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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律小知识】香港的“首次约见”聆讯是什么?

彭慧仪 黄敏珊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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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音频录制:彭慧仪
粤语音频录制:黄敏珊


香港的离婚程序通常会涉及家庭资产分割、赡养费支付等财务安排,这也正是香港离婚程序中最为艰难的部分。因此,香港离婚制度专门设立了解决财务纠纷程序,以帮助当事人更为专注高效地处理离婚财务问题。其中,首次约见”聆讯是该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期间家事法庭会作出系列命令,来避免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节约司法资源。本期分享将为各位讲述首次约见聆讯会有哪些安排?为何“首次约见”聆讯如此重要?


一旦当事人向家事法庭递交经济状况陈述书(下称表格E),亦即向家事法庭披露财产状况和提交拟申请的财产安排,家事法庭便会订立“首次约见”聆讯日期,以准备进入解决财务纠纷程序的第一个阶段。首次约见聆讯是解决财务纠纷程序中的一个强制聆讯,法官会在这个聆讯中指示夫妻双方应如何继续进行解决财务纠纷程序。

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流程图


“首次约见”聆讯前的流程图


首先,在家事法庭定下的聆讯日期的28日前,当事人需要向家事法庭递交各自填妥的表格E,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这份表格。收到对方表格E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表格中的内容要求对方补充说明相关信息,并提交证据证明,这通常也被称为表格E的进一步问卷。当事人需要在聆讯日期的14日前向家事法庭递交这份进一步问卷,以便于法官知悉。


其次,法官在“首次约见”聆讯中例行处理的几项工作包括:


第一,法官会指示当事人回答进一步问卷中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办法即时回复的话,后续则要向法庭递交进一步问卷的书面答复。


第二,法官需要核实家庭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家事法庭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来了解家庭资产的价值。如果当事人或法官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有所怀疑,经法官批准,他们可以在首次约见聆讯中聘请评估专家,或要求证人出席之后的聆讯。这里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除首次约见聆讯中已经指定的专家、证人,当事人在后续程序中是不能临时提请证人出席聆讯的。


第三,法官会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财产披露义务,直至法官认为当事人已经完全披露财产状况。这是因为首次约见聆讯后,当事人除了回答进一步问卷的问题外,他们是不能再被要求披露财产状况的,法官依据已经披露的财产状况分配家庭资产、支付赡养费


再次,由于法官在首次约见聆讯中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的问题,因此,通常情况下“首次约见聆讯所需的时长较短。但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将尽可能地披露财产状况,法官可能会举行多次首次约见聆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给当事人答复财产状况。


香港的离婚制度不仅设立了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来专门处理夫妻的离婚财产安排,还设立了排解子女纠纷程序,亦即夫妻离婚时倘若有子女,且双方存在子女安排争议,家事法庭会将子女安排争议转由排解子女纠纷程序处理。


这时候首次约见聆讯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即如果当事人有子女,且子女安排存在争议的话,首次约见聆讯的法官将会以“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同时为当事人安排关于子女的约见的会见聆讯。这也就是说,解决财务安排纠纷程序会与排解子女纠纷程序同步进行,甚至关于子女的约见的会见将先于首次约见聆讯进行,亦即整个排解子女纠纷程序也会先行开始。针对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排解子女纠纷程序,以及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的原则,我们会继续在《香港的离婚制度》系列为大家逐一分享。



划重点


  1. 香港的离婚制度专门设立了解决财务纠纷程序,为当事人解决离婚财务安排。


  2. 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有三个阶段,分别是“首次约见”聆讯,解决财务纠纷聆讯,以及审讯。


  3. 法官在“首次约见”聆讯中会指示当事人如实履行财产披露义务,并在必要时进行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或是要求证人出席等程序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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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彭慧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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