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北高知产证据规则》亮点之总则&专利权篇 | 天同快评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立足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证据规则进行了极具现实意义的规范与前沿性探索。恰逢“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快评栏目邀请天同知识产权团队就本次指引亮点、难点内容进行深入剖析,并分为两篇文章与各位同仁分享。
——栏目主持人 孟也甜
本文共计7,445字,建议阅读时间13分钟
2021年4月22日,北京高院对外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以下简称北高知产证据规则指引,或本规则指引)。根据北京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本规则指引是北京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及具体分工方案的工作举措,也是确保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北京得以准确适用的重要保障。尽管北高知产证据规则指引的定位是统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但由于本规则指引内容丰富、详实,使知识产权案件中诸多处于模糊地带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得以清晰化,不仅为裁判者在具体案件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有效解决“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长期难题提供了依据和参照,也为诉讼代理人明晰诉讼思路、搜集准备证据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指引,因此,值得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深入研读、学习。
北高知产证据规则指引共六部分、总计178条,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侵害专利权纠纷,第三部分侵害著作权纠纷,第四部分侵害商标权纠纷,第五部分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次证据规则具有如下亮点和特色:
第一,全面覆盖知产民事诉讼主要领域。对侵害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产民事诉讼主要领域的证据实务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全面覆盖主要知识产权类别及各类侵权行为。
第二,恪守司法中立定位,保障诉辩双方权利对等。本规则指引对具体条款的设计均从诉辩双方两个视角展开,既关注原告举证难问题,又对被告提出的类型化抗辩理由给予明确举证指导,充分体现了司法中立的立场,保障了诉辩双方的权利对等和诉讼地位的平等,有利于鼓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最大化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条款设计兼具体系化和实操性。本规则指引聚焦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各种具体情形下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进行了体系化的梳理并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且具体条款内容极具实操性,为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提供全面指引。下面针对本规则指引各部分的亮点、重点条款进行具体分析:
一、总则:弥补空白地带 突出重点热点
本规则指引的总则部分共41条。该部分内容包括例如细化证据提出令的规则(本规则指引第1条),调查令使用规则(本规则指引第1.5至1.10条),电子数据审查规则(本规则指引第1.17至1.22条),侵权警告函的使用(本规则指引第1.33条),合理来源抗辩以及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等免责抗辩举证要求(本规则指引第1.34至35条),以及侵权赔偿证据审查(本规则指引第1.36至1.39条)等等。从条款分布来看,该部分重点着墨规定了调查令提出的相关规则、如何运用电子数据证据以及侵权赔偿举证三方面内容,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证据调查令制度实操规则的空白,并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予以细化,同时还对知产诉讼领域恒热的损害赔偿举证问题予以指引。下面将对上述三项重点内容展开分析。
(一)调查令制度
本规则指引对于调查令的规定为1.5条至1.10条,具体条文如下:
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是为了解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江苏、广东出台的有关文件(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其中对调查令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规则指引首次在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中对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作出详尽的操作指引,对调查令使用的条件以及调查人、被调查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证据提交程序要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举证难”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顽疾,由于诸多与侵权有关的证据材料掌握在被告或相关第三人手中,权利人取证维艰,调查令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利人取证难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获取证据大有裨益。
(二)电子数据
本规则指引对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为1.17条至1.22条,具体条文如下:
电子数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尤为重要,随着技术和网络环境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明显呈现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趋势,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判断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
本规则指引站位实践需求,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其合理具化到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规则中,例如电子数据的范围和种类等基本规定、提交形式等,并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例如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时,应一并提供相关技术过程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该技术过程说明所涉及的具体技术资料或文件;对于证据进行保全的要求;以及着重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中“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的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判断标准。上述规定均是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直接回应。
(三)损害赔偿
本规则指引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为1.36条至1.39条以及1.41条,具体条文如下:
损害赔偿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的举证不足,加之知识产权无形性以及个案中受侵害权益难以量化的因素,导致裁判者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往往缺乏充分的依据,裁判者依据法定裁量权确定的赔偿数额也容易引起质疑。
纵观本规则指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原告对其损害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计算请求具体细化了举证要求,尤其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原告除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严重外,还应就其所选择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其中之一的可确定性进行举证。
二、侵害专利权纠纷:细化举证 便于操作
本次规则指引中“侵害专利权纠纷”部分的条款共计52条。该部分围绕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抗辩事由依次展开,在明确各种类型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原告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要求的同时,还就被告所提相关抗辩的举证要求及证据审查考量因素作出了规定。同时,该部分最后2.49至2.52条还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举证事项给出了相关指引。下面依次从原告证据指引规则、被告证据指引规则、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证据规则指引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原告证据规则指引
原告证据规则指引相关内容主要涉及2.2条至2.35条。该部分基本按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以及特别规定之顺序对原告在各类专利权纠纷中所应遵循的举证要求进行指引说明,从部分条款可以看出该规则指引从司法实践中的原告举证难问题出发,从证据规则角度尝试给出了相应解决方案。举例而言,该部分第2.4条对举证妨碍制度在专利权纠纷中的适用作出了具体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存在原告难以通过直接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方式获得侵权证据的情形,例如当涉案产品为大型设备时,此时若被告不愿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则会对原告造成举证困难,而本条为原告进行有效举证提供了新的可能,在符合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下,基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照片、视频、网页截图等证据,就可以推定被告实施了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
该部分2.13条对原告在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难问题作出了回应,同时该条款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进一步细化。其中,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相同产品是指被诉侵权产品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形状、结构或成份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需要结合已知事实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认知进行确定。该条款对该类侵权纠纷中的原告举证要求给出了进一步细化指引。
另外,本规则指引还对专利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要争议性事项从证据规则角度给出了指引,例如针对侵权技术特征比对中的诸多问题,诸如原告主张技术特征具有特定含义(本规则指引第2.22条)、特定特征为公知常识(本规则指引第2.23条)、特定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本规则指引第2.24条)以及原被告就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发生争议(本规则指引第2.25、2.26条)等,在该本规则指引中均给出了相应规定。
(二)被告证据规则指引
本部分内容为2.36条至2.48条。本部分主要依照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分类,分别对被告可能的各种不同抗辩理由所适用的举证规则进行了指引,例如“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本规则指引第2.39条)、“权利用尽抗辩”(本规则指引第2.40条)、“先用权抗辩”(本规则指引第2.41条)、“临时过境抗辩”(本规则指引第2.42条)、“科研目的抗辩”(本规则指引第2.43条)、“行政审批例外抗辩”(本规则指引第2.44条)、“现有技术抗辩”(本规则指引第2.45条)等等。相关条款既为被告提出相关抗辩时如何进行举证提供了指引,也为裁判者审查相关抗辩是否成立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证据规则指引
本部分内容为2.49条至2.52条。本部分主要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进行了指引,条款内容沿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有关内容,并从举证指引角度作出了规定,如2.49条。
在标准必要专利谈判中,查明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FRAND”声明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是该类案件审理的基础。因此,本规则指引在2.50条对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FRAND”声明的内容作出了规定,2.51条和2.52条则分别就实施者和专利权人主张对方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存在过错时的举证内容作出了指引。
以上是对于本规则指引中的总则以及专利权纠纷部分的总体概括与亮点重点分析,针对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部分的详细解读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详细展开,以期求教于同仁。
结语:
谨以此文迎接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由衷感谢为本规则指引付出辛勤劳动的法官们!愿所有的智力劳动成果都能得到尊重和最合理的保护,愿知识的力量深远恒久,亘古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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