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公共墙搭建平台影响邻居,被判拆除、恢复原状!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24)
在房屋公共墙搭建平台影响邻居,被判拆除、恢复原状!
---王某、徐某与吴某、陈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违法建筑 相邻关系 公共墙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联排别墅
【要点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中案件的上诉人所搭建的平台,客观上将对被上诉人正常的采光、通风及居住安全等带来隐患,上诉人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未能顾及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理应排除妨碍,恢复房屋的使用原状。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陈某(被上诉人)
被告:徐某、王某(上诉人)
【案情简介】
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吴某系1031号房屋权利人。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徐某、王某系1032号房屋权利人。1031号房屋和1032号房屋系四联排别墅中的两幢房屋,该联排别墅面向东南,陈某、吴某所有的1031号房屋为四联排别墅西面第一幢,徐某、王某所有的1032号房屋为四联排别墅西面第二幢。1031号房屋和1032号房屋北面有一面公共墙,高3米,宽1.5米左右;1031室房屋靠公共墙处有一个面积为3平方米的小阳台,1032室房屋靠近公共墙处有一个储物间和透光房;1031室房屋与1032室房屋北阳台的距离为3.5米左右。
2012年10月中旬始,徐某、王某拆除其所有房屋的北阳台,从北阳台东面始至公共墙往外延伸3米左右搭建平台,搭建的建筑长约6米,宽3米,高3米余,与1031室房屋北阳台的下面持平。该平台与1031室房屋的北阳台距离不到1米,从该搭建的建筑能顺利进入1031室房屋,且能看清1031室北面房屋的情况。
2012年10月29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违规事实经过》、《违法建筑处置情况报告单》和《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 1032号业主徐某,对该房屋的北花园内延伸搭建。物业曾在2012年10月27日进行上门制止等行为。同时也和该户主沟通并要求停止违规施工,直到今天还继续施工,希望上级执法部门来制止违规现象。
陈某、吴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徐某、王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确保陈某、吴某安居乐业。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徐某、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紧邻1031号房屋公共墙搭建的平台,恢复到工程图原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上诉人称其房屋在被上诉人房屋的东面,搭建的平台不会对被上诉人造成影响,为何法院不予采纳?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徐某、王某在1032号房屋北面搭建的平台,势必会影响陈某、吴某所有的1031号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1031室房屋与1032室房屋虽有公共墙,但只有借助专业的工具才能进入1031室房屋的北阳台;现通过徐某、王某搭建的平台就能轻松的进入1031号房屋的北阳台,该平台增加1031室房屋的安全隐患,影响陈某、吴某对1031号房屋的使用,故徐某、王某的抗辩意见法院未采纳。
二、法院判决上诉人拆除平台,恢复原状的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徐某、王某所搭建的平台,客观上将对陈某、吴某正常的采光、通风及居住安全等带来隐患,徐某、王某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未能顾及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故徐某、王某理应排除妨碍,恢复房屋的使用原状。
【涉案法条】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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