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JT&N观点 | 从瑞幸咖啡在美遭遇集体诉讼谈集体诉讼的风险与应对

李岚 金诚同达 2022-03-20


1



瑞幸咖啡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


美国东部时间上周四(2月13日),瑞幸咖啡及其两名高管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被投资者代表提起集体诉讼。一名美国投资者请求代表在2019年11月13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间购买瑞幸股票的全部投资者起诉瑞幸及其两名高管违反证券交易法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法10(B)节和美国证监会 SEC Rule 10b-5以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0(a)节),理由是瑞幸咖啡去年第三季度以来所披露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存在重大不实,要求法院判令瑞幸咖啡及相关高管赔偿上述被代表的全部投资者因信息不实遭受的损失。起诉状称,2019年1月31日,浑水公司发布一份报告,质疑瑞幸咖啡去年第三季度以来所披露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存在不真实(包括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单店单日销售量分别被夸大69%和88%以及单杯价格被夸大12.3%等等)。当天,瑞幸咖啡股价每股下跌3.91美元,下跌幅度接近10.74%。起诉状称,由于瑞幸咖啡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致使在第三季度财报信息披露后到真实信息呈现前(浑水公司发布报告)的这一时段内的瑞幸咖啡股价虚高,导致在此时段购买瑞幸股票的投资者以过高的价格买入从而遭受损失。瑞幸此次被提起的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并不鲜见。据报道,仅去年一年(2019),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新提起的证券集体诉讼数量就有428件(其中87%都涉及违反美国证监会 SEC Rule 10b-5这一诉由)。在这428件新提起的诉讼中,有57件针对的是非美国公司。

2



集体诉讼风险

往往属于公司重大诉讼




集体诉讼有别于传统多方诉讼的地方,主要在于少数受害人(诉讼代表)有权代表全体受害人(集体成员)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同意将诉讼的性质认定为集体诉讼。即便其他集体成员没有明示同意加入诉讼或授权,只要他们在收到相关集体诉讼的通知后没有明确表示退出诉讼,则会被法律推定为默认同意。明确反对者仍会被排除在集体诉讼外,但明确反对者往往人数有限。这样一来,对于被告来说,即便单个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一旦全体受害人都被聚集起来加入诉讼,由于人数众多,仍然会形成巨额的索赔。比如,在消费者欺诈集体诉讼中,单个消费者的诉求往往是单个产品的退货退款。如果一个产品售价只有100美元,单个案件索赔金额便很低,但形成集体诉讼后,假设有十万个消费者,索赔总额就可膨胀十万倍,立刻上升为一起索赔额高达千万美元级别的诉讼。因此,只要是能够形成集体诉讼,往往就是一个重大的诉讼案件。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例,2018年全美证券集体诉讼的平均单个案件和解金额约6500万美元,最高一单案件的和解金额高达30亿美元。集体诉讼这个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促使一个原本不值得诉讼的小额案件存在诉讼的价值,大大提升小个体原告(有时也会是公司)面对大公司被告的诉讼能力;而对于被告来说,集体诉讼则构成很大的风险和负担。此外,原告律师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由于案件总赔偿额大,原告律师往往能在案件成功和解或获得胜诉判决时获得丰厚报酬。因此,他们推进诉讼的动力也很强,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应诉的难度。实际上,大部分集体诉讼的真正幕后发动者主要是原告律师,而不是原告诉讼代表或诉讼集体成员。

3



集体诉讼形成条件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


由于集体诉讼是在大部分诉讼成员均没有实际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太符合一般的自然公正或正当程序原则。因此,美国法律对于何种诉讼才能通过集体诉讼方式审理设定了相当严格的认定条件。以联邦法院集体诉讼为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专门对集体诉讼的各项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所有的集体诉讼必须满足四项基本前提条件:
  • 案件牵涉人数众多导致每个成员单独起诉不切实际;
  • 集体成员各案件具备相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需审理;
  • 诉讼代表人在其个案中索赔或抗辩理由在所有案件中具备典型性;
  • 诉讼代表人会公平和充分地保护其它没有实际参加诉讼的集体成员的利益。
其次,所有集体诉讼在符合四项基本条件后,还必须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3(b)所规定的三种法定集体诉讼类型之一(分别规定在23(b)(1)、23(b)(2)和(b)(3)三个条款)。原告主张此次针对瑞幸咖啡的诉讼属于23(b)(3)款规定的集体诉讼类型,这是实践中是最为常见的一类,23(b)(3)款规定这类诉讼同时符合以下两个特征。也就是说,法院除了要认定一个诉讼为集体诉讼,除了认定该诉讼符合上述四项基本条件,还必须认定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特征:
  • 所有诉讼成员的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比影响各成员案件的独特性问题更为关键。瑞幸诉讼的原告主张,解决诉讼成员的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对于诉讼更为主要,包括被告是否违反联邦证券交易法、被告所披露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是否存在重大不实、被告高管是否促使被告公司发布此类不实信息,被告在发布不实信息时是否存在故意,瑞幸咖啡股价是否因为以上行为而存在虚高,各集体成员是否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合理计算方式
  • 用集体诉讼来解决这一争议比其他诉讼机制更为公平和高效。瑞幸诉讼的原告主张, 如果不采用集体诉讼方式,通过传统诉讼模式来让全部成员都加入诉讼已无法操作,并且由于每个集体成员遭受的损失相对较小,通过个案诉讼方式也会导致各成员因诉讼成本和负担而无法获得救济,管理此类集体诉讼也不存在操作困难。 

 4



集体诉讼关键环节

集体诉讼的法院认定程序


在集体诉讼的过程中,会有一个专门诉讼阶段由法院来决定案件是否可以作为集体诉讼起诉以及原告代表和原告律师是否适格,这一诉讼环节被称为 Certification(集体诉讼的认定环节)。只有当法院将一个起诉认定为集体诉讼后,该诉讼才真正开始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根据联邦诉讼规则23(c)(1),法院应在集体诉讼提起后尽可能早期的阶段以命令形式明确该诉讼是否可被认定为集体诉讼。

由于集体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先不论案件实体诉讼理由的强弱)本身已经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因此集体诉讼的认定对于诉讼双方无疑都是极其关键的诉讼环节。一旦集体诉讼被顺利认定,被告就会面临巨大压力,而一旦集体诉讼的认定申请被法院否决,案件就退化成一般的诉讼,即原告诉讼代表无法代表其他成员进行诉讼了,只能代表他自己诉讼。这样一来,原告基本也就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了。

目前,瑞幸咖啡的证券诉讼案仅仅是原告诉讼代表以集体诉讼形式起诉,法院并未正式认定其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可以算是一个“潜在的集体诉讼”,法院需要听取双方就该诉讼是否满足前述四项基本条件以及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的意见和证据后做出决定。

一般来说,被告要阻止一个诉讼被法院认定为集体诉讼,往往会强调各个案件之间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而试图降低各个案件之间法律和事实问题的相同程度,而原告则希望说服法官各个案件之间存在很强的共同性。

当然,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由于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诉由不同,诉由的法律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这也导致了被告在不同案件中对案件共同性的攻击重点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以产品过失或严格责任侵权为诉由所提起的集体诉讼案件中,由于诉由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Injury),而每个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往往各不相同(比如,同样是服用有安全缺陷的药品,有些人可能没有症状,有些人可能症状较轻,有些人症状较重,有些人可能是症状 A,有些人也可能是症状 B 等等),被告就常常会主张由于每个原告诉讼成员所遭受的损害不同,因此不宜作为集体诉讼审理。

比如,在以欺诈为诉由提起的集体诉讼中,由于诉由构成要件之一是原告是基于对被告不实陈述的信赖才实施交易的,而每个人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些人可能真的相信被告的陈述才交易,有些人可能完全不在意这些陈述,有些人可能根本没有注意到这些陈述等等),被告就会常常在“信赖”这一构成要件上做文章,企图说服法官各个个案之间在信赖这一构成要件上存在很大的事实差异,因此不宜作为集体诉讼来审理。(注:对于证券欺诈类案件来说,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判例(Basic, Inc. v. Levinson (1988) 和 Halliburton Co. v. Erica P. John Fund, Inc.(2014))中已确立了在认定集体诉讼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欺诈类的信赖采用信赖推定的原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推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发布报告和信息存在信赖,但被告可通过举证事实上不存在信赖来推翻相关推定。)

5


中国企业集体诉讼风险防范应对策略



就在瑞幸咖啡被起诉的两天前(2月12日),另一家中国企业(好孩子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Evenflo 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州南区联邦法院被消费者以产品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等为由提起集体诉讼。可见,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并非小概率事件。对于外向型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就面临来自消费者的集体诉讼风险;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融资,就面临来自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风险。如果中国企业在美国设有子公司并聘请大量员工,则可能面临来自员工的集体诉讼风险(比如存在歧视)。此外,无论是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或是直接参与到美国本土市场的分销和零售,都可能存在反垄断方面的集体诉讼风险。那么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如何应对美国集体诉讼的风险呢?首先,要在全球化经营中确保合法合规。集体诉讼只是一种诉讼形式,原告所索赔的不是集体诉讼本身,而往往被告的违法、侵权或违约行为。因此,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确保合法合规,是预防和避免集体诉讼的根本。如果企业的合规体系搭建得比较完善且能够落地,虽然无法完全阻止集体诉讼的发生,但却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即便在发生集体诉讼时,也往往法律风险较为可控。其次,借助保险转嫁部分集体诉讼风险。比如,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可通过购买董事责任险来降低公司和高管遭遇美国证券类诉讼的风险(鉴于此类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必须特别注意保单限额和识别相关除外条款是否可满足公司需要);向美国市场出口产品的中国制造企业则可购买产品责任险来降低消费者集体诉讼风险(当然,许多产品责任险保单往往将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规定为理赔必要条件之一,由于不少消费者产品集体诉讼并不必然基于侵权事故,对于此类集体诉讼,产品责任保单就可能覆盖不住)。

最后,客观预判诉讼风险并果断把握和解时机。

集体诉讼并非一蹴而就的危机,而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公司在觉察到风险后仍会有一些机会去阻止危机的爆发。从发现产品集体诉讼苗头事件到被诉,从被诉到集体诉讼被成功认定,从集体诉讼被认定到集体诉讼的证据开示和开庭审理,往往持续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持续的时间里,对被诉的中国企业来说,可能最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和解与否、何时和解以及多少金额和解这一主线,因为同一个案件在不同阶段和解往往和解金额相差非常大。当然,这有赖于公司能否对诉讼风险做出客观准确的识别以及管理层能否果断决策。


作 者 简 介


李岚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境外投资

公司设立与合规

外商投资

跨境争议解决

lilan@jtnfa.com

   战“疫”专栏   

JT&N观点

争议解决领域从司法判例看疫情对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与应对

以《囧妈》为例,看疫情如何影响对赌协议的履行

从湖北高院的“非典”判例看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

比较法视角: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从司法实践看疫情对股权投资并购交割相关义务的影响及建议

劳动合规领域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规手册
合规之眼:从“宅家看子,工资照发”看疫情下的企业用工政策走势——以北京为例 疫情下的劳动关系与劳动管理—上海企业人力资源合规手册全国十大热点城市疫情期劳动用工政策适用指南涉外领域

企业跨境业务如何增强“免疫力”——新冠疫情的影响和启示

新型疫情形势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约问题——CISG免责条款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比较与建跨境商事事务中“疫情”非绝对“不可抗力”——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免责规则的认定指引金融领域遗嘱信托应对极端疫情风险的制度价值与实务操作

疫情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启示

房地产领域“房”疫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疫情相关司法判例简析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的商业房地产租赁法律问题

刑事领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刑罚规制及案例评析其他世卫组织为何认定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及法律实务指南大数据时代的疫情防控: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疫情之后,证券回购违约场外处置风险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 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浙江企业优惠政策梳理

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