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札记: 为工伤一级员工维权6年多, 公司赔180万元仍在路上...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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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轻松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系武汉市律协劳动法专委会委员、汉阳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连续3年被武汉市司法局评为“百名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2023年获评武汉市第二届“群众满意社区律师”, 2018年/2023年获评律所最佳劳动领域律师、卓越劳动律师。
接下来,就让我们跟随郭轻松律师的视角,一步步再现案件……
小张(化名),24岁,2017年7月7日进入A公司的项目工地做木工,若一切顺利的话,小张可以凭借着这份工作养活自己,补贴家庭,让患病的亲人不那么辛苦。但意外猝不及防,仅7天后,小张在工地装模板时被塔吊上掉下来的一袋扣件砸在头部,并从5米多高空掉下来摔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被送往武汉治疗。医院诊断为脊椎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头部外伤。
在最初承办此案时,由于工伤已经认定,正常情况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然而,却是一波三折。从2018年1月开始,耗时6年之久,经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伤索赔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
曲折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2017.12—2019.06)
公司发起首轮行政诉讼。小张在2017年12月便向监利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1月认定为工伤。5个月后,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并起诉人社局。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和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了人社局的认定结果。
这个结果对于小张一家无疑是晴天霹雳,一时之间难以接受,但郭轻松律师和另一承办律师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仔细研读法院判决的理由和认定的事实,一边检索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一审法院是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撤销了工伤认定结果,而这么判决的原因是因为公司拿出了一份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收据收到了部分工程款和相应的转账凭证,而我方在人社局提交的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是项目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工伤事故报告,由于工作时间极短,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在工地工作的特殊性,工资有些是现金年底才支付,有些是包工头转账,本案中我方没有工资支付凭证和公司管理方面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不能代表公司,伤者又没有其他证据,且本案所涉项目又是分包给了案外公司,两名在人社局作证的证人在法庭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证言完全相反,否认了伤者与A公司的关系,所以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结果。
峰回路转,二审成功改判。找到本案的核心后,律师积极准备,查找对方分包合同中的问题和准备相应上诉材料。在二审时庭前和庭后都积极与法官保持沟通,发表书面代理意见。重点就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进行阐述:“其一,项目部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与一线工人直接接触,能够代表公司明确知晓小张的工作情况,并且小张每天的工作都是由项目部员工安排,小张受伤后,公司项目部还垫付过医药费,协助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出具了报告并加盖公章,即便项目部的章子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用途,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擅自对外盖章,也不能排除此证明所证明的事实即是公司与小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自认;其二,相应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了公司负有证明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在案件工伤认定程序中,公司没有拿出相应分包合同,而是在法院才拿出相关证据并且还为小张申报工伤,是自身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采纳了人社局与律师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结果。
无明文规定的一次性索赔(2019.06—2021.02)
二审判决下来后,小张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鉴定结论作出后,律师与伤者及其家属沟通,考虑到A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不好,对于工伤赔偿款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若后期公司不能及时支付,则需要按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会极大的加重伤者的维权成本。考虑到该情况,选择一次性结算工伤赔偿款对伤者有利,伤者及其家属也希望能够一次性赔偿所有工伤赔偿款。在与伤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后,律师向鄂州市梁子湖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工伤索赔仲裁,要求一次性赔偿工伤赔偿款,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小张一次性工伤待遇31万余元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4802元,该结果虽然也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但对于目前的小张家庭来说,一次性的工伤待遇31万余元可谓杯水车薪。
于是提起诉讼。如何恳请法官支持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判决一次性支付,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经查阅《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没有类似规定,湖北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虽然有类似规定,但该规定已经失效。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针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并且是在参保工伤保险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农民工的选择将按月支付的待遇改为一次性结算,但该做法实际已被人社部2013年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所禁止。那么没有相关法规、规章作为支撑,如何能实现当事人所希望的利益呢?
律师于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相关案例,经检索鄂州市没有类似案例,但武汉市和最高院有相关案例,仔细研读相关案例,最高院的申诉案例是当地有类似规定,但公司不服,公司认为需要经过公司同意才能采取一次性支付,与本案有所区别。而武汉市的案例,公司对于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对工伤有异议,也与本案有所区别,而且该案例不是鄂州中院范围内的生效判决,那么法院能否参照裁判也是很大的疑问?前述两则案例虽然与本案有区别,但有总比没有好,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按月支付,但没有规定工伤一级在未参保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是禁止的,能否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角度说服法官采纳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经过律师梳理诉讼思路,以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为本,辅之以相关案例,经过多次庭前、庭中、庭后跟承办法官沟通本案的特殊情况,最终一审判决结果为A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209万余元,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获得一次性结算。
随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重点就是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问题。二审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小张也做了很大的让步,最终经调解A公司赔偿小张180万元。
法院首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程序(2021.02至今)
接下来是如何帮当事人要回工伤赔偿款。A公司是总承包公司一般是比较有实力的,执行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在执行过程中听说开发公司的一个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钱付工程款。A公司资金也有限不能及时付供应商的款项,供应商也开始纷纷起诉A公司。诉讼时律师也与小张及家属沟通过财产保全事宜,但小张家已经没有余钱支付保全费,而且本案诉讼中经查询A公司也是官司缠身,能否保全到公司财产也是未知数。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跟法官沟通执行分公司名下财产,从分公司名下执行到20余万元。这个时候,寻找A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成为了律师工作的重点。经查询,A公司在湖北十堰市承建的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加上案涉项目,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申请法官前往两个项目地了解项目情况,看有无相应的财产,但两个项目的开发公司资金链都已经断裂,都无法支付A公司工程款,所以法院也仅查封了两个项目上的案涉赔偿金额对应的工程款债权。
就在小张一家陷入绝望之时,律师想到,还可以在公司股东上下功夫,能否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带着这条线索,律师又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的企业档案和章程,发现公司只是进行了部分实缴资本,后续通过转股、增资的方式,新加入进来的股东和原有股东存在部分认缴资本,实缴时间是2039年。该情况有追加的空间,经律师与小张家沟通,依法启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程序,案件分到了承办法官手中,承办法官直言“你这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法院还没有过,我们也需要合议庭合议一下怎么处理”。于是循着以往的办案思路,继续查找相关案例,经过检索鄂州市范围目前也没有类似案例,但武汉市有相关案例,经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本案情况,法官也很理解小张的遭遇。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公司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又进入到恢复执行程序……
期待圆满的结果
A公司应当赔付小张180万元,小张目前已从A公司分公司和公司股东处获得赔偿款35万元,剩下的赔偿金额仍在执行过程中。
“路漫漫其修远兮”。本案承办过程虽然一波三折,但路上风景依旧很美,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值得的,唯有坚守,希望总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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