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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脑神文】贾跃亭的保单会被法院执行吗?

2017-07-06 陈涛 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

7月3日,网上开始热传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夫妇以及乐视系三家公司12亿资产被冻结的消息。


继而,其所持有的股份也被冻结!


招商银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冻结贾跃亭等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约人民币12.3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也就是说,Mr.贾的其他资产,也会被查封!


笔者注意到,2016年1月18日,乐视网公告称,拟与新沃资本等7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新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一名想成立保险公司的超级富豪,贾跃亭可能已经购买了保险。


保险是不是投保人的资产?

是!是!是!


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贾跃亭夫妇的人寿保险吗?

等一下.......

人寿保险不是有避债的功能么?


———这是一级智商分割线———


法院对保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是冻结或扣划受益人的保险金账户;


第二是冻结或扣划投保人的退保账户;


第三是直接从保险公司的账户上扣划保单现金价值或保费收入。


那么,面对负有债务的“老赖”的保单,法院究竟会怎么做呢?


———这是二级智商分割线———


第一种做法:绝对维度下,保单不受执行。

(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

法院认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具有人身保障功能。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因此,该类人寿保险不宜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购买的保险是以身体健康和疾病为投保内容,如果强制执行,会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生存权益。因此该类人寿保险不宜强制执行。


是的,正如财富传承专家陈凯老师所说的,每一条法律背后都有一个价值观!


欠债还钱确实天经地义,但是,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在保障这个人类社会的最高利益面前,欠债还钱的天经地义,应当让位于人身属性的保险不受执行的天经地义!


所以,人身属性的保险,保障人们生存利益的保险,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保险金等,在任何债权面前都应当是优先的,不受强制执行。


———这是三级智商分割线———


第二种做法,叫做相对维度,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针对受益账户。


如果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例如投资连结型的保险,或者分红型的保险,或者万能型的,或者储蓄型的保险,这类保险的分红支付到受益账户后,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受益人是债务人本人,或者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的人(例如夫妻关系),那么,该受益账户可以被冻结或扣划。


如果受益人不是债务人本人,也不是与债务人有连带关系的人,例如是债务人的子女,只要该保险在购买时没有恶意避债行为,没有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例如投保行为发生在负债之前很久(一般认为是一年以上),那么法院就不应当执行该受益账户。


即使受益账户可以被冻结,如果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很长,例如20年之后,法院也只能等待受益账户有钱以后才从中扣划金额用于偿债,这其实给了债务人更多的空间去运作,具有一定的财务意义,也就是递延的作用。


第二种针对保单现金价值!


常规做法是,投保人退保后,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支付到投保人账户。


之后,法院就可以扣划了!


例如: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虽然措辞严厉,但该通知仍然守住了底线:

通知要求: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裁定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案例:(2016)浙02民终00040号、(2016)冀02执异481号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而不是协助退保。

因为扣划的前提是退保,如果投保人坚决不退保,法院也不能强制退保。


然鹅....


除了常规做法,还有一种非常规做法:直接扣划保单的现金价值!


上案例......


2016年鲁执复11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复议申请,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直接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的理由如下:

1. 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人寿保险,其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

2.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山东高院直接代替投保人退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这是掐架分割线————————


笔者观点

在法院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的背景之下,山东高院一刀切的做法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值得商榷。


理由有三:


一、法院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一份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院不享有解除权

解除合同和合同无效是两回事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例如:该合同违反反洗钱法的规定,该合同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等....但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属于法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法院并不是保单的当事人。

法院也无权裁定保险公司主动解除合同,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形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例如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未缴保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但不包括"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院强制退保对保险社会功能的破坏

保险是人类经济和法律文明发展的一项重大发明,最早的保险是以互助基金形式出现的,以损失分摊作为主要功能,之后衍生出"大数法则"的现代保险,即收集所有人的保费,然后以此作为对人群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人进行理赔的应急金。

从法理上讲,因为保费是"大数法则"的基石和后盾,是给每个人的保障,因此每个人交的保费的安全性是全社会的最大利益。所以,法律需要给这份保费最大限度的保护和维护,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提供家庭的安全保障,而这又是全人类最高的利益

如果每一份保险,也就是大数法则的基数,可以被任何一家法院以“非法定理由”进行予以解除,受损害的绝不是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还包括大数法则基石上的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甚至是保险这一社会工具的存在基础。

因此,《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里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当然也包括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当”欠债还钱“的法益与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维护后者

贾跃亭夫妇在乐视正常运转这些年的合法收入,如果其中一部分用来购买了人寿保险,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和家庭未来的生活,是对自己辛苦打拼所得到的财富的保障,这份保单不应该对若干年后产生的债务负责!

如果法院一刀切强制执行的话,将会动摇保险存在的最根本的社会意义,而且也不利于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


三、合法财产提前购买保险是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债务发生时,投保人(债务人)是以自己当时的偿债能力来对债权人提供默示担保,债权人评价的是只能是债务发生时的偿债能力,当事人提前通过购买保单隔离自己的责任财产没有损害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没有损害债权。

只要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恶意避债,没有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保险资金来源又是合法的,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事后的经济状况变化,法院就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或提取现金价值。

即,招行为什么愿意贷款给贾跃亭呢?主要是基于贾跃亭贷款时所呈现的偿债能力,对于以420亿财富排名2016年胡润百富榜第31位的贾跃亭,招行评价其偿债能力时显然不应包含贷款前购买的保单。

只要贾跃亭在贷款后没有通过保险转移财产的行为,他在贷款前购买人寿保单的行为,没有降低贾跃亭贷款后的偿债能力,没有损害招行的可期待利益,也就没有减少贾跃亭的责任财产,最终,没有损害到招行的债权。


对当下形势的建议

当下的背景是,虽然山东、福建等地的部分法院存在强制执行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并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明确支持,效力不适用于全国。


请参考下图,

图片来自《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裁判规则》

作者:李平律师 微信公众号:家族律评

该图对各地法院最近七年裁判88例,按照地域划分所得出的结果是:各地法院对是否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做法比较混乱

法院对同类案件的不同执行方式,造成了保险公司在配合上的困惑,导致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解,也造成了消费者的一些误解,妨碍了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呼吁,为了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做法zhez'h值得特别注意,为此有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各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和论证,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建议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座谈,并在此基础上促使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在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时的标准和尺度,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三,加强宣传,提升 46 34139 46 15791 0 0 1198 0 0:00:28 0:00:13 0:00:15 3235 46 34139 46 15791 0 0 1130 0 0:00:30 0:00:13 0:00:17 3382社会对保险隔离责任资产、保护传承财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增强社会对保险法律功能的信心。提升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涛,研究生学历,现任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法务部总监、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继承部高级顾问。师从陈凯律师,长期专注于财富传承法律问题研究,在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领域有深度造诣。

本文可以转载,但须注明出处: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请务必保留完整的作者简介。本文经陈凯律师指导,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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