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排别墅天井加高部分影响邻居,法院判拆除、恢复原状!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21)
联排别墅天井加高部分影响邻居,法院判拆除、恢复原状!
---刘某与赵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相邻关系 采光权 违法建筑 自行拆除 恢复原状 相邻权
【要点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的争议双方系联排别墅的相邻方,一方将相邻的隔墙未经另一方邻居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显然对另一方邻居造成影响。法院最终判决将涉案房屋天井隔墙加高部分拆除,恢复原状。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上诉人)
被告:赵某、陈某1、陈某2(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刘某与赵某、陈某1、陈某2系左右相邻关系,刘某系409号房屋的权利人,赵某、陈某1、陈某2系408号房屋的权利人。刘某与赵某、陈某1、陈某2双方各有天井一间,以墙隔断,隔墙原来高度在二层楼中部位置。2010年7月,赵某、陈某1、陈某2将该隔墙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并在赵某、陈某1、陈某2室内予以封顶。因刘某要求赵某、陈某1、陈某2恢复隔墙原状并修复因搭建给刘某造成的损坏部位未果,遂引起诉讼。
2010年7月23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赵某、陈某1、陈某2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发出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赵某、陈某1、陈某2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
2011年6月23日,法院至现场进行了勘查,查明:刘某与赵某、陈某1、陈某2系左右相邻关系,双方各有天井一间,原以一层半楼高度的隔墙予以隔断。现赵某、陈某1、陈某2将该隔墙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并在赵某、陈某1、陈某2室内予以封顶。另,刘某一侧的隔墙墙面粉刷层存在部分凸起、鼓包、脱落以及击穿等情况。
【法院判决】
一审:1、赵某、陈某1、陈某2将刘某409号房屋的天井隔墙墙面粉刷层存在的凸起、鼓包、脱落以及击穿等损坏部位进行修复;2、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3、赵某、陈某1、陈某2将赵某、陈某1、陈某2与刘某409号房屋天井隔墙加高部分拆除,恢复原状。
【案件解析】
一、本案业主将天井隔墙从一层半楼高度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是否对邻居造成实质影响?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赵某、陈某1、陈某2将该隔墙从一层半楼高度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并在赵某、陈某1、陈某2室内进行封顶,在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对刘某并不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二审法院则认为:刘某与赵某、陈某1、陈某2系联排别墅的相邻方,其将相邻的隔墙未经刘某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显然对刘某造成影响。
二、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业主是否应当拆除天井加高部分?
首先,本案中赵某、陈某1、陈某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将天井隔墙从一层半楼高度加高至三层楼顶的位置,属于违法建筑,庭审中法院也查明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赵某、陈某1、陈某2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发出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赵某、陈某1、陈某2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其次,如一所述,赵某、陈某1、陈某2的违建行为已经对刘某造成实质的影响,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83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赵某等人应当拆除天井加高部分。
【涉案法条】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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