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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全文及解读来了!

问津学术 2023-03-24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背景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哪些新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出台这一《办法》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什么意义?

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现行政策法律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通过《办法》的实施,把中央的政策法律转化到具体工作中,是落实落细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满足实践需求。据统计,全国近98%的承包农户签订了约2.16亿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是也存在一些因合同未签订或签订不规范、变更不及时等引起的纠纷。适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出台《办法》,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更好维护亿万承包农户的切身利益。

此外,各地二轮承包陆续到期,地方反映需要对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以更好开展延包工作。因此,出台《办法》对于指导地方顺利开展延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创新点?

答:《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细化承包方案的制定程序,明确承包方案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四是明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五是明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情形、内容和组织实施主体。《办法》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依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的要求,对于承包方分立、合并和消亡或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定需要依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二是增加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指导地方提升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承包合同网签、完善承包合同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要求,明确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问: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如何保障和实现好土地承包各项权利,请问《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多方面通过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和实现。一是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土地,也可以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二是强调在承包方案制定中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如规定承包工作小组应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方案应公示不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强调承包合同订立、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以确保承包方信息和承包地块信息准确无误,更好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四是强调在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中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及时变更承包合同,以更好保障和实现农民承包权益。

问:实践中,部分农户之间为了耕作方便对承包地进行互换,也有部分进城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让,请问《办法》对保障好这部分农户承包权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承包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行使承包权权能。2018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贯彻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互换的范围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互换双方应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也作出了规定,一是受让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二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终止,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此外,《办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应及时与发包方变更或签订承包合同,以更好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问: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请问《办法》对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有什么新的要求,能否让群众少跑腿,方便农民群众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答: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要从传统现场指界确认“四至”和纸质档案的管理方式,向以现代地理空间信息技术、承包信息数据库及应用平台为支撑的信息化管理方式转变。对此,《办法》明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及合同网签机制。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充分利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成果,推动中央、省、市、县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地方建立承包合同网签制度,实现承包合同信息变更的常态化管理,尽早让农民群众能够在屏幕上、在指尖上查询承包合同信息以及办理相关合同变更业务,做到“数据多跑路、农民少跑腿”。

问:《办法》施行后,农业农村部将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抓好《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共同责任,主要在地方,首责在县乡。《办法》施行后,农业农村部将从两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培训宣传,让地方干部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新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指导地方采取多种形式,让农民群众知晓政策、清楚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压紧压实地方责任,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和配套规范,为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更好维护和实现农民承包权益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3年2月17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方案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

(二)程序规范;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十一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二十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二十一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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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河南印发2023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
四川卫健委回应“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求突破、谋发展!河南省教育厅9位厅领导共话教育新目标!

2021年福建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对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特殊认证规则的公告
最高法答复强化司法保障维护国企资产安全的建议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进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第二梯队7所高校11个学科创建工作

最高法答复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完善诉讼制度的提案:打出整治年底不立案组合拳
最高法答复以数字化改革推进行政审判资源跨域统筹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利用专家工作机制的提案最高法答复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提案最高法:建立与澳门大学的合作培养机制,已选派20余名内地法官参加硕士、博士培养项目
能否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最高法答复

最高法答复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修改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的提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高考时间明确!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及防范建议
八个“时刻牢记”,读懂湖南检察这五年
“数”读江苏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教育部发布行业标准,明确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安全保障要求
中央网信办:严肃查处网络炫富等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

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吉林检察五年工作报告,请您检阅

一图读懂北京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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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速览甘肃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郑州过年期间可以放烟花了!一图读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图解江苏法院这五年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图文解读速览!国家统计局: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
2023年法考时间定了!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公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贾宇当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永君当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
高鑫当选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
冯键当选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
窦朝晖当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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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省部级干部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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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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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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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结果公布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1月10日起施行!图解来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新汇总发布: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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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

重磅!第十版新冠诊疗方案调整要点

中国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公示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治理工作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

国家药监局批准布洛芬混悬液等12个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上市

新冠感染医保能报销吗?怎么报?多地明确

刚刚,《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6-201号)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13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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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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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审议关于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栗战书出席会议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一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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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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