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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大侠华哥说:周强、曹建明、张军、熊选国这四位杰出法律人,将来退休后有无资格去当律师?——3.23法律资格核准制建议万言书

2017-03-28 郭卫华 金融街法律专号


【1】中国企业法治之路的内核 ——以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依法治企

【2】“法界大侠”华哥其人及其笔下的法院、法槌与法官

【3】法界大侠华哥说:课堂还是应该有课堂的样子 ——我不太赞同何兵教授有关课堂纪律的观点

【4】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悲剧之立法立规层面沉甸甸的反思 —— “偷了一次狗,砍掉一只手”的禁嫖价值标准太过严苛

【5】法界大侠华哥说:如何对金融犯罪新“品种”亮剑?

【6】法界大侠华哥说:如何让负面事件变为“好事”,而不是变得“更坏”?

【7】“法界大侠”华哥说:“聂树斌案”平反昭示着——“权大于法”的历史终将会成为过去

【8】我和我的团队是怎样促成可促进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财产保全担保意见被最新司法解释吸纳的?

【9】法界大侠华哥说:判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一定就是错了吗?——案件裁判并非都只能是“唯一正解”

【10】新形势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八大新问题及司法应对之策 ——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11】法界大侠华哥说:“木僵思维” 和“闭门造车”将使网约车成为“搁浅在沙滩上的鱼”——评各地拟出台的网约车新政

【12】“法界大侠”华哥说:某些官员骨子里仍严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从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事件说起

【13】法界大侠华哥说: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

【14】法界大侠华哥说:司法改革应慧眼识拙、化拙为巧、积巧为功——公司法务人员不是司法改革的旁观者

【15】法界大侠华哥说:两个“畸高”伤人心

【16】浅谈金融企业单位犯罪之防范 ——从中国华融法治建设经验出发

【17】法界大侠华哥说:由“傻根”宝强离婚露出巨额财富之事使我想到,有必要立法对演艺类明星的畸高收入进行调整!

【18】法界大侠华哥说:由游客违规遭虎伤害之“一斑”可窥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仍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之“全豹”——反向思维、多角思维看违规

【19】法界大侠华哥说:驾驶车辆的老公才是人被虎伤的“罪魁祸首”

【20】“理智”与“法纪”提醒你:爱国不要“二百五”

【21】郭卫华博士:对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下海”没有必要讽刺挖苦

【22】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

【23】“法界大侠”华哥对“雷洋事件”之“说三道四”

【24】前高级法官郭卫华:新领域新类型首例民事案件不宜调解

【25】司法改革既要听“热的声音”,也要听“冷的声音“----谏议最高法院巡回法庭2016年之新设

【26】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  ——一支绝不应被忽视的社会主义法律队伍和不可小视的重要法治力量

【27】两院的司法改革应俯下身去听那些“台面下的声音”

【28】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 ——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

【29】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

【30】东交民巷27号院的改革“可以多听一听院外的声音”——漫谈“员额制”改革及其他

【31】“仓廪实”有助于法官专心专注“敲法槌”—单一的“道德说教”已乏力,切实解决好物质待遇是稳定法官队伍的

【302】提防个别警察用盘查权“耍威风”、“取乐子”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界大侠华哥说》

法界大侠华哥说:为什么中国的大法官包括一号院长周强和曾任职过大法官的一号检察长曹建明、司法部一号首长张军、副部长熊选国四位顶级法律大咖将来退休后若去当律师,竟然没有资格?

(全文约16000字)


新一届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用人理念特别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实际工作经验、实际知识积累,不再唯考试、唯分数、唯资格,建议律师主管部门把中央的这种新理念领会好并落实到法律队伍的建设中,不可固守教条,拘泥于一纸证书,把多少法律界英雄好汉挡在门外边!


——题记

内容摘要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的确,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就目前来讲,律师队伍的规模仍然无法满足法治发展建设的需求。就律师队伍而言,每年都会有一大批初出校门的法科学生选择做律师,从而为律师行业注入新鲜血液;然而我们却会发现,与律师职业相近的其他法律职业从业者(某些还是资深的经验丰富的从业者)却很难流入律师行业。不但普通的资深者无法敲门而入,即便是曾出身法科名校和法律专业纯正并从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几十年间一步一个脚印逐步升任到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的现任司法部领导的张军部长及熊选国副部长,不仅别人没想到,身居高位、“高高在上”的他们自己也可能不会想到,若他俩退休后欲从事律师工作,竟也得从零起步,从一张白纸开始。匪夷所思吧?这是为什么呢?

欲知此似乎有点荒谬问题之答案,请君看笔者“N个周末磨一剑”之新作。笔者在此自我吹嘘一下,笔者认为已将“法律职业跨界流动”中存在的“资格壁垒”这一“顽疾”写深了、写透了、写烂了、写全了,绝对值得一看。因此请各位读者百忙之中用您那智慧的双眼扫一扫,为我的呐喊点个赞,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出点力!

一、小引

先虚构一个故事:假定这个世界上只有小汽车和大汽车这两种汽车。最初司机开小汽车、大汽车都不需要通过什么资格考试,而只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可。到后来,国家出台政策,要求新的小、大汽车驾驶员必须分别通过小汽车驾驶资格考试和大汽车驾驶资格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而此前已从业者依旧可以分别驾驶小、大汽车。又过了几年,国家又将大、小汽车驾驶资格考试合并为统一的汽车驾驶资格考试,自此,凡通过合并后的统一考试者,则无论小汽车还是大汽车都有资格驾驶,而之前取得小、大汽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依旧可以分别驾驶小、大汽车。统一考试的政策似乎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但实践总是超出想象,一个可能没预想到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冒出来了——虽然统一考试前的小汽车从业者不用再去参加统一考试便有资格驾驶小汽车,大汽车的老从业者也可不用再参加统一考试而可继续从业,统考只是针对新从业者。然而令未参加统一考试的大汽车老驾驶员没想到的是,他们竟然很难或曰不能换换岗去开小汽车。

因为规定说了,通过统一资格考试者的新从业人员,既可开小汽车,亦可开大汽车;原老的从业者可继续开小汽车或大汽车。但对于原从业者开小汽车的在实施统考后能否去换岗开大汽车以及原本开大汽车的可否去开小汽车没有做出交代。交通管理部门据此便对开大汽车的在统考实行后想“转行”开小汽车的驾驶员说,“对不起,你没有取得合并后的统一考试的驾驶资格仍只能开大汽车。若想换开小汽车,那你得先去参加合并后的统考取得资格再说。考过了,让你开;不去考或考不过,对不起,那你就闲着呗!”

新规定有漏洞、管理者又机械死板,这可苦了这些一大把年纪的驾驶大汽车几十年的老司机们!老司机心中无比愤懑:大汽车比小汽车还难开一点,俺都能从容自如地驾驶,而现在开相对简单一点的小汽车,竟说俺没资格不能开,这是哪门子事呀?俺都健步如飞了,却让我再去考一下走路的资格考试才能上街走路,否则,只能在家里蹲着!可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

虽然大汽车的老司机们无比郁闷,但郁闷没任何卵用!硬着头皮去考呗,年纪大了,记不住、考不过,那也只能仰天叹息呗!——诸位看明白了吧,荒谬吧,有几十年丰富驾驶经验的大汽车老司机去开小汽车竟还要“从零起步”!!甚至永远开不成!本文正试图说明在法律职业流动中的某些同样荒谬之处。欲知详情,且阅读本文正文,亦请各位读者进行评判!(本人虚构此故事只是为了形象地说明问题,不一定妥当,请见谅。还有,个别读者也别抬杠,说人老了,就不能开车之类的。法律工作与医生有点类似,越老经验越丰富。)

二、现任大法官和曾经担任过大法官的法律人将来退休后能“高官低做”去当律师吗?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人类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不少人在退休后还可找份工作干个十几二十年而没什么问题;而有的职业因无到龄退休之限制,不少从业者干到70岁甚至80岁,如私营业主。再如一直就有不少“高龄老律师”仍躬身在一线,他们之中有的都八十多岁了,却仍然精神矍铄,可谓是老当益壮!如晚清名臣张之洞的女儿的外孙、年近90岁的广州律师金久隆,依旧躬身在法律阵线,对生活充满热情、充满新鲜、充满希望!那么我们不妨回到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周强院长、曹建明检察长、张军部长等人在退休后,可以选择做律师从而继续为法治事业建设贡献光和热吗?

我首先想指出的是,周强院长也好、曹建明检察长也好、张军部长也好、熊选国副部长也好,他们退休之后,肯定是不会去当律师的。为什么呢?第一、不得不承认,现今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很难有较大的提升。而堂堂大法官退休后去做乙方律师,可能会感到有失身份;第二、大法官去做律师尚没有先例,想来这几位法律界的大人物不会贸然“开先河”;此外,法官、检察官转型做律师还存在着地域、职业等回避之限制。但毕竟,大法官们愿不愿做和能不能做是一回事,有没有资格做是另一问题(资格只是作为律师执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还须满足“实习一年”等其他要求。本文在此只讨论资格问题,特此说明!),我所“刨根问底”的是影响和制约有没有资格做律师之制度层面的疏漏和缺失。为此我们不妨假定四位领导不存在以上所列的几重顾虑和回避之限制的情况下,他们几位退休后有资格去做律师从而继续为法治事业建设添砖加瓦吗?我想这四位领导或许要大跌眼镜了,因为这几位在“法律殿堂”举重若轻、赫赫有名的司法大咖会发现自己竟然没有资格去做“身份不隆的律师”?!奇怪哉?奇怪!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三、什么人可以做大法官?

首先,我们不妨来梳理下,什么人才能做大法官呢?(为行文方便,本文一般只拿法官来讨论,须注意的是检察官以此相同。而其他法律职业如仲裁员等亦可参照。)根据《法官法》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可知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而只有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才是大法官!(按对应的行政职级,须是副部级及以上的法官才是大法官。即便是最高法院也只有十几位法官是大法官,而各省区也就只有省高院院长一人是现职大法官!)由此可见,我国的大法官绝对是凤毛麟角、屈指可数,是法律界响当当的大人物!如新任司法部长张军,便是法律界如雷贯耳的重量级人物:张军部长本科与硕士分别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系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参加工作后又攻读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博士学位。他硕士一毕业,就进入最高法院工作。从法院书记员这个基层岗位做起,历任刑事处副处长、处长、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等职,期间还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与北京市高级法院挂职。2001年底,在其45岁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可谓是法律界的“高材生”,其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是真正的、地道的“老法律人”!而熊选国副部长与张军部长一样出身名校、履历光鲜、经验丰富,其从最高法院从书记员做起,工作十多年后担任副院长一职,而后任司法部副部长,在法律界亦是颇有声望!由此可见,以张军部长和熊选国副部长为代表的大法官们都有着光鲜亮丽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无疑是“法律帝国”中叫得响的法律人!

四、   如何才能做律师?

根据现行有效的《律师法》(《律师法》颁布于1996年,于2001年、2007年、2012年进行过修订)第五条,可知:申请律师执业,一个必要条件便是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可能出于部门本位的考虑,这里只提到了律师资格证书却未提及其他相近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如法官资格证书、检察官资格证书等。这一条不全面的规定,把其他法律职业的资深专家挡在了门外,堵死了律师行业吸纳相近行业优秀法律人才的通道。)此外,根据2015年12月20日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意见》),可知担任律师、法律顾问等,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由此可见,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有的也称为公司律师或公职律师,本文不做区分)必须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因此,在这里,我有必要介绍介绍与法律职业资格(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的考试制度的前世今生。

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自此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在此之前,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可谓是各自为政,各有一套自己的考评体系,呈现出“三驾马车”并存的局面:如对于法官,自建国伊始直至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对法官提出了“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到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之中,则进一步规定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要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同时还根据学历等条件对担任法官的年限做了明确规定,到2001年《法官法》修改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还可不受工作年限等的限制(即更加强调专业知识了),当上法官。因此1995年至2002年之间,通过“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后,方可任命为法官!(本文在此将通过这一考试取得的法官任职资质,称为“法官证”)而对检察官任职要求的变化历程与法官一致,在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前,检察人员也曾经有过类似于法官的任职资格统一考试,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全国统一考试”。而对于律师,在2002年之前申请律师执业的,只需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凭证即可。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而根据2015年的《法律职业资格意见》可知,2002开始实施的“司法考试制度”将被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至此新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都必须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本文为行文方便,下文将“司法考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做区分,均称为“资格考试”。

在资格考试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国家秉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但存有漏洞,即在处理“老人老办法”的新旧衔接时只是针对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体系内的“新旧交替”(即在开始统一司法考试后,律师此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仍然有效,其依旧可以从事律师工作。法官、检察官之前所取得的法官、检察官资格也仍然有效,也可以继续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而未考虑到职业流动(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换岗交流)过程中的新旧对接,因而导致了今天这般的法律职业流动之殇!

为便于各位读者理解,笔者大致整理了以下律师、法官、检察官相关资格考试的历史沿革:

(根据上表,笔者为了论述方便,在此将1995年前未参加“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而担任法官的称为95前无证法官,而将95年后参加过这一考试的法官称为95后有法官证法官;将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称为02版法律统考,将2018年将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称为18版法律统考。

笔者在此不得不重申的是,不论是02版法律统考,还是2015年的《法律职业资格意见》都只解决了律师、法官、检察官各体系内的新旧衔接,而未考虑到或是回避了法律职业彼此之间的跨界交流对接(比如2002年前已取得法官资格但未参加02版法律统考又在2002年后欲去做律师的,只能从零起步。其他亦然)问题,致使流动之殇再次重现!02版法律统考将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驾马车”的职业资格考试“江山一统”无疑是适当的,然而在2002年的考试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法律职业之间的跨界流动问题存在疏漏。本来许多“资深法律人”对下一次的法律职业资格改革满怀期待,期待能够彻底填补2002年所存在的疏漏,期待能够更好地促进法律职业之间的跨界交流,然而笔者却只能感到遗憾了。2015年的《法律职业意见》不仅未关注“法律职业流动之殇”,笔者更是听说,根据2016年6月两办发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就连资深司法官(本文中的“资深法官”、“资深司法官”特指曾在法院或/及检察院等司法系统中任职,年龄较大、资历较深,具备法律专业素质但因历史原因未参加资格考试的老法官或/及检察官)们原本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就可出任公司律师及公职律师的路也给堵上了。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更加凸显了,导致法律职业之间相互流动的“资格壁垒”之墙更高更厚,更加无法逾越!(因篇幅限制,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点击阅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重大突破”与“个别遗漏”(修订版)——简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一文。)由此可见,资深法官们能当高级法官和大法官,却不能去当社会律师,今后甚至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也无法当了,这无疑说明资深法官向律师流动之制度存在让人遗憾之至的大缺漏!

五、不区分是初涉法律工作的年轻人员,还是已经是行业里资深老练的两鬓斑白的法律工作者,都一刀切地必须去参加资格考试,逼人“从零起步”,这严重漠视了法律职业相当性,也极大地造成了优质法律人才的浪费

以上说了这么多,我想说明的是周强院长、曹建明检察长及张军部长、熊选国副部长等法律界的“前辈大咖”可能是没有参加过“资格考试”的(在此不排除有少数“老法官”自愿去参加过资格考试,但我可以肯定得说,这属于极个别现象。既然不影响继续当法官,工作又那么忙,大多数的老法官是不可能去考的):这些“老法官”在成为法官时是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而02版法律统考实施后,这些“老法官”因为已经是法官则是不需要再去通过考试而可以继续担任法官的。想来这些大法官当年风华正茂、意气风发时以他们的能力是不怕这些考试的,大多数也无疑是可以通过考试的,但等退休后再来考有着“天下第一考”之称的“资格考试”,想必也是太难为他们这一大把年纪了!司法考试对记忆性知识要求不少,甚至有些要求“死记硬背”,而这些“退休法官”想与那些二三十岁尚在校门或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同台竞技”比比记忆力之类的可真不容易!如在网上一搜索,就会发现有许多非法学、零基础(即非法律专业、在法律上又是零基础的)的年轻学生短时间一次性高分通过02版法律统考!而这其中更有人的准备时间只有不到一个月之短!与这些风华正茂的莘莘学子相比,我想这些“老法官”不花个两年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脱几层皮”是很难通过“资格考试”的!如此,这些“老法官”应对个“资格考试”,便会惊觉一晃几年,而人生又能有多少个几年呢?!让这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再花大把时间大把精力耗费在迈过此种“法律职业门槛”的考试,这不是巨大的浪费又是什么呢?!谁人不知,大部分考试的东西在后来的职业中用不上!这不是让“老司机”白费时间和精力吗?这种浪费不只是耽误了“资深法官”个人的时间,对国家而言亦是优质法律人才的浪费!因此我才提出了“为什么大法官竟没有做律师的资格”之疑问!

举重以明轻,试想连堂堂的大法官退休后都很难取得做律师的资格,更不必说其他同样由于历史原因而未通过资格考试的高级法官等其他退休“资深法官”。资格考试需要死记硬背的地方、需要记忆的地方很多,而这些资深司法官年龄已经比较大了,“考试能力”确实无法与年轻人相提并论,因此很难或曰不可能通过有“天下第一考”之称的资格考试!

国家在法律职业方面实施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从02版的的法律统考到18版的法律统考改革,毫无疑问,都是应当的!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匡扶正义、维护权益的神圣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处理能力,通过设置类似资格考试这样的“门槛”也是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

然而正如笔者上文所言的通过“资格考试”的人未必比没有通过考试的人有经验有水平,只唯一地以“资格考试”这一个路径来评价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绝对是不全面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正因为采取“资格考试”这一条路来评判必存在不完美之处,故更加不能不加区分地搞“一刀切”,把那些明显具有丰富司法经验、超高法律问题处理能力又是“法律科班出身”的已不方便考试的人也都统统以一个资格考试来设限,阻碍他们进入律师职业的路,同时这无疑也是在严重忽视历史原因及漠视“法律职业相当性”的!

正如上文所述,那些“资深法官”未参加资格考试是有历史原因的,而且是属于客观原因而并非自身原因。此外,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生涯的发展经历来看,他们之间应当是具有“法律职业相当性”的!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从一名法官成长经历来看,他们最初进入法院的门槛已经步步高了,进入法院后,绝大多数人都要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干起,一干就是好几年,才能转为法官。无论从1995年版本的《法官法》,还是从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来看,都对担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和工作年限都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因此,等工作到退休年龄,那些法官至少也具有十几年甚至二十年或更多工作经验了吧!这些“老法官们”积累的审判经验、纠纷处理经验应该是很高的了!也许这些人因为历史的原因没有参加资格考试甚至是“任何”考试即已成为法官(如95前无证法官),但根据当时的规定,他们也都符合当时的任职条件的,再加之他们这么多年以来长期从事法院工作,绝大多数经过了案件审判、纠纷处理的“磨练”,他们所获得的办案经验,积累的办案能力,至少不会比一个在大致相同地域范围内执业的律师要少,甚至可以说,只会比那些在大致相同的地域范围内执业的律师积累的经验更多!

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国家对于律师任职资格的管理走过了与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大致相同的过程,都经历了先是“各自为政”而后又“江山一统”的历史。律师、法官与检察官职业管理制度发展历程的相似性也再一次证明了三者之间的“法律职业相当性”!如今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进入的考试制度由“三分天下”已正式“江山一统”,可谓“三驾马车归一”,且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个年头,这个“统一”也恰恰说明了国家对三者之间的职业相当性是认可的!

既然律师、法官与检察官三者之间具有“法律职业相当性”,并且国家在立法时,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取得的律师资格证的即视同通过司法考试。基于此,亦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各自条线的从业资质”与资格考试之间的衔接问题进行考虑,使得法官、检察官当年通过任职资格考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法官或检察官资格,取得与律师资格一样的待遇!(如参考《律师法》中的做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当年取得法官或检察官任职相关证书的,也视同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国家不应当一刀切地要求“资深司法官”也必须再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律师,而应当“因人制宜”地用好法律人才!此外,这种对“资深司法官”转型的多加限制只会导致“隐形律师”(“隐形律师”,顾名思义为隐身于正规律师执业市场之外,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但实际充当律师角色的法律工作者)的“无奈存在”和“野蛮生长”从而不利于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因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赘述,有兴趣的可点击阅读《何时让“隐形律师”不再“隐形”?——读“法界大侠”郭卫华先生法律职业流动等司改文章后有话要说》一文。)

此外,与司法部所管理的律师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流入“严阵以待”、设置重重阻碍不同,法检系统“开门迎律师”、“开门迎教授”的举措却是层出不穷,在推进法律职业交流方面做出的努力越来越多!法检系统选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时,并没有要求他们必须通过02版法律统考,而是根据他们的能力、才干、经验等进行综合权衡,一旦被法检系统选上,法检就给予了相应人员以“贵宾级待遇”。如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的第二批交流挂职学者,并被任命为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以上学者向司法官的“华丽转身”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由此可见法检系统可谓是“不拘一证纳人才”,因此律师系统是不是也应当借鉴借鉴、学习学习呢?!更何况,“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在英美国家一般都是从律师中择优选拔法官,许多律师也视成为法官为职业荣耀!而在我国,难道这些“老法官”“换换岗”去做“律师”却只能再从零起步吗?!是不是有点太荒谬了呀!由此可见,十分有必要将“资深法官”向律师转型之路上的“资格障碍”一扫而清!

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由“一条腿”和“一刀切”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设法转变为“两条腿”走路,即以“资格考试”为一般加“从事审判、检察等法律职业的资深人员经审核也可取得资格”为补充和例外,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有水平有经验有能力的“资深法律从业者”的律师资格问题

两办于2015年12月发布的《法律职业资格意见》中提到“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然而却只是浅尝辄止,挂一漏一。原本“资深法律从业者”(本文所言的“资深法律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资深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学教授等。须注意的是本文主要以法官、检察官为蓝本尤其是法官为例来说明问题的,但其他法律职业也同样存在跨界流动的问题。而其他法律从业者亦是同理!))对2016年6月出台的《两办意见》给予殷切期待,盼着《两办意见》可以解决他们转型律师所面临的“证书门”问题。然而,虽然《两办意见》的出台实现了不少重大突破,但令人遗憾的是,《两办意见》对法律各职业之间的流动对接继续给疏漏了。“老人老办法”仍限于各法律职业条线内,对于跨条线换岗交流的问题依旧未提及。

回忆前年年底我劳心劳力进行调研、熬夜撰写《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于2016年1月26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金融街法律专号》上,可点击链接阅读)的经历,回忆文章发表后许许多多资深法律人为我点赞,称赞我反映了真问题、想出了好办法,回忆起我因此受到鼓舞而于去年专门向司法部谏言尽快解决资深司法官们向律师转型时存在的“证书门”和“实习门”问题,我仍充满了昂扬的激情!然而文中所阐释的那些被许许多多资深司法官们公认的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却“石沉大海”、未得到司法部的回应!司法部官僚主义作风令我心生遗憾。前任司法部长令我失望,因此我殷切地希望新任司法部长能够重视我的建议。笔者去年专门就此提建议而司法部却置之不理,若是这次司法部对笔者的意见依旧不闻不问,那么笔者就真的想请教请教行政诉讼法专家,能否就司法部此种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呢?哈哈!

因此,我在此呼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肩负起责任、挑起担子,贯彻落实“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积极地由“一条腿”和 “一刀切”地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这一条路,转变为“两条腿”(即“双轨制”)走路:即应以必须通过资格考试从而取得律师资格为一般,以“资深法律从业者”经考核也可取得律师资格为例外和补充,通过“考试”+“核准”两条腿走路,从而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有水平有经验有能力的“资深法律从业者”的律师资格问题。

对此,我再次提些建议:一方面,我建议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好好去调研下“资深法律从业者”“证书门”问题。另一方面,在以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到那些确实具有丰富司法经验、较好法律问题处理能力又接受过法律专业系统教育的“资深法律从业者”的实际情况,基于“法律职业相当性”实行免考而予以直接核准。建议适时推动《律师法》修改(如近几年就一直有人大代表及法律界人士呼吁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并在《律师法》修改的时候,对无证的“资深法律从业者”这种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规定,可考虑规定为:资深法律从业者申请转型为律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即可通过申请加核准的方式授予律师资格。具体办法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而司法部则可以在具体办法中参考采用我上文所提到的“双轨制”,切实依据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打造“资深司法官”等法律人向律师转型的“直通车”制度:即对高级法官(检察官与此等同)及以上或虽不是高级法官但从事审判工作满十年的“资深法官”在有转任律师职业需求时,只要条件满足2008年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经本人向当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通过即可获得律师执业资质!

本人拟定的条件尚未完全考虑成熟,仅供参考,笔者最重要的是想抛砖引玉,引起各位一起来集思广益研究出好办法。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针对此问题认真调研、深入研究斟酌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在此,笔者还想对以上建议做一些说明:

1、也许有些人质疑法检系统并非个个都素质很高,在02年之前当上法官、检察官的人中一些并非科班出身等。也许这些人说的没错,02年之前当上法官、检察官的人的来源确实比较多元化,也确实并非个个都是科班出身。也许一些“老司法官们”也许当年的出身并不像读了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那么“光鲜”,但一个人除了在学校里学,在社会实践中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他们干了那么多年法院或检察院工作,即便他们中一些并非科班出身的,从02年之前就干司法官,到近几年退休也应该经过了很多年、很多案件的磨练,司法经验应该是合格的了,实力应该是较强的了,现在让他们搭乘“直通车”转型律师,也应是可以干好的。但为了打消反对者的顾虑与质疑,不妨严控一点,可以区分情况,比如核准时可以排除一些确实没有学历、没有大学教育背景的退休“老司法官”“直通”律师,要求“资深司法官”还应符合2008年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不就可以了吗?!

2、实话实说,根据前文所述《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报考条件,其比当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条件高一些。而律师当年取得律师资格考试可以视为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就更应当对法官取得的法官资格等予以认可,这样方才公平;

3、我建议司法部可以采取“核准制”的方式来为“资深法律从业者”转型律师开辟“一条免考通道”:即由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深法律从业者”的申请律师执业材料后,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授予律师执业资质。为了保证“核准制”的公平、公正、公开性,笔者认为应当由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进行审查,以保证质量。此外,对于审查通过的,可对外进行公示,以便全国政法系统、律师界、法律界人士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4、对于“核准制”,我想说的以仲裁员的聘任为例来说明其可行性。就笔者了解,不少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就是采取此种相当于“核准制”的方式。如中国国家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选任仲裁员时便是采取“收到申请材料后,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有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报中国国际商会备案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告”。而仲裁委的此种选任方式经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且运转良好。因此,司法部完全可以参考借鉴这一选任方式!

按照以上思路来扫除“资深法律从业者”转型“律师”的“证书门”问题、打破“资格壁垒”,便可以较好地做到“因人制宜”、“拘证+不拘证”地用好这些法律人才资源,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张军部长履新司法部长,众望所归,法律界人士都寄予厚望,期盼着张军部长能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新气象、增添新光彩,相信张军部长也一定能不负使命,把法治的星星之火烧的更旺!热切盼望着以张军部长为首的司法部能把推动法治建设更上层楼的这“第一把火”从关注、关心“资深法律从业者”向律师转型中的“证书门”问题开始,打破“资格壁垒”,让“资深法律从业者”向律师流动之殇不再延续,让国家可以更好地、更充分地用好这批宝贵的法律人才资源。我们需要通过资格考试来吸纳新鲜血液进入律师队伍,但也需要免试接纳其他相近行业的法律老将!倘能如此,更多的“资深法律从业者”将可以更好地为国家发挥“光和热”,法治中国的步伐将会迈的更快、更实、更稳!张军部长,法律人对您及您领导下的司法部满怀期待!

七、 两个问题

最后,本文还有两个问题我想再多谈谈。第一个,关于可能有部分律师朋友对无02版法律统考证的司法官可以免考当律师表示反对和不服气。有些人认为,律师是市场中、风浪中摔摔打打的法律精英,而法官是温室内、体制内的安安稳稳的法律官员,从业环境的差异造成了职业相当性并不一定对等,他们凭什么“免考”呢?这一点笔者先不直接回答,我想把话题扯远一点——

2009年,45名全国最优秀的审判法官从33万名法官中脱颖而出,荣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这个称号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领域的最高荣誉,这45审判专家是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评选产生的高层次审判人才,是全国审判领域的业务带头人,无疑是法官中的佼佼者。(有的省份一个都没有,充分说明货真价实,评选没有搞平衡和照顾)可以说,他们绝对称得上是兼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于一身的集大成者,他们过硬的专业能力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盖章认证”。假定2009年律师的主管部门即司法部也评选了45名首届“全国优秀律师办案专家”,在笔者看来,这45位法官和这45名律师无疑都是法律人中的精英,法律水平应该是不相伯仲!而根据年龄推算,这些律师及法官应该大部分是都没有参加过02年版法律统考(因为他们当时已经从业了,都不需再参加考试。当律师的可以继续当律师,当法官的可以继续当法官),更不用去参加18版法律统考。此外,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由于体制内的法官相对体制外的律师而言,存在退休年龄的严格限制而这45位法官都处于快退休或已经退休的状态,假定他们退休后想去当律师,那么问题便来了:这45名律师若是想“换换岗”去当法官,想来不仅是比较容易的,更是有可能直接去当高级法官的;然而这些法官若是退休后想去做律师,恐怕不仅当不了高级律师,更是连律师的门槛都迈不进!!因为按照前文所述,他们退休后想转型做律师的话估计得从零开始!因没有02版法律统考资格证,纵然是有法袍加身、法槌在手的“资深法官”亦难入律师之门!

而有些律师可能会表示不服气甚至会抬杠说,既然这些法官这么有水平,还惧怕资格考试吗?去考不就好了么?!笔者想说的是这些律师真的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正如笔者前文所说的,现在让那些“资深法官”去考“资格考试”真的有点“强人所难”,他们很难或曰不可能考过!而笔者想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某些“资深律师”亦是没有参加过02版法律统考的,而在那嚷嚷着“资深法官”转型律师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就真的有些不合适啊!而若是果真要较较真、切磋一番,让这些“资深律师”也同“资深法官”一样现在都去“资格考试”的考场上考一把,笔者可以肯定得是某些“资深律师”也很难或曰不可能考过,以及未必见得比法官考得好!正所谓“公道不公道,可打个颠倒”!

有人担心,如果所有法官都可以直接免考做律师,步子迈得是不是有点大?这点笔者也考虑到了,正如前文所述,要对“资深法官”进行区分甄别,对于那些因为组织任命而空降到法院系统,或虽然在法院工作,但长期未接触审判实践的人,可不予核准纳入律师系统,从而确保直接转行的法官都是合格的,保证律师行业的专业性。还有不少律师担心,这么多法官转行当律师会抢律师们的饭碗,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这些免考的转型法官们总数并没有多少,相对于现在律师行业的巨大缺口,实在是杯水车薪。而且转型法官们的职业素养都很高,审判实践也很丰富,把他们吸收到律师队伍,能够有效提振律师行业士气、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对律师行业而言也不失为一件美事。

第二点,法检两院老东家应当摒弃不愿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转而积极主动有所作为,支持退休司法官们发挥余热。

有些人担心一旦放开“资深法官”(再次重申,为行文方便,本文在此主要讨论法官,而检察官同理)“转行”到律师的自由之门,会加剧法院人才的流失,因此老东家不愿作为。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要知道,现今法院流失的绝大多数是那些年轻的法官,他们几乎都通过了02版法律统考的。因此若年轻法官们果真要走,这一纸证书恰恰卡不住他们,反而卡住了那些不需要卡的“退休法官”们老有所用的择业路,这或许有些“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吧!这些退休法官中一辈子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反因没有证书,退休后不能继续发挥余热做律师,这实在是优质法律人才资源的浪费!相对于现在紧缺的司法资源,这种“消极不作为”或许有些弃宝藏而不用吧!因此,我建议法院、检察院两位“老东家”亦应该积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助“退休司法官”们一臂之力,多为他们呼吁呼吁,使得他们能够为法治事业建设继续发挥余热!这也算是法检两家从另一个方面为“法治中国”建设做贡献吧!

新一届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用人理念特别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实际工作经验、实际知识积累,不再唯考试、唯分数、唯资格,建议律师主管部门把中央的这种新理念领会好并落实到法律队伍的建设中,不可固守教条,拘泥于一纸证书,把多少法律界英雄好汉挡在门外边!

八、 写在最后面的话

在本文杀青之日,我又想起了几年前看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以下简称《离退休意见》)这一文件,笔者仍很有感触,认为此文件对于本文的“资深法律从业者”转型问题亦有重大指导意义!

与《离退休意见》中所言的“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国家的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一样”, “资深法律从业者”长期奋斗在法治建设的一线,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为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法律作为专业性极强的“实践艺术”,这些“资深法律从业者”无疑同样是党和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因此势必应当继续用好这一宝贵的法律人才资源!而《离退休意见》指出“继续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理发挥“退休司法官”的作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亦是意义重大!!!而他们去当律师,于自己、于家庭、于社会、于国家都是比较适宜的选择!

因此我建议司法部可以学习借鉴此文件的精神,“努力为退休司法官等资深法律从业者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扫清“退休司法官”转型律师之路上的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证书门”障碍、打破“资格壁垒”,从而“积极支持资深法律从业者发挥作用”,让他们继续为法治事业建设发挥余热!

特别说明一、本文是笔者于2016年1月12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金融街法律专号》上的《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法官、检察官)走向律师路!)》一文的姊妹篇。继上一篇洋洋洒洒近四万字的论述分析后,笔者再次提笔写下这篇“万言书”,是真心想将“法律职业跨界流动”这一问题写深、写透、写烂、写全,以便引起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切切实实地解决法律职业流动之资格壁垒问题。

特别说明二、笔者取这个“引人注目”的标题,以四位法律大咖为例,并非是想做标题党,而只是为了引起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并早日解决,不至于我呐喊了半天,却一点回应都没有。

特别说明三、本人只谈资格,而对于取得资格后应不应该实习及能否执业及执业中的回避等问题,以后另行撰文。法律资格也是专业资格的一种,评判的是法律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专业水准,是法律从业者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比如,当法官、检察官、律师,首先得取得专业资格;但取得专业资格并不等于就自动能去当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得符合其他条件。有的反对者可能会说,某些法官从事律师职业可能会影响办案公正,但这个问题不能与是否应取得专业资格混为一谈。该给资格的给资格,执业中该限制的那就去限制。总之,一句话,不能因执业中的回避等而否定取得资格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特别说明四、本文满眼都是“法官”字眼,但仅仅是以法官为例来说明,其他与律师相近的职业如检察官等均存在本文所述说的问题,建议司法部一并研究!

特别说明五、历史的原因和客观的原因不能让个人来买单!其他法律职业中与律师职业水准要求最相近的可能就是审判和检察专业了,而在02版法律统考实施前,律师有律师资格考试,法检两院于1995年实施了法官、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实施02版统考后,对律师的“老人老办法”落实地特别到位,不仅认可律师之前所取得的律师资格,还把他们视为通过了02版法律统考,而对法官、检察官却未提及。那么完全可以对照律师的做法,对于未参加02版法律统考的但通过95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的法官、检察官也视为通过了02版法律统考,从而不用经过“核准”而直接视为可以取得律师资格,这样既公平又直接。当然,若有阻力,那也“核准”吧;而对于既没有通过02版法律统考也没参加过95版考试的老法官、检察官们及其他没有资格考试的法律工作者如资深仲裁员、资深公司法务、有司法实务经历的法学教授等,则可以通过“核准制”这个路径解决律师资格!

特别说明六、任何规定的制定,都可能存在漏洞,这是难以避免的。但在发现漏洞后,主管部门不去填补完善,则是不作为、是懒政、是失职、是官僚主义!



 

华哥2017年3月23日

定稿于北京金融街




以下是与本文相关的文章链接汇总:

1、【最新精华压缩修订版】法律职业流动之殇:“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

2、司法部“木僵思维”不作为,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流动严重“肠梗阻”

3、法律职业流动征文之一:司法部的官僚主义应当休矣!应对“无证”高级法律人才实施“核准制”,作为考试才能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例外和补充

4、法律职业流动征文之二:司法部因“证”废人的教条主义作法着实不合时宜了!

5、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重大突破”与“个别遗漏”(修订版)——简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6、何时让“隐形律师”不再“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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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好吃树难栽,搜肠刮肚妙文来。若君感觉有意义,多多转发谢谢您。欢迎向金融街法律专号投稿!投稿邮箱:wangxiaoru@chamc.com.cn作者简介郭卫华,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先生曾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历任高级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级法院院长,还被评为“首届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于2012年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律高端人才引进,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中国华融作为全国最大的专业化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一直以“依法治企”作为企业发展核心理念。郭卫华先生除在企业推行法治建设外,依然心系法院、心系司改,不忘初心!常利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 关注国家司法改革,关心法院制度建设,并曾多次撰文发声!其发表于“金融街法律专号”的多篇文章都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出了独到见解,篇篇均被多个知名 公众号竞相转载,点阅量屡创新高,好评如潮!他的文章语言精准、接地气、有力道,眼光独特,观点独到,建议独树一帜。他是司法改革的热心人,敢讲真言,敢 说别人想说但不敢说,或者说不出的真知灼见!他常说的一句口头禅便是:我要实实在在地为司法改革支点招! 诚哉斯言,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使其看问题“稳、准、透”!是实实在在的技术派和实务派!他被圈内人称为“三敢”(敢想、敢说、敢写)先生 (2004年,他曾给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写出就湖北组织部如何选拔优秀人才的万言建议书,得到了俞正声书记的“点赞”)!不愧被称为 “法界大侠”、“法官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和“民间司法改革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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