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㉗︱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章樑1]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章樑2] [章樑3],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章樑4]。
第一百六十六条[章樑5] 【共同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章樑6]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章樑7]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章樑8]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章樑9] 。
第一百六十八条[章樑10]【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章樑11]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章樑12] 。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章樑1]通则第66条已为本条代替,该条第3款应不再适用。
[章樑2]欠缺代理期间的授权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认为,如果根据代理事项和权限可以确定实际代理期间的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实际的代理期间的,无效。(P356)
个人认为,未约定代理期间或约定不明的,均应认为授权有效。本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但在委托撤销之前,代理人所做的行为的后果仍应由本人承担。至于本人无法确知第三人的,代理人负有披露义务一边本人通知委托已撤销。代理人未予披露继续代理的,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规制。
[章樑3]系倡导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记载不全的,不宜硬性认定为无效。(P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缺代理人和代理事项的,代理不成立。缺其他事项可依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原则,通过内容解释予以确定。(P1091)
个人认为,缺代理人的,持有人可以推定为代理人。
[章樑4]文盲捺印行不行?
没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则上无效。“陈书”认为,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授权书就是由被代理人书面撰写并交给代理人或者相对人的,仍应认定有效。(P1173)
[章樑5]《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破产管理人、公司经理、非法人组织代表属于共同代理。(P1178-1179)
个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并非破产企业的代理人,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破产管理事务,而非破产企业的名义。公司经理不会存在多个,正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职责有分工,原则上不会构成共同代理。非法人组织代表类似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按总则108条参照法人一般规定,则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章樑6]两个律师尤其是两个不同执业机构的律师担任代理人时如何共同行使代理权是一个现实问题。实践中两个代理人只有一人出席庭审,是否违背“共同行使”?不同所的代理人均为特别授权时,是共同代理还是集合代理?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代理过程中各说各话,某种程度上对委托人利益是一种损害。此种情形对内应按《民通意见》第79条第1款处理。
[章樑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P3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6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1102)三书认为,违法应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个人也认可这一观点。《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来说明被代理人不知或不应知代理行为违法仍应担责(P1184-1185),是对“违法”的理解有偏差。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行为合法目的违法时,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皆不知,行为有效;代理人明知或应知,相对人不知,亦有效。被代理人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代理人依本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人也明知或应知的,行为无效。(P1184)
[章樑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反对表示”应采积极主动的措施。(P587)
[章樑9]相对人明知违法时,行为无效。
[章樑10]《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指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设立复代理人的,如果复代理人直接接受被代理人指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构成自己代理。(P1191)
[章樑11]包括与代理人的利益完全一致的民事主体。
[章樑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该规则有两项例外:1、单方法律行为;2、不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和专为义务履行的行为)。(P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也提到第2点,认为可供实务参考和积累经验后通过司法解释明确。(P1109)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也提到了第2点。(P1191-1192)
本人觉得本条但书即可很好的解决这两个情形,规定例外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况且也有不愿意白占便宜的。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也认为认定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时应作限制,理由之一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代理人可能不愿受人恩惠。(P1191)其实在总则的制度下,对于无民事行为人纯获利益也是无适用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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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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