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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以生前预嘱推动实现临终尊严 | 学者评论

申卫星 上海法治报 2022-10-19

      今年6月23日,深圳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3年起我曾深度参与这个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医疗法规的起草,看到该条例历经5年适用后再次修订,颇多制度创新,深感兴奋。尤其值得点赞的是该条例第78条,首次将患者的“临终决定权”以生前预嘱方式写入地方性法规,再次开创了地方医疗立法创新的先河,彰显了对人的尊严和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和保障。

  目前,已有大量国家和地区承认了生前预嘱(advanced indicative)的法律效力。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癌症与慢性病的患病人数也在增加。条例第78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大胆突破,为患者创设了一种能够提前表达临终医疗决策的有效路径,防止患者因来不及决定或被保护性医疗剥夺了医疗自决权,其最大意义在于保障患者临终尊严。临终患者因受病痛影响,认识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必能清醒地安排自己的治疗方案。而亲属等代理人也未必能对患者的医疗意愿有清楚认知,加之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家庭主义和保护性医疗原则让全力抢救成为家属首选,过度抢救屡见不鲜。此时,生前预嘱就能指明患者治疗意愿,帮助患者实现医疗自决权。遵从患者意愿,减轻生命终末端治疗中的痛苦,让患者的逝去体面而有尊严。这既维护了患者的意思自治,也有效减轻了患者家属的心理压力、经济负担和道德焦虑。

  生前预嘱也能让医生更加无后顾之忧地为患者服务。现代医学的根本目的已经从简单的治疗疾病和延长生命转向更为关注提高患者生存质量。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消除医生、病人和家属之间在诊疗意见上的分歧,令治疗最大限度地从患者的利益与意愿出发,使之享受到合乎其愿望的医疗服务,更多体现“以人为本”的医疗理念。在为医护人员免除法律责任提供依据、塑造和谐医患关系的同时,将有限的医疗费用支出转向疾病预防和医疗保健,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从上位法基础来看,《民法典》第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为生前预嘱提供了实现途径。相较于法定监护的法律父爱主义倾向,意定监护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核心价值在于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意定监护能较好地体现患者的自立与自我决定权,令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临终阶段更好地贯彻其关于生前预嘱的意志,保障患者临终医疗意愿的充分表达及实施,维护患者的医疗自决权及人格尊严权。

  然而,就生前预嘱立法的完善而言,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效力层级上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属于地方法规,其效力层级有限,未来还需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发,对生前预嘱作更详细的规范,推动生前预嘱依法落实;另一方面,目前深圳条例关于生前预嘱的具体规定还比较模糊,对于其构成要件、生效条件、法律效果,以及临终患者、医护人员、患者家属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还缺乏细致、详实的规定,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同时扩大生前预嘱的适用范围,使之不再局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进一步扩大至缓解性、支持性医疗照护,以便与安宁缓和医疗相衔接,维护临终生命尊严。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如何在生命末期有尊严地走向死亡,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死亡是生命旅程不可避免的终点,与其在临终前用医疗设施维持无社会意识的生命,饱受高龄失能和沉疴宿疾的折磨,最终离世时生命的尊严丧失殆尽,不如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让人们可以生而有尊严,离世亦有尊严!


  《民法典》第1002条首次将“生命尊严”一词写进法律条款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成为了人格权编的一抹亮色。在此背景下,推动生前预嘱立法,保障患者的医疗自决权,可谓正当其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先行一步,在全国率先立法要求医疗机构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传递出“自己的生命自己做主”的生命权价值导向,不但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也将促使人们重新审思生命的尊严与意义。

  作者 |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8月5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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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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