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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蒂安·巴利巴尔:《本体论差异、人类学差异和平等的自由》(2020)

陈荣钢译 译窟 2022-09-25

香港卫生署爱滋病服务小组将两枚回形针扭曲成谴责的眼神,警告歧视患有艾滋病的人士,1998年

本体论差异、人类学差异和平等的自由
Ontological Difference, Anthropological Difference, and Equal Liberty


作者:艾蒂安·巴利巴尔(Étienne Balibar,1942- )
译者:陈荣钢


引用[MLA]:Balibar, Étienne. ‘Ontological Difference, Anthropological Difference, and Equal Liberty.’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8.1 (2020): 3-14.


收到你们的讲座邀约,我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可以谈谈我正在研究的“人类学差异”(anthropological differences)。不过,我在下面两种谈法之间举棋不定。要么,我涵盖与这个话题有关的全部问题,找一种一以贯之的衔接逻辑,对问题进行模糊而浅表的讨论;要么,我选择其中一个维度,对问题进行更彻底的探讨,但这样做就可能忽视普遍意图。尽管我倾向前种做法,但我还是在两者之间做出妥协。因此,我起了“本体论差异、人类学差异和平等的自由”这个很有气势的标题。


我要提出一个以政治为起点,以形而上学为终点的轨迹。人类学是二者之间的策略性中介,它不回答一般和普遍的问题,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争议问题。

标题中“平等的自由”(我有时候会缩写为“平等自由”)和“人类学差异”并不是我的独创,毕竟它们依赖现存的语义学和语言学传统。不过,这两个术语已经帮助我做了一段时间的研究。我还要增加第三个术语,叫“本体论差异”,这个术语可以从海德格尔的(Heidegger)意义下分离出来,但也应该从海德格尔的讨论中获得灵感。我瞄准的不是一种哲学,更不是一种哲学体系,它是一种哲学探究的延续,我将阐释它的含义。


这就是我追求的轨迹。在讲座的第一部分,我将回到影响政治社会的矛盾,这些社会建立在赋予公民平等自由的制度上,但他们也一直把“差异”(difference)当作排斥的工具——最重要的是,他们用差异来证明排斥的合理性。我认为,这在自然表象和人类“自然因素”中创造了一种分裂(或“反义”)。


在第二部分,我将具体说明哪些差异在产生政治歧视方面具有战略意义(这种歧视就是“强意义”上的不承认[nonrecognition]),并说明,为什么它们的结果与其说是人类类型的分类或等级化,不如说意味着二分法(dichotomies)的永久不稳定,这些二分法普遍组织着人类之间的关系,组织着人类物种与自身的关系。我将在这个意义上讨论人类学差异的一种正式标准。最后,在第三部分,我提出一个问题——有什么其他的差异概念应该被用来理解这种人类学差异,以及它应该如何影响关系本体论?


让我们来看看第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当代社会中大多数人宣称的民主思想基本原则,与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歧视、不平等和排斥之间的悖论并不意外,这就是事实。诚然,歧视的全貌极其复杂,因为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它指向社会生活中可见或不可见的方方面面和不同领域。歧视源自许多不同的理由,这些理由让它们或多或少令人反感,但在那些相比之下显得有特权、有豁免权的人眼中,这些歧视或多或少可以接受。


反过来说,总有一些公民和公民团体凝聚起来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他们在普遍层面上反对每一种歧视,为“非歧视原则”而斗争。他们把这些斗争视为一种道德责任,具有政治紧迫性。然而,问题不仅在于描述事实,找出原因,或者在接受和反抗之间做出选择,还在于理解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与大多数“传统”的社会秩序不同),这些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会在“原则”和“事实”之间产生一种很反差的矛盾?在这个对立统一的问题中,我们将“原则”与“事实”对立起来,产生出一种政治话语,而在这种话语中,解放和制度永远慢半拍。


我讨论这个传统问题的目的是把矛盾推向极端,以便让人们看到它在自由主义话语本身中产生的“反义”,换言之,民主原则和歧视的普遍性构成了一体两面。我要顺便指出,构成话语本身的普遍性“反义”使普遍性产生冲突,它与众所周知的马克思主义(或“准马克思主义”)思想不完全相同,根据后者,普遍主义原则只能掩盖和“神秘化”现实中存在的暴力统治形式。


两个“反义的”词都与“自然”有关(或自然的等同物,产生“自然化”[naturalization]的影响),有时援引上帝,有时完全世俗化。民主原则的基础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自然法(natural law)、人的本质(human essence)、人性(human nature)等等。歧视本身被表达为自然差异,这是歧视被合法表达的唯一前提。然而,这种二分法本身并不表达道德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意义,因此我们现在必须绕道而行。


我认为,在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历史中,民主原则的集中化、理想化形式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主张。我没有发明这种理念,我直接从历史上英国、美国和法国革命颁布的权利“宣言”或“法案”中推衍出来,这些宣言的陈述可以追溯到古代对公民权的定义,直到今天还在宪法文本中一再伸张,比如《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就涉及解放和普遍参与政治体制的内容。


我请大家注意这种陈述的逻辑结构,因为它已经隐含着它的“反义”。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反驳论证”(elenchus),这些宣言断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存在自由,而平等只能存在于自由人之间。我想强调一下这里蕴含的必然性。


首先,这两个政治范畴的对等性(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平等)并没有抑制它们之间的张力。它们仍然是对立的统一体,为此,我们必须在政治领域找到某种政治衔接和综合,因为他们呼吁践行而不是服从规则。


其次,用卢梭(Rousseau)在《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中提出的术语来说,这个命题在民主的公民主体之间创造了一种双重关系,而不是单一关系。平等和自由支配着公民之间在公民或政治事务上的横向关系,它们也支配着公民和政治权威之间的纵向关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因为自由公民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并平等地服从他们授权的法律规则,他们的基本自由不会因为这种服从而被削弱和压抑。


因此,公民(或民主政治社会的主体)不仅被认为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他们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他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只要他们参与政治社会)。正如我们所知,那些经典的宣言明确指出,这种平等应被视为“权利的平等”,但现在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领域、一套社会关系和权利脱钩。权利的范围原则上是无限的。当新的权利被承认时(例如,当现有的歧视被解除时),权利不需要被重新定义,因为这是平等权利或平等自由本身的内在衍变。


然而,一个问题立即出现了。显然,平等自由可以激励宪法、立法和实践,但就其本身而言,它是一种意识形态(ideology),它以根本的普遍主义术语命名了政治体制的本质(它强化了普遍性,所以在任何地方遵守它、践行它都能产生互惠性)。我们是否可以说,这种意识形态也是资产阶级政治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想想马克思在《资本论》(Das Kapital)中写下的名句:“自由、平等、所有权(property)和边沁(Bentham)。” 按照商品流通的法学预设,这是一种“人权的伊甸园”。


一方面,自由主义确立的主导意识形态不是平等自由,而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这一点在新自由主义中变得更加清晰);另一方面,平等自由显然是不可磨灭的痕迹,是人民起义的话语和制度记忆,民主制度的合法性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这些记忆之上。功利主义包含了“平等自由”这一概念,并从中通过自由竞争来合法制造不平等(尤其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及其社会后果),在这种竞争中,个体被认为能够“平等进场”,却在财富和权力上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遵循适者生存的规则,好似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这一点在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


反过来说,平等自由是一种绝对的原则,本身可以延伸到任何生活领域。对于任何不平等现象严重的社会和政治秩序来说,这种绝对性不得不说是一种威胁,因为它在人民主权的起源和眼下各种挑战不平等、挑战歧视的运动之间建立了一种象征性的联系,以反对当下的特权和权力关系。


这两种原则在现代历史中部分不相容、部分重叠,相互竞争的多种形式解释了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之间的冲突。它们也可以解释折衷方案的存在,比如广为接受的精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民主制度,只要“平等的机会”被赋予所有个体,它就成立。但是人们没有解释,在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中,主体如何缺乏机会去“竞争”权力、公民地位、更好的工作、认可、自由和运动——换句话说,如何存在一种看起来合法的先验歧视?这种歧视必须先于对权利的承认,它们必须在平等自由主张的适用范围之外有其基础。


换句话说,现在那些主张把难民纳入“后民族国家社会”的激进团体挪用了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描述民族国家时提到的“没有国家的人”(“stateless people”),这种状况表明,歧视必然植根于拥有权利本身。更确切地说,它们必须被合法化,去正当地剥夺“享有权利的权利”。权利与“享有权利的权利”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因此可以抵消影响。


依据经验,在不太遥远的过去,妇女、雇佣劳动者、被殖民者都没有“享有权利的权利”,今天的很多异类、移民、儿童也没有。还是那句话,如何使“享有权利的权利”合法化,把它铭刻在人的本质中,或者铭刻在“所有人都是人”这一同义反复的事实中?


只有当自然限制了自身,或者自然将某些自然人分开时,有些生命才被称为“少数人”。但是,让我们顺便指出,每种情况下的所有“少数人”加在一起肯定比“多数人”要多。少数人的标志、内在特征,都同时属于每个人和他们被纳入的群体、阶级、范畴,成为一种自然差异,一种已经被自然化的差异(性别、种族、年龄,也包括文化、种族、国籍,并成为谱系的一部分)。


个体不能否认自然差异,也不能否认拥有自然差异,因为他们属于构成人类的阶级。然而,在这种典型的意识形态之下,只有对“少数群体”而言,差异才会成为绝对认同的工具,这种差异不能仅仅通过赋权被中和。反过来说,任何一个仅仅因为“生而为人”就获得权利的人都是自然差异被中和的人,而且很可能是一个差异没有被自然化和本质化的人,因此他可以作为“人”的纯粹代表进入公共领域。基于自然与制度之间的这种划分,平等自由主张的普遍性仍然有效,甚至可以通过其自身的例外和反事实而得到验证。


随着这种自然差异理念的重建(或者更确切地说,差异的自然化),我们进入了“人类学差异”的正式讨论,这是我的第二个论点。

从历史角度看,有能力限制权利的自然差异,或对权利有效性制造合法例外的自然差异,也是一个可以解构的结构。当它们被解构时,通常是由于政体内部的长期斗争和“内战”。今天,性别差异和种族差异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年龄差异(成年人和儿童之间)和各种“病态”差异的情况还远未受到重视——当它们被批判性地解构,通过基因技术和意识形态入侵精神病学和医学时,这些差异正被强行重新自然化。在“自然化差异”被解构之前,我们总是很难认出它是一种歧视性的政治工具,不觉得应该根据平等原则的普遍性予以取消。因此,“自然性”(naturality)的证据是一种亟待分析的话语形式,从来都不简单。我现在想简要探讨一下这种复杂性。


我从两种观点开始谈起,这两种观点涉及普遍性和暴力之间的重要关系。首先在我看来,并不是每一种影响人类、每一种被赋予权力关系的“差异”都能算作“强意义”上的“人类学差异”。当然有一些极限案例,它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了意义。我想到的是宗教差异,它与国家和民族差异有许多类似之处。此外还有定居和游牧人类之间的差异,在德勒兹(Deleuze)和瓜塔里(Guattari)的《千高原》(A Thousand Plateaux)中,这种差异被提升到“文明”之始的基础地位,经过战争转化为国家职能,如今却正在人类的地缘政治状况中产生了巨大的裂痕。


但我认为,我们必须关注那些本身具有普遍性的差异,即使它们的定义在历史上或文化上并非一成不变。这些例子很明显——如果没有性别差异,就没有办法表达“人类由男人和女人组成”,尽管我们可以争论“女性”和“男性”是否是稳定的本质;如果没有正常和病态的差异,就没有办法表达“人类由病人和健康人组成”,尽管“健康”和“疾病”等概念绝对可变;“偏差”、“犯罪”等等概念也一样。


我们立即注意到,这种差异总是与强大的权力关系关联在一起,因此与反抗的压抑和结构性暴力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强意义”的人类学差异的确是一种差异,它的自然化普遍创造了一种支配或排斥的关系,这使普遍性本身具有了“反义”的特征。阐述这种“反义”通常会产生一种政治上的双重束缚,这种束缚构成了少数群体解放运动的永久困境,它们需要在废除歧视和权力关系之间做出选择,但差异本身可能被暴力自然化。


这就引出了我的另一种看法。暴力其实是每一种人类学差异在“强意义”上的“加倍”,它通过自然和建构的双重作用达到最大化。然而,这种暴力从一个极端延伸到另一个极端,它包括个体在不同活动和职能中的日常分配,以至于权力几乎不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暴力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它暴露出任何既得权力关系的内在过度,暴露出消灭“内部敌人”和“异类”的奇观过程。

但我们也知道,这些看似不相容的暴力形式在情况允许时交换了位置。一个新的迹象表明,我们并非稳定而平静地将人和社会角色分配到阶级领域,它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现在要做的是将不稳定性纳入定义本身,使其成为一个构成性的特征。

然而,在我谈到这个新的逻辑之前,我必须思考人类学差异的多重性以及在单一类型学中对其进行分类的障碍这个难题。我已经间接地提到了各种关系,这些关系首先表明了一种普遍的对立,这种对立超越了人类,在人类整体中创造了一条象征性的分界线,可以被用来进行统治和歧视,也为人类与自身的“和解”(“reconciliation”)提供了可能性,尽管通常需要以权力斗争和暴力为代价。但我只提出了一些零星的例子,并没有像我在其他地方所做的那样,列出一个重要的“人类学差异”的清单。

两个理由把我们从认识论(epistemology)带到伦理学(ethics)。第一个理由是,人类学差异的清单必须保持开放。因此,基于比较而产生的定义也相对不稳定,因此我们不能从实证人类学中推导出它们。基于人类学差异的歧视与平等自由的原则相抵触,这是事实,但这些差异的名称和主体构成了阐释,它们在回溯中产生。歧视和支配形式受到挑战,人类学基础的普遍有效性受到质疑并显得很脆弱,并在社会中造成不安(客观决定的角度和拒绝承认差异的个体不安全感的角度)。

成为或不成为一个具有公认男/女属性的男人或女人,成为或不成为一个健康的人、一个道德或身体上的异类,同样基于某些既普遍又武断的规范,这样的经验是把差异的意识单独地(而不是集体地)强加于人。因此,我们再次遇到了社会以“自然化”方式实施的分类缺陷。我只想强调,它不是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客观”,因此它仍然受制于历史的动摇和冲突。

阻止我们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的第二个理由是因为,每一种差异都具有单一性,在列举和比较中都有被模糊的危险。通过与另一种差异的类比来定义一种具体差异的主要特征是特别危险的做法。因此,我们有一个关于人类学差异的普遍问题,但是没有一个关于人类学差异的普遍概念。

这种困难在今天的政治语言中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它被称作“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我不打算挑战这个名称,因为它揭露了一个需要从政治和知识两方面讨论的问题,而不能提出一套解决方案或单一方法。我认为,当代辩论对这一范畴的矛盾使用导致了差异的增加或交叉,使几个少数群体脱颖而出,因为在我们这样的政治社会中,往往存在一个超常的代表,产生于其他人的从属地位。

因此,它是被歧视者想象的抵抗共同体的负面参照,是他们共同的敌人或主人的形象。但这只会产生一种想象的类型,甚至是一种“人类怪物”。我们想起了厄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称之为“正常异类”的类型。例如,美国仿佛只有一类“完美的厚脸皮男性”——年轻、已婚、白人、城市人、北方人、异性恋、受过大学教育、新教徒、父亲、就业良好,肤色健康、身高和体重都很合适、擅长运动。


每个美国男性都从这个角度看世界,这构成某种意义上的美国共同价值体系。这种比较方法将人类学差异结合到一种单一模式中,产生了一种讽刺性的双重暴力。当从人类的反面进行观察时,我们看到的不是人类的负面形象,而是人类的消极(negativity)形象,存在于一种无法简化的多重性中。然而,这种消极性在哲学上也可以是理解人类学差异的关键。这种消极性反映在每种差异本身的单一方式中。在以前的文章中,我提出了一种形式化的标准来阐述这种形式的消极性,我想在这里简单复述一下。


这种标准也是普遍差异的标准。这个标准“违背”了人类本质的普遍性,把它变成对立统一。我们现在正在从普遍性走向单一性。人类学差异使我们面临双重的不可能——消除的不可能(象征地或实际地消除差异),和定义的不可能(定义人类对立面的分界线)。消除人类学差异时可能存在同样多的暴力,需要搞清楚哪些差异的标志要被维护,哪些要被沉默,哪些要被压抑。


我们从福柯(Michel Foucault)研究“非正常人”和现代欧洲监狱系统的历史著作中得知,法庭上对罪犯和无辜者的区分已经被严格区分疯癫(madness)和犯罪(criminality)的必要性和不可能性超越,这产生了司法制度和医疗实践无休止的制度性竞争——用康德(Kant)的术语来说就是能力(faculties)的冲突。


我以类似方式提出不同内容。我认为,我们不可能提出一种“定义”,来区分女性气质和男性气质。我们难以将具体性征(sexuality)和性行为(sexual behaviour)归因于每个性别,并以来验证该“定义”。不过,正是这种区分的社会要求和道德要求强化了性别差异,没有它,异性恋本位观(heteronormativity)就难以想象。


这确实是每一次自我“认同”过程及其典型“不安”的核心,因为被内化的从来不是一方,而是双重束缚,代价是或多或少的无意识压抑。也许我们在童年和成年之间的差异中也能看到同样的双重束缚,尽管内容完全不同。


在现代社会中,一种简单的二元论取代了所有传统社会中存在等级制度(用来划分“成熟”的复杂年龄阶梯),使它根据年龄和性别授予所有人类以职能和地位。诚然,“中间”状态(通常被视为“过渡”阶段)有各种各样的名称,例如英语中的“teenager”(或“teen”),但儿童和成人的二元区分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普遍存在,它往往与获得法律独立和积极公民身份的时刻相吻合,也与禁止和保护免受性行为暴力的事项有关。我们可以加上与受教育者和教育者职能之间的巧合。这里有一个完全不同的逻辑,与年龄没有内在的联系。这种过度的决定性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压力,而且他们使过渡点变得多重起来,也一直在转移,这就助长了冲突甚至暴力。


人类学差异具有具体的历史和道德意义,它强到足以成为普遍性,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都无法定义,但它们并非可有可无。


在第三部分,我想赋予这种消极性以本体论意义。我也想借此表明,只有走向本体论才会消除前面描述中出现的诡辩式多义性。我们知道,否定和消极是多义性的范畴。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中甚至有一个著名的“虚无”(nothingness),它们构成了本体论话语必须面对的、选择的特权。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这将是作为“存在”(Sein)的存在,和作为“存在者”(das Seiende)的存在之间的差异问题(他从消极的角度来阐述存在,比如在“退出”或“缺席”的时候)。


除此之外,在我们对人类学差异的本体论特征的反思中,我们所需要的根本上不是关于“存在”和“事物”(或事物的本质)的话语,而是关于关系本身的话语,也就是“关联”(“relating to”)的模式及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我接下来试着简单结合消极性、关系性和差异性,以便从概念上确定这种不明确性。


尽管人类学差异及其背后的制度(也就是法律)不断用于识别个体,在他们自己和他人眼中将某种属性和性质赋予他们,使他们集体或单独具有“身份”,但这种差异并不基于个体化和个体性。相反,它是跨个体的,并摆脱了个体的影响。个体被命名和分类为“男人”、“女人”、“儿童”、“白人”、“黑人”、“棕色人种”、“理性人”、“疯子”、“老实人”、“罪犯”等等,但这些并没有命名他们的阶级。如果你愿意的话,这种分配只不过代表了对稳定身份和干净边界的暴力强迫。因此,我们被引向某处,放弃了个体化的首要地位,去关注在本体论意义上分配给主体的总体“属性”语义。在这种本体论中,关系本身必须被赋予某种存在方式。


什么是关系?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如何描述关系?我们在英语中翻译成“关系”的词被亚里士多德命名为ta pros ti,拉丁语里的esse ad(成为、生成)更贴切,因为它暗示了一种“走向”。它本身总是有待确定,因此指向一种根本的不确定。


如果我们坚持这个想法,同时思考人类学差异的冲突实现,我们就会发现,并不是每一种概念化关系的方式都能做到这一点。这不能简单通过引入关系的标准逻辑概念来实现,因为这个概念仅仅表达了对属性、归属和谓语逻辑的形式颠倒。在此,关系的抽象形式先于术语,当它们“满足”关系中所述的条件时,将被说成“是”或“不是”相关的东西(没有“是”或“不是”之外的第三种可能性)。我们知道,结构人类学已经广泛地使用了这种逻辑模型,但它与一个事实密切相关——它将人类学差异具体化,将它们归为社会秩序或文化秩序的决定性功能。


出于类似的原因,我们也不能直接借用马克思“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的辩证模式,因为尽管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概念极大动摇了确定术语(或阶级)的稳定性,但马克思主义模式仍然使这种对立具体化,或者只是修正了这种对立。(马克思说他们关系的基本模式是冲突或“斗争”,通过这种方式,他们相互转化,从而转化自己。)


因此,为了使描述人类学差异涉及的“关系”模式概念化,我们似乎不仅需要一种“关系”的理念,这种理念与它产生的变化是一体的,而且是一种涉及其自身否定或限制的关系理念。我知道,我们在这里发现自己处于诡辩的边缘,但这是那种从事物本身的表达中产生的诡辩,而哲学一直试图将这种诡辩转化为辩证思想。


事实上,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各不相同,这与我对人类学差异的反思有着内在的联系,我认为这很有启发。我暂且不提康德对所谓“个人—现实关系”的法律定义和人类学定义及其衍变(在这些定义中,关系的对称性受到内在异质性的影响)。我将特别提到德里达(Derrida)对海德格尔本体论差异概念的解构,他有一篇题为《对等词》(Geschlecht)的文章,这个词在德语里的含义极其模糊。基于德里达的这篇文章和她独特的女性主义视角,伊丽莎白·格罗斯(Elizabeth Grosz)将文本中产生的结果定义为“本体论的含混”(“ontological equivocation”)。


我想说,德里达同时引入了关系性(relationality)和差异,而这些关系性和差异被海德格尔削弱了。他通过确定“性关系”中的“事物”(“thing”,或“对象”)——既不是同质的也不是异质的,既不是自我的也不是他者的,来破坏建立在对立谓词(如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对立基础上的关系表达。这似乎是一种相当有说服力的、通过否定来做出激进改变的想法。


但是,按照法语的标准语法模式(在英语中没有发现),“差异”这个概念的重点应该放在运动(movement)、时间化(temporalization)和生成(becoming)上,而不是放在结果或最终的确定性上。这个词在法语中可以被解释为对差异确定性的悬置,它不是固定的、甚至不是以对立的形式。


但对我们而言,“差异”也可以阐释为一个“总是被另一个差异影响”的概念(一个差异中的差异,一个总是成为自身差异的差异)。这种阐释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道德和政治上都会产生影响,因为它使基于差异的斗争和抵抗的表达复杂化了,又并不压抑这种表述(它必然不仅挑战对他者的认同,而且挑战对自己的认同)。


把这个想法再推进一步,同时又回到一个更普遍的问题——如何思考或概念化一种以本质上不确定的差异关系?我想说的是,我们被引向一种差异的想象,其“关系”模式不仅在外部(它的应用)而且在内部(它的概念)否定了“身份”,从而从根本上避免了将差异转化为相同或同一的另一种实例。


通过这些步骤,我们从关系的本体论转向作为关系或相互关系的他者本体论,转向作为自己和他者的持续改变的差异本体论。我们还需要讨论的是,在政治(平等)、人类学(差异)和本体论(关系)的三路衍变中,我们是否只是在三种不同的编码中重复了同样的想法,这些都是今后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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