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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6:违规减资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喻劼 黄琰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喻劼 黄琰

本文共计1866字,阅读需约5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进行减资的情形,由于我国当下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减少未来的出资,虽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现有资本的减少,但势必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偿债能力。那么,此种情形是否能认为等同于抽逃出资,债权人是否有权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呢?



简要回答


在(2021)浙民终1757号案中,浙江高院认为:减资时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亦未实施撤回出资行为的,该减资行为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1]所规定的“抽逃出资”存在显著差别,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在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下作出审慎判断,遂驳回了追加申请。



案件事实


2011年3月30日,长信公司订立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各股东分两期缴纳,其中,维尼公司、徐某、陈某及刘某四名股东各分两期认缴出资1000万元、4000万元,朱某分两期认缴出资500万元、2000万元。首次缴纳出资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第二次缴纳出资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2013年1月28日,长信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减资3亿元,减资金额中包含了前述五名股东的第二期出资。为此,长信公司于2013年2月登报减资公告,于2013年4月9日办理了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


2013年4月22日,襄阳中院就长信公司所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判令长信公司归还李某借款4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2013年9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多年执行仍未全部执行到位。2021年,李某以长信公司在履行减资程序时明知其联系方式却未通知,而是直接登报公告,致其无法知晓减资事项,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违法减资的情形,申请追加长信公司前述五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认为减资程序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追加申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规则与适用

一审湖州中院(为襄阳中院委托执行的法院)以减资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二审浙江高院认为:执行依据的效力仅及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当事人,而追加被执行人则允许将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扩张至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有清偿、赔偿等义务的第三人,需要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须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已经界定了抽逃出资的四种行为类型,其本质在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已缴纳的出资财产但继续持有原出资额的公司股份的行为。而本案中,长信公司虽在减资时未直接通知债权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2]规定的程序要求,但其行为性质明显有别于抽逃出资,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李某的追加请求。



思考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违规减资的法律后果,实务中常类比抽逃出资处理,从而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3]的规定,要求违规减资的股东在违规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等。浙江高院从实质角度对两行为进行了区分,认为出资期限届满前的减资行为属于形式减资,即便程序存在瑕疵,但股东并没有通过减资实际从公司抽回财产,也没有造成公司现有资本的减少,故不能与抽逃出资行为相等同。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中也提及“长信公司违法减资的行为是否得以对抗未被通知的债权人,以及此类债权人是否仍可在公司原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股东主张权利,减资股东是否仍应在其应缴或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此类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李某可另行理直”。该部分说理提出了违法减资的两种潜在救济路径,其一:主张减资行为无效,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对于形式违法减资如何进行认定;其二: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方案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似又将陷入抽逃出资与违法减资的循环论证。目前,《公司法》正在进行修订,我们也期待能对此问题进行细化、完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9.《植德诉记 | 案例篇9:代位权诉讼执行终本的,债权人可否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0.《植德诉记 | 案例篇10: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1: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否导致交易无效?》
12.《植德诉记| 案例篇1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能否享有管辖权?》
1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3:动产动态质押中如何认定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
14.《植德诉记 | 案例篇1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
17.植德诉记 | 案例篇17: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
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19.《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
20.《植德诉记 | 案例篇20: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四)——股权被司法冻结后,股东还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21.《植德诉记 | 案例篇21: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对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能否进行撤销?》
2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2:公司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23.《植德诉记 | 案例篇23: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约定公司上市后以转让发行人股东公司的股权之方式间接实现回购目的的交易条款是否有效?》
24.《植德诉记 | 案例篇24:母公司股东可否就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5.《植德诉记 | 案例篇25:企业破产案件实务要点(一)——异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十五日期间届满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喻劼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

021-52533520

jie.yu@meritsandtree.com


黄琰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政府监管与合规

021- 52533440

yan.huang@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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