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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之殇(57):有奖举报还有多远?

审计云 审计云 2022-08-05


康美之殇(一):引言

康美之殇(二):于无声处听惊雷

康美之殇(三):缄默的审计机构

康美之殇(四):风暴眼中的会计差错更正

康美之殇(五):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担当

康美之殇(六):你说的白是什么白?

康美之殇(七):舞弊迹象之造假

康美之殇(八):舞弊迹象之行贿

康美之殇(九):舞弊迹象之举报

康美之殇(十):舞弊迹象之谎言

康美之殇(11):深度解密会计造假

康美之殇(12):压力之下,悠然自“债”

康美之殇(13):股权结构的“家族式”胎记

康美之殇(14):中药帝国的投资版图

康美之殇(15):融资优先

康美之殇(16):关联方占用的资金谜团

康美之殇(17):即将引爆的“连环雷”

康美之殇(18):缺钱的大股东

康美之殇(19):一路上有你,广发证券

康美之殇(20):广发何以不被立案?

康美之殇(21):地方政府的百般呵护

康美之殇(22):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

康美之殇(23):严管之下的资本生态

康美之殇(24):监管的曙光

康美之殇(25):监管的边界

康美之殇(26):被“凌迟”的股价

康美之殇(27):拥挤的天台

康美之殇(28):证券分析师:极力唱多,却不担责

康美之殇(29):内部控制突然失效?

康美之殇(30):独立董事的集体沉沦

康美之殇(31):金融机构的难言之隐

康美之殇(32):审计的名义

康美之殇(33):审计,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康美之殇(34):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康美之殇(35):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模式

康美之殇(36):审计责任,不能承受之重

康美之殇(37):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局限性

康美之殇(38):让人迷茫的执业准则

康美之殇(39):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康美之殇(40):审计丛林

康美之殇(41):审计报告的合理保证

康美之殇(42):迟早会有事情发生

康美之殇(43):注册会计师的罪与罚

康美之殇(44):被消失的安达信

康美之殇(45):审计失败之刑事责任

康美之殇(46):审计失败之行政责任(一)

康美之殇(47):审计失败之行政责任(二)

康美之殇(48):审计失败之行政责任(三)

康美之殇(49):审计失败之行政责任(四)

康美之殇(50):审计失败之行政责任(五)

康美之殇(51):审计失败之民事责任

康美之殇(52):《证券法》的修订

康美之殇(53):取消证券审计资格

康美之殇(54):财务造假的火苗

康美之殇(55):资本市场的诚信危机

康美之殇(56):财务造假,罚酒一杯

康美之殇(57):有奖举报还有多远?


热爱资本市场的人,也渴望被资本市场善待。


上市公司的造假,由于专业性强、系统性全流程造假难以识别和发现,如果再有无良中介机构、外部银行精英金融人士、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鼎力“协助”,一般人和普通投资者根本不可能独立识别。


倡导并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努力营造一个鼓励企业家诚实经营的环境,就应当大力发挥各地媒体的力量、证监局的力量,拟上市公司应当在当地媒体公示6个月,如果公示期内上市公司所在地没有人去地方证监局、财政部门、法院、税务机关、环保投诉举报,或是没有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质疑举报,相关材料再报送交易所或是证监会审核不迟。


                           

同时鼓励像格力这样有根有据的举报企业同行的行为。一旦发现拟上市或是上市公司造假,可以按照造假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对受益人进行处罚!罚没款项全额返还给受害人,而不是收缴给国库,这样投资者才能对证券市场有信心!


然而,现有法律体系对这些造假者即便是“顶格处罚”也难以让他们伤筋动骨(详情请阅读财务造假,罚酒一杯),当务之急是要在制度层面构建有效打击造假的完整体系,严刑峻法,提高违法成本。


另外,学习借鉴欧美成熟市场打击证券犯罪的一些卓有成效的制度安排,比如有奖举报制度(吹哨人制度),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


正如我们不能总是把惩治坏人的全部任务交给上帝、佛祖、观音菩萨、地藏菩萨等一样,我们也不能把举报揭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规违法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某个嫉恶如仇的内部人士的义举。即使是从利益驱动的角度出发,鼓励和奖励知情人积极举报证券欺诈犯罪也不失一种有效措施。


“吹哨人”(Whistleblower),起源自英国警察发现有罪案发生时会吹哨子的动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众的注意。而从此延伸出来,西方资本市场所指的“吹哨人”是为使公众注意到政府或企业存在的违反了法律、规则或规例,进而直接威胁到公众的利益的不当行为,以采取某种纠正行动的人。



这张照片显示的是2002年12月22日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杂志封面。世通公司的员工辛西娅·库珀(Cynthia Cooper,左)、联邦调查局的员工科琳·罗利(Coleen Rowley,中)以及安然公司的员工莎朗·沃特金斯(SherronWatkins,右)三人双手环抱胸前合影,意气风发不亚于西部牛仔捕获猎物的高傲神态,共同当选为该杂志评选的“年度风云人物”。


不是拉登,也不是布什,“时代”周刊2002年风云人物授予三位揭发公司内幕及弊端的女性,包括强调丧失有可能避免“9·11”发生之机的联邦调查局干员科琳·罗利、揭发电信巨擘世界通讯公司、曾是美国第七大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造假丑闻,导致公司破产的辛西娅·库珀与莎朗·沃特金斯。


《时代周刊》杂志评选的理由是“她们冒着巨大的职业及个人危险去揭露世通公司、联邦调查局以及安然公司的事实真相”。


2019年5月1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作了题为《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夯实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讲话,引起市场热切关注。


易主席主题发言中有一些内容预示着未来监管制度不断会有创新的执法手段出台。易主席表示,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密切合作,提高违规成本是核心举措,要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创新执法手段,研究优化公开谴责、代位诉讼、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让做坏事的人必须付出代价,让心存侥幸的人及时收手。


“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这个表述,意味着在欧美成熟市场被证明对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有立竿见影之效的“有奖举报制度”,未来也有机会在A股出现。


直接用物质手段鼓励对造假者的举报,而不是“革命靠自觉”,或者总是寄希望于有人“见义勇为”,这个监管创新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是美国证监部门在处理安然公司造假案之时推动的。


针对安然公司财务欺诈导致投资者受损的情况,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其中规定: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人,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人,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人,最高可处25年监禁;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刑事责任人,最高可处10年监禁,从而在法律层面大大提高了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美国还设立了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举报奖:举报者可以获得罚款金额10至30%的奖金。


美国的监管实践证明,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有效遏制造假行为。


201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一条新规,许诺向举报违反联邦证券法规的行为并提供实质性信息的个人发放奖励。具体规定为,如果举报信息最后导致100万美元以上罚款,举报者将可以得到相当于罚款金额10%至30%的奖金。


为落实该项政策,SEC于2011年专门设立了“揭发者办公室”并扩大了举报范围。2012财年里,SEC通过这一举报机制共接受了3001条举报信息,举报者奖金池积累了4.53亿美元的奖金,但只有其中一条信息的提供者拿到了奖金。


2013年,SEC宣布给予一位举报者1400万美元奖金,这是SEC建立举报制度以来支付的最大一笔奖金。但为保护检举人,SEC并未透露此次检举人的姓名和详细信息,只是宣称举报者提供的信息使委员会成功追回了巨额的投资者资金。


据媒体报道,2018年3月19日,美林证券的三名内部人员举报公司擅自挪用客户资金,获得了高达83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25亿元)的奖励。


2018年7月,摩根大通因未披露利益冲突,违规获利被罚3.67亿美元,其中6100万美元将作为奖励颁给举报者。


类似事件还有,今年3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两名举报人颁发总计5000万美元的奖金,以表彰举报人提供关键信息协助SEC成功执法。根据SEC官网信息,5000万美金由两名举报人分享,其中一人拿到3700万美元,另一人获得1300万美元。这笔3700万美元的奖金在数额上位列史上第三。


向举报人颁发如此高额的奖金,充分发挥内部人、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美国的监管实践的确证明了这种“吹哨人制度”对于发现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行之有效。自2012年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向61人提供约3.76亿美元的奖金。


美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是值得借鉴的,奖惩并重是其显著特色。对于证券欺诈与财务造假行为,不仅诉诸于刑事,同时罚款也是天文数字,所以美国证监会奖励举报人更是不惜血本进行高额奖励。只有这样,才能让资本市场更健康、更成熟,让蛀虫远离市场,让卫士捍卫市场。


也许不久的将来,我国证券市场也会出现这一幕,因为这也是所有证券市场走向繁荣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保护投资者是监管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为规范资本市场扫除障碍。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这一天终将到来。


事实上,国内针对财务造假事件的有奖举报制度也有先例2011年12月11日,福建省财政厅出台制定的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根据国家会计法有关规定,凡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议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等”违法会计行为的举报者,予以罚款金额的30%的奖励;无罚款金额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爆发之前的2014年8月,就有一名叫刘志清的投资者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康美药业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取得证据的途径,其称康美药业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虚假陈述、购买土地时涉嫌财务造假十多亿元、广发证券包庇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要求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对于康美药业非法买卖土地问题,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广东证监局未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即作出广东证监信函(2016)142号,答复称“未发现康美药业存在举报所涉的违法情况”。


刘志清不服该答复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刘志清一审败诉、二审败诉、最高院也败诉,四年实名举报,投资者、证监部门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司法拉锯战尘埃落定,举报者无果而终(详情参阅:舞弊迹象之举报,该文被删,请回台回复索取连接),然而三个月之后的2018年12月28日,广东证监局便对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正式立案调查。


于是,就有了康美药业300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的天雷巨响!


与康美药业类似的还有同样被投资者实名举报的乐视网,可惜的是投资者举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最终结果是一样的,就连证监会的解释理由都完全一致。


投资者朱乔春2013年6月17日买入乐视网1600股,6月21日全部卖出,亏损7739.29元。2016年5月17日,朱乔春向北京证监局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请求证监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对乐视网2011-2014年年度会计度报表虚假记载立案查处,并对乐视网及相关审计机构等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乐视网2011-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中不存在虚假记载嫌疑,请求予以解释和说明,以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北京证监局2016年8月5日向举报人出具了阶段性答复,称由于其举报事项较为复杂,仍在办理中。时隔一年之后,2017年9月12日,北京证监局再次向举报人出具阶段性答复,称鉴于其举报事项较为复杂,还在核查办理过程中,待核查完毕,将告知办理结果。


宋乔春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证监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理由就是:单个投资者要求对举报事项予以查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屈不挠的朱乔春,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四川证监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四川东材2011-2015年度财务报告虚假记载立案查处。根据中国邮政EMS快递查询,显示该件2016年12月16日08:52的状态为“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前台”,但四川证监局提供成都华昌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证监局物业服务中心《关于查找邮件的情况说明》及相应快递信件签收登记薄,证明其在2016年12月并未收到申请人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材料。


2017年7月3日,四川证监局收到宋乔春请求针对四川东材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材料,但直至一年之后,投资者举报事项未获进展,宋乔春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而证监会也同样的理由,于同一天驳回了宋乔春针对第二家上市公司的举报投诉。


戏剧性的是,就在康美药业自爆会计差错更正的4月29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称,乐视网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先生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4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先生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13日,欲登陆创业板的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将上会审议,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然而,就在上会前的关键时刻,恒强科技却遭实名举报。


一位了解恒强科技的内幕人士马腾(化名),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恒强科技财务造假等一系列行为,揭露恒强科技的申报材料有许多不实之处。


马腾对媒体表示,“恒强科技的两份招股书疑问重重,不知这样的企业如何能一路顺利地走到发审会的环节。这样的企业如果能够成功上市,必然会对当前的资本市场造成损伤。


2018年9月18日晚间,根据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在当日上会的3家企业中,青岛港、福莱特玻璃集团顺利过会,浙江恒强科技首发申请未获得通过。


发审委会议对恒强科技主要提出了四点问询,其中,报告期内,恒强科技横机电控系统平均单价显著高于睿能科技,但睿能科技毛利率高于恒强科技。对此,发审委要求恒强科技代表说明对于同类产品,恒强科技能取得远高于睿能科技定价优势的原因及合理性;恒强科技毛利率低于睿能科技的原因及合理性;恒强科技高定价、低毛利经营的可持续性等问题。从发审委所提问题来看,恒强科技IPO被否的直接原因就是财务业绩的真实性,也印证了马腾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与恒强科技类似的是,包括今创集团、天常股份等多家已经过会的企业均因遭实名举报被暂缓发行,倒在了IPO最后一步。


国外的案例一再证明,“有奖举报制度”不仅对证券欺诈行为构成心理威慑,而且还可以直接帮助监管部门查获一些非常隐蔽的违法行为


据媒体报道,当地时间5月16日,欧盟反垄断机构对英国巴克莱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和三菱日联处以合计10.7亿欧元的罚款,称上述五家银行串通操纵11种货币汇率,相互交换商业敏感信息和交易计划。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5家银行外,瑞士联合银行(UBS)也被牵涉其中,但因其是首个告知欧盟外汇合谋行为的银行,而被免于数额为2850万欧元的处罚。


看来,本来是一起干坏事的,结局却天壤之别,不仅举报从宽,罚款全免,搞不好还会有对举报人巨额奖励呢。



事实上,欧美刚开始实行“举报人奖励制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过程也受过争议与质疑。


近年来,在揭露欺诈和保护公众的联邦法律制约下,举报人的数量及其关联费用都在持续增长。美国司法部每年在民事诉讼案件和反政府诈骗案件上共查获数以百亿美元计的案值,其中八成都是借助举报人提供的线索。


人力资源专家担心,现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意识紧迫感,公司想要防止员工的举报,首先要保持内部融洽的员工关系,和员工保持良好关系才会凝结成内部向心力让员工主动靠拢过来,这样他们才不会一有问题就首先向监管部门举报。


有的公司律师担心“有奖举报制度”将促使心怀不满的员工避开内部举报而选择向外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获得高额的奖金,这实际上在为员工不忠于所属公司提供经济诱因,使他们去外部相关机构反映问题而不是直接将情况报告给本公司。


来自律师们的意见是,可以要求企业员工需首先通过公司内部制度体系汇报发现的问题。然而,举报人的拥护者则评价说这样将会为企业高层私下隐瞒问题提供温床。


奖励金成了为政府提供不法分子信息的举报人的保护伞,是对其工作和事业危害的补偿。对查明情况属实的举报,奖金是对他们面临的麻烦和风险的补偿。


美国有调查机构经过对26个医疗保健领域举报人的采访,发现大部分举报人的动机是正直、利他主义、公众安全、正义或自我保护。英国的一项调查研究也显示,举报最大的动机还是正直。通常都是举报人一开始新工作或得到晋升时,问题就开始频繁地在工作中出现,他们不得已选择举报。


一项美国国家举报中心的研究发现,有89.7%的员工在发现问题时最初向上级或调解员进行内部举报,而最终根据虚假赔偿法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企业领导总是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将举报人驱逐出公司,而没有充分考虑该如何处理公司内部问题,并在何种程度上防止员工出面报复性投诉。


公司管理层想将员工对外举报的风险降至最低和避免昂贵的政府调查费用的最佳方式是,设置高道德标准和将举报人当作宝贵资产,因为如果员工发现了违规操作的行为,得到证实之后将问题早些摆在你的面前,你就完全可以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彻底摆脱法律纷争的最好途径是,由公司领导们以身作则牵头创建诚信正义的企业文化。

康德有句名言: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景仰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这一道德律让处于广袤星空下的自我重新找到了位置,找到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康德的思想中,道德行为与外部的法律是毫无相关的。真正的立法者是自我,而且这个自我并不需要科学,也不需要哲学,这是最普通的人均能力所能及的。


康德反复说:“人类天性中真正的痛处或污点是撒谎癖”。对于这个问题,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中同样有所涉及,主人公德米特里问斯达洛夫,“要赢得拯救,我必须做什么?”斯达洛夫回答道,“首要的是,绝不要对自己撒谎”。


所以,避免被人举报造假的最好办法就是永远不要去造假。要诚实守信、光明磊落,不要对投资者撒谎,也不要对自己撒谎,不要让外在的法律去约束自己,而是用自己内心的“道德律”令自己时刻保持敬畏。


简而言之,就是要有所敬畏,有所不为:


  •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行多夜路总有一天会遇到鬼。那些执意作恶造假的人,需要敬畏一个天理:出来混,是迟早要还的!

  • 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与合规管理体系,营造守法文化,健全内部投诉制度,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把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里。

  • 不要去恨那些爱提意见的人,相反,要建立配套完善的举报人保护措施,鼓励内部举报,早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而对作恶者的举报,出于正直的动机去举报是高尚行为,出于对奖金因素的考虑而举报,这也是一种勇敢行为,他们达到的效果可能殊途同归,都可以达到惩罚坏人的目的,在证券市场,这样的行为是有利于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苏格拉底有“遭受不义要比行不义好”,这是一种“出于污泥而不染”的人格追求,一个人不管身处何地,不管有什么“身不由己”的理由,不同流合污去作恶是做人底线。


阿伦特认为,人实际上不仅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也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而且后者可以说是先于其他所有一切的。而这个自我,提供了关于善与不善、好与不好的全部回答。只不过,对于许多人来说,他们不去思考、反省,从不聆听内心,而永远追随易变的外部世界。而大部分人,恰恰就是因为丧失了自我的完整性。一个从不思考、记忆的人,是一个没有根基的所在,他可以准备去干任何事情。


人的意志可能被感性的爱好或诱惑所引导,而不追随理性,从而陷入道德谬误之中。处在这一境况中的人,等待他的是良知的审判带来的自我鄙视。


与作恶者相反,这些不参与者是那些不以外部世界准则为依据,而按照自己内心声音行动的人。因此他们能够意识到,即使是被合法化了的罪行依旧是罪行。出于道德命题的自明性,他们会告诉自己,“这种事情我不能做”。


“有奖举报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来说,既有威慑,也有鼓励,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既有风险,也有机会。


一个地方干坏事的人多了,不想干坏事的人要么被伤害,要么就干脆敬而远之。用法制的武器,树正气、抑歪风,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这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


让投资者得到真正的敬畏、尊重与爱护,少一点被欺诈所伤害,这样的资本市场才是值得拥有的。


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这个世界的好坏其实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资本市场的荣辱与每一个投资者休戚与共,打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无人可以置身事外。


因为,热爱资本市场的人,也渴望被资本市场善待。


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正义,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不正是《证券法》所极力追求的法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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