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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澄查经:哥林多前书】第十八讲:论教会间争讼之事

2016-10-19 陈丰盛 丰盛“书”房





第十八讲:论教会间争讼之事

林前61-8


6:1 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

6:2 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

6:3 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

6:4 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的事当审判,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

6:5 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

6:6 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6:7 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

6:8 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



本段经文集中在教会争讼之事上,保罗在经文的各部分提出哥林多教会争讼的事实,指出他们的错误。同时,保罗用三个“岂不知”来揭示信徒与世人间的本质区别。最后,在否认到不义的人面前求审时,提出基督徒处理争讼的基本原则。

一、弟兄彼此告状的错误

1.      彼此相争、彼此告状

保罗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61)又说:“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67-8

经文向我们显示了当时哥林多教会的问题,就是在弟兄间有彼此相争、彼此告状的事。从历史背景来看,这种好争讼之事非犹太传统,乃是希腊人的传统。因为犹太人一般情况是不会上法庭的。他们解决问题主要是村里或会堂里的长老。在犹太人的思想里,有关公正的事应以家的精神来处理,而不是以法的精神去处理。况且,犹太的律法也明文规定,禁止告向非犹太人的法庭,因为这样做是亵渎神的律法。然而,希腊人去完全不同,他们有好争讼的天性,他们将法庭当作获得偷快的地方。

在雅典人的生活中,法庭是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地方。每个雅典人都差不是一位律师。因为在雅典,若有发生争执,人们先求助于私人仲裁者。双方各请一位仲裁者,再由双方意请第三位仲裁者作为公正的仲裁者。若是仲裁不成功,则向四十人法团的法庭提出上诉。四十人法团将案件呈给一位公众仲裁者和包括所有六十岁以上的雅典公民所组成的公众仲裁者。凡被选作仲裁者的,不管是否愿意,都得担任,否则要受处罚,取消公民权。若还不能结案,就将案件诉诸更大的法庭。该法庭最小的成员规模是:若案件牵涉的资金少于五十英镑,法庭陪审员人数为201人。若是超过,则人数为401位。有的案件,陪审人数甚至多到10006000人。雅典的陪审员,每天可获得三欧包(Obols希腊古代之小银币)作为酬劳。所有公民都有权做陪审员,一般在早上聚集在一起,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被担任审案。因此,希腊城市中,每一个公民都多少是一位律师,用他大部分的时间来聆听及决定案件。

显然,在当时的哥林多教会中,有人将希腊人好争讼的特点也带入了教会,使教会发生许多争端。这些事在保罗的眼中被认为是“大错”。在保罗的眼中,基督徒本身就不应该有争讼的事情发生。


2.      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

保罗提出哥林多教会的第二个错误就是将弟兄间的相争的事在“不义的人面前”告状。保罗在此用了“怎敢”意思是“胆敢”。这表示是保罗未曾想到的一件事。“不义的人”是指那些没有公义的人面前,这对哥林多人是很大的讽刺。当教会内有相争时,他们为得公义的审判,就去向那些“不公义”的人寻求帮忙,怎么可能得到公义的审判呢?

另外,保罗在此提出不要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就是外扬了教会的“家丑”。普瑞尔说:“一个基督徒或一间教会,若有最细微的、无节操之事,就算是个门外汉也可轻易地看出,更何况是报章杂志所刊载,良好‘典范’教牧人员的丑闻呢?当然啦!也不必因此就去把所有隐藏、见不得人的丑事全部挖出来,也不必假装所有的基督徒都是非常圣洁的。然而,当我们在基督里的弟兄或姊妹失败时,敬虔的慎思明辨与适宜的差耻感却有其必要。”  


二、信徒与世人的本质区别

      保罗在此指出三个事实,来提醒教会不能将诉讼的事交由“不义的人”来处理。

   1.      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

保罗说:“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62

这指出圣徒在神面前的地位。“审判”一词是将来时词语。保罗指出圣徒将来要与基督一同审判世界。这与主耶稣的教导相吻合,当富有的少年官“忧忧愁愁地走了”的时候,门徒们提出“谁能得救”的难题,彼得问主耶稣说:“看哪!我们已经撇下所有的跟从你,将来我们要得什么呢?”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你们这跟从我的人,到复兴的时候,人子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你们也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太1927-28


2.      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

保罗说:“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的事当审判,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63-4)这里指出圣徒将来还要审判天使,所以对于今生的事,圣徒当然可以审判了。普瑞尔说:“在永恒的意义之上,基督与基督徒双方一同负责来审判世人和天使,此一双重的前景,为哥林多人热中于他们的权利、和在傲慢自大与贪婪的灵中彼此判断,投注了全新的亮光。对我们来说,似乎觉得保罗是小题大做,但无可否认的,他所用的方法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保罗将哥林多城中的行政官员形容为“教会所轻看的人”,是在提醒哥林多人:“这一切既是这样,从人类在永世中的属灵定命看来,你们肯定可以处理你们自己在地上的事务,平息任何内部的争论,而不用诉诸那些在将来大日要由你们来审判的人。是的,你们忘掉了你们的定命。”


三、处理肢体关系的原则

1.      在圣徒面前求审

保罗说:“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65-6

保罗指出基督徒之间不应该有争讼的事,但若真的争讼,就应当寻求肢体间的审判,因为基督徒是有能力断定是非的。在保罗看来,基督徒团体中间的“智慧人”是本身不可忽略的资源。保罗在此用反讽来指出哥林多人不重视自己中间的“智慧人”,反而将争讼的事交由“不信主的人”来处理。

这段经文使我们想到保罗在上文曾论及的“属灵的人”,保罗说:“属血气的人不领会 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属灵的人能看透万事,却没有一人能看透了他。”(214-15)然而,哥林多人不但陷在属肉体的争论里,失去属灵的智慧,反求教于属世的人,用属世的知识来处理。这也使我们印证保罗不以哥林多信徒为属灵,乃为属肉体的事实。保罗说:“弟兄们,我从前对你们说话,不能把你们当作属灵的,只得把你们当作属肉体、在基督里为婴孩的。我是用奶喂你们,没有用饭喂你们。那时你们不能吃,就是如今还是不能。你们仍是属肉体的,因为在你们中间有嫉妒、纷争,这岂不是属乎肉体、照着世人的样子行吗?”(31-3


2.      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

保罗说:“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6:7 )

在此,保罗将基督徒的底线提出来,来提醒肢体间的“彼此告状”是“大错”。如莫斯理所说:“与弟兄对簿公堂,无论司法审判的结果如何,都已经招致挫败了。”保罗用两个“为什么”来表达自己心中极度的失望。保罗这种无奈的话其实将哥林多人重新带回到基督的教导中,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538-42

 

总结:社会上有句可贵的话是:“最低的道德是法律,最高的法律是道德”。当基督徒将争讼之事诉诸于法律之时,他就已经放弃最低的道德标准。同时,他也离开了基督的教导。

此处附上一位长期从事教会管理的牧者对调解教会肢体纷争的经验之谈,很值得我们参考:

 

附:关于调解教会肢体间矛盾的个人看法

 

教会内信徒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常见的。有时甚至是骨肉之亲也难免发生大冲突。教会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个人认为不要太快介入。因为这些事件如果属于突发性的,双方或其中一方未看到其问题的严重性、后果的可怕性,甚至他们各自都在想方设法的对付、打击对方,这个时候教会主动介入,想要帮忙解决,很容易好心做坏事。其结果往往是意见不被接纳、甚至是激发逆反心理,调解人会被误会。

当然教会这样看似被动的做法,不是坐山观虎斗,而是未到教会介入调解的时候。那么,什么时候才可以介入呢?就是等到双方或起码是其中一方,认识到这样发展下去的严重性,事态发展会无法收拾。最好已经过他们各自的亲朋戚友、或相关政府解决,结果仍旧不理想(指留下后遗症)。后来其中一方或双方都认为:教会解决比亲朋戚友或政府解决更好,认为教会解决是凭爱心、不会留下后遗症。如果是这样的话,才是教会介入其中、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这时,我们就要先对双方提出条件,若答应,才可受理。我们的条件是什么呢?就是双方必须完全相信教会会公正的处理,不带个人偏见及关系的处理;并且冲突的双方必须高姿态,必须承认自己的缺点;决不允许指责对方的缺点。同时也要做好情愿吃亏的思想准备。到最后必须经过祷告,双方握手,各自承认自己的亏欠为止。

如果需要写调解书,最好一步到位,当场写毕,各按手印结束。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10月,第146-147页。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10月,第149页。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10月,第149页。

普瑞尔著,《哥林多前书》,潘秋松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810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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