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网站上登载的信息并非网站原创,其他经营者能直接复制转载使用吗?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
本文正文约 2452字,大概需要阅读 5 分钟。
互联网时代,数据信息是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我们如何运用法律和规则手段去保护我们的数据信息,维护我们的经济价值呢?对于互联网企业基于自身经营状况而收集或者依据用户主动上传的数据信息,我们应该要合法规制并依法保护此类信息,企业也不能利用此类信息为所欲为,侵犯他人权益。
北京朝阳法院全面梳理了2017年至2021年案件,在统计调研基础上发布典型案例及《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接下来我们就其中一个案子浅谈一下数据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
案件事实概述:
原告深圳市某艺术网公司在其运营的提供艺术品展览、拍卖、交易资讯和交易平台的网站中,展示了相关拍卖公司拍卖会时间、地点、拍品数量和带有原告水印的具体拍卖品图片、文字介绍等拍品信息。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登载了涉及3700余件拍品的图片及文字描述的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内容一致,且均带有原告水印。原告主张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1.2268万元。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网站大量涉案拍品信息复制、上传至被告网站,使用户无需浏览原告网页,即可在网站查看相关内容,事实上造成了被告网站对原告网站的实质性市场替代,直接影响了原告基于其网站流量产生相应商业利益,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两个网站同为拍卖业 的平台网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网站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网站存在关联关系。被告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1.2268万元。一审判决做出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申请再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聚焦: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例的争议焦点。案例双方重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抓取的数据主体非原告,该数据既不是原告独创或汇编,也不是相关权利人,为何被告无权使用。
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之诉和侵权之诉对权利人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竞争行为是否违背城市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原则的角度界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该法。而本次纠纷主要着眼于被告将原告网站上的内容复制上传至被告网站,由于原告经营的网站与被告经营的网站虽然是同行业竞争者,但是名字相似,内容雷同,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性竞争的性质。所以,在不正当竞争之诉中,如果竞争行为违反了竞争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就有权利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即使原告没有享有某一知识产权,或者不是信息的相关权利人。
在此案中,原告网站主营业务是提供准确详实的拍品信息,拍品信息是原告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为原告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且原告获取拍品信息并非是从公开渠道随意获得,而是付出了相应的经营成本对价。然而被告网站将原告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拍品信息搬运上传,分流了原告网站,且由于内容一致,该行为已经造成对原告网站的实质性替代,超出对使用信息的合理限度。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违背良城市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其次,由于涉案时间横贯新法,此次案件的适用法律也有争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2017年10月,被告经营的网站仍存在涉案拍品图片,尽管相应的水印已经删除,但就不带水印图片的来源、上传者,寻宝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故无法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于2017年10月停止。2019年12月,双方确认涉案拍品图片已经删除,但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删除时间。因此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2018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前,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故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法院审理认为,在不正当竞争之诉中,应当着眼于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即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原则,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被诉竞争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竞争利益的损害,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该其他经营者即与该被诉竞争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其他经营者就有权利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竞争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
相关启示: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时常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网络用户群体是固定的,当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注意,即使各个经营者的经营模式不同,发展方向不同,但主要争取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时,及其容易发生竞争关系,一不小心就会掉进不正当竞争的陷阱。竞争本质上就是在争取资源,不管是客户资源还是物质资源,我们在争夺时都要注意不要超出合理的限度。
在数据类抓取的不正当纠纷案件中,双方经营者会从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涉案信息的权益主体、权益主体用户提出异议。根据社会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经济走向判断,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经营者也需要合理规划,避免掉入此类陷阱。一般来说,法院会从运营成本、数据来源等进行分析,支持平台经营者对被抓取的数据资源“整体上”享有竞争性权益。且该竞争性权益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技术手段再隐蔽,也逃不过法律的天眼,市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注意获取资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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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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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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