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后一篇原创: 劳动者赔偿公司2万元! 以严重失职合法辞退 (办案札记27)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执业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三江学院校外指导教师、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2020-2022年度优秀劳动法律业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热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我们知道,当用人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在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非常严苛的,胜诉率是极低的;当然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难度更是难上加难。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以这个条款辞退员工,往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败诉,至于赔偿损失更是遥不可及。
2023年12月30日,收到第二起用人单位告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的终审判决书,标志着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完全落下帷幕。
主要案情
2019年10月25日,孔某入职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设计管理工作。
孔某入职后,公司安排孔某在母公司集团公司任研发事务部高级设计师。2021 年11月23日,孔某等人代表集团公司与苏州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三套样板房软装供货进行商谈,议定供货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包干总价为102600元,约定软装方案设计、软装物料的制作、软装物料饰品采购等需经公司书面确认并经公司验收。后来,孔某办理了三套样板房软装采购工作。
2022年3月23日,公司法务监察中心对进行调查,结果为:1.清单未经成本核价,现成本测算价格为 2088 元/平方米,远低于合同价格;2.样板房所供货品大部分网店有同款,价格普遍高于网店数倍;3.合同审批完成后修改合同条款,对我方付款条件不利;4.研发设计部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管,管理失职。决定对经办人孔某按照《苏宁环球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 76 条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并责令挽回损失。
2022年3月30日,公司通知工会,因孔某在经办硅谷三区样板房软装采购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与孔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2月,公司委托第三方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软装价格鉴定合计为477986元(备注:包干总价为102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个案件综合起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孔某作为硅谷三区样板房软装工程的具体承办人员,在合同审批流程中未按照审批意见进行成本核算,亦未能举证证明对第三阶段的付款条件的修改具有正当事由,存在失职之处。公司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存在损失,孔某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反证证明,对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公司经通知工会后解除与孔某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孔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孔某未能主动提示将合同审批完成后上传的采购清单提交成本部门核算,存在未尽职守的重大过失行为。关于损失的认定,软装的价格受到产品采购时间、厂家、品牌、装饰风格设计等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提交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主要体现的是软装家具、饰品的价差,故损失大小不能完全根据价格鉴定意见中的金额确定。参照软装物品的价格差,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酌定孔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二审法院
认为,孔某作为硅谷三区样板房软装工程的具体承办人员,在合同审批流程中未按照审批意见进行成本核算,及时提供采购清单;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对第三阶段的付款条件进行修改。孔某的失职行为客观存在。一审中, 公司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损失存在,孔某对此不予认可,但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根据《员工奖惩作业指引》等公司规章制度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 且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该解除行为合法。因劳动者的履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孔某存在未按照审批意见进行成本核算、未及时提供采购清单、擅自对第三阶段的付款条件进行修改的行为,客观上存在失职行为。一审法院参照软装物品的价格差,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酌定孔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并无不当。据此,两起案件的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本案中,作为公司代理人,在开庭前、中、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这起案件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且还获赔经济损失,为公司将来的合规解除提供了范例。
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深化法律点,以便更好的做好律师服务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一个良好的习惯。
一、律师要尽全力发挥推动案件前进的作用,帮助客户维护合法的权益,并且服务于法官审理案件的推进。
客户遇到困难才会找律师代理案件,那么专律师就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做到尽职尽责,包括搜集证据、梳理法律事实等方面,全力帮助客户在案件中的有利地位。
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从诉讼案件的角度来全面保存和收集证据,往往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律师作为代理人,需要分析相关的证据,并提醒用人单位从诉讼的策略方面整理和梳理相关的证据。譬如在本案中,帮助公司整理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员工在用印办公流程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以及在结果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固定,则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确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多万元,给法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我曾在《办案札记26: 如何辞退考勤代打卡 旷工 做假账的员工? 》中,为了固定案件的证据,建议公司先后做了13份公证书,对监控录像、邮件往来记录、谈话录音、微信记录等均做了公证,为案件的胜诉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客户的信任对于律师而言也很重要,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客户的信任,这样的话客户才愿意配合律师的指导。
二、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要严格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需要注意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程序。缺少了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进而依据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违法,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譬如在有的案件中,劳动者旷工三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被法院认定属于违法,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缺少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必须。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当然我们不排除有的法官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从合规的角度,还是建议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以保证万无一失、合法合规。
此外,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通知工会。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给有些单位留了一个切口,认为就算不通知工会,也至少履行协商或者征求全体员工、职工代表的意见等程序。其实通知工会,没有纠结和难度啊,用人单位有工会的直接通知,在起诉前都可以;针对没有建立工会的,我经常说一二十元快递费的成本,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寄给工会就可以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舍不得(其实是不懂、不知道)一二十元快递费,结果损失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例屡屡发生。
三、官司赢在证据,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证据留痕,做到证据完备,解除合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尤其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见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相对较重的。但现实中。因为疏忽、因为意识没有到位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因缺乏有利的证据而败诉。
我们知道,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很大的区别。打官司打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官事实是通过客观的证据来反映的。现实中,很多HR或者法务的着眼点往往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法律事实,这就给打赢官司留下了很大的不足和隐患。我经常给用人单位以及顾问单位说,平时一定要注重证据的留存。有些能够通过微信、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能够留下证据的,一定要保留下来。
当然律师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可以通过一些策略来帮助公司完成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譬如在《办案札记14: 解除后公司将辞职报告给员工,员工要赔偿金… 》中,本来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结果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原件连同其他的档案材料一并就让劳动者拿走了。后来劳动者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接到用人单位的委托后,指导人事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还原了事实,最终打赢了官司。
在与孔某的第一个案件中,作为公司代理人,建议公司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实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在第一个案件中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一个则是为第二个案件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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