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对《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仲裁圈
2019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扩大了计时收费的适用范围,规定所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可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为了引导有需求的当事人选择这一计费方式,2020年9月1日,北仲发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就小时费率的确定、费用的预交、仲裁员报酬的预付、工作小时的确定、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等内容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向业界公开征集意见。天同仲裁团队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学习和研讨的基础上,设计和发布了《调查问卷:北仲按时计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并将问卷调查结果以及相关修改建议反馈给北仲。本文为建议的主要内容,供大家探讨。期待操作指引的正式发布,并衷心希望北仲在按时计收仲裁员报酬方面的积极探索顺利、成功。
一、调查问卷
围绕《北仲按时计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我们共设置了八个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Q1. 您是否倾向选择/推荐他人选择在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多选)
□ 是
□ 否
□ 视案件情况,不确定
Q2. 以下哪类案件您更倾向于选择/推荐他人选择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多选)
□ 标的额较大的仲裁案件
□ 涉外仲裁案件
□ 相对简单的仲裁案件
□ 独任仲裁员审理的仲裁案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Q3.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哪部分内容目前不够清晰,需给予当事人进一步指引?(多选)
□ 无
□ 关于小时费率的约定
□ 关于小时费率的确定
□ 当事人预交费用
□ 仲裁员报酬的预付
□ 仲裁员工作小时的确定
□ 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
□ 裁决书留置
Q4.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确定小时费率的规定是否合理和可行?(多选)
□ 合理可行,没有进一步建议
□ 建议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名册时,公布每位仲裁员的参考小时费率
□ 建议在指引中明确协商小时费率的具体时点(仲裁员被正式选定/指定之前还是之后)
□ 建议明确限制小时费率的协商时间
□ 5000元人民币的封顶小时费率偏高/偏低,合理的费率为_____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Q5. 您对与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有无顾虑?(多选)
□ 无
□ 有,担心协商费率会对己方不利
□ 有,特别是对仲裁机构指定的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
□ 有,建议仲裁机构转达当事人协商意见时不披露具体当事人信息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Q6.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当事人预交费用的规定是否合理?(多选)
□ 合理
□ 建议费用均由申请人预交
□ 建议费用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预交不同比例,申请人预交比例更高
□ 建议费用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预交不同比例,被申请人预交比例更高
□ 确定预交款金额时,建议不超过按照争议金额计算出的仲裁员报酬的一定比例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Q7.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确定仲裁员工作小时的规定是否合理?(多选)
□ 合理
□ 将未用于工作的旅行时间按50%标准计算偏高/偏低,合理的比例为_____
□ 取消庭审的情况下,因仲裁庭的开庭前准备时间已经计入工作小时,不应再为取消的庭审额外计算工作小时
□ 建议制订仲裁员工作时间记录模板,规范和细化仲裁员的工作时间记录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Q8.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裁决书留置的规定是否合理?(多选)
□ 合理
□ 建议将仲裁员的工作时间记录与小时费率、工作小时、预付款支付情况一起向当事人进行说明
□ 建议明确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收费标准
□ 建议明确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时间
□ 根据裁决书最终确定的承担比例,仲裁委不应留置已付清仲裁员报酬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书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问卷调查结果
自9月7日调查问卷发布时起至9月13日,我们共计收到42份有效问卷,用户就相关问题的反馈情况具体如下:
Q1. 您是否倾向选择/推荐他人选择在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Q2. 以下哪类案件您更倾向于选择/推荐他人选择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Q3.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哪部分内容目前不够清晰,需给予当事人进一步指引?
Q4.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确定小时费率的规定是否合理和可行?
Q5. 您对与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有无顾虑?
其他:担心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不同费率影响。
Q6.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当事人预交费用的规定是否合理?
Q7.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确定仲裁员工作小时的规定是否合理?
其他:建议将未用于工作的旅行时间按30%标准确定为工作小时;认为将未用于工作的旅行时间按50%标准计算偏高(未提出比例建议);认为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不是律师,如果在途忙于其他工作,不宜要求当事人支付费用。
Q8. 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裁决书留置的规定是否合理?
其他:建议规定复核委员会经复核决定修正应付金额的,应退回复核费用。
三、修改建议
基于我们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的了解,结合上述问卷调查结果,现针对《北仲按时计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供贵会参考:
(一)关于小时费率的约定
1. 建议第1.1条增加规定,贵会在受理通知和答辩通知中将提示当事人可以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并明确达成约定的最迟期限及后果。
理由: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对于大多数当事人尚属陌生事物,进行提示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员报酬计费规则的了解,从而有利于控制争议解决成本,也有利于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公平性。
2. 建议第1.2条进一步明确按时收费约定的提交方式及相应后果,包括:
第一,贵会在受理案件时,可向申请人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员报酬按时收费的约定,如果申请人提交各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按时收费的书面文件,贵会应当直接按照本指引通知当事人预交仲裁员报酬;
第二,如果贵会受理案件并通知申请人按照争议金额预交仲裁员报酬后、申请人据此预交仲裁员报酬前,申请人提交各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按时收费的书面文件,贵会应当重新按照本指引通知当事人预交仲裁员报酬;
第三,如果申请人按照争议金额预交仲裁员报酬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向贵会提交约定仲裁员报酬按时收费的书面文件,贵会应当重新按照本指引通知当事人预交仲裁员报酬,并及时退回申请人已按争议金额预交的仲裁员报酬;
第四,如果贵会通知当事人按照本指引预交费用后,被申请人以各方未达成约定仲裁员报酬按时收费的书面文件为由提出异议,贵会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关于小时费率的确定
建议贵会进一步明确小时费率协商确定的具体规则,包括:
第一,建议贵会在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名册时,公布每位仲裁员向贵会备案的参考小时费率,既为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提供成本上的指引,亦避免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不成由贵会确定小时费率情况下可能引发的当事人的质疑。贵会可每年年末可开放一个时间段,供仲裁员调整下一年度备案费率。
第二,明确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的期限,具体包括当事人从什么时间可以开始与仲裁员协商(如当事人是否可以在组庭前与本方选定的仲裁员协商)、协商期限最迟至什么时候、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可以协商几个来回;
第三,明确协商过程的呈现方式,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作成书面文件;
第四,若第2.1条的意思是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建议措辞上进一步明确。
第五,进一步明确一方当事人与其选定仲裁员的协商结果,另一方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如能,异议提出的期限、处理等规则。
第六,建议允许当事人与仲裁员商定封顶仲裁员报酬。
(三)当事人预交费用
1. 关于第3.1条:
第一,建议修改为预付款均由申请人预交。理由:一方面,对于未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不管是出于不愿承担成本,还是尽可能延缓仲裁程序的考虑,都会倾向于不按照贵会要求预交,故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变为均由申请人预交。另一方面,预付款由双方各按50%比例预交,可能会增加申请人恶意仲裁的风险,且这种处理与按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员报酬时全额由申请人预交的做法存在根本区别,而作此区别的合理性有待明确。
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期预交,建议不直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补足,而应视情况采取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例如,申请人提起仲裁后不预交费用,宜直接不予受理案件,而非通知被申请人交费;又如,一方当事人开庭后不预交费用,应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是通过补足费用而使仲裁程序继续(其他当事人期待裁决结果是有利的),还是不补足费用以使仲裁程序中止乃至撤案(其他当事人也无意继续推进仲裁程序)。
2. 建议第3.2条明确通知当事人交纳预付款的具体阶段和预交费用比例,以便给予当事人更稳定的预期。
(四)仲裁员工作小时的确定
1. 建议第5.2条修改为“仲裁员为参加案件开庭或者为履行其他仲裁员职责而出差的,仲裁员有权将未用于工作的在途时间按50%标准确定为工作小时”。
理由:第一,用于工作的旅行时间本应计为工作小时,没有强调的必要;第二,何为旅行时间需要解释,限制为在途时间更为合理。
2. 关于第5.3条,在取消庭审的情况下,不建议单独计算仲裁庭工作小时,应以仲裁庭实际记录的工作时间为准。
3. 关于第5.4条,建议贵会提供工作时间记录模板,以统一应当记录的要素(内容可考虑工作小时数、产生时间、工作内容等),并进一步细化规定为“仲裁员应当按照本会统一格式自行记录工作时间,并保存必要的书面文件作为本会核算仲裁员工作小时的依据”。
(五)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
1. 关于第6.1条,建议贵会统一制定说明文件文本,由仲裁员填报并向当事人公开。工作小时的说明建议附有明细,以便当事人监督,强化对仲裁员的约束。
2. 关于第6.2条,建议明确复核费用及作出复核结果的时间,以便当事人衡量是否确有必要复核。
3. 关于第6.3条,建议规定“复核委员会不得增加仲裁员的工作小时”。
4. 关于第6.4条,为增强仲裁员报酬计算透明性,建议复核委员会在告知复核结果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的工作情况记录。
5. 关于第6.5条,建议删除“本会将在征求仲裁庭意见后”。
(六)裁决书留置
关于第7.1条,裁决书如果要求当事人按比例承担仲裁员报酬,已支付相应比例的当事人可以获得裁决书,仲裁庭不应当对该当事人留置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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