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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李耀辉律师辩护的诈骗案件,二审改判无罪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4-09-05

无罪案例

曾庆富诈骗案二审改判,宣告无罪

辩护人|李耀辉



昨天下午接到的一则好消息,昌黎法院通知家属今天上午十点去看守所接人,我向二审法院确认二审改判无罪。本案历经三年半多时间,昌黎法院一审判诈骗罪12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为11年,秦皇岛中院改判无罪。快四年了,三名被告人终于等来了这份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蒙冤近四年,终得昭雪!


本案是2024年我成功办理的第三件无罪案例,也是今年第二个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无罪2024| 赵媛媛妨害公务案法院宣告无罪。‍‍‍‍‍‍‍‍‍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份,我的当事人曾庆富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曾某某负责出资,被告人负责收购废钢销往铁厂,具体操作是被告人收购废铁,将运输废铁的车辆信息、过磅单、单价等单据发给曾某某,据此曾某某将收购废铁的款项转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铁厂货款后,再给曾某某回款,包括本金和每吨10元的固定利息。


自2019年8月23日开始,直至12月7日被告人都能依约给曾某某回款并支付提成款。公诉机关指控,12月10日、12月11日被告人制作34车假单据给曾某某,曾某某给被告人转款,经审计,指控诈骗金额是2576909元。

被告人在12月10、11日、22日、29日、31日有陆续回款。曾某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返还欠款2576909元,民事法庭审理时发现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来源是一审法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认为被告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制作了《材料移送清单》《犯罪线索移送函》,还专门形成一份《调查报告》,该法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移送卷宗材料,最终公安机关得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该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三被告诈骗罪成立,我的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补充了一些新证据,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但现有证据体系未发生变化,不仅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反而有的证据内容可以证明无罪的。


庭前我们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出庭补助费用和标准还多次交涉,为了保证鉴定人能出庭,最终由申请方出(李耀辉|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助费用谁来出?)。庭审中,我围绕鉴定报告,向鉴定人发问了近一个小时。河北省司法厅发文2021年6月1日“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被注销掉了,该鉴定机构也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鉴定人疑似跨所执业,鉴定人也认为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诈骗数额,还被问到没有磅单原价和复印件不能得出准确结论,这样的话整个鉴定报告就是废证。我的当事人也质问鉴定人,这不能算出,那不能计算出,(鉴定报告)啥也不是。


法庭调查进行了两天,法庭辩论阶段,我主要围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辩护40分钟,被告人有履约能力,有履约意愿,有履约行为,被害人打的款项全部投入经营活动中,甚至在指控的犯罪期间被告人一方打给被害人的款项还要多……


重审又历经一年时间,改判为11年,不知道什么原因莫名其妙地少了一年,我曾猜想过一审法官判决有罪让他感到愧疚和不甘,于是将重审浪费的一年时间通过刑期减少一年弥补给三位被告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

2024年4月9日在秦皇岛中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少年庭的三位庭长齐上阵组成合议庭,去年11月中院原刑二庭正式更名为“少年审判庭”,本案由冯庭长担任审判长,冯庭长说这是他到少年审判庭接手的第一个案件,院里要求院领导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我与我的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惊喜的是出庭检察员秉持客观公正真是难得一见。辩论环节检察员发表了相对客观公正的意见,比如认为被告人一定程度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言外之意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接下来说三被告的辩解具有合理之处,比如提到了被告与被害人之间有真实的投资合作关系,期间一直正常回款。还提到我的当事人对二告说宁可多写单子,也不能欠王某(被害人一方)的钱等,这侧面证实了可能是暂时挪用或者套用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认为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逃匿的行为,并且曾告诉二告可以给王某回款,也确实有回款行为。总的来说被告人的辩解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最后指出了资金去向和用途,对其他人是否享有债权等一系列事实没有查清,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我在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忍不住感谢了检察员相对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检察员发表的意见其实就是代表无罪的意见,法院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被告人无罪,并向法庭提出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休庭后,与审判长做了比较好的沟通,冯庭长对我说,你们律师发表意见我都会认真听,你看我还在本子上记录着,表态不会昧着良心下判,听着我竟然有点小感动,其会尽早形成审理报告上会讨论。二审出判前,法官说下一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目前正在排期,我将二审辩护词稍作调整,邮寄给每一位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手一份。


主要辩护观点


一、关于曾庆富与曾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二、曾庆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对财物的控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

2.曾庆富因客观原因不能回款时,但其自始至终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可排除曾庆富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3.曾庆富有真实的还款行为,有还款意愿,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曾庆富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挥霍资金行为

5.不能因存在假单据就推定曾庆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做假单据充其量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四、根据《鉴定报告》得出曹某某尚欠曾庆富2983202.85元,诈骗金额是-214336元……

1.12月10日、11日王某根据陈朋发给其的单据转给陈朋卡168万余元,而这两天陈朋却向王某回款200余万元,要多于王某打款金额。

2.曹某某尚欠曾庆富2983202.85元。

3.诈骗金额是被害人受到错误认识交付的以及实际损失的金额。

五、诈骗“着手”时间和犯罪期间的认定,不论如何认定犯罪着手时间和犯罪期间,曾庆富都要比王某打给其的钱多

六、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曾庆富与曾某某之间是一种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借贷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进行调整,而不能以刑法替代民法

七、一审审判程序违法

1.一审违反回避制度(李耀辉| 法院既是举报者,又是审判者,是否回避?

2.发回重审合议庭成员随意更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以发现文字错误为由进行补正裁定是错误的

3.发回重审后适用陪审制,程序违法



本案重审开庭路上 (摄/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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