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澄查经:哥林多前书】第十七讲:处理教会中淫乱之罪
第十七讲:处理教会中淫乱之罪
林前5:1-13
5:1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
5:2 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5:3 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5:4 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
5:5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5:6 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
5:7 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
5:8 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或作“阴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5:9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
5:10 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
5:11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5:12 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
5:13 至于外人,有 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教会中犯罪的事历世历代都会有,但对于犯罪之事该如何处理,成为历世历代教会不能完全定夺的难题。实在的,这种在人情与法理交错的关系中,在真理与面子的纠缠中,教会的决定就像两刃剑一样,无怪乎教会在很多的时候在决定与不决定间徘徊。
一、 犯罪的事实
保罗在此提出哥林多教会中的一个犯罪事实。这个事实,在保罗看来,首先是一件“淫乱的事”;其次,具体的罪行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最后,在保罗的论述出提出犯罪的程度是,“在你们中间有……连外邦人中也没有”。
对于收继母之事,保罗认定这件事是极其严重的罪行,是一种乱伦的罪。在保罗当时的哥林多社会中也没有发生类似的事。这件事发生在哥林多教会中是罪大恶极之事。在今天中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所禁止的只是血亲不能结婚,最外围也最普遍的就是表兄弟姊妹不能结婚,即中表婚。但婚姻法却没有规定直系姻亲可否结婚。特别是保罗所提出的:父亲去世,儿子可否娶继母?在婚姻法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由于他们非直系血亲,也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若是发生这种事情就没有法律的约束。但是,我们相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这样的姻亲婚姻,虽非法律禁止,却会受到道德的评判。从基督教伦理的角度看,这样的事更是教会不能接受的。
其实,在本段经文中,保罗心里最难过的不是教会中有这些淫乱的罪,而是教会对罪的态度。保罗指出教会对此罪的态度为:第一、自高自大;第二、并不哀痛;第三、不……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保罗在此指出教会失去应有的观点、态度和行动。面对罪恶,教会应当很谨慎地处理,“自高自大”是不应该出现的。保罗在此指责他们自以为聪明,滥用“爱心”与“宽容”,以至于不能在教会中清除罪恶之事。面对罪恶,教会应当有的态度是“哀痛”,但哥林多教会却不以为然。面对罪恶,教会有权柄来处理,并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将犯罪的人赶出教会。但是哥林多教会却是无动于衷,竟然容忍此事而不施行权柄。
二、 保罗对罪恶的态度
在哥林多教会不履行教会的权威的时候,保罗却不因此而妥协。面对犯罪的事实,保罗指出自己“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他用“身子虽……”与“心却……”来指出保罗对此事的关注,也显出他对罪恶的深恶痛疾。保罗用“好像”来提醒教会不能对罪恶视而不见,因为“我亲自与你们同在”。他们应当了解保罗对罪恶的态度,“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从而指出他们要有相应的行动。
保罗进一步指出自己“与你们同在”,他说:“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这显出这个罪恶对教会的影响,是必须处理的。保罗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我们主耶稣的权能”并列,来指出教会行使权柄之时并不是用人的权柄,也不是凭着人的权柄,而是出于主耶稣的。相应地突显教会中的罪恶会亏损主耶稣的名。
保罗提醒教会要行使权柄,而且要“把这样的人”作出严厉的处理,就是“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相信这就是教会不愿意严肃处理教会罪恶的原因,总是不愿意、不舍得将“肢体”交给撒但。我们总是天真地认为教会可以因此而挽回他们。然而,在这种棘手的事上,保罗的处理却是极其果断的。在他看来,“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并不是教会没有爱心,也不是教会缺乏宽容,而是出于对肢体的爱。保罗在说“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的同时,指出“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我们需要知道,撒但是没有权柄伤害人的灵魂的,却有权柄伤害人的“肉体”。如耶稣所说:“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当犯罪的人在受到撒但对他肉体上的伤害时,他们有可能悔改,从而回到神的面前。掌管我们灵魂的就是我们的神。
三、 罪恶的辐射力
这节经文中,保罗指出哥林多教会对罪恶妥协的错误。保罗说“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这自夸”就是指上文的“自高自大”。保罗用“岂不知”既向哥林多教会揭示一项真理,而且向提醒他们这真理是人人皆知的。这项真理是“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这里的“面酵”是象征人类会败坏的天性。保罗指出若是允许一个败坏分子存留于教会中,整个教会都会变成败坏。
保罗在本节经文中用了不同的连接词“既是”、“应当”、“好使”、“因为”来描述教会与罪恶应有的分别。“你们既是无酵的面”,从本质上指出教会是“无酵”的。因此保罗提出当教会有罪恶的事发生的时候,就“应当把旧酵除净”。这是针对哥林多教会不处理犯罪之事而提出的。继而,保罗提出除净旧酵的目的是“好使你们成为新团”。最后,保罗将旧约过逾越节联系到基督的救赎上,指出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
“所以”是保罗对以上的“因为”的总结,也是对“既是”的总结。“我们守这节”指出今天我们虽不过旧约的逾越节,但还是要记念基督的受难。旧约犹太人在过逾越节时都会做一番准备,特别在要预备无酵饼。保罗用“不可用”、“也不可用”与“只用”来对比,指出三种不同的酵,即“旧酵”、“恶毒、邪恶的酵”与“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四、 对罪恶审判的澄清
“我先前”是保罗以往所说的话的解释和澄清。保罗在以前曾“写信给你们说”,可能引起哥林多教会的误会。现在保罗就是要澄清以往所说的话:“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保罗解释说:“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因为“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哥林多人可能认为保罗所提的“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的要求太高、太严,就没有办法遵守,甚至有人对保罗的权威也产生怀疑。保罗在这里也澄清自己所说的并不是他们片面理解的。在下文保罗就将说话的实质告诉读者。
“但如今”则是保罗现在的解释,也是对于“先前”的话的澄清,更是对真理的重申。保罗在这里提出的重点并非上文的“一切”而是指“若有称为弟兄”。在这里,很多人可能会产业疑惑,基督徒对弟兄应该用爱来包容,为什么还要严厉地对待?其实这是保罗对教会的纯洁而言的。在这里所提出来的罪恶与上文也有不同。这里除了上文所提的四项严重的罪之外,保罗还提出很多人不以为然或忽略的罪,即“辱骂的”、“醉酒的”。这两项罪在哥林多教会中可能是很常见的,也是大家所忽略的,所以保罗特地提出来。保罗坚定地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这是不是也太过严厉的?相信保罗的提法与当时的背景是吻合的。其实,这对于现代的教会也是适用的。
保罗用“因为”来解释以上所说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理由。保罗集中在“教外的人”与“教内的人”来描述,告诉我们无需去审判教外的人,但对于教内的人,教会是有权审判的。教会有权对内部犯罪的人作出合乎圣经的审判,甚至将“那恶人”从教会中赶出去。至于外人,保罗则说审判的权柄在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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