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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导师谈形势】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合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下)

法嘉LAWPLUS 2022-04-10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欢迎大家关注、转发。


一、 前言:概览

中国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历史悠久,上可溯及公元前140年(建元元年)张骞出使西域,由此,汉夷文化交往日渐频繁,中原文明渐渐经由“丝绸之路”传播、并发扬光大。此后,到了公元1405-1433年,郑和七次下西洋,极大促进了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中华文明随之传播至世界各国,中国丝绸和瓷器大量流传到亚非各国,与此同时,各国物产及其所蕴含的文化和文明也被不断引进、带入中国。新中国成立后,中外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更是欣欣向荣、蓬勃发展,无论“领进来”还是“走出去”,不论是在音乐、舞蹈、戏剧、话剧等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领域,还是绘画、雕塑、装置、影像新媒体等美术艺术(fine arts)领域,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的文化艺术交流合作,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和繁荣。

与发展迅猛、日渐繁荣的文化艺术合作交流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文化艺术领域素来监管甚少,约定俗成,全球如此,中国亦如此。即便在文化艺术产业化全球化高度发展今日,“握手成交”依然盛行。当涉外文化艺术合作交流项目越来越多、参与方越来越多元、合作架构越来越复杂、文化艺术形式越来越多样且新颖,资本参与越来越深入,所涉及法律合规挑战就越来越多。此外,线上演艺、云展览、云拍卖、云艺博会、NFT艺术交易等近年层出不穷的文化艺术商业创新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合规挑战。

与许多人的想象不同,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合规挑战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等传统法律领域,亦面临运营资质、项目审批、进出境监管、检验检疫、税收、反洗钱等合规要求,偶尔还可能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保护合规要求。囿于篇幅,同时由于表演艺术与美术艺术之间本身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以引进国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为重点、着重剖析在表演艺术和美术艺术同时存在的常见法律合规问题,并就其风险管控提出建议,以飨业界。为避免歧义,本文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合规要求阐述。


前文请见

【实务导师谈形势】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中的法律合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上)

(二)与项目执行相关的主要挑战及其风险管控

对于一个文化艺术项目而言,完美的架构设计和策划固然重要,能否完美执行更为重要,有赖于精益求精的落地和执行方能确保项目的呈现、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充满众多不确定性和法律合规挑战,必须予以积极应对、有效管控风险,具体如下:

1、有关项目审批

无论是表演艺术中涉外演出还是美术艺术中涉外艺术展项目,都必须事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方可开展,并应当凭批准文件办理完成海关等相关手续。需要提醒的是,申请、报批、备案手续的完成通常都有期限要求,如涉外艺术展应当于展览开幕日45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于演出开幕日20日之前提交文件、提出申请。

2、有关项目及场地的安全、环境及卫生健康

有关项目场地的合规要求如安全、环境及卫生健康等,通常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例如艺术展厅的温度、湿度、噪音技术参数要求,消防及安保设施、人员配备要求等。涉及海外借展时,项目主体应当尤其重视风险与责任。实践中所需关注的主要合规要求归纳如下:

(i) 消防合规:无论艺术展厅还是表演场馆,基本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项目主体因此具有一系列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应确保场地符合消防合规要求,展厅门窗畅通无障碍,现场人员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组织疏散等,此外还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

(ii) 安全管理合规:如项目每场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人以上,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所定义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项目主体应当确保包括治安、应急、医疗、消防等各项安全合规,此外应当在项目开幕2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如预计人数超过5000人,则由市级主管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未经许可,将直接取缔项目,主体就此承担行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就此承担个人责任;

(iii)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合规:展厅和场馆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所定义的“公共场所”,项目主体需就此承担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场地具有“卫生许可证”,确保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严格实施国家不时颁布的管控预防机制和措施。

3、有关项目人员

对于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单位而言,除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外,还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入出境手续,如涉及巡回演出、负责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同时应当密切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就项目人员所获得报酬,演出经纪机构应当依法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

此外,演出活动中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如涉及未成年人参与,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

相比较表演艺术而言,涉外美术艺术类项目对人员合规性要求较少,主要集中于相关的工作许可、签证合规等事宜。

4、有关项目广告、宣传与推广

项目各方在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与推广时,应确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有关营业性演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三)与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挑战及其风险管控

不同文化艺术合作项目的差异性及差异化竞争优势在于其所包括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同时也可能涉及注册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等。实践中,强烈建议项目主体在项目规划时就应当重视知识产权。首先,在项目开始前进行独立第三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瑕疵,此谓“确权”;其次,项目谈判时,确保从知识产权权利方获得所有必要授权、签署条款明确的授权协议,以确保项目本身、项目推广营销、项目衍生活动、衍生商品等都没有任何瑕疵和风险,知悉并同意获得该等知识产权授权所需支付授权费用,确保双方各自权、责、利明确,风险可控,此谓“授权”;再次,项目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对该等知识产权不侵权、不违约,其中尤其需要提醒的第三方转授权、分许可风险,此谓“用权”;此外,项目主体应当与权利方就侵权追究事先明确各自职责、义务,当涉及第三方侵权时据此执行,以便风险及费用可控,并确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此谓“维权”。

(四)其它法律合规问题及其风险管控

因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通常都历时长久,且跨境、跨区域,往往涉及多方,涉及多个领域和层面问题,因此,除上述内容外,在项目规划、筹备、执行和结束后,建议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关注一些其它可能的法律合规风险和问题,例如进出口(进出境)及检验检疫合规、税务合规、涉外物料保税存储、推广宣传广告合规等。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合规中所涉及的政府审批、备案手续合法合规性要求中,还包括当项目变化或发生相关情形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重新或补充报批或进行备案,以避免因未及时完成手续而导致项目违法、违规,并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被勒令立即停止等严重不利后果。

(五)有关项目的危机管理

实践中,项目也常常会因为法律合规风险挑战而发生媒体或公关危机。就此,作为项目管理有效手段,非常建议项目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起自己的危机管理机制和工作小组,以在发生危机时及时积极应对、有效管控风险,转危为机。反之,就可能一念之差、一溃千里,最终导致无法控制的媒体公关危机,甚至政府、机构的案件查处等。

二、展望与建言

“十三五”期间,中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2015至2019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从人民币2.7万亿元增长到超过4.4万亿元,年平均增速接近13%,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3.95%上升到4.5%,文化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望“十四五”,更多值得期待。根据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6月发布的《“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到2025年,中国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文化产业结构布局不断优化,文化供给质量明显提升,文化消费更加活跃,文化产业规模持续壮大,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综合效益显著提升,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展望 2035 年,我国将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将大幅跃升,文化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水平将迈上新的台阶,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将达到新的高度。2021年9月,上海发布《上海市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持续提升,市民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文化精华、彰显都市文化精彩、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城市文化特质更加凸显,加快建设成为更加开放包容、更富创新活力、更显人文关怀、更具时代魅力、更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上海《规划》特别强调聚焦重点产业发展的内容,提出以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全面发展,聚焦“两中心、两之都、两高地”,推进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国际重要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打造亚洲演艺之都等,并强调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格局,提升版权产业服务能力,优化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同时特别指出,深化文化交流合作,提升城市文化国际影响力,加快文化“走出去”步伐,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国家《“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上海《上海市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十四五’规划》都高屋建瓴地为我们指明了对外文化艺术合作项目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预示“十四五”期间文化艺术产业大有可为。就此,强烈建议中国文化艺术产业界及相关方积极响应,深度剖析自身在文化艺术合作交流中的角色、经验、优劣势及国内外合作资源,深刻认识文化艺术合作交流项目中的“走出去”和“领进来”机会,积极布局并切实践行,同时,深刻理解和认清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及其它挑战,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认识和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积极投身对外文化艺术合作交流活动,在自身发展、求新求变的同时,与业界一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行稳、致远,“领进来”、“走出去”,为促进和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而共同努力。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注]

8.数据来源:《“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实务导师介绍

奚敏洁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国际律协艺术与文化遗产法委员会 

全球高级副主席

奚敏洁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律协艺术与文化遗产法委员会全球高级副主席。

奚敏洁律师擅长艺术法及IP授权,并在私人客户、时尚奢侈品、合规等领域经验丰富。奚律师精耕法律领域24年,曾任职通用电气、亚什兰、开云集团逾12年,任亚太区法总或合规负责人。作为艺术法领军人物,奚律师擅长以法律专长和商业经验服务艺术,助力创作、交易、收藏、表演、经纪、投资、慈善等,服务中外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基金会、政府文旅部门、艺术家及其家族、藏家、画廊、拍卖行、演艺团体及协会等。奚律师是众多法律奖项获得者,著有《艺术法》、《艺术法年度评论》、《时尚与奢侈品法》、《私人客户法》、《商标法》等(含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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