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3-12-27

落实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

衔接机制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山东省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钢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福建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王某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刘某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记者了解到,2021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推动破解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难题。2022年3月,最高检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行政检察与土地执法沟通衔接,健全土地执法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2022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2021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近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30余万亩。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各级行政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期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上下联动,与相关单位加强履职互动,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凝聚保护自然资源的行政与检察合力,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强助力、更优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执法查处领域五件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坚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52号),共同加强和推进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协作配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和协作配合,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力度,现将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等五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各地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培训和宣传,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地落实,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然资源部

2023年2月6日


案例一


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上下联动  协作配合  跟进监督  耕地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河南省某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村44.03亩永久基本农田、9.9075亩其他土地修建机动车检测站。2016年2月,原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机构改革后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线索,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23日,区分局以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该区当时为非独立行政区划,由某市政府代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分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违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计880680元;对违法占用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66050元。罚款合计:946730元。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同时,该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区分局申请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对耕地破坏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8月9日,案涉公司负责人平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万元。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月15日,区分局经催告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系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作出,不属于其管辖,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上述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一直未执行到位,违法建筑物未被拆除,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2021年3月,区检察院在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合力督办。该案非法占地面积大、时间跨度长、背景复杂,违法占地持续7年之久。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将该案作为专项活动挂牌督办案件,要求省、市、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督促有关单位尽快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在办案过程中,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多次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调阅执法卷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为,区分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决定,区法院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有该区作为经济先行区,当时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等特殊的历史背景因素。2021年3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等九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历史原因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由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处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虽系5年前作出,但案涉违法建筑物并未拆除,土地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对此必须予以整改落实。于是,区检察院分别向区分局和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司其职,履职尽责。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2021年6月,最高检行政检察厅与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对本案进行联合督导。
跟进监督、延伸成效。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和省、市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把尽快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目标,持续指导支持区检察院开展监督,主动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等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研判、制定解决途径。针对行政相对人误认为自己曾因此受过刑事责任追究已承担了相关责任,于是就不再履行拆除责任的情况,区检察院、区分局多次向其开展释法说理,结合同类案件进行警示教育。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和自然资源部执法局赴该市对本案进行再次督导。经过多级地方政府和多部门共同努力,行政相对人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占地的危害性。2021年12月6日,行政相对人开始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目前,该案违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地面硬化已全部拆除到位、复垦到位、恢复耕种。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衔接机制与案件衔接平台的作用,锲而不舍,持续关注,跟进监督,破解违法占用土地拆除复耕难题,助力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管辖不明、受理不畅、执行不力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基于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彻底解决了长达7年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彰显了行政检察担当。


案例二


山东省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钢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占用土地  没收违法建筑物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村集体耕地1.1亩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8年4月13日,某市原某区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称某区自然资源局,下称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按22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16302元。2018年5月28日,某钢制品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16302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处罚内容,既没有主动履行,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4日,区自然资源局经催告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6日,区法院作出裁定:1.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处罚;2.被执行人某钢制品有限公司必须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3.本案的执行由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某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法院裁定后,没有采取实际措施实施执行。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2021年3月,在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区检察院通过与区自然资源局召开情况通报会发现本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区检察院经向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某街道办事处、某钢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涉案土地系某街道办事处下辖的某村集体土地,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符合某区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占地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截至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调查时,仍未补办相关手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区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某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认为法律没有明确此类案件的没收程序,因此没有对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没收。
检察建议。2021年3月19日,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区法院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同年4月2日,某街道办事处回复检察机关:已于2021年3月29日对该宗违法占地下达《限期退还违法占地通知书》,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但对第2项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没收办法,正在积极想办法进行合法处置。
协作联动。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某街道办事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沟通研判,逐步形成共识。1.某街道办事处负有法定执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没收程序的规定虽然具有概述性,但不能免除某街道办事处的执行义务。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就没收执行程序出台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约束力。2016年11月9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某市行政处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没收步骤、处置意见等作了规范指引。《指导意见》本质上属于内部行政规程,具有示范、引导、规范的性质,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3.《指导意见》亦没有明确各没收步骤的主管单位,某街道办事处要履行本案的执行义务,实际执行中需要多部门给予配合。行政没收涉及土地执法、国有资产管理等多项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意见》虽然对没收的基本步骤作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各步骤的主管单位,依靠某街道办事处协调难以推动问题解决。
诉源治理。区检察院向区政府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程序,明确各执行环节的责任主体。区政府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区政府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列席发表意见,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对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程序进行细化,明确了下达没收通知、送达被执行人、办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等执行步骤和责任单位。某街道办事处依据该会议纪要,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人员到某钢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行。执行人员向企业负责人告知了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法律后果,企业负责人表示认可和接受。在勘察丈量违法建筑物后,执行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出入口进行封焊,张贴封条,资产登记到某街道办事处名下,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此案办结后,区检察院就该案办理情况进一步向市检察院汇报,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开展座谈调研,推动在全市进一步完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执行难,是土地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没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担心执行中出现程序违法,陷入“法定职责必须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两难境地,影响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损害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理念,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履职互动,聚焦案件反映出的没收执行难问题,同向发力,寻求破解难题的途径,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政府出台适用于当地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程序,为辖区内同类案件的依法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三


福建省某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强制执行吴某退还土地、

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占用土地  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福建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1.36亩(其中耕地0.37亩)土地建设竹制品燃料加工厂,建设了一座一层钢架铁皮厂房和硬化水泥坪。
2018年12月29日,某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吴某违法占地行为后,遂向吴某了解情况,对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吴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吴某未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某县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处罚款19016.76元。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0月15日该局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后,吴某于11月11日缴纳了罚款19016.76元,但未履行“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处罚决定。2020年1月3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行政处罚事项。3月4日,某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某镇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未组织实施。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2021年4月,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试点方案》的有关精神,福建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对全省范围内未执行土地非诉案件进行排查,对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五个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本案系该批督办案件之一。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托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调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卷宗,查看现场,询问本案当事人吴某及某村委会工作人员、部分村民,走访镇政府,了解到吴某违法占地建设竹制品加工厂投入较大成本,经济条件困难,其已经缴纳罚款,仍需以该加工厂作为收入来源,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吴某对某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加工厂有抗拒心理,导致镇政府未组织实施。
监督结果。吴某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不符合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对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非完全不认可,且已缴清罚款,但因其个人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抵触情绪较大。为此,检察机关在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双方矛盾,多次派员前往某县自然资源局、某镇政府沟通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吴某、村民代表等各方开展座谈交流,了解镇政府在土地执法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听取当事人吴某的诉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检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面对面的释法说理,促使吴某消除抵触情绪。吴某根据某镇政府的安排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铲除了硬化水泥坪,恢复了土地原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执行效力的,可以与行政机关立足各自职能做好释法说理,督促被处罚人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上级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土地执法非诉执行难案件,依托协作机制,通过联合挂牌督办的方式,指导案件办理;基层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座谈交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诉求,促使吴某自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

强制拆除王某违法占用土地上的

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黑土地保护  违法占用土地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吉林省某县某镇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一般耕地8.02亩用于建设饭店、洗车场。同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统称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王某违法行为,即口头予以制止,随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县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26748.75元。王某收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催告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明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内容。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某镇类似违法建筑统一拆除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协助督促王某自行拆除。2018年,王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但拆除后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理,未恢复成耕地。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2020年8月,某县检察院在开展保护黑土地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县检察院通过对现场实地踏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但该土地被砂石和建筑垃圾覆盖,且停放多台报废车辆,未恢复土地原状,达不到耕种条件。经过调阅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类似违法占地执行后达不到复耕条件的案件数量较多,黑土地未得到有效保护。
监督意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及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耕地保护负有法定职责,该案执行后历经两年时间仍未恢复耕种条件,问题症结在于耕地恢复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经与县政府及自然资源局沟通,为尽快恢复黑土地原状,达到复耕条件,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涉案土地尽快恢复耕种条件。
监督结果。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作为,立即联系王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黑土地恢复原状,复耕复种。
延伸调研。针对违法占地执行不到位,未恢复耕种条件问题,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对2017年以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60余件进行逐案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恢复耕种条件、罚款是否缴纳。检察人员与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进行实地踏查、走访、现场调查,发现有的违法建筑物虽然拆除了,但在原址上又重新建起了简易房,有的拆除不彻底,没有恢复黑土地原状,达不到耕种条件。排查后一致认为违法占地案件拆除建筑物后,存在黑土地复耕“最后一公里”落实不到位问题。
专项整治。为解决土地复耕“最后一公里”问题,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由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税务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等8个单位参加的保护黑土地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围绕黑土地保护,就各单位分工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和责任落实达成共识,就执行后黑土地复耕问题建立了“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形成黑土地保护合力。
工作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县检察院相继制发检察建议27件,联合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案件回访,采取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确保复耕效果,共复耕黑土地20.23亩,督促收缴罚款34814.65元,促使55749.7元罚款进入执行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物1540平方米。
【典型意义】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近年来,违法占用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各类违法行为多发。行政处罚作为惩戒违法、保护耕地的法定手段,在被处罚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需要借助强制执行来实现。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这也是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执行中的一个难题。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立足各自职能,结合办理个案推动系统治理、诉源治理,促进区域内涉耕地保护难题得以解决,合力破解耕地恢复“最后一公里”问题,严守耕地红线,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案例五


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强制执行刘某退还土地、

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裁执分离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四川省某县某镇村民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永久基本农田1.07亩修建家具厂,建成一栋一层砖体墙、彩钢屋顶建筑。2019年4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刘某违法行为。同年5月6日立案查处,7月5日,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十五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治理和恢复原种植条件,并退还土地给村集体;2.并处罚款10653.75元。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2020年1月13日,县自规局向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17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县自规局执行。裁定后,刘某于2020年11月4日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拆除违法建筑物。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调查核实。在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县自规局将该案主动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说明相关情况,会商解决方案。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向县法院和县自规局了解案情、调阅卷宗等,查明县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县法院将县自规局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裁定由县自规局执行,但因县自规局不具备强制执行权亦缺乏组织实施的必要手段,该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实际执行。
监督意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自规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没有裁执分离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县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未充分考虑县自规局作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构,存在强制执行手段缺乏等现实困难,致使该案处罚决定一直没有实际执行。2021年6月25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不当裁定,确保该案执行落实到位。
监督结果。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经与县政府、县检察院、县自规局沟通协商,认为县自规局在执行手段和强制措施上确实存在实际困难,重新裁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交县政府组织实施,县自规局予以协助。在法院、自规局及当地政府的协作下,违法建筑于2021年7月29日被全部拆除。目前,土地恢复了种植条件并已退还村集体。
长效治理。为系统治理农村土地执法执行难、强制执行措施与主体执行能力不匹配等现实困难,县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契机,与县政府建立府检联动机制,并推动举行县政府、县法院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共识,对裁执分离案件中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执行权导致执行难的,统一由法院裁定交县政府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检察机关监督。县检察院还与县自规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协作配合办法,推动当地政府整合各行政职能部门资源优势,形成依法执行的长效机制。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当地涉土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到位6件,复耕复种6.88亩。 
【典型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地。现实中,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建筑物等蚕食耕地的现象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行政处罚实际执行到位率较低。人民法院探索开展“裁执分离”过程中,有些将涉土地类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裁定给没有强制执行能力的自然资源部门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因缺乏法律授权的执行措施等现实困难,难以实际执行到位。检察机关和地方政府创新思路,建立府检联动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处罚台账以及相关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等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害。同时,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非法侵占的前提下,搭建起沟通协商平台,充分考量各方执行能力,最终形成该类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予以协助的模式,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同向发力,破解“裁执分离”难题,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作者:刘亭亭
编辑:孙蕊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公告2023年第2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全文及解读来了!
国际刑事法院是个什么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2022年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发布(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含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129名)

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

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阔别十年第三次回到最高法!会书写下什么样的全新篇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名单

习近平提名张又侠、何卫东为中央军委副主席人选

习近平提名李强为国务院总理人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简历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简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名单
新一届国家领导,多位曾在高校任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名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
赵乐际当选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习近平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韩正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一文了解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清楚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极简版最高检工作报告来了!附“硬核”表述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极简版最高法工作报告来了!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一图读懂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十四届全国人大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法律人大有可为!

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全省各级各类高校:河南将开展新一轮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关于教育,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这样说……

速读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法治元素

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详版)

银保监会12号文!
政府工作报告上的二维码
政府工作报告极简版来了!只有700字!附政府工作报告笔记!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日程(详版)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推选赵乐际等11人为常务主席

开封市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高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1—174号)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官宣:完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健全办学质量预警机制,畅通有序退出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政策解读】2023年香江学者计划

【政策解读】2023年澳门青年学者计划

【政策解读】2023年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项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

最高检发布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两部门: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残疾考生相关专业考试成绩互认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医学生注意!中办、国办印发重要文件!
最高2万元!一地首次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助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2023年工作要点发布!
银保监会11号文: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
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印发
最高法发布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附全文)重磅福利来袭:免单、抽奖、红包、游戏、兼职,全部都有!
如果没对象,那我陪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关于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创新成果

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上线(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全文+理解与适用)

2022年度法治人物揭晓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师数字素养》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发布《数字教育资源基础分类代码》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发布智慧教育平台系列两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基础数据》等三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法答复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的建议

河南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部门出台意见:大中小学将设这一岗位!

本公众号提供的基本服务!

学术之路(问津学术)2023年限时开放优惠购物交流群!广开教育之路视频号好物推荐视频汇总1
广开教育之路视频号好物推荐视频汇总2
广开教育之路视频号好物推荐视频汇总3点击上方查看最高法答复强化互联网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依托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建立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管辖机制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大法院案件调解力度的建议
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
国家语委修订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最高检:5年来检察官因考核退出员额超2100人最高法答复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基层法院的自身应对与政策纾困的建议最高法答复完善知识产权界定的建议最高检全国妇联下发通知!对这类困难妇女给予重点救助帮扶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最高法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重要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内容……多地调整体育中考项目:取消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最高法答复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请有关部门完善立法推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全覆盖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举报人最高获得5万元奖励

近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与通知汇总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3更新)

最高法答复加大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公布,4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答复对恶意债权人进行联合惩处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推行异地执行听证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立法设立调解前置制度的建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17部门发布“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教育领域这样做
中消协公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加强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
最高检发布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普通高校创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最高法答复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完善审判配套措施的建议
人社部发〔2023〕6号: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岗,可解除聘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法发〔2023〕4号
最高法答复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
司法部发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河南印发2023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涉及教育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
四川卫健委回应“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求突破、谋发展!河南省教育厅9位厅领导共话教育新目标!

2021年福建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答复加快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最高法答复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对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特殊认证规则的公告
最高法答复强化司法保障维护国企资产安全的建议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进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第二梯队7所高校11个学科创建工作

最高法答复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完善诉讼制度的提案:打出整治年底不立案组合拳
最高法答复以数字化改革推进行政审判资源跨域统筹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利用专家工作机制的提案最高法答复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提案最高法:建立与澳门大学的合作培养机制,已选派20余名内地法官参加硕士、博士培养项目
能否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最高法答复

最高法答复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修改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的提案

最高法答复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的提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高考时间明确!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及防范建议
八个“时刻牢记”,读懂湖南检察这五年
“数”读江苏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教育部发布行业标准,明确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安全保障要求
中央网信办:严肃查处网络炫富等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

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吉林检察五年工作报告,请您检阅

一图读懂北京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图速览甘肃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郑州过年期间可以放烟花了!一图读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图解江苏法院这五年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图文解读速览!国家统计局: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
2023年法考时间定了!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公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贾宇当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永君当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
高鑫当选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
冯键当选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
窦朝晖当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划重点!一图读懂陕西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回望五年!黑龙江检察工作报告这样看
安徽检察五年之变,一图速览!
一图读懂山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图说湖北检察工作报告来了!
一图读懂广西检察五年工作

53名省部级干部被处分!

辽宁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亮点,一图“数”览!
一图读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福建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图解
广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一图全看懂!
一图读懂河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天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新冠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

一图读懂浙江高院五年工作报告(2018-2022)

一图读懂天津高院五年工作报告(2018-2022)

24组关键词速览上海高院五年工作报告

一图读懂河北法院五年成绩单

一图读懂福建高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第八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结果公布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1月10日起施行!图解来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新汇总发布: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5件)

教育部公布第二批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名单

教育部发布《高职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对应表》

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

重磅!第十版新冠诊疗方案调整要点

中国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公示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年寒假校外培训治理工作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

国家药监局批准布洛芬混悬液等12个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上市

新冠感染医保能报销吗?怎么报?多地明确

刚刚,《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6-201号)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13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中国特色学徒制教学指导委员会(2022—2025年)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 听取有关草案和议案审议情况汇报 栗战书主持会议

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文书可在司法链平台进行在线核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审议关于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栗战书出席会议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一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民航局宣布:这些措施将不再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92-195号)

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周强就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两办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文!

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