而不是捐赠,出口产品导致的侵权责任与捐赠物品导致的法律责任需要区别对待。因为目前很多有爱心的个人与企业有向海内外受灾国家和地区捐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物资,很多朋友看完文章后,向我提了下面两个问题:捐赠物品导致受赠人受伤,捐赠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捐赠人应该如何规避因捐赠物品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在此统一做一个简单的回复,此为个人不成熟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捐赠物品导致受赠人受伤,捐赠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6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此,如果捐赠人为企业的,如果捐赠物品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导致受赠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对于生产商来说是严格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是否对产品缺陷有过错,这一点与很多欧美国家一致,他们同样采用Strict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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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诉讼终和解,中国石膏板厂商在美赔偿2.48亿美金!

十年诉讼终结束美国联邦法官上个月在新奥尔良批准的和解方案解决了针对“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两宗诉讼以及超过3,000宗的潜在诉讼。经过十多年的诉讼,超过1800名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房主将以2.48亿美元的和解方案分享这笔赔偿金,这些房主购买了中国产石膏板(Chinese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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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在美遭集体诉讼,中概股董责险又中枪!

私有公司与上市公司之董责险比较董责险精彩课程:王大使诚邀您加入他创建的大使学院保险研究中心,获取全球保险市场前沿信息与干货资料,分享交流实务经验,结识人脉资源,一起实践“终身学习”的理念!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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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球产品安全、产品责任与产品召回十大预测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01中国将为保险人同时带来机遇与挑战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2020年新外商投资法》对全球保险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制造业正在向价值链上游发展,投资高端专业产品生产,在机器人、清洁能源(包括电动汽车)、新型合成材料和新兴生物医药以及铁路、航空航天和海洋工程等领域进行创新。这些行业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将大数据、云计算和其他新技术整合到全球制造业供应链中。中国保险公司正率先将自动化应用到自己的流程中,并推出新的、技术驱动的解决方案和保险产品(如“首台套”保险)。全球保险业需要激励中国制造商购买产品责任和召回保险,这不仅是产品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推动因素,而且还需要推动质量标准的提高,并向消费者灌输对“中国制造”产品的信心。02从农场到餐桌全流程追溯——区块链是神奇因素吗?制造商,零售商和监管机构越来越多地希望使用区块链技术来提高全球食品供应链中的信任度和可追溯性。实时跟踪从农场/生产商到加工和全球供应链,再到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原料,应使食品欺诈更加困难,并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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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使:2019中国十大责任保险故事

这是大使学院和你分享的第116篇原创心得回顾刚刚过去的2019年,中国财险市场继续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增长30%以上,远高于同期财险业务的整体增速,责任险更加深入地参与了社会治理并促进了法治建设进程。与此同时,2019年发生了很多值得总结回味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故事,还是老规矩,我总结出自己心中的“2019中国十大责任保险故事”,排名不分先后,一家之言,供大家品鉴。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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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谈雇佣行为责任保险

围绕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因离职赔偿金遭遇251天刑事羁押一事的舆论争议持续发酵。昨天,华为对此事作出官方回应,称“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支持他(指李洪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华为的这一回应被很多媒体批评认为缺乏同理心,一时间华为深陷于负面舆论的旋涡之中。老规矩,每次出现热点事件,大使总想从中挖掘值得探讨的保险问题。今天下班回到家我想了想,借此机会,简单谈谈国内比较鲜为人知的一个小众责任保险产品——“雇佣行为责任保险”。事件回顾2018年3月,李洪元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通过私人账户向其转款304742.98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金额补偿”)。同年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年1月22日被逮捕。举报其敲诈勒索的系华为公司部门主管。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在被羁押251天后重获自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10月24日,李洪元以“批捕后证据不足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要求龙岗区检察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8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并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父所在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险视角如果李洪元决定起诉华为,要求华为承担因涉嫌诬告而依法应负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法院支持李洪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可能导致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呢?如果有,那是什么险种呢?答案是:非常有可能启动“雇佣行为责任保险”(如果有)。雇佣行为责任保险,英文为Employment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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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召回保险

这是大使学院和你分享的第113篇原创心得01前言食品是消费者每日生活的必需品,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制造工艺水平的提高和加工技术的精进使琳琅满目的食品流通于市场,丰富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生产厂商资质不均衡,导致食品质量参差不齐,劣质及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进入多发期,恶性事件不断被曝光,比如近年来霉菌超标的开心果、镉污染的大米,更早些年间的三聚氰胺、染色馒头、速成白羽鸡、矿物油风波,以及某知名快餐连锁店的冰淇淋机风波等,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02食品安全风险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2018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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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你真的搞懂了吗?

首先,从立法本意看,《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相关,实质上已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已是在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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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探析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主要问题与风控对策

导读:2019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19)》,其中,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会将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增投资额增长超50%,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增长力争不低于10%,超过1350亿元。笔者分别从知识产权确权环节、用权环节和维权环节对目前中国市场上有关保险产品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提出几点风控对策供保险业内外同仁参考。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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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评论 | 从赵薇败诉谈董责险中被保险人问题

这是大使学院和你分享的第112篇原创心得事件回顾2017年,祥源文化,也就是当时名为万家文化的上市公司,及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因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1月,一起普通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诉至杭州中院。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新的进展。2019年1月17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祥源文化支付投资者赔偿款、利息合计54535.83元,赵薇属于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祥源文化、赵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16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祥源文化诉讼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5月18日,公司共计收到54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5700多万元。据了解,目前还有数百位投资者起诉材料已提交浙江杭州中院,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实际上,赵薇和祥源文化如今官司缠身,正是源于一场收购风波。这场风波最早要追溯到2016年底,让我们一起还原此案件的始末:龙薇传媒“蛇吞象”收购案始末12016年12月23日万家文化发布公告,赵薇旗下公司龙薇传媒拟以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4%的股份。然而,该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22017年2月27日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万家文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3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发布公告宣布该股份转让事项终止。42017年9月26日万家文化更名为“祥源文化”。从公告收购到收购失败,祥源文化股价从18元一度冲高至到25元,最终跌到了13元附近,区间最大跌幅近5成。而截至2019年7月23日收盘,祥源文化股价报4.18元,较最高点跌去超80%,市值蒸发超百亿元。52018年4月11日因龙薇传媒通过祥源文化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60万元罚款;对涉及此次收购的当事人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6几百位投资人陆续起诉祥源文化、龙蔚传媒与赵薇。董责险相关问题根据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书,赵薇属于“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自然人”,对于投资人的损失应与祥源文化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虚假称述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一般属于董监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的保障范围,那么赵薇是否属于董责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其对投资人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能否由董责险保险人承担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有关法律规定。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说,董责险中的高管一般是指符合《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实际上,很多董责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定义要比公司法中的高管定义宽泛很多。董责险没有市场标准条款,各家保险人条款皆有差异,但主要的承保人以外资保险人为主,我们就以某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报备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董责险条款举例,其对被保险人“董事”的定义如下:“董事”指下列人士,但若其于保险期间开始前已遭被保险公司解任、解雇或免职的,则非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董事:1.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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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美国CPSC召回中国不安全产品分析

阮慧君(温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刊登于《产品安全与召回》2019年4月刊——研究栏目。推荐阅读大使评论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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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私有公司与上市公司之董责险比较

正如这里所讨论的,美国证监会最近对私有公司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在最近的这些行动中,证监会代表在新闻稿中明确表示,“公司高管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无论他们的公司是公开上市还是私下交易。”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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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揭秘 | 20多亿美金天价产责赔偿案件的幕后故事

这是大使学院和你分享的第107篇心得体验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5月13日,美国加州一个陪审团判决拜耳公司就除草剂致癌案向该州一对夫妇赔偿超过20亿美元。这是迄今为止美国陪审团就同类案件对该公司做出的最大金额的判决,同时也是针对癌症索赔的最大金额判决。加州奥克兰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的陪审团13日裁定,拜耳旗下孟山都公司的Roundup除草剂的设计有缺陷,没有对其含有草甘膦这一致癌成分发出警告。陪审团认为,该公司对阿尔瓦·皮利奥德和艾伯塔·皮利奥德夫妇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负有责任。陪审团判决拜耳公司给予阿尔瓦1800万美元赔偿金和1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同时给予他的妻子艾伯塔3700万美元赔偿金和1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拜耳公司13日在一份声明里表示,对这项判决感到失望,并将上诉。该公司一位发言人称,陪审团的判决“过分且毫无道理”。拜耳公司进一步指出,这对夫妇都有长期的病史,他们身上的疾病据信是诱发非霍奇金淋巴瘤的重大危险因素。“今天的判决与(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结论形成鲜明对比,后者认为草甘膦目前已知的用途不会给公众健康带来任何风险。”皮利奥德夫妇的律师布伦特·威斯纳则在判决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孟山都公司一直都否认该产品会致癌,我的两位当事人都是这种欺骗的牺牲品。艾伯塔呼吁拜耳公司给Roundup除草剂添加一个警告标签。她说,如果Roundup除草剂标明有致癌风险的话,她和丈夫不会使用该产品。“我们抗癌已经超过9年了,我们无法去做任何想做的事。我们因此对孟山都公司感到气愤。”这已经是美国法院第三次就除草剂致癌案件对拜尔公司做出判决。去年8月,旧金山一家州法院认为孟山都公司的Roundup除草剂导致加州一名园丁罹患癌症,要求对他做出2.89亿美元的赔偿。今年3月,旧金山一个联邦陪审团要求该公司向加州另一名男子赔偿8000万美元。事实上,拜耳公司在全美范围内面临超过1.34万起针对除草剂致癌的诉讼。今年8月,另一起诉讼将在密苏里州一家法院审理,这将是加州之外的陪审团第一次审理此类案件。扩展阅读像孟山都公司一样,其他一些公司也在美国被起诉,原告获得了巨额赔偿。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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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探析 -

惩罚性赔偿在中国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是明确除外的,但也有例外,例如一些提供美加司法管辖的出口产品责任险保单有时会应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要求不对惩罚性赔偿明确除外,而根据第三方索赔的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有关法律决定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保险保障范围。因此,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合法性、可保性和损失严重性对于责任保险人承保相关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就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这对承保风险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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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评论 | 上海特斯拉自燃事件中的保险责任问题

这是大使学院和你分享的第106篇心得体验4月21日晚八点半左右,上海一小区内,一辆停在车库内的特斯拉轿车底盘突然冒出白烟,短短五秒内,白烟越来越大,随即发生爆燃并蹿升明火,火势猛烈。停放在旁边的奥迪和雷克萨斯两辆轿车也遭到不同程度烧毁。事故发生后,十余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由于地下车库散发出刺鼻气味,消防员一度无法进入车库,只能通过朝车库内灌水进行扑救,所幸事故无人员伤亡。22日下午2点多,火灾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并对车主询问。针对网上流传,特斯拉车主有私拉电线充电的情况,车主予以否认。据有关媒体报道,这并不是特斯拉第一次出现自燃现象,近几年来类似自燃事件已经发生过多次了。针对此次事件中各方面的财产损失,特别是事件中被烧毁的三辆车以及车库其他财产损失,究竟应该谁来负责赔偿?有没有保险保障?在此,基于新闻报道中的有限事实,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保险责任分析。车辆损失保险特斯拉在中国的车险合作商是人保,那么我们就拿人保网站上公开的有关车险保单作为条款分析基础,我们知道行业内车险条款大同小异。根据车辆的用途,车辆损失保险一般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与非营业用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三种。根据人保相关条款,对于自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三类车损险的保单规定是不同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需要额外购买“自燃附加险”才能得到保障。然而,火灾或爆炸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营业用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也需要额外购买相关的“火灾爆炸自燃附加险”才能得到保障。非营业用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一部分。在此次特斯拉自燃事件中,根据有关新闻报道,被烧毁的三辆车应该属于家庭自用汽车,特斯拉的车主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也确认了其车险公司已拒赔,说明他没有额外购买“自燃附加险”。对于其他两辆因特斯拉自燃引起火灾而受损的车辆,其各自的车损险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人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该条款也没有除外火灾、爆炸或自燃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作为肇事车主,特斯拉车主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其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应该被启动。目前不知其购买的具体保单赔偿限额,但就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初步估计,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很有可能不足以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那么,我们就需要找到此次事故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责任方与其保险人。产品责任保险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如下:第四十一条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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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拼多多的故事谈全球董责险市场趋势

SCAC)的2018年底数据,近三年在证券交易方面,针对中国公司的集体诉讼共有33家,赴美上市中国公司几乎无一幸免。因此,在美上市中概股的IPO上市保险与董责险(Director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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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责任险CGL保单的前世今生

03”代表修订时间2003年12月,“01”代表事故发生制,“02”代表索赔提出制。下面,我把几次修订的标准保单(不包括批单)的重要变化归纳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2001版本Coverage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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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居然为阿里巴巴“买单”近亿元美金?!

国际大使南开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资深责任险核保与再保专家保险法商|核保|CPCU考试辅导|风险管理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CPCU大使学院收割保险界专业讯息点击“阅读原文”,进入王大使社群,获得更多资源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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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2018中国十大责任保险故事

序言回顾刚刚过去的2018年,虽然盈利压力增大,但中国财险市场继续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增长30%以上,远高于同期财险业务的整体增速,责任险更加深入地参与并促进了中国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进程。对于责任险从业人员来说,2018年也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一年,发生了很多值得总结回味的故事。还是老规矩,大使总结出“2018中国十大责任保险故事”,排名不分先后,供大家品鉴。全文阅读时间约6分钟。10安责险迎来春天关键词: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2018年1月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家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安责险在过去一年得到了长足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十多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在高危行业建立起了以共保为主的强制安责险制度,2018年安责险市场总保费超过20亿,预计2019年在政策效应进一步放大下将至少再翻一番。虽然安责险在过去一年增速很快,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与保险机构的注意并加以解决,主要包括:-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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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幂刘恺威宣布离婚谈爱情是否保险?

这个寒冷的季节因你的关注而变得温暖12月22日晚,嘉行传媒发声明宣布杨幂刘恺威于今年签署协议,和平分手,离婚是双方彼此尊重沟通后做出的选择,未来将以亲人的身份共同照顾抚养孩子,以朋友身份真诚地祝福彼此的未来。两个人结婚这么多年,感情一直非常的低调,不过嘉行传媒方面最终官宣了刘恺威和杨幂已经和平分手离婚的消息。此消息一出,被猜测已久的离婚传言最终被坐实,也是震惊了网友。爱情保险其实今天朋友圈一早就被京东创始人刘强东被美国检方决定不予起诉的消息刷屏了,强哥发表的有关之前在美涉性侵事件的道歉申明也引起了大家很多关于婚姻的讨论,似乎有很多网友在为奶茶妹而不值。(有关强哥事件的保险视角,可看大使之前写的分析文章:从董责险角度谈刘强东涉嫌性侵事件)作为资深保险佬,出于职业习惯,在八卦这两则娱乐事件的同时,也在思考这两件事与保险有何或多或少的联系?作为一名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大使始终相信世间万物总是互相联系的,而联系总是客观存在的,出现在我脑海中的第一个与保险有关的词语就是:“爱情保险”。世界变化太快,爱情与婚姻也越来越脆弱,有没有一种保险可以让爱情更加保险(鲜)?其实,国外有很多种成熟的爱情婚姻保险产品,借此机会,让大家了解一下。以下内容来自中新网:英国:爱情保险公司爱情保险公司规定:凡是已婚夫妇,均可购买爱情保险。在英国,每对夫妇只须每月交5英镑的保险金,即可享受爱情保险。大约有20%的新婚夫妻都会投保这种爱情险,其中还有60%左右的投保夫妻把这种爱情险作为家庭理财的重要选择。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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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报告 | 全球最新企业保险赔案趋势分析

这个寒冷的季节因你的关注而变得温暖近日,安联保险旗下的全球企业及特殊保险部门AGCS发布了其出品的最新版《Global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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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问题 | 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文章来源:《商事金融在线》公众号1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之缘由何为保荐人先行赔付?证监会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对之如此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实务中,已有保荐人对先行赔付制度作出践行。如“万福生科造假”案中,平安证券作为保荐人出资3亿元设置先行赔付投资者专项基金,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给予赔偿;另“欣泰电器欺诈上市”案中,保荐人兴业证券参考平安证券先行赔付模式,通过出资5.5亿元成立专项欺诈赔偿基金以弥补投资者损失。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先行赔付模式确是充分发挥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定证券市场之效能,但是作为严谨的法律人,我们亦不可忽视该制度背后存在的弊病——保荐人偿付能力有限。一般来说,保荐机构并非最终的法律责任主体,但该制度将发行人及其他主体的赔偿责任先行让渡给保荐人,如此一来,保荐人面临的赔偿额巨大,一般难以承受。如果完全支付,其经营恐难以为继,导致最终破产、退出保荐市场;而如若不承担赔偿,非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该制度的设计亦将空有其表。如何解决如此两难问题?笔者以为,在先行赔付制度制约下,应当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保险。通过保险风险分散的特点及保险公司资金雄厚的优势,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不仅可以对冲保荐人偿付能力有限问题、缓解投资者索赔无果局面,同时起到了监督投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提升整个证券市场环境之功效。且随着《证券法》进入二读阶段,我国先行赔付制度愈加完善,这亦为该险种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保险势在必行。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之必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不多加赘述。为助力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开发及其尽快融入市场,笔者主要就推行该险种所存在的阻碍进行分析、论证,并对此略陈拙见。2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推行之困境平安产险、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大地产险率先以共保体方式推出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但就目前现状来看,进行并不乐观,对之推行尚存一定困难,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减少对保险事故的预防措施从而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同时亦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该险种亦不例外,一般来说,保荐人职责不仅包括尽职推荐还包括持续督导,在这整个过程中其均需确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而实践中,一旦保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对保荐人而言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仅仅意味着保险费的支出,这相较于先行赔付责任少之又少,使得保荐人很容易滋生懈怠,放松内控机制的建设,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复核的积极性也可能下降,从而导致保荐人过失行为发生的几率上升。由此可见,斩断保荐人过分依赖保险的心理是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的重大任务。其次,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保单设计是难题。通过“万福生科造假”案、“欣泰电器欺诈上市”案以及“海联讯IPO造假”案,我们可发现一个共同点,即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旦涉及理赔,数目庞大,而保险公司若想营利,必须将该险种保费相比于其他保险提升至一个适当的高度。但如何评估风险、精准计算出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个艰巨任务,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在设计险种时,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而对于保荐人工作可能违规的几率,则无前例可循。一种新的保险如果设计好,可以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盈利,反之,将会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重创,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对之谨慎把握、认真斟酌。再次,保荐人与上市公司联合欺诈。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行人和保荐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合谋财务造假的现象频频出现,从2011年的绿大地,2012年的胜景山河,再到2013年的万福生科等等,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如果再加之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势必有相当一部分的保荐人会继续这种违规违法的事情,而一旦发行人和保荐人合谋,保险公司则将被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赔偿数额较大是其一,再者难以查证,尽管保险公司可将保荐人联合欺诈此种故意行为作为免责事由,但故意抑或过失全为内心活动,大多时候无以为证,因此需有相应的制度或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来制约这一现象,以保护投资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后,投保人群较少成为开发障碍。虽然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保险的推行顺应时势,但继平安保险对其推出之后,并未引起投保人的强烈关注。原因如下:第一,该保险刚刚起步,保险条款设计暂不成熟;第二,该险种的非强制性,其属于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只能依靠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来实现;第三,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保荐人主观投保意愿不足。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若想在市场站稳脚跟,必须解决上述问题。3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推行之路径提出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的初衷在于缓解保荐人偿付压力,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当中我们不能忽视市场效应、保险公司权益,如何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把握平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险费率的设计,采取适度盈利原则。由于该险种设计无前例可寻,故笔者认为,应由相关部门号召专业的保险公司联合进行风险评估,且由保荐人即投保人参与其中,这样设置的费率,既能保证保险公司盈利,又使该利益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且在新险种起步阶段,政府可予以适度的补贴,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亦起到了对该保险宣传、引导保荐人投保之多重功效。第二,强化保荐人信用评级,实行差别费率机制。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修订)第63条规定了由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且信用监管系统已经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登录中国证监会官网信息平台,但纵观近年来证券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其对于保荐人违规操作之监管措施大多采取“出具警告函”形式,难以有效监管保荐人违背道德义务、联合欺诈的行为,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就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据此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使保荐人重视声誉并促使其发挥应有作用。而保险公司根据保荐人的信用级别实行差别费率机制,对于信用级别高的可以按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购买保单,反之,只能购得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且保险费率也高于基本保险费率。第三,提高保荐代表人准入标准。保荐制度之本质在于规范发行上市、保障消费者权益,而扮演着“看门人”角色的保荐机构(即保荐人),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具体来说,具有较高素质的保荐机构会恪尽职守、秉持职业修养、减少对保险公司发生联合欺诈的几率。当下,虽然我国实行“双保荐制度”,但保荐机构履行职责大多依托于保荐代表人,故保荐代表人素质的提高才是根本。目前,保荐代表人资格选拔方式重考试、轻经验,以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根本无法满足证券市场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考核的内容应不限于专业知识,要更多涉及保荐代表人职业素质的审查,具体可以包括从业经验、诚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同时,在任职一定年限内有关部门还应组织跟踪考核,以此判断保荐代表人的胜任能力,比如包括对保荐人经手项目质量、公司上市后经营能力、保荐人专业能力及其职业道德水准等进行测评,只有这样,方能选拔出符合保荐从业要求的真正高资质保荐人员,继而从根源上解决保荐人对保险公司欺诈之行为。第四,限制免责条款的设置。目前,我国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仍在规范化的道路上艰难摸索,如若保险条款中强加过多免责条款,不仅打击投保人的积极性,还可能给该制度的发展造成阻碍。基于此,保险公司在该险种发展初期,为了让投保人切身体会该险种所带来的利益,应尽量减少免责条款的设置,可考虑仅将法律上的抗辩事由作为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国保荐人先行赔付责任保险推行之路负重致远,但任何一种新险种的出现都要经历一个发展的阶段。我们应相信,随着我国先行赔付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备、保荐机构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条款的愈加完善,该险种将更加契合市场需求,其发展前景殊值期待。热门阅读: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看上升中的律师职业责任风险与保险从董责险角度谈刘强东涉嫌性侵事件从DG事件谈活动取消保险问题浅谈“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法律与保险责任问题想要获取更多行业干货报告与前沿问题资料,就加入我们吧!关注“大使学院”线上直播间,收听收看更多精彩课程!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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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DG事件谈活动取消保险问题

事件回顾昨晚,相信大家的朋友圈被“DG”两个英文字母刷屏了,原因是意大利时装品牌DG的设计师在聊天软件上涉嫌辱华,他的言论被曝光后立刻引起了很多国人的不满。DG本计划11月21日晚在上海举办的大型时装秀,但其设计师涉嫌辱华言论被曝光后,中国明星集体抵制不出席,比如热巴、陈坤、王俊凯等等。同时,很多网友们知道这件事情以后都表示很气愤,国家的尊严岂容别人践踏,在各种的压力下,DG取消了昨晚的大秀,并且在官方的微博也发声说:大秀因故改期。活动取消保险大使总是习惯从保险角度来分析社会热点问题,在此次DG事件发生后,我第一个想到的保险产品就是“活动取消保险”,国外称为“Event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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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税务总局明确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公告

这个寒冷的季节因你的关注而变得温暖今天,大使的朋友圈被一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消息(如下图)刷屏了,好像我多出了很多来自财税界的朋友,实则不然,原来这则消息是有关责任保险的。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我和其他小伙伴一样,看到这则消息后大受鼓舞,对未来更加充满了信心(此处省略一千个👍...)。但是,冷静下来分析,发现还是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上述《公告》发布不久,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关于的解读》。文中对《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执行日期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一、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有关部门、企业反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为统一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更好地促进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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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法律与保险责任问题

快,关注这个公众号,一起涨姿势~1事件回顾一场争吵,导致了15个鲜活的生命消逝。11月2日上午,重庆市公布了10月28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调查结果,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与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争吵,双方争吵和发生抓扯导致了此次事故。据悉,当天上午重庆相关部门举行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通气会上,有关部门公布,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阻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另据人民网的报道,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2法律责任分析一刑事责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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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听风】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镜鉴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个别的还包括了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简言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现代企业通过建立保险资金池以达到分散环境污染赔偿风险的效果。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落实,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支持。回顾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在工业制造能力迅速发展的同时往往伴随着严峻环境污染问题。在与环境问题斗争的过程中,这些工业化国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是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英国作为最早进行工业革命走向工业化的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曾经一度困扰整个英国社会。然而也正是因为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英国的发展,并形成了较为独特的保险制度。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于20世纪60年代,起因便是由于工业化进程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最典型的事件就是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该环境污染事件直接造成近4000人死亡,无数伦敦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对整个英国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爆发,英国一方面加紧制定相关的环境法律,其中便包括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案》;另一方面英国社会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提高工业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社会各界对于环境问题的监督。但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追责时,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企业难以承担,其结果就是最终由政府买单,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二次侵犯。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英国开始出现并发展。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自愿保险,仅核污染、海上油污染等法律特别规定的环境污染领域才实行强制保险。久而久之英国形成了政府不加干预,转而交给市场自行安排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模式。具体来说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初期发展较慢。在发展初期,投保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没有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首先,环境污染问题的赔偿责任较重,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等严重情形,承保风险较高。此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潜伏性的特点,所以对承保技术的要求更高。对于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险费率的设计规则也不尽相同,保险公司一般需要实地调查确定,承保成本自然变高。其二,从投保的企业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来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嫁风险,防止承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称,在英国实行自愿保险的情况下给了投保企业选择的余地,出于侥幸心理便不会进行投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较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也不选择投保。第二,承保条件严苛,除外条款复杂。由于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较大,英国保险商基本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都采取了严苛的审查态度。即使保险合同最终成立,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也较多。大体来说,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特定环境污染。由于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个别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的环境污染领域,因此由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常常被列为除外条款。(2)环境污染行为主观为故意。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故意不遵守法律或有关规定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3)投保人未在合理范围内预防缓解可预见的环境污染。在投保企业或其雇员已经预见并且有能力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就不会纳入保险赔偿的范围。第三,承保机构非专门化。由于英国采取自愿投保制度,因此英国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经营,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负盈亏,政府很少会加以干涉。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种类、费率以及保险期间等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具有自主决定权,一般通过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协商确定。这样的设计使得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具有灵活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市场的需求也更加敏感,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但同时由于承保机构的分散,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管理上较为不便,也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千差万别。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为了缓解愈发明显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近十几年间发展起来。根据统计,仅2002年到2012年这十年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就达17500多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环境问题的凸显密不可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法律制度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健全密切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已经被写入《环境保护法》之中,但仅仅以倡导性条款的形式出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由于专门性法律规范的缺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统一的发展规范,并且相关争议的解决效率不高。其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赔偿责任的归责以及其赔偿范围的界定十分关键。我国法律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由于相关规范较为分散且不甚详尽,因此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确定依旧产生了许多分歧,这在无形之中加大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第二,发展不够充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近十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从投保金额、市场比例以及参保企业数来看都不如欧美发达国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在短时间内盈利,反而有可能因为高额赔偿而造成损失。保费收入与环境污染责任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兴趣。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且限制较多,阻碍了企业投保。不仅有很多企业由于难以达到要求被拒绝承保,严苛的可保范围及除外条款也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其次,我国环境污染的处罚难以落实。在部分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的赔偿费用,出于环境污染的公共危害性,结果由政府出资治理。由此部分企业更是冒着被处罚甚至责令停产的风险而榨取短期的高利润。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将不断显现,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回顾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政府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属性上具有公共性。在仅依靠市场作用难以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的推动就十分必要。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期发展缓慢与英国过分依赖市场作用,忽视政府功能有关。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支持其发展:其一,利用财政、税收手段扶持,在税收政策上可以给予优惠,并且可以在适当条件下支付财政补贴。其二,加强监管引导,着重防范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违法主体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健全法律制度。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是在相关法律规范完善后,才慢慢推广开的。首先,我国应当完善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并将有关规范进行整合,以便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适时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法律规范。我国生态环境部在2017年6月已经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出台专门的规则来规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三,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上,主要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英国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这样虽然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的情况下,更应尽快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因此,应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强制保险为主可以防止逆向选择及侥幸心理,同时减少保险公司风险,鼓励经营。强制保险也便于统一管理与制度设计,对于其发展较为合理。自愿保险为辅,可以对强制保险未覆盖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弥补。在强制保险制度下,一般存在最高赔付限额,此时企业就可以通过投保自愿保险补偿多余的环境污染责任。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网》相关阅读:渐进性污染是否可以投保?Mandating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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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是互联网保险一个好的样本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话题引入10月16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信美相互“)联手蚂蚁保险在杭州举行发布会,宣布二者合作开发的创新型重疾险产品“相互保”(其核心功能来自信美相互承保的“相互保团体重疾保险”)正式上线开售。从支付宝“相互保”的页面可以看到,参与人数突飞猛涨(如下图,截止北京时间17日晚9点,参保人数已近百万),异常火爆,估计将成为继众安“尊享e生”后,保险行业的又一个爆款产品。然而,从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视角,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同样值得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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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住酒店集团因住客数据泄露事件在美被提起证券集体诉讼

每天叫醒你的不是闹钟,而是姿势事件背景根据有关媒体报道,2018年8月,网络流传一张截图称,有人在境外网站兜售华住集团酒店住客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开房记录,共计5亿余条。事件引发社会关注。9月18日,据新闻报道,涉嫌叫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已落网。2018年8月28日,一张“黑客出售华住酒店集团客户数据”的截图在社交网络中流传。截图显示,一名黑客在“暗网”发帖叫卖华住集团开房数据。数据涉及华住旗下汉庭、美爵、禧玥、诺富特、美居、CitiGO、桔子、全季、星程、宜必思尚品、宜必思、怡莱、海友等所有酒店截至8月14日的数据。全部信息打包售价为8个比特币(约38.3万元人民币)或520门罗币(约36.5万元人民币)。网传信息还显示,数据包括官网注册资料:身份证、手机号、邮箱、身份证号、登录密码等,共53G约1.23亿条记录;入住登记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生日、内部ID号,共22.3G约1.3亿条;酒店开房记录:内部ID号、同房间关联号、姓名、卡号、手机号、邮箱、入住时间、离开时间、酒店ID号、房间号、消费金额等,共66.2G约2.4亿条。总计近5亿条信息,约140G。黑客还就上述三类数据提供了各10000条免费测试。事件发生后,上海市长宁警方发布微博称,2018年8月28日下午,长宁公安分局接华住集团运营负责人报案称,有人在境外网站兜售华住旗下酒店数据,客户信息疑遭泄漏,公司已启动内部自查。警方即介入调查,并表示将始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买卖、交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信息安全的防护力度”。9月17日,华住酒店集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根据公安机关的最新消息,目前案件已告破,在暗网上试图兜售数据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缉拿归案,其企图之交易未果。“犯罪嫌疑人还利用舆论声浪,对华住进行敲诈勒索,未遂。”目前,公安机关在进一步的侦办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在暗网上的宣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数据泄露等各界关心的问题,“需要等待案件侦办完成后才能正式发布。”以下是上海警方的警情通报:最新进展华住酒店集团,是国内第一家多品牌酒店集团,全球酒店20强。自2005年创立以来,华住在短短数年间已经完成全国31省市的布局,并重点在长三角、环渤海湾、珠三角和中西部发达城市形成了密布的酒店网络。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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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北美的必备“防身物”——产品责任险真有用?怎么保?

受访讲师王民老师,现为通用再保险上海分公司核保总监,主要负责亚太区责任险合约的承保、管理、市场开发以及责任险相关问题的咨询研究工作。他具有十多年责任保险承保、理赔及业务管理经验。慢炖锅应该有不少人都用过吧?前几年,美国有位妈妈,在桌上用锅炖上汤之后,就转身去做别的事儿了,三岁女儿来找妈妈,见到有根拖着的电线觉得好玩儿,就用手拽了下,于是一锅滚汤浇下来,给小女孩儿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后,这名母亲将慢炖锅的生产商一家中国企业告上了法庭,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判定慢炖锅的电线过长,存在设计缺陷,需要赔偿70万美元,而这家企业由于事先购买了产品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付了相关费用。可能很多人都会想,这起事故不应该是这位妈妈照管不力导致的吗?难道电线长也是赔钱的理由?可事实就是如此,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因为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消费者常常利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对产品进行索赔,他只需要证明这个产品有缺陷以及导致了损害结果——这里的“缺陷”也不一定完全是产品制造缺陷,还有可能是设计缺陷或者警示缺陷。所以在美国等地区,产品责任的索赔官司是非常多的,尤其是在如今中美之间贸易摩擦加剧的大背景下,中国出口的产品受到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无形之中更是加大了法律风险。所以对于大量出口北美地区的中国制造商来说,产品责任保险就成了必不可少的“防身”之物。但面对复杂的保险条文,很多人可能对出口产品责任险仍然一知半解,针对搜集来的广大中小企业的典型疑问,我们特地采访了北美特许财产责任险核保师(CPCU)协会国际大使与认证讲师王民老师,来一一解答那些企业出口实战中遇到的关于产责险的困惑。焦点视界:我有批货值1万美元的产品出口美国超市,因为是初次合作,对方让我提供一份产责险证书,我咨询了不少保险公司,发现最低的一家也要收费2500美元!这笔生意还怎么继续下去呢?王民:较低的货值和相对较高的保费之间的矛盾,这是经常可以碰到的情况。美国买家要求中国供应商购买产品责任险,这在当地属于市场惯例。除了美国之外,还有澳洲和欧洲一些较大国家的采购商,通常都会对进口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都要求中国供应商购买保险。当然,个别情况下有一些小公司,质量管理不是那么严格,可能会降低要求,那另当别论。首先,对方既然要求购买产责险,那作为出口商肯定是得买,不买的话不仅会失去订单,更重要的是还承担了风险。其次,来看看关键的价格问题:这笔订单的价值只有1万美元,但是最低的保单价格也要2500美元,保费为何这么高呢?因为这已经是保险公司的“最低保费”(指在保单起始所预收的保费,即便实际销售额未达预期最终保费也不会低于这个价格),1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货值,最低保费可能都是2500美元。想解决也是有方案的,可以把公司出口的所有这类产品的销售额打包,向保险公司买一个产责险,这样就把单笔订单的保费成本分摊了。甚至,不仅仅是这一个买家的,可以把所有海外买家的保险都买了,这样对国内企业而言,保险总额会更贵一些,但是平均下来的保费成本就会摊薄,也算是变相解决了问题。为了达到更加合理的成本,购买保险时可以先考虑风险最高的区域(就是美国),下面的区域也不用限定在美国,而是可以再根据需要酌情增加一些欧洲、澳洲等风险其次的地区。这些地方的保费通常会便宜一些,这样一来,企业投保的销售额越高,保险公司给的折扣费率就会越低,总体摊下来,保费成本就会更低。在此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企业把这个产品的出口额全都投保了,不妨要求保险公司不指定固定的买家名单,如此一来,如果未来企业有新的出口订单,只要产品是一样的,它就会自动加入保单,这岂不是更方便吗?这就是产责险中的“供应商扩展条款”。通常企业是可以挑保的,要求保险公司列名一个或数个买家,没列名的是不会保的;但如果企业让保险公司提供了宽泛格式的供应商扩展条款,就可以在未来一年内(一般保险时效都是一年)自动将新买家加入保单,然后按照产品一年的实际销售额再做保费调整。焦点视界:如果我司按照买家要求制作的产品,通过了买家的验收,那么如果再出事,还关我们出口厂商的事儿吗?王民:这个要取决于所谓“出事儿”的原因是什么。在产责险的范畴里,产品的缺陷一般有三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有一种叫警示不足。提问中“按照买家要求制作”,也分不同的情形,若是买家给出设计让企业来制造,且是因为买家给出的设计出现了问题,那一般跟生产商没什么关系。但如果是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生产商就需要承担责任。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不管怎样,“出事儿”之后都要第一时间进行抗辩。根据经验,很多产品出现问题后,都很难讲得清到底是由设计缺陷还是制造缺陷所导致,所以这时不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多赔案律师都会把生产商和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作为共同被告,最终还是要去抗辩,还是要承担责任。这时就应该尽可能早地结案以控制抗辩成本,尽量减轻对被保险人业务的影响,要知道官司越往后拖,费用越高,国外的律师费通常都是很贵的。此外,越往后拖,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很可能会比当时和解的金额要更高——总之这些情况都需要交给律师去评估,只要找到一点点属于制造商的问题,恐怕都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焦点视界:我司是出口机械零件的,我们出口到美国并按对方要求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他们组装成品后再销售出去。该公司的成品报废期是5年,如果过了这个报废期再发生意外,消费者还能对我司进行索赔吗?王民:所谓的“五年”应该是属于“产品质保期”这个概念,如果已经过了五年的质保期,消费者还继续使用的话,原则上生产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这仅仅是“原则上”,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可能非常复杂。举个例子,有的时候虽然产品确实过了保质期,但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出现的问题是产品质量以外的一些缺陷——比如机械产品上的警示不足,或者是使用手册有所疏漏——那就仍然可以向生产商去进行索赔。还有,虽然成品的保质期是五年,但是国内企业出口的零件质保期是否也和整台设备一样呢?如果零件的保质期比整件更长,也会影响到中国供应商的责任。最后,即使终端消费者起诉的是成品生产商,但成品生产商一般都会再向配件生产商进行追偿,所以,不一定是消费者直接找上门来,这点也需要引起国内出口企业的注意。焦点视界:事故发生制和索赔提出制,企业应该怎么选择呢?王民: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事故发生制”和“索赔提出制”,这是产品责任险的两种保单格式。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201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