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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合力有利有弊,法共体均需努力——聂树斌无罪后有感 [兰亭法共体评论十六]

2016-12-03 张烜墚 司法兰亭会



最近手上的一起冤案,已经进入了法庭审理的焦灼阶段,检察官、法官都非常清楚这个案件存在巨大的问题。可就是因为该法院这些年从来没有判过无罪,该检察院这些年从来没有做过存疑不诉,所以这个案子逮捕了就必须要诉出去。用检察官的话:有问题的案子在法院,就算我们死赖也得诉出去……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一个普通的有问题的案件,一旦嫌疑人被逮捕,则很难终止司法程序。能够判缓、免处已经是司法机关最大的仁慈,更何况那些在侦查阶段就受过案外因素干扰的人造错案、假案呢?又有几个承办人能拍案而起,勇敢指出“共同体内”的猫腻?

自从辞职干了律师,才发现,案卷材料有时只是一个事件的冰山一角。一个事件,要经过很多人的加工提炼,才能够成为一本案卷。而加工提炼人的动机、立场、办案能力和水平,在案卷中是看不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往往存在着巨大出入,虽然一般来说出入不会影响定性,但对于这种木已成舟的冤案,如果辩护律师不负责、不专业、不担当,或者当事人根本请不起律师,则翻案无从谈起。

即使遇上了非常专业、敬业的律师,但因为司法机关内部纠错动力不足,律师群体调查取证权得不到充分保证等原因,提不出相反证据就无法翻案。因此要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往往只能要么“勾兑”以委曲求全;要么“死磕”以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几乎无法让已进入司法程序轨道的列车停下来的办法。

美国有句话“Don't hate the player,hate the game”:不要恨运动员,要恨这个游戏(规则)。因为如果在这种游戏规则中,你也会这样做。司法工作确实不容易,每天要面对大量的案件和方方面面领导的压力,以及各种各样的考核。

除了要考虑事实和法律,还不得不考虑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情绪及社会影响,等等。所以即使发现了有问题的案件,也很少有人站出来、发出声音;即使发出了声音也很少敢坚持己见,否则会被视为“异类”而影响个人前途。

于是工作久了,就会麻木——那只不过一年一百多件案子里的一件。即使稍有内心不安,也会安慰自己:那人有某种行为,那人行为不端,反正他不是好人、判了就判了。殊不知行为不端并不等于犯罪,殊不知自己的一笔就是他的一辈子。人命有贵贱,贵命遇上这种劫难都难免于难,更别说草民的贱命。

聂树斌案并不是个案,现实中可能还有为数不少的个聂树斌,他们有些可能也已含冤死去;有些还在狱中麻木地接受改造;有些可能虽已出狱但要么背负耻辱渡过余生,要么还在上访的路上。

聂树斌案之所以能翻案,是因为其有着他人无法复制的契机:首先要感谢那个即使将死也誓给国家社会“添堵”到底的犯罪分子,其次要感谢那个不惜一切敢于坚持真相与正义的民警,第三要感谢那个敢于为他坚持到底的律师和背后那些坚持良知及法治信仰的法律人,第四要感谢那个还有能力为他奔走申冤的母亲。

当然,最要感谢的就是那个“天时”——如果不处在那个打虎时期,这个案件在当时可能根本不会被复查。所以聂树斌可能是那么多不幸的人中的“幸运儿”。

真心希望这个被曝光于打虎时期的案件,不单是为了打虎、审虎造势而曝光,不单把这次翻案当成一个简单的了结。真心希望它能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里程碑,为其开启一段新征程——让我们公检法人员不因领导意志、考核和《国家赔偿法》把疑案办成铁案,把《国家赔偿法》用成“国家不赔法”。

也真心希望看到这段话的司法同仁不要认为我偏激。从检察官到律师的转变,让我看到了很多之前看不到的东西,不得不承认,从体制内的合力到体制外的阻力之间的反差,如此之大。

最后,希望公检法同仁不要在因为自己眼下看到的是净土,而没有感受过全国各地司法水平的参差不齐,就认为我国司法环境已很棒。

打击刑事犯罪毕竟是一件极为精密的活动,即使99%是正确的,只有1%有问题,也不行。因为对1%的人来说,那就是他人生的100%。我们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努力做到99.9999999...%,无限接近100%,对不对?而且,应该努力让“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而不是统计及考核数据的高分,对不对?

作者:张烜墚,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烜墚同志随手一个小点评都写这么长,很难得。里面有几个点是很好的研究热点,比如,体制合力之利与弊、司法体制的惯性、司法人员法律理性的张扬与埋没、错案纠正的偶然性与差别化、错案纠正的政治因素考量、丰满的理念与骨感的现实、疑罪从无原则,等等。

而且,充满了正义感、正能量及对法治的热切期盼。给这位前检察官现律师点赞。

评论:林强,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

编辑: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以下目录,一触即阅

【兰亭法共体评论系列】

一、车浩:三种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

二、周世博:关于构建法律共同体的两点思考

三、马浩源:从法律集合体到法律共同体:利益还是法律?

四、马浩源:律师转行做法官的进路和障碍

五、谢献卿:新春之际再次呼唤“法律共同体”

六、朱桐辉:“蒙冤者援助计划”的制度意义及期待

七、张小桂:司改背景下的法律人职业道德建设与从业资格考核完善

八、王子涵:公检法,别再“桃园三结义”

一、蒋华林:律师也要为冤假错案负责?

十二、任潇亚:呼格墓志铭撰写一周年之际说司法理性

十三、张烜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几点想法

十四、刘作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差异性及其解决

十五、孙璐:错案追究的落实与律师作用

十六、林强:有效辩护不足的原因解释及应对

【兰亭司法管理评论系列】

一、朱桐辉:数目字管理下的刑事诉讼

二、刘子睿:法官中立、消极、隔离、尊荣是法官安全的最佳之道

三、刘子睿:从黄虎劳动纠纷“恶化升级”看法官保护

【兰亭司法评论系列】

一、王子涵:冤案是如何产生的?——评电影《即使这样我也不是咸猪手》

二、薛亚密:在“强奸之都”拿什么保护你?——评电影《印度的女儿》

三、武亚芬:性侵、谎言与有罪成见——评电影《狩猎》

四、朱桐辉:司法兰亭会升级原创宣言(修订)

五、朱桐辉:司法亲历、参与、访谈中的观察与辨别

六、李忠华:通过民众参与治理实现对腐败的零容忍

七、罗猛:论我国实行反腐“零容忍”的理由及路径

【兰亭法政评论系列】

一、李忠华:通过民众参与治理实现对腐败的零容忍

【法共体评论经典系列】

一、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

二、申欣旺、强世功:再论法律共同体:超越与重构

三、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四、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困难

五、刘桂明:法律共同体:不能只在梦里遥想

六、刘桂明: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

七、张建伟: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八、张建伟:同侪尊重原则与良好司法氛围的培育

九、傅郁林:诚实信用:法律共同体的生存准则

十、李群星: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回归与超越

十一、吴卫军、冯军:论法律共同体

十二、邹碧华: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

十三、鲍禄:法律共同体初论

十四、马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分析——以徐州地区为蓝本

十五、胡祥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起点

十六、季卫东:我对法治中国的具体设计

十七、车浩:三种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

十八、卢学英:法律共同体

十九、程晓璐: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须消除门户偏见

二十、刘作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二十一、汪庆华:迷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十二、陈有西:法官、检察官、刑事律师,会有共同语言吗?

二十三、Huangwende: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也罢

二十四、蒋惠岭:司法改革能否改出强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十五、刘思达:职业化及其批判

二十六、江平:法律人的守与变

二十七、江平:我心目中的律师是何形象

三十、周永坤:夹板中的中国法律与法律人

三十一、方流芳: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学坏

三十二、吴洪淇:城邦如何构建:变迁中国的法律职业解说

三十三、卞建林:解析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审关系

三十四、夏锦文:法律职业化:一种怎样的法律职业样式——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

三十五、朱国斌、伍华军:“法治人”: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十六、李曙光:法律职业共同体片论

三十七、黄太云: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律检关系

三十八、程金华:法律人从政--合理性及其验证

三十九、陈振铎:“死磕派”有无第三条道路?

四十、刘桂明:为什么法官与律师会打起来?

四十一、梁治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可能

四十二、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面临的四大障碍

四十三、蒋华林:“磕出”一个法治中国!——兼与王凤涛博士商榷

四十四、周东旭、单玉晓:律师与法官:双向旋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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