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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弗勒事件引发的五问| 阳光视点

文黎照 王璐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2023-02-03


编者按

9月18日,来自汽车零配件供应商舍弗勒集团大中华区的一封紧急求助函引爆了朋友圈,供应商成为“共硬伤”,一时间绿色供应链成为关键词,其实除了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考查,重要的还是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环境法治形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今天,阳光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律师将从该事件引发的五个问题进行分析,欢迎大家的留言与讨论。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    文黎照   王璐

一、舍弗勒紧急求助为哪般?

9月18日,舍弗勒大中华区总裁发布紧急求助函,称在华唯一在用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于2017年9月11日“突然书面通知”舍弗勒,“由于环保方面的原因,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已对界龙自紧实施了‘断电停产,拆除相关设备’的决定。”

由于舍弗勒“在很多总成产品上享有专有技术并且独家供货,而切换新的供应商至少需要3个月左右的技术质量认可和量产准备时间。理论上这将造成中国汽车产量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三千亿人民币的产值损失”。

原来舍弗勒为了这三千亿的产值,希望有关部门允许界龙再为舍弗勒生产三个月。

二、界龙的环保问题到底是什么?

舍弗勒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配件生产商,其在华唯一的滚针供应商界龙是一个怎样的企业呢?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上海界龙集团的子公司。界龙究竟有什么环保问题,严重得要停产呢?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的回应[1],界龙公司的住所地在川沙新镇界龙大道266号,属规划产业区之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之外的198区域,生产工艺为酸洗磷化—热处理—拉拔,因无环评手续,2016年12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被列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类。2016年12月和今年3月,界龙两次被告知停产,2017年9月4日,再次书面告知其停产,如不配合将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之后界龙停产并自行切断了生产电源。

综合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的回复和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界龙的环保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 选址不当,位于规划区外的198区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由于上海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推动产业升级和土地集约利用,结合上海市的规划,对位于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面积约198平方公里,因此简称“198区域”)进行减量化,重点实施生态修复和整理复垦。由于界龙公司位于“198区域”,因此搬迁是迟早的事。

(2)未评先建,列入淘汰关闭范围

界龙自1993年设立以来,未取得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016年9月我国修改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未进行环评或环评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建设,目的是规范环评监管工作,纠正以前存在的未评先建和补办环评等问题,与《环境保护法》保持一致。因此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环保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明确了“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和完善备案一批”(简称“三个一批”)的清理原则,要求各地在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根据统计,2016年底全国共清理出62.5万个建设项目。

上海市当时也制定了地方上的清理方案,即《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8号),明确按阶段推进清理工作,要求确保2017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制定了《关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浦环保市容》〔2017〕72号,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对区域内的104个“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项目进行大检查,而界龙由于属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被列入淘汰关闭类,因此对其实施停产关闭。

(3)超标排放,被列入区级重点污染源

根据一直从事污染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网站的信息[2],界龙在2012年~2017年之间由于废水超标排放、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分别于2017年4月、2013年6月、2012年7月三次被行政处罚,其中2017年被处罚金一千元,前两次的处罚金额不详,具体违法事由不明。

此外,自2015年开始界龙每年都被列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是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

(4)长期违法,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对象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组整体上对上海市的环保工作予以肯定,认为上海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生态环境质量仍是一个突出的短板,存在执法监管偏弱偏软问题,对于未批先建、环保治理设施不配套、违法排放、超标排放监管执法不到位,未依法处罚,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单位配合落实强制措施的有效机制,导致全市800多个被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仍然在生产。

界龙就是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之一,被中央环保督察组作为典型问题提出。虽然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川沙新镇已经对其下达了停产通知,但是界龙并未执行,直到在上海市实施督查整改之后,于2017年9月4日再次被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如不予配合,将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之时,界龙才自行切断了生产电源。

三、为什么界龙不停产就要断水断电呢?

前面提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认为上海未形成配合落实强制措施的长效机制,2017年9月4日川沙新镇通知界龙如果不立即停止生产,就采取断电措施,那么中央环保督察组、川沙新镇提到的断水断电,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依法行政是前提,断水断电的确有法律依据。

以断电为例,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此外,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用户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以及被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虽然电力用户与电力供应方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合同的约定确定。但是《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赋予了供应方配合执法的公法上的义务,即对应当关闭的企业停止供电。

四、舍弗勒能以3000亿打动政府部门吗?

这个问题如果放在二十年前,可能还需要辩论一下,而今日是否还有必要呢?

当下,人民对清洁健康环境的需求与不断恶化的环境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五位一体”的战略定位下,一系列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我国已经制定了史上最严的法律,对污染宣战,党和国家多次强调要以“壮士断腕”的精神,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再来看上海市的整改决心。在听取了中央环保督察组的意见之后,上海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的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上报并公开《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整改措施,以及责任分工。其中重点提出把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将督察反馈的三大方面问题分解成46项具体问题,制定的《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为保障整改到位,还制定了五大类22个方面的强化措施和四个方面的组织保障措施。

今非昔比,从上海市公开的整改方案就可以看出这次整改的决心,全市共清理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36078家,仅浦东新区就6007家。整改措施不仅逐一明确了整改牵头和责任单位、整改时间、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还通过责任的强化、组织领导、督导检查、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形成完整的闭环;不仅不折不扣地把整改落到实处,同时也为上海做好改革开放排放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创造条件。如此的决心和魄力,目的即是让环境违法行为和希望网开一面的想法无处生根,让执法人员无任何权力寻租的空间。

因此说,只要能给地方政府带来投资、实现产值就备受宠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只要有过硬的产品质量、旺盛的市场需求就能在竞争中取胜的日子也已经一去不复返;用税收、就业岗位就可以让地方政府就范也已经成为过去时。企业应当认识到,项目建设期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并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大气污染物、噪声及废渣,做到环保合法合规,不仅是应当承担的一份社会责任,也是新常态下市场竞争中的致胜法宝。想必舍弗勒也是看到了这一点,在求助函发出12个小时之后,在其官方微博上说已通过调动全球资源,界龙对主机厂整车的生产影响可控。其他各家也纷纷表示有预案和备选方案,不会受到影响。

五、如何实施绿色供应链?

再来审视舍弗勒的供应链管理。舍弗勒的紧急求助函反映出其对供应商的管理只停留在质量层面,未关注供应商在环境方面可能对于其业务连续性造成的风险和影响,导致发生心惊肉跳的供应风波。

绿色供应链应该不是陌生的词汇,譬如在《ISO14001:2015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中就提出,组织应当利用自己在供应链上的地位和优势,从生命周期角度对供应商施加影响,以消除或降低其产品、活动或者服务在这个生命周期内的不利环境影响,促进有利的环境影响。

我国政府也已经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给出指引。2015年1月1日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绿色采购”与绿色供应链异曲同工,本质相同。尽管三部委制定的这份文件无法律强制性,但是对企业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防止发生舍弗勒类似事件非常有帮助。

根据该指南,绿色采购是指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企业不宜选择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供应商:

(一)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或者节能目标要求的;

(六)未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七)当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九)具有其他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的。

企业可在实践中结合上述标准、自身的管理经验以及对产业上下游的理解,制定适合自身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如果舍弗勒早一些实施绿色供应链,早一些审查界龙这家在华唯一的滚针供货商的环境表现,早一些了解界龙自建成以来就无任何环评手续,自2012年因排放超标被罚,尤其是2016年12月就被列入淘汰关闭的范围,不至于在今天感到措手不及了吧。

除上述八个方面考察环境表现外,笔者建议,采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一种通知义务,即要求供应商在发生可能将影响其业务连续性的环保相关问题后,应当立即向采购企业发出通知,尤其是供应商被责令限产停产、关闭,或者生产设备被查封扣押,或者与污染治理第三方之间发生因第三方治污处置能力下降导致的生产能力降低等情形。因为这些情形一旦发生,通常会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造成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供应能力,产生连锁反应。

实践中,广东省东莞市2015年经环保部批准,成为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的试点,率先在家居行业开始尝试;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IPE),都在研究和探索绿色供应链的量化评价体系,制定绿色供应链指数。

探索与试点结合,中国已经步入绿色采购之路。舍弗勒事件在中国并非孤立现象,或许会成为中国绿色供应链管理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事件,多数制造业企业在新常态下都可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是挑战也是机遇。

六、结语

弹指一挥间,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我们每个人都在担忧污染的时候,应该意识到,时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管理者的意识也要跟上变化的速度。如果能察觉到环保带来的新机遇,在转型升级中乘势而为,为企业树立绿色诚信的新形象,相信定能牢牢把握时代赋予的机遇,为中国制造树立新典范!


[1]转引自微信公众号“环保部发布”2017年9月21日《零部件断供损失三千亿?浦东环保部门:环境违法决不让步(新华社)》

[2]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http://www.ipe.org.cn/IndustryRecord/regulatory-record.aspx?companyId=110356&dataType=0&isy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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